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环球股票A人民币(对冲)信托契约
2025-12-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信托契约整合版
最后一次修订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和-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
有关的
信托契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条款标题页数
1.释义…..........................................................................................................................1
2.本基金的组成和子基金的设立..................................................................................9
3.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组成和发行................................................................................11
4.基金份额的转换........................................................................................................15
5.估值和定价................................................................................................................17
6.暂停交易和确定资产净值........................................................................................22
7.由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23
8.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23
9.投资权力....................................................................................................................27
10.投资限制....................................................................................................................29
11.借款权限....................................................................................................................36
12.就有关投资的投票权................................................................................................38
13.基础货币....................................................................................................................38
14.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39
15.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42
16.基金管理人的义务....................................................................................................45
17.基金保荐人................................................................................................................47
18.受托人的罢免和退任................................................................................................48
19.收益分配....................................................................................................................49
20.管理费、服务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费用和收费................................................51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54
22.证明书........................................................................................................................56
23.转让…........................................................................................................................57
24.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58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9
26.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60
27.本基金的终止............................................................................................................62
28.信托契约的变更........................................................................................................64
29.广告…........................................................................................................................64
30.通知…........................................................................................................................64
31.资料的提供................................................................................................................65
32.适用法律和管辖权....................................................................................................65
附录一–证明书格式..........................................................................................................66
附录二–新类别设立通知..................................................................................................68
附录三–管理费和服务费..................................................................................................69
签署........................................................................................................................................70
本契约由下列各方最后一次修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1)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14
楼(“基金保荐人”),
(2)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
银大厦27楼(“基金管理人”),和
(3)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及25楼(“受托人”)。
本契约证明如下:
1.释义
1.01在本契约中,除非上下文另行规定:
“会计结算日”指从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本基金存续
期间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
就本基金选定并通知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指从本基金开始之日或有关子基金(视情况而
定)设立之日或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翌日起至
下一个会计结算日为止的期间;
“联营公司”就法人团体而言,指《公司条例》所定义的有
联系公司;
“审计师”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根据本契约规
定不时委任的本基金的一名或多名审计师;
“基础货币”就某子基金或某类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基金
管理人不时指定的该子基金或该基金份额类
别的记账货币;
“营业日”指香港的银行一般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
一日(不包括星期六)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
不时整体地或就某特定子基金商定的其他一
日或多日,但如香港的银行在上述任何一日因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同
类事件,导致开门营业的期间缩短,则该日不
应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同
意;
“证明书”指根据本契约的条款发行的基金份额证明书;
“A类基金份额”指适用第3.03条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指适用第3.04条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集体投资计划”指《单位信托守则》所规定的一般被视为互惠
基金(不论是以契约型、可变资本公司或其他
法律形式出现)及单位信托的集体投资计划;
“商品”指所有贵金属及任何性质的所有其他商品或
货品(现金及任何其他若并未提述“商品”即
归入“有关投资”定义之内的货品除外)并包
括任何期货合约和任何金融期货合约;
“商品市场”指世界任何国家的商品交易所或市场,并就某
种商品而言,包括设于世界任何国家、经营该
商品交易而且预期将整体地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受托人认为是令人满意的商品市场的任何
负责任商行、公司或组织,在上述情况下,该
商品应被视为获有效许可在被视为由该商行、
公司或组织组成的商品市场内交易的标的物;
“《公司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经
修订);
“关联人士”具有《单位信托守则》所赋予的含义;
“合约价值”就任何期货合约而言,指在标的物结算或(视
情况而定)交割后应到期由合约持有人支付或
收取的合约所示全额;
“交易日”指每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
可能不时一般地或就某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类别而确定的一个或多个营业日;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有关投资挂牌、上市或交易所在的任何认可商
品市场或认可证券市场于任何一日没有开市
进行交易,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该日就该子基
金而言并非交易日而无须通知该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且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就
个别子基金根据相关设立通知采用其他“交
易日”的定义;
“交易截止时间”就任何交易日而言,应为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
批准下可不时整体地或就任何特定子基金或
可不时出售基金份额的任何特定地点决定的
时间(于该交易日当日的同一营业日或较早的
营业日);
“契约”指构成本基金并不时按照本契约条款修订的
本信托契约;
“收益分配账户”指第19.01条所述的收益分配账户;
“基金说明书”指由基金管理人刊发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的条款正式召开和举行的有关
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别决议(第26.13条规定的含义内);
“最后收益分配日”指(受第19.06条规制)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日期
(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不迟于三个公历月),以
便根据第19条规定就该会计期间进行任何收
益分配;
“财务年度”就基金资产而言,指从每公历年四月一日起至
下一个公历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期间,但第一个
财务年度应于基金资产成立之日开始至二零
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
“《手册》”指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
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
“港元”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数子基金”指其唯一投资政策是追踪指数表现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说明书指定为指数子基金的子
基金;
“认购费/申购费”指第3.16条所述的认购费/申购费(或其等值金
额);
“募集期”就某类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指受托人和基金管
理人商定为首次发售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期间;
“中期会计结算日”指从二零零三年九月开始,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不
时就本基金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每年的其他日期;
“中期收益分配日”就任何中期收益分配期而言,指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通知受托人的日期(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期
结束后不迟于十二个星期),以便根据第19条
规定就该中期收益分配期进行收益分配;
“中期收益分配期”指从本基金开始之日或有关子基金设立之日
(视情况而定)或有关子基金上一个会计结算
期届满后翌日起至该子基金下一个中期会计
结算日为止的期间;
