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旗下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2023-12-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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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本公告乃重要文件,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咨询专业意见。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旗
下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和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灵活配置增长基金(以下合称“东方汇理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旨在提示内地投资者买卖东方汇理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以下税收
安排:
一. 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关于继续
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关于继续
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和《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东方汇
理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前述豁
免继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东方汇理
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继
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 号)执行,并参见东方汇理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
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东方汇理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abc-ca.com)的东方汇理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
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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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东方汇理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东方汇理基金法律文件及
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
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东方汇理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
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东方汇理基金的主要风
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东方汇理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东方汇理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东方汇理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东方汇理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东方汇理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