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有权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464,827.7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20日)基金总份额的63.26%,达到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的份额为28,464,827.7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达到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2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8月25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1646号
申请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七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韩中怡的监督下,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叶忻、李剑峰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8,464,827.70份,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权益登记日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4,994,335.09份的63.2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8,464,827.7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