“有关投资”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发行或担保的,或由任
何政府或当地政府部门或超国家机构发行或
担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债券、信用债券、
借贷股票、债券、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
其他权益、商品、证券价格指数期货合同、证
券、商业票据、承兑票据、存款证、商业汇票、
国库券、投资工具或票据,不论是否支付利息
或股息,亦不论是否已全部缴款,包括但不限
于:
(a)就上述各项的任何权利、选择权或权
益;
(b)上述各项的任何利息或参与证明书,或
申购或购买上述各项的暂时或临时证
明书或收据或证明;
(c)任何证明存入款项的收据或其他证明
书或证明文件,或根据上述任何收据、
证明书或文件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d)任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或其他证券化
应收账款;及
(e)任何汇票和任何本票;
“投资政策”指基金说明书列明的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政策;
“认购价/申购价”指基金管理人就某特定基金份额类别决定的
该类别募集期内的每基金份额认购价,随后不
时发行或将要发行的基金份额根据第5条规
定计算的申购价;
“管理费”指基金管理人根据第20.01条规定有权收取的
任何款项;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当
时获正式委任为本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一名(或
多名)基金管理人并经香港证监会核准为就
《单位信托守则》而言有资格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最低余额”就某一子基金或子基金的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而言,指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进行部分赎回之后可持有的最低基金份
额价值的金额;
“最低认购/申购额”就某一子基金或子基金的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而言,指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一次认购/申购中可投资的最低金额;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单位信托守则》第8.2条赋予该词的含
义;
“月”指公历月;
“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就某一子基金而言,指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或按上下文而言,指根据第5条规定计算的该
子基金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
“设立通知”指格式如附录二所列的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2.04条规定就设立一个新子基金或就某一子
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而发
出的任何其他类似格式的通知;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四百八
十六章);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挂牌投资”指任何具有下列情况的有关投资:
(a)当时获香港法律认可的有关基金资产
的投资(不受限);
(b)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资产的投资而选定
或核准的并且在认可证券市场或认可
商品市场挂牌、上市或交易的;或
(c)不在上文(a)或(b)段范围之内的但由基
金管理人选定作基金资产投资用途的
并且:
(i)如属债券、公司债券、借贷股票、
存款证或其他附息证券,则在任
何其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交
易;或
(ii)如属任何其他形式的有关投资,
则为已向认可证券市场申请交
易许可的有关投资,并且其挂牌
或上市及由基金管理人申购或
购买是或将会以申请获准为条
件;
“认可商品市场”指位于世界任何国家而且当时已获基金管理
人和受托人批准的任何具有声誉的商品市场;
“认可证券市场”指位于世界任何国家而且当时已获基金管理
人和受托人批准的任何具有声誉的证券交易
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商组织;
“赎回费”指第8.05条所述的赎回费(或其等值金额);
“赎回价”指按照第8.04条规定计算的某一类别的每基
金份额的赎回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指根据第21条规定备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登记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指由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下不
时委任以备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人士,若
没有上述委任,应指受托人;
“证券市场”指世界任何国家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
市场或其他证券市场,并就某种有关投资而
言,包括设于世界任何地方、经营该项有关投
资而且预期将整体地提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
令人满意的该项有关投资的市场的任何负责
任商行、公司或组织,而且在上述情况下,该
项有关投资应被视为获有效许可在被视为由
该商行、公司或组织组成的证券市场内交易的
标的物;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
一章);
“服务费”指基金管理人根据第20.01条规定有权收取的
款项;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指定费用”指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商定的合理数额;
“指定办事处”就受托人及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在基金说明
书指定的办事处或不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办事处;
“基金保荐人”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或当时获正式委
任为本契约项下本基金的基金保荐人的其他
人士;
“子基金”指基金资产内另行发行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类别而且是根据本契约设立和维持的该部分,
但当时在任何收益分配账户内的结存款项除
外;
“本基金”指由本契约组成的称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或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名称的伞子单位
信托;
“受托人”指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或当时获
正式委任为本契约项下本基金和子基金的受
托人(或多名受托人)的其他人士;
“受托人费用”指受托人根据第20.02条规定有权收取的款
项;
“受托人条例”指《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二十九章);
“基金资产”指本契约下以信托形式届时和不时持有或被
视为持有的所有资产;
“基金份额”指按照第1.02条规定决定,有关类别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所属子基金的不可分
割权益单位的整数数目或分数部分,但除用于
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外,凡提述基金份额指并且
包括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当时作为一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记入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人士,在上下文许可的情况
下,包括联名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人
士;
“不合格人士”指:
(a)有下列情况的人士:根据任何国家或政
府部门的任何法律或规定不符合持有
基金份额的资格,或购入或持有基金份
额将会违反上述任何法律或规定,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由该名人士持有基金份
额可能导致本基金承担或蒙受其本无
须承担或蒙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金钱
损失,或可能导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担任何
责任、罚款或监管行动;或
(b)任何有下列情况的人士:基于任何情
况,不论是直接影响该名人士及不论是
单独与该名人士有关或共同地与任何
其他人士有关(不论该等人士是否有关
联),基金管理人认为由该名人士持有
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本基金承担或蒙受
其本无须承担或蒙受的任何税务责任
或金钱损失,或可能导致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
担任何责任、罚款或监管行动;
“非挂牌投资”指任何不是挂牌投资的有关投资;
“US$或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
“《单位信托守则》”指由香港证监会发布并不时修订或补充的《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1.02按照下列规定,一个基金份额应代表其有关子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整数数
目或一股不可分割权益单位中的该零碎部分(计算至最高十(10)个小数位):
1.02.1如子基金只有一个已发行基金份额类别,该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应代表有
关子基金一股不可分割权益单位;
1.02.2如子基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已发行基金份额类别:
1.02.2.1首个已发行基金份额类别(或如首次发行两个或以上基金份
额类别,则为经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商定的首个已发行基金
份额类别的该基金份额类别)(“首个类别”)的每个基金份
额在首次发行该等基金份额时,应代表有关子基金的一股不
可分割权益单位;
1.02.2.2首个类别之外的已发行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最初代表有关
子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其比例是按该等基金份
额首次发行的价格(不包括任何认购费/申购费)相对于(a)首
个类别的基金份额首次发行的价格(如该等基金份额的首次
发行与首个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同时进行),或(b)首个
类别于上述其他基金份额类别首次发行的交易日当日的份
额净值(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如该等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在
首个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之后进行);
1.02.2.3在每个交易日,已发行或被视为已发行的首个类别之外的某
基金份额类别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数
目应减少或增加(视情况而定),以致按照第5条计算的该基
金份额的申购价(不进行四舍五入)亦应减少或增加(视情况
而定),增减幅度将考虑(如有必要,以可分摊形式)下列
两者之差:(a)至该交易日为止就该基金份额之增值及扣减与
(b)至该交易日为止就首个类别的基金份额之增值及扣减;
1.02.3随后发行的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于发行时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的不可分
割权益单位数目,应与当时已发行的同一类别的每个其他基金份额的一
样。
1.03在本契约中,凡提述“本契约”应指不时以明确补充本契约的契约修订的本契
约。在本契约中,凡提述条款和附录指本契约的条款和附录,附录应被视为构成
本契约的一部分。
1.04标题只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契约的释义。
1.05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单数词包括其复数,反之亦然;带有性别的用词包括所有
词性;含有人士的用词包括公司。
1.06凡提述法规应被视为指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的该项法规。
2.本基金的组成和子基金的设立
2.01本基金和本基金的下列初始子基金于本基金成立之时设立:
(i)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ii)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iii)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iv)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v)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受托人应按照本信托契约条款并在遵守本信托契约条款的情况下,以信托形式为
每个已设立或将要设立为单一共同基金的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子基金的资产,受托人应按照本契约条款负责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03任何构成基金资产的款项应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按照本契约条款不时进行投
资。
2.04受香港证监会事先核准(如有必要)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和不时决定设立新
的子基金或就任何子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须向受托人发出
一(1)个月通知(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的通知期限),说明附录二设立通知所指明
的事项,该新的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应按上述通知予以设立和
开始运作,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书面同意或未予书面反对下于该新子基金或
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届满前修订该通知的条款,在这种情况
下,该新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应按修订通知而组成,条件是,
如新子基金或与任何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会损害任何其
他子基金或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任何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则不可创设该新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发给受托人的有关设立
