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环球股票A人民币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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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子基金
2025年12月24日
发行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资料便览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保管人、受托人和基金登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记机构: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1.55% ##A类 –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1.55% 交易频率: 每工作日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本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再投资于本基金。 财务年度年结日: 3月31日 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计价别、计价货币及最低投资货币:人民币) 额: 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 首次 :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追加 :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保留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最低申购金额的权利。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由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是新发行的,该数字仅为基金管理人对可向该类别收取的开支的最佳预估,以该类别在发行后首年的预估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实际数字可能因该类别的实际运作有所不同,且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目标和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以求实现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于各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配可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情权及对现时和预期的市场状况看法而改变,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集中于某(些)国家或地区。 本基金可最多将其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a)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或(b)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本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定息证券。 本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活动。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多可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63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
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
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
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
停其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
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
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
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6、45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联系人:丁袁影
联系电话:021-38834788
传真:021-68872466
网站:www.bocim.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聘任的其他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FATCA下须申报人士及《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
S下的美国人士(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
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
的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
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可
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
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并且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合格机构为申请人及
名义持有人(统称“名义持有人”),并对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
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和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ii.申购价和赎回价
对于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申请截
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价将以该工作日适用的申购、赎回价为准。
就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而言,该类份额于某一工作日
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赎回价将是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A类–美元基金份额于该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乘以于该工作日16:00(伦敦时间)WM/Reuters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使
用其他机构所报的其他汇率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就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而言,
在内地销售首日的认购价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元。
具体而言,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于某个工作日的申购
价和赎回价应根据以下各项确定:(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负债或加上特别归属
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于该工作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ii)在与
本基金有关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将该资产净值金额按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已发行的所
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摊分;(iii)从该摊分的金额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
额类别的负债,或将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加入该摊分的金额;(iv)将所得的以本基金基
础货币(即美元)计算的金额除以紧接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工作日之前该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
数目,以取得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根据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价策略和机
制,可能对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适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摆动因子(以调整百分比的形
式),以计入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vi)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
汇兑费用后根据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
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及(vii)将计算所得的价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
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关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价策略和机制,详见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
和赎回价的计算-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如基金管理人调高摆动因子,将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调高后的摆动因子。
iii.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但受限于内地销售的技术条
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而由此产生的任何
余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iv.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明细
分摊处理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v.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vi.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的详情。除非基金
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交付。若申购款
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工作日的申请截
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
(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T+n日中n为工作日。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赎回申请和账户
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人,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
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于T+5日内
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到达内地销售机构的账
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6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本基金
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除非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或已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的额外证明文件或基金管理人
豁免相关要求,否则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向第三方付款的要求将不获接纳。赎回款项划付过程
中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如有)可能由最终收受赎回款项的主体(即内地投资者)承担,并可能因而从赎回款项扣除。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vii. 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量(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和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最低持有量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上述最低持有量或最低赎回金额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最低持有金额赎回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量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f)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2%,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
最低持有量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x.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何工作日赎回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或通过受托人注销)限于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该上限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拟于该工作日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该等基金份额的价值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该等基金
份额原应已被赎回)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限制,而赎回价将以
该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而确定。若因任何系统的限制而不能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则该未被
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将予以撤销。如果在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被撤销后,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
回相关基金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赎回要求根据上述进行结转,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i.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现时不能进行互相转换,亦不
能将该等基金份额转换为(i)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ii)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转换业务时,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定期储蓄计划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允许定期储蓄计划(类似于定期定额)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储蓄计划的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
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
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T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
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
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与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及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项
将于T+4日内划至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6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
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一般投资风险
本基金之投资组合的价值或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者在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因
此而蒙受损失。无法保证可取回本金。
2.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本基金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可
能指定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
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的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3.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证券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而其价值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情绪
变化、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发行人特定因素。一般来说,新兴市场比已发展市场较为波动,并且
可能发生大幅度的价格波动。因此市场走势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动。
4.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某(些)国家或地区。与持有较分散之投资组合的基金相比,本基
金的价值可能涉及较大波动。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不利于该(等)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
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所影响。
5.衍生工具风险
本基金可能运用衍生工具作为其投资策略之一。运用衍生工具可能使本基金承受各种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流动性、相关性、信用、波动性、估值、结算和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