通知内有关投资政策的说明不应约束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香港证监会批准
(如有必要)及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必要的通知下,任何子基金或某一子基金
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政策均可由基金管理人不时更改。受托人应按照第3
条规定就有关一个或多个的基金份额类别另行设立和维持子基金。在香港证监会
事先批准(如有必要)下,在有关设立通知内列明的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
基金份额类别的详情可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而予以更改。
2.05本契约对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索赔的
人士具有约束力,就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人士是本契约缔约方一样,并因此
受本契约条款约束,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并须进行根据本契约条款规定其
须进行的事项。
2.06除本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
有或取得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某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就与该基
金份额类别有关的子基金外,并不就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享有或取得任何权
利。
2.07子基金的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权益,应
以当时以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登记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为准。任何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权享有基金资产或任何子基金任何特定部分的专有权益或权益单位。
2.08除本契约明确规定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产生或承担任何责任或付款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其基金份
额的购买价格后,无义务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亦无须承担
任何其他责任。
2.09本契约副本应在香港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办事处免费提供给公
众人士随时查阅,任何人士经申请并支付合理费用后亦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一
份。
3.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组成和发行
3.01基金管理人和/或任何由基金管理人为此委任的人士有为本基金发行基金份额(包
括不少于基金份额的万分之一的零碎部分)的独有权,并就此为本基金接受认购/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任何基金份额的申
请。在募集期内按认购价完成基金份额的首次发行之前,任何子基金不可以认购
款项进行任何投资。
3.02根据第2.01条规定设立的每一子基金分为两个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
额和B类基金份额。
3.03下列条款最初适用于根据第2.01条规定设立的每一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a)发行每个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申购费不应超过该基金份额认购价/申购
价的下列百分率:
(i)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5%
(ii)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5%
(iii)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3%
(iv)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0%
(v)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0%
(b)赎回A类基金份额无须收取赎回费。
3.04下列条款最初适用于根据第2.01条规定设立的每一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
(a)发行B类基金份额无须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b)赎回每个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不应超过下文所列金额:
赎回费
(按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交易
日当日该等B类基金份额赎
回价的百分率表示)
4%于有关B类基金份额发行后第一年内赎
回:
3%于有关B类基金份额发行后第二年内赎
回:
2%于有关B类基金份额发行后第三年内赎
回:
1%于有关B类基金份额发行后第四年内赎
回:
0%于有关B类基金份额发行后第四年之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在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应无理地拒绝或拖延同意)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之下,为本条款目的(及第4.03条和第8.13条的
目的),赎回的基金份额应被视为在有关认购/申购款项用以购买该赎回的基金份
额之时发行(或如该赎回的基金份额是从另一基金份额经一次或多次转换后发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被视为于初始的基金份额在有关认购
/申购款项由受托人收到之后发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时发行的)。在作出上述决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作出并且要求受托人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假定,以确定
有关认购/申购款项于何时用以购买有关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基金份额从
中转换而来的该等其他基金份额)。
3.05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说明书另行指明,如认购/申购款项少于所需的最低认购/
申购额,对子基金任何类别的认购/申购申请均不予接受。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在子基金任何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后,其持有的该子基金该类别基金份额跌
至所需的最低余额以下,基金管理人亦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子
基金该类别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子基金每类别的最低认购/申购额和最低余额
应为10,000港元或其等值的子基金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基金管理
人不时决定并在基金说明书具体指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金额。尽管如此,基金管
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减免子基金任何类别的最低认购/申
购额或最低余额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只可于交易日发行基金份额或其发行只可从
交易日起生效,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才收到发行基
金份额的申请,该项申请将被视为于收件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
3.06每一子基金最初包含该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于该子基金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募集期内的发行收益,扣除对认购费所作的任何扣减或准备金。
3.07随后每一子基金应包含由受托人或其代表为该子基金持有或收到的从第3.06条
所述发行基金份额所得收益及从随后发行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得收益(扣除
对申购费所作的任何扣减或准备金)产生的各项有关投资、现金及其他财产,但
扣减收益分配账户内的结存款项或根据本契约已分配或支付的任何款项。
3.08每一子基金应备存独立的账簿和记录。子基金发行基金份额的收益应记入本基金
为该子基金维持的账簿内,可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及收入和支出亦应记
入该子基金账下。
3.09如任何资产衍生自另一资产(不论是现金或其他),该衍生资产应作为其衍生自的
资产在本基金的账簿内记入同一子基金账下,在就有关投资进行估值时,任何价
值的增减应记入有关子基金账下。
3.10如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基金资产的任何资产不应归属于某一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可酌情决定上述任何资产分配于各子基金之间的基
准,并可不时更改有关分配,但如资产按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分配给所有
子基金,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咨询审计师。
3.11如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任何负债或或有负债根据本契约任何明确规
定不应归属于某一子基金和不应归属于任何特定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
师后可酌情决定上述任何负债分配给各子基金之间的基准,包括随后在情况适当
时重新分配的条件,并有权随时和不时更改有关基准,但如该负债或或有负债按
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分配给所有子基金,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咨询审计
师。
3.12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内的认购价(该认购价不包括认购
费),应由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开始之前决定。
3.13新设立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入在受托人收妥后立即受本信托契约的条款规制。
3.14在某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只可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日
发行基金份额。发行基金份额的申请必须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交易日
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妥。如任何发行基金份额的申请于并非交易日之日或于任
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后收到,该项申请应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如
任何子基金的规模截至募集期的结束日期为止少于5,000万港元或其等值美元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基金说明书具体指明的其他金额),基金管理人保留不在
募集期内发行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酌情权。基金管理人如行使该酌情权,应在
募集期的结束日期后三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已支付的认购款项应
在募集期届满后七个营业日内以港元(或由基金管理人自行酌情决定以收到认购
款项的货币)退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不会就该等认购款项支付利息,任何利
益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3.15某类别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后的每基金份额发行价格应为根据第5条规定于有关
交易日计算的申购价。
3.16在遵守第3.03 (a)款和第3.04 (a)款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可就某类别的每个基金
份额的发行收取认购费/申购费,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就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
内售出的基金份额而言)的收费为第3.12条所述价格的某个百分率(不超过核定
百分率)或(在任何其他情况)确定该基金份额申购价的交易日当日该基金份额申
购价的某个百分率(不超过核定百分率)。认购费/申购费由申请人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为本身利益保留自用。核定百分率在第3.03条和第3.04条
列明。
3.17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一日就其分别向申请人发行基金份额向申请人收取不同金
额的认购费/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发行或销售应向任何代理人
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佣金、报酬或其他款项,不应添加至该基金份额的价格,
但应由基金管理人从认购费/申购费支付。
3.18就任何为换取现金而发行的基金份额而言,在受托人以已结算资金正式收到该等
基金份额的全部发行价格并令其满意之前,不应发出证明书。所收到的全部金额
(任何认购费/申购费除外)于收讫后应立即构成有关子基金的一部分。
3.19 (i)就货币市场基金而言,除非以已结算资金收到基金份额款项,否则不会办
理申请。
(ii)就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子基金而言,
(a)在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款项应在有关募集期结束之前或
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决定的较后日期,以已结算资金形
式到期支付;
(b)在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募集期之后为换取现金而发行的基金
份额,其款项应在发行后立即到期支付;及
(c)如在有关基金份额发行之时仍未以已结算资金收到全部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其就申请人未能如期支付款项而提
出索赔之下)全权酌情决定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如受托人
要求,应取消上述发行。在取消发行后,
(A)有关基金份额应被视为从未发行,其申请人没有权利就此
对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资产提出索赔;
(B)之前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估值不应因取消发行上述基金
份额而重新启动或作废无效;及
(C)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被注销的基金份额在价值上
的增减由子基金的有关类别承担。
3.20各方应不时在对方要求下互相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以便在任何时刻确定每一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
3.21基金管理人根据第8条规定购买的或于交易日申购的任何当时已发行的基金份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同一日或随后任何交易日出售,以应付对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申请,而无须发出通知。上述出售的价格不应超过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于该交易日的申购价总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从上述转售收到的全部款项
为本身利益保留自用。
3.22在根据第6条规定暂停确定子基金某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3.23任何支付给受托人的认购/申购款项应以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的货币支付。
4.基金份额的转换
4.01在基金管理人同意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可能规
定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格要求(在基金说明书中所载(如适用))及/或该等
限制、要求或规限(不管是运作、法律、法规或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于任何交易日将其拥有的某一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与同一或另一子基金有关的同一类别或另一可选类别(其可能以
不同的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就上述任何转换而言:
(a)在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较后时间之前送抵基
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事处的转换通知(附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要
求的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及证明书(如有的话)),将于当日处理,在
交易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较后时间之后收到的通知将于下
一个交易日处理。转换将参照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各自的资产净值进
行,资产净值根据第4.01(c)款所列的公式计算,转换的方法是注销转换通
知所指明的基金份额,然后按照第4.01(c)款所列的公式决定的数目发行新
类别基金份额;
(b)无证明书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发出其有意进行转换的书面通
知,注明有关个人账户号码。已签发证明书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收到
有关证明书之前不可进行转换;
(c)某一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现有类别”)可在适用于该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任何交易日(“有关交易日”)按照(或尽可能接近地按照)下列公
式,转换为与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相关的同一类别或另一类别(其可
能以不同的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新类别”):
(K x Lx R)
N=M (1+F)
在该公式中:
N-是将要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但代表少于一个基金份额万
分之一零碎部分的金额应无须理会,并应由与新类别有关的子基金
保留。
K-是为进行转换而将要赎回的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
L-是现有类别于有关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R-是由基金管理人为有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兑换因子,代表现有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础货币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有效汇
率。
F-是将要发行的新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的转换费,该费用以新类别的每
基金份额申购价的某个百分率表示。
M-是新类别于有关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但如新类别的交易日
与现有类别的交易日不同,则M应是紧接有关交易日之后新类别
的第一个交易日所适用的新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
(d)就上述任何转换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就在进行转换后将要发行的新类别的
每个基金份额收取转换费,收费是按新类别于有关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申
购价不超过百分之一(1)的某个百分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应无理地拒绝或延迟同意),可在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下,酌情决定如基金份额从货币市场子基金
转换为并非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子基金,则从未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该
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首先赎回,并因进行转换而就该等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而不是转换费)。所收取的申购费相等于对将要发行的新类别
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就此而言,从未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指有下列情况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i)由于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收到认购/申购款项而直接发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或
(ii)之前不曾从并非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在
作出上述决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作出并且要求受托人作出其认为适
当的假定,以确定将被转换的基金份额是从未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
金份额。如此收取的转换费或申购费(如有的话)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为本身利益自用;
(e)在进行上述转换后,应相应修订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现有类别基金份额
的有关一份或多份证明书(如有的话)应予注销,如有要求,应签发与新类
别基金份额有关的一份或多份证明书取而代之,及(如有必要)应就原证明
书所代表的但并未转换的任何基金份额签发一份或多份余额证明书,前提
是所有就转换到期支付的款项已全部付清并且(适当的话)申请表格亦已
填妥;
(f)就上述任何转换,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合理费用,金额
不超过根据第22.10条规定可收取的费用,连同其认为足够的款项以支付
就转换应支付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税款或收费;
(g)无论本第4条的条款如何规定,在根据第6条规定暂停确定任何有关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不应转换基金份额。
4.02 [故意删除。]
4.03就B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而言,现有类别的赎回应按“先进先出”的基础进行,
将要赎回的第一个基金份额应为第一个发行的基金份额。为了确定基金份额的发
行时间,应适用第3.04条规定。
5.估值和定价
5.01基金管理人在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制定的政策决定的时间内确定每一
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该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之前,应为
基金说明书就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指明的每个交易日的时间(但根据第6条规
定暂停确定价格之时除外)。
5.02 (a)如于任何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提出按照第3条规定发行任何基金份额,则
有关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应按照第3条和本第5条计算。
(b)如于任何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提出按照第7条或第8条规定赎回某一子基
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如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基金管
理人已收到该子基金有关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有关类别的
每个基金份额的赎回价应按照本第5条和第8条确定。
5.03任何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申购价和赎回价应按照本契约条款,在基金
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决定并在基金说明书指明的时间计算。
5.04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应按照第5.07条规定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方法是对该
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并扣除可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负债。为了确定与该子基金
有关的某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有关类别的任何负债或
添加特别归属于该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计算有关子基金于有关交易日的资产净
值;(ii)参照该已发行子基金每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不可分
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将该数额摊分给该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iii)从该摊分
数额扣除或添加可特别归属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负债和资产;(iv)以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计算的所得之数应除以在紧接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交易日之前已发
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以取得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就
基础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
(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费用后按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
率将该价格兑换为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及(vi)所得之价格应四舍五入至
子基金有关类别的基础货币的第四个小数位(就最小份额为0.00005,采用四舍五
入法)。
5.05子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有权保留为确定申购价、赎回价或将要发行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目经四舍五入后或截位舍去的任何相应金额。
5.06每一子基金所包含资产的价值应按下列基准计算:
(a)任何在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有关投资(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在
认可商品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商品除外)的价值,应参照该项有
关投资有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市场就该项有关投资的数额而基金管理
人看来是最后成交价(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决定的时间)或(如无法
取得最后成交价)最后可得成交价,或最后可得的市场卖出价与最后可得
的市场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按当时情况认
为合适并为有关子基金采用的其他价格,以提供公平准则(在基金管理人
与受托人协商决定的时间),条件是:
(i)如某项有关投资在多于一个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
人应采用其认为是为该项有关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市场价格或(视
情况而定)中间报价;
(ii)如没有上文(i)款所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有关
投资的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iii)如任何有关投资在某一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该市场就该
项有关投资的价格因故在任何有关时间可能无法提供,其价值应由