具可能对经济或市场情况的变动较为敏感,并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波动性或可导致远超过本基金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的重大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6.货币对冲类别货币对冲风险(仅适用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运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有效地消除本基金的货币风险,而A类–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仍须承受未对冲货币类别的货币汇兑风险。
?如用作对冲用途的投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在无对冲基础上承受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蒙受进一步的损失。在进行对冲的情况
下,一方面可在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相对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
(即离岸人民币(“CNH”))贬值时保护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
亦可能妨碍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升值中获益。
?基金管理人就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运用对冲的效果将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
值中反映。任何由该等对冲交易引起的费用和支出将由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承担,
该等费用和支出金额可能相当大,视乎当时市场情况而定。
7.人民币货币及汇兑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且须受外汇管制及限制所规限。以非人民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
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并不保证人民币相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例如美元)不会贬值。任何
人民币的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尽管离岸人民币
(“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为同一货币,它们以不同汇率买卖。CNH及CNY的任何
差异可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及/或收益分配款项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
限制而延迟。
?在进行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时,本基金亦可能受买入/卖出差价及汇兑费用影响。
8.非以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可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以外的货币申购及赎回,本基金须承受外汇风
险。由于货币市场的波动,非以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之投资者所获的回报在兑换其申
购及赎回基金份额的货币后,可能会有别于按基础货币计算所得的金额。回报可能下降,并对
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本基金亦须承担货币兑换有关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上述外汇风险或
会导致本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资本损失。
9.跨类别责任风险
虽然就基金记账而言,各类别将获编配不同的费用及收费,但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负债并没有实
际分隔。因此,在本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本基金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则所有资产(而
不仅是任何个别基金份额类别的结余额)将用以偿还本基金的负债。
10.潜在的利益冲突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或集体投资计划,此举或会产
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另外,基金管理人在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时,可推、管理任何其他基金或投资公司或
向其提供意见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中。此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是有关联关系的,互相
之间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分别顾
及其对本基金的责任,努力确保利益冲突得以公平地解决。
11.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底层基金”)的后果。本基金将按其持有特
定底层基金的比例受相同类别的风险所影响。
?投资于该等底层基金可能涉及额外费用。本基金将承担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费
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底层基金支付给底层基金的服务供应商的部分费用。如本基金投
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底层基金,该底层基金的一切认购费/申购费将被豁免。此外,在
底层基金层面应付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直接来源于本基金的投资款项)应相应以现金形式
全部退回给本基金。
?亦不保证底层基金将始终具备充足流动性以满足本基金作出的赎回要求。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
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因为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并主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且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将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因此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对本基金的投
资属于境外投资。内地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将存在与境内投资有重大差异的各类风险,内地投资者应
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及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
部分关于本基金相对于内地投资者作为境外投资的各项风险揭示。
2、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
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
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会因应实际基金运作情况尽快计算确定本基金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在
香港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72%,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但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
销售公告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
过80%的上限限制。当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降至72%以下,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在合
理、合规及可行的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达到或超过
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72%,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可立即停止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72%以下,基金管理人方可视乎情况在合理、合规及
可行的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
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
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
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
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和申请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
的香港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工作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
所的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因此本基金在内
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内
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名义持有
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
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
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
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
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
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
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
6、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均以人民
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然而,由于适
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价,本基金可能
未能及时得到足够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本基金旨在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投资时收到人民币。同时,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
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没有足够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
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就内地销售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该基金份额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其他
货币购买本基金,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赎回时赎回款亦可能由该基金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收益。此外,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
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
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7、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
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8、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进行数据交换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
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9、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交换与传输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
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交换与传输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投资者的权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
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本基金过往的表现如何? ? 过往表现的资料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投资者未必能取30%回全部投资本金。 23.8%22.8%25%? 基金表现以公历年年末的基20.4%17.7%20%金份额净值作为比较基准,15.8%15.4%15%收益分配会滚存再作投资。 10%? 截至本概要之日期为止,A类 4.8%5%– 美元基金份额被选为代表0%类别,因为此前基金份额持-5%-3.6%有人主要申购的是此类别。-10%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份-15%-12.9%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20%-18.7%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25%本处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考。 ? 上述数字显示有关A类 – 美元基金份额历年来价值的升跌幅度。基金表现以美元计算,当中包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或须缴付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A类 – 美元基金份额于2002年发行、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于2015年发行、而A类 –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于2025年发行。 ? 本基金目前只提供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 – 美元基金份额、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但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30%23.8%22.8%25%20.4%17.7%20%15.8%15.4%15%10%4.8%5%0%-5%-3.6%-10%-15%-12.9%-20%-18.7%-25%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 ? 过往表现的资料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基金表现以公历年年末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比较基准,收益分配会滚存再作投资。 ? 截至本概要之日期为止,A类 – 美元基金份额被选为代表类别,因为此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申购的是此类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处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 上述数字显示有关A类 – 美元基金份额历年来价值的升跌幅度。基金表现以美元计算,当中包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或须缴付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A类 – 美元基金份额于2002年发行、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于2015年发行、而A类 –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于2025年发行。 ? 本基金目前只提供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 – 美元基金份额、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但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23.8%22.8%
20.4%
17.7%15.4% 15.8%

4.8%


-3.6%

-12.9%
-18.7%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额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本基金现时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费用和收费摘要列明如下。 投资者或须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1.5% 转换费 不适用(目前本基金提供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在内地销售,但现时暂不允许 该等基金份额进行互相转换或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支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目前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年 受托人费用 首个2,500万美元的0.125%; 第二个2,500万美元的0.10%; 余额的0.0875%。 须缴付最低月费2,500美元,最高为1%*。 业绩表现费 无 行政管理费 无 * 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费用可在向内地投资者至少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不超过最高费率)。 其他费用 请注意,其他收费和支出亦可从本基金扣除。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收费和支出”一节。
其他资料 ? 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不同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应向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和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受认可的媒介披露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每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内地投资者可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查询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现。 ?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以了解本基金的其他资料。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声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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