基金管理人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之后为
此委任为该项有关投资担任做市商的公司或机构予以证明;
(iv)应计入附有利息的有关投资的应计利息,利息应计至进行估值之日
(含该日),除非该利息已计入报价或牌价;
就前述条款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使用和依赖其不时认为就各项投资在任
何市场的定价而言属适当的一个或多个来源的任何电子传送信息,尽管所
用的价格并非由基金管理人为有关子基金采用的该等价格,在本契约中,
凡提述在某一日或某个时间对各项有关投资或存款进行估值,可能指系统
于当日或当时的估值(如采用该种系统),尽管该估值可能是按系统选定的
一个或多个时间进行,而且是在该日或该时间之前;
(b)任何并非在市场挂牌、上市或通常交易的有关投资,其价值应为按下文规
定确定的初始价值或按下文所列条款进行最后重新估值时评定的价值。就
此而言:
(i)非挂牌投资的初始价值应为从有关子基金支付用以购买该项投资
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包括购买该项有关投资及为本契约目的将该
项有关投资授予受托人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支出);
(ii)基金管理人可与受托人协商后于任何时候及应在基金管理人与受
托人商定的时间或时间间隔,促使与受托人商定为有资格为任何非
挂牌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对该项非挂牌投资进行重新估值;
(c)现金、存款及类似有关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截至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
商一致的合理截止时间的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应进
行任何调整以反映其公允市值;
(d)任何商品的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下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
但:
(i)如该商品在任何认可商品市场交易,基金管理人应考虑该项有关投
资在该认可商品市场(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决定的时间)或
(如有多于一个认可商品市场)该项有关投资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
当的认可商品市场的最后可确定主导价格或官方定价;
(ii)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文(i)段所述的价格并非合理地最新的价格或
不能在任何有关时间确定,基金管理人应考虑由为该项商品担任做
市商的公司或机构所提供的价值证明书;
(iii)任何期货合约的价值应为:
(1)如属出售商品的期货合约,包括金融期货合约,其价值是采
用下列公式得出的正数或负数金额:
a-(b+c)
(2)如属购买商品的期货合约,包括金融期货合约,其价值是采
用下列公式得出的正数或负数金额:
b-(a+c)
在上述公式中:
a=有关期货合约(“有关合约”)的合约价值
b=基金管理人确定为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的金额,该期
货合约须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有关子基金订立以便将
有关合约平仓,上述确定的依据是基金管理人订立有
关合约的市场所提供的最新价格或(如有买入和卖出
报价)最新的中间市场报价;及
c=有关子基金为订立有关合约所支出的金额,包括所有
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
存款或保证金;
(iv)如上文(i)和(ii)段所列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有关商品,则在确定该
项商品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考虑在该项商品为非挂牌投资的情
况下,根据第5.06(b)款规定本应确定该项商品的价值的相同因素。
(e)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每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如与有关子基金于同
一日估值,其价值(如有)应为该集体投资计划于该日的每份额或权益单
位的资产净值,或如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或如该集体投资计划并非与子
基金于同一日估值或如没有该集体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资产
净值,则该权益的价值应为该项集体投资计划最后可得的每份额、权益或
其他权益的净资产值;
(f)无论上文(a)至(e)段如何规定,基金管理人如在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
到期日、适销性及/或其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对任何现
金、存款及/或有关投资的价值进行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其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协商下调整该价值或允许使用上述其他
方法;
(g)任何并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有关投资(不论是证券或现金)的价
值,应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到任何可能相关的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后,
以当时情况而言认为属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折算为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及
(h)有关投资以外的财产以及现金应以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协商决定的
方式及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协商决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进行估值。
5.07在计算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
(a)基金管理人同意于进行估值之日前的日期发行而随后未被注销的与该子
基金有关的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应被视为已发行,而该子基金应被视为
不单单包括受托人的库存现金和任何其他财产,亦包括就进行估值之日前
获同意发行的该等基金份额收到的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在从中扣除或提
供申购费(如有的话)后的价值,但前提是该子基金不应包括于进行估值之
日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
(b)如由于根据第7条或第8条规定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该子基金因有
关类别基金份额被注销而减值,但有关该项减值的付款仍未于交易日完
成,有关基金份额应被视为未发行,其赎回款项应予以扣减,但前提是不
应就在进行估值之日注销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作出扣减;
(c)如已为该子基金同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出售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但该项购买、收购或出售并未完成,该等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应予计入或
不计入,及购买或收购总额或出售报酬净额应不计入或计入(视情况而
定),就如该项购买、收购或出售已正式完成一样;
(d)可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负债应包括但不限于:
(i)可归属于该子基金、累计至进行估值之日但仍未支付的任何管理
费、服务费及受托人费用;
(ii)可归属于该子基金、累计至最后一个财务年度结束日或其他可行日
期但仍未支付的就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款(如有的话);
(iii)根据第11条规定为该子基金进行的当时仍未偿还的任何借款总额
及根据第11.06条应计但未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支出;
(iv)本契约条款明确授权应从该子基金支付的任何其他应付未付的费
用、成本或支出;
(v)任何或有负债的适当准备金;及
(vi)任何政府征费、与子基金的收入有关及就有关交易日之前进行的所
有交易征收的任何税负及子基金在任何国家可能须负担的任何其
他财务收费及任何或有或未确定的负债(基金管理人认为为这些负
债提供准备金是审慎的做法,而准备金的程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在确定负债额时,基金管理人可预先按每年或其他期间估算的数字
计算,并可在上述任何期间按相同比例累计,
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可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
期间摊销第5.07条所列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e)应计入基金管理人预计就追溯至进行估值之日的收入和交易的有关税项
将可为该子基金支付或收回的款项(如有的话);
(f)任何并非以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或有
关投资或现金)及任何以该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借款应按基金管理
人在考虑到任何可能相关的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后,以当时情况而言认
为属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折算为该基础货币;
(g)如某项有关投资的现行报价已“除去”子基金可享有的任何股息(包括股
票红利)、利息或其他权益,但该股息、利息或与该等权利有关的财产或
现金仍未收到而且并未根据此定义的任何其他条款计入,则该股息、利息、
财产或现金的金额应予计入;及
(h)负债(适当的话)应被视为按日累计。
5.08未经子基金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批准,不可向
该子基金收取任何其他种类的费用,除非该费用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获授权从该
子基金支付。
5.09任何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应以高于当时适用于该等基金份额的申购价
发行。任何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应以低于当时适用于该等基金份额的赎
回价赎回。
5.10 (i)如在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上出现错误,应尽快纠正错误,并应采
取任何必要的行动避免进一步的错误。受托人应及时被告知基金份额定价上
的任何错误。
(ii)如错误导致基金份额的价格存在误差,且误差达到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0.5%)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受托人和香港证监会。为免生疑问,
任何错误若个别来说占份额净值或资产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以下,
但同时或重复发生而合计占份额净值或资产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以
上,便应立即向香港证监会汇报有关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因错误而蒙受财
务损失的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子基金本身
应获赔偿如下,除非受托人向香港证监会提出合理理由而另行决定:
(a)如每名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或赎回)的全部亏损超过100.00港元或
基金管理人决定的较少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
批准下决定的方式获得赔偿;
(b)如蒙受损失的是基金管理人,则不应支付赔偿;及
(c)如蒙受损失的是子基金,则子基金应在第5.10(ii)条所述的所有情况下获
得赔偿。
如基金管理人拟向一名或以上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不属于第5.10(ii)条所
述错误作出赔偿,应按同一基准向所有其他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赔偿。
5.11子基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最新申购价和赎回价或资产净值应于每个交易日以
适当的方式计算和免费对外公开。发布方式可包括报章、电话热线和网站。
5.12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有必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任何必要的通知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按第5条规定更改估值和定价方法。
6.暂停交易和确定资产净值
6.01在下列整个或任何部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协商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宣布暂停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和暂停确定任何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任何子基金的实质部分有关投资有正常交易的任何证券市场关闭或限制
或暂停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通常用以确定各项有关
投资的价格或确定份额净值或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
(b)基金管理人认为由基金管理人为任何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同的有关投资
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及时地和公平地予以确定;
(c)基金管理人认为现有的情况导致将其为任何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同的任
何有关投资变现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或无法在不严重地损害有关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下进行;或
(d)在为任何子基金的有关投资办理赎回或付款或进行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或赎回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汇付或调出受到延误,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不能按正常汇率及时进行。
6.02暂停一经宣布应立即生效,之后不应进行有关子基金的交易,亦不应确定其资产
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但无论如何,暂停应于下列情况发生
后第一个营业日当日终止:
(a)导致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
(b)任何其他根据本契约规定授权暂停的情况并不存在。
6.03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暂停应与暂停的标的物有关的官方或监管规则和规定、守则或
指引(如有的话)一致,该等官方或监管规则和规定、守则或指引由任何对本基金
有管辖权的部门颁布,并应于当时有效。如与该等官方或监管规则和规定、守则
或指引并无不一致,则在遵守本契约前述条款之下,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应为最终
决定。
6.04每逢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任何子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在作出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在暂停后立即及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
次在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维持的网站和/或一份香港英文日报和一份中文日报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暂停通知和/或促使向该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因上述暂停以致其基金份额的申购或变现申请受到影响的人
士(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已作出上述宣布。
6.05在暂停终止并且恢复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和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在基金管理人为有
关子基金维持的网站和/或一份香港主要的英文日报和一份中文日报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暂停终止通知,并在上述暂停终止后立即通知香
港证监会。
7.由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7.01在遵守第8.14条规定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某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交易日向受
托人送交书面通知,通过向受托人退回证明书(如有的话)以注销该等证明书所代
表的该类别的部分或所有基金份额或要求受托人注销没有待发证明书的有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以便为子基金就该基金份额类别进行缩减。该通知应注明拟注销
的基金份额数目和类别及就此应支付基金管理人的金额。在行使上述权利之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有关子基金包括(或在同意出售的有关投资的出售完成后
将包括)充足的现金,足以支付在上述缩减后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金额。就每次
注销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从有关子基金收取赎回额,金额相等于有关类别于进
行注销的有关交易日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乘以基金份额的注销数目。
7.02任何根据第7.01条规定应支付基金管理人的金额,应在可行情况下,在向受托
人退回将要注销的证明书(如有的话)或向受托人送交没有待发证明书的拟注销
基金份额的详情后尽快支付。在上述付款和退回证明书后,有关基金份额应被视
为已注销而且其发行已被撤销。
7.03在根据第6条规定暂停计算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在根据第8.14条规定限制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关类别基金份额变现的数额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要
求注销任何基金份额的权利应暂停。
8.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8.01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的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
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的赎回要求后(在遵守第8.13条至第8.16条规定下),
按不低于赎回要求指明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日的赎回价赎回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赎回要求必须在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于交易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基金份额赎回要求将被视
为由基金管理人于收讫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收到。
8.02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赎回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属有效:
(a)书面作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管理人
或其任何授权代理人可以,但并没有义务,接受任何一名联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的任何要求)签署;及
(b)具体指明拟变现基金份额的类别和数目或价值以及一名或多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遵守下文规定下,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要求一经发出即不能撤销。
8.03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以下列任何方式进行上述任何赎回:(a)由基金管理人
于有关交易日以不低于赎回价的价格购买,或(b)于有关交易日从有关子基金注
销基金份额和支付赎回价,或(c)在遵守第8.10条规定下,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转让实物投资,或(d)部分以一个方式进行而部分以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方式
进行。
8.04某类别基金份额在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以下列方式确定:(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有关
类别的任何负债或添加特别归属于该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计算有关子基金于有关交易日的资产净值;(ii)参照该已发行子基金每类别的所
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将该数额摊分给该子
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iii)从该摊分数额扣除或添加可特别归属于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负债和资产;(iv)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所得之数应除以在紧接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交易日之前已发行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以取得以子
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就基础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而言,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
兑费用后按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
币;及(vi)所得之价格应四舍五入至子基金有关类别的基础货币的第四个小数位
(就最小份额为0.00005,采用四舍五入法)。
8.05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就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获支付的赎回款
项中扣除第3.04(b)款指明的赎回费,该赎回费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供其为自身利益绝对使用。在遵守第3.03(b)款和第3.04(b)款的规定下,
子基金每类别的赎回费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应超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变现时于有关交易日就有关类别适用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的核定百
分率。核定百分率在第3.03(b)款、第3.04(b)款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立通知(视
情况而定)列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核定百分率之内按收取
的赎回费金额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类别区分。
8.06如只变现证明书所包含的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从其应支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签发余额证明书发
生或引起的财务收费(如有的话)及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和支出,届时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就证明书所包含的基金份额的余额签发余额证明书。
8.07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已遵守在其申请补发证明书的情况下所需遵照的类似规定,基
金管理人可自行选择要求受托人免除出示任何已丢失、被窃或损毁的证明书。
8.08如以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着手进行必要的沽售,以提供
所需的现金以支付赎回款项,并应通知受托人上述基金份额已按照本第8条规定
变现和注销,而且(在遵守第8.07条规定下)应向受托人送交代表该等基金份额的
证明书(如有的话)以便注销,在上述情况下,子基金通过注销上述基金份额已就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被缩减,受托人应就上述基金份额的注销从该子基金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收款人有关的赎回款项。
8.09基金管理人有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和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根据本契约
变现并由基金管理人购入的基金份额签署转让文书,并就任何根据本契约以注销
方式变现的基金份额在适当的证明书上背书和签署必要或可取的陈述,作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再拥有该等基金份额权益的证明,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在随后的合理期间向受托人提供其据以行事的授权书,但受托人不应着意要
求上述任何陈述的背书,并有权在本条所列程序已获遵守之后注销基金份额。
8.10在收到书面的赎回要求后,基金管理人应全权酌情决定在收到该赎回要求后两个
营业日内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书面通知,选择以向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实物转让而不是由基金管理人购买的方式实现该项赎回要求的标的,即赎回和
注销基金份额,所转让的实物是构成与拟赎回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子基金一部分
的有关投资(或部分有关投资和部分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下列条款:
(a)基金管理人应选定拟转让的有关投资;
(b)拟转让的有关投资的价值应于适当的交易日计算;
(c)拟转让的有关投资应按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基准估值,条件是该估值不会少
于采用第5条所载估值规则得出的最低额或多于采用第5条所载估值规则
得出的最高额;
(d)拟转让的有关投资的价值(按上文计算)及支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
现金的总额,应相等于在其基金份额并未以来自有关子基金的资产作实物
转让的方式进行赎回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前述规定本应支付予该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金额;
(e)根据本段进行任何转让所应支付的一切印花税、登记费及其他收费应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f)基金管理人应就拟转让的有关投资及从有关子基金支付的现金金额(如有
的话)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
上述转让和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上述转让和付款后,有关基金份
额从估值日期起应被视为已注销而且其发行已被撤销;
(g)受托人并没有义务核对有关投资的估值和计算及根据本款规定从有关子
基金转出和支付的现金,但如受托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提供证明。在没
有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履行本款规定或根据该等
规定选择转让的有关投资而对对方、本基金、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继续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负责。
8.11受托人就基金份额的赎回而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就根据本条
注销基金份额而应从任何子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可早于但无论如
何应于有关交易日或(如较后)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收到赎回基金份额的
正式书面要求文件并附有有关变现基金份额的一张或多张证明书(如有的话)之
日起满一个月支付。
8.12在遵守当时有效的任何外汇管制规定之下及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说明书另行
指明,受托人应以子基金有关类别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
人同意的其他货币,支付以注销基金份额方式进行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款
项。款项应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设有方便使用的银行转账和货币兑换设施的其他地
方支付。如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受托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任
何汇兑和转账费用(视情况而定)。汇兑的适用汇率应为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当
时有效汇率。受托人就赎回款项等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按基金
管理人认为适当而以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支票可通过邮递方
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之下发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如属联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之下发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上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之中名列首位者的注册地址。支票应以作为送交或发送
对象的人士为收款人,支票付款应偿清应付款项。如以电汇付款,受托人有权从
赎回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任何就赎回基金份额或无论如何
处置其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而应付的款项,应有效免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就该
等基金份额的责任。如数名人士登记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中任何一名人
士返还上述款项可以而且应同样有效免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就如该人
士是唯一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样。在由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进行赎回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根据本条前述规定通过注销基金份额进行赎回的相同方式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如赎回要求规定有关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支付予该
等基金份额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人士,或以电汇方式付入受托人不时决定的一个
或多个地方的银行账户,除非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赎回要求上的签署已以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要
求的方式核证并且令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否则不应如此支付任何款
项。
8.13在根据第6条规定暂停确定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的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条规定要求赎回该类别基金份额的权利和/或
可延迟支付与上述赎回有关的款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已宣布暂停后及在
该暂停终止之前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随时撤销对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要求。如基金管理人在暂停终止之前并未收到撤销上述要求的通知,基金管理人
应在遵守和按照本契约条款的规定下,在暂停终止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将已收到赎
回申请的基金份额变现。就B类基金份额而言,赎回应按“先进先出”的基础
进行,将要赎回的第一个基金份额应为第一个发行的基金份额。为了确定基金份
额的发行时间,应适用第3.04条规定。
8.14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任何子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数,限定为该子基金最后可得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 (不理会于该
交易日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基金管理人可确定其他合理的限额,但须获香港
证监会接受并在基金说明书明确。此项限制应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
交易日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因适用本第8.14条规定而并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在紧接的下一个交易日赎回(进一步适用本第8.14条规定的情况除
外)。
8.15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a)如赎回其持有的子基金任何
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后会导致其于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第3.05条规定的
最低余额,则不可只变现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b)不可在购买任何基金份
额的交易日或(如较早)在以已结算资金收到该基金份额款项后未满七日将该等
基金份额变现;或(c)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在基金管理人就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指明的于发行后的最低持有期(如有的话)届满之前将该等基金份额变现。
8.16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只将其持有的子基金任何类别
的部分基金份额变现,而从该子基金类别变现所得收益少于10,000港元(或就中
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和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而言,其等值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不时在基金说明书决定和指明的其他金额,则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只将其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变现。
8.17如基金管理人知悉任何基金份额由不合格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该名人士发出通知,要求他将该等基金份额转让予并非不合格人士的人士,或
发出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通知,如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之日
起三十(30)日内或该通知指定的较长期间内并没有采取上述任何行动,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被视为已发出赎回通知,而受托人应按照本第8条规定赎回该等基金份
额。
9.投资权力
9.01所有按照本契约第10条和其他条款规定应当构成某子基金一部分的现金和其他
财产应立即支付或转交予受托人,所有现金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但任何时候
均须遵守本契约的条款)用于为该子基金购入有关投资,条件是所有或任何为任
何子基金收到的现金均可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
的一种或多种货币为该子基金保留:
(a)以现金或存于基金管理人(如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世界任何地方的
任何经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当时接受公众人士或任何界别存款的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的存款,
或以由基金管理人(如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上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发行的存款凭证或其他货币市场或银行票据方式保留;或
(b)以《受托人条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作为存款存于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任
何人士。
9.02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同意下,不时按其认为在所有各方面均适当的条款为
某子基金订立与有关投资的认购或购买有关的承销或副承销合同,但在任何时候
均须遵守本契约的条款。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所有佣金或其他费用以及根据上述任
何合同购入的所有有关投资或现金应构成有关子基金的一部分,根据该等合同应
支付的任何认购或购买款项应从该子基金支付。
9.03任何组成子基金的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随时变现,以便
将出售收益为该子基金投资于其他有关投资或为本契约任何条款所需提供现金
或以现金或存款或部分现金或部分存款保留出售收益。
9.04基金管理人可为子基金购买和出售有关投资,条件是基金管理人必须就其从上述
任何购买或出售或就此取得的所有经纪回佣和佣金向其代为进行该等交易的子
基金交代。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与其他
人士(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人士)订立合同安排,根据该等安排,
上述其他人士同意就商品和/或服务的提供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
士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确保上述其他
人士(或与之有关的人士)执行为任何子基金订立的交易的报酬。基金管理人应确
保除非(i)根据该等合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非金钱利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整体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而言)明显有利,不论是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能力或在其他方面;(ii)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经
纪佣金费率亦不超过惯常向提供全面服务的经纪商所支付的佣金费率;(iii)已事
先在基金说明书作出充分披露,而该基金说明书的条款已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意;(iv)以声明的形式在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
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和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商
品和服务;及(v)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
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则不会订立上述合同安排。为免引起疑问(及在不损害前述
条款的一般性之下)研究和顾问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
和评估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上述商品和服务附带的计算机
硬件和软件、结算和保管服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均可被视为按上文第9.04(i)
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明显有利。
9.05除为任何子基金购买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集体
投资计划的任何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情况外,受托人不应,而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关联人士亦不应在未经受托人书面批准下,以主事人的身
份为子基金向受托人出售有关投资或就有关投资的出售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
以主事人身份与子基金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关联人士
(经批准(如需要)下,可整体地或就任何一个或多个特定情况给予批准)如此出售
或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或该等关联人士(视情况而定)可(除本条另行明确规定外)
为本身绝对的利益将其从中或就此取得的任何利润全部保留自用。上述任何交易
应在分发或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基金年报内公开披露。
9.06在遵守本第9条及第10条规定之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为本基金和/或任何子基
金进行交易。所有由任何子基金或代表任何子基金进行的交易均应按公平交易原
则,按可取得的最佳条款及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子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进行的
任何交易,须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才可进行。任何根据本契约授权进行的交易
可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以外的一种或多种货币进行,而根据本契约持
有的款项可以上述一种或多种货币以现金或存款方式持有,为此目的,可按官方
汇率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决定的其他汇率购买外币作即期或远期结算,任
何由此发生的费用和佣金应就该基金份额类别从子基金支付。
9.07可将构成子基金的现金以存款方式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须为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但该等现金存款应以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将届时在业务的通常和正常运作的
情况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和期限的存款所议定的商业利率纳入
考量。在遵守前述规定下,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为本身的利益将其从构成
子基金一部分的当时的库存现金(不论是在往来或存款账户)中取得的任何利益
保留自用。
9.08所有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的选定及现金或存款存放所用或兑换成的一种或多种
货币,在所有各方面均由基金管理人而非受托人负全部责任。
9.09基金管理人可以下列方式更改本契约有关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a)交易方法的长期更改只可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通知后作出;

(b)临时更改只可在下列情况下作出:
(i)在特殊情况下,须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ii)基金管理人更改的权力及进行更改的情况已在基金说明书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充分披露;及
(iii)经受托人同意。
10.投资限制
10.01除非有关的设立通知另行说明,第10.02条至第10.18条所载投资限制应适用于
所有子基金,但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10.02 (a)在不损害第10.02(e)条和第10.03条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其投资权
力时,应确保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子基金最新通过以
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该子
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证券:
(i)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见下文第10.07条
的限制);
(iii)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见下
文第10.08(c)条的限制)。
(b)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实体发行的
普通股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百分之十(10%),或当与所
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
普通股的百分之十(10%),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证券。
(c)除上文第10.02(a)条及下文第10.08(c)条的限制另有规定外,若为子基金
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
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十(20%),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证券:
(i)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见以下第
10.07条的限制);及
(iii)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见
以下第10.08(c)条的限制)。
(d)若为子基金进行现金存款将会导致子基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
一个相同实体(按《单位信托守则》第7.1A条注释(1)所定义)的现金存
款(按《单位信托守则》第7.1B条注释(1)所定义)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
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20%),则不会进行该现金存款;但于以下
情况下可超过20%:
(i)在该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
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ii)在该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有关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
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佳利益;或
(iii)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
其他付款义务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
造成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e)除非另有规定,当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上文第10.02(a)、(b)
及(c)条及下文第10.02(j)条将不适用,而本第10.02(e)条以下的段落及下文
第10.02(f)、(g)、(h)及(i)条将适用。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集体投资计划将会导致子基金投资于非合资格计
划(即并未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内的计划)及
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合计
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等
集体投资计划;
(f)子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超过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合
资格计划(即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内的计划)。
除非集体投资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集体投资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
信息已在基金说明书中披露,否则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集体投资计划将
会导致该子基金于该每项集体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
价值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30%),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等集
体投资计划;
(g)此外,每项集体投资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禁
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而若集体投资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
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得违反有关
限制。
(i)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计划(《单位信托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
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百分之一百(100%)的合资格计
划(即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内的计划)及
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在其他计划的投资”下注释所要求的
交易所买卖基金,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11条及7.11A条所
列的规定。
(ii)当集体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
其他公司管理,则第10.02(a)、(b)、(c)款及(j)款亦适用于集体投资计
划的投资。
(iii)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h)如果子基金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则就集体投资计划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
(i)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得就
集体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任何集体
投资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j)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子基金对并非在某一市场(按
《单位信托守则》第7.3条所定义)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
产品或工具的投资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15%),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证券。
10.03 (a)尽管上文第10.02 (a)、(b)及(c)条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子基金的
资产投资于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7.5条注释
(1)及(2)规定),但是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该等证券将会导致该子基金在
同一发行类别证券的投资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十(30%),则不得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此类证券。
(b)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可投资于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但是除了符合上文
第10.03(a)条的限制外,子基金将持有最少六(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该等证
券。
10.04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和适
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否则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实物商品。
10.05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此限制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
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有关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有关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d)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的有关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10.06子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但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十(50%)。
10.07除上文第10.06条及下文第10.08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金融衍生工具将会导致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
资产连同该子基金的其他有关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超过上文第10.02(a)款、第
10.02(c)款至(g)款和第10.03条以及下文第10.17(b)款所规定的适用于该等基础资
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则不得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此类金融衍生
工具。
10.08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并遵
守以下的条款:
(a)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
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金融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c)除上文第10.02(a)款及(c)款限制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10%);及
(d)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
行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
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
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
易进行平仓。此外,计算代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
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10.09为免生疑问,第10.02(a)款、第10.02(c)款及第10.08(c)款所列明有关对手方的限
额和限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10.10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
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和交付义务。
10.11除上文第10.09条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
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该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该子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义务;及
(b)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该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义务。基金
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该子基金可持有数量
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为交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容易地转
换为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义务。
10.12如金融工具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第10.05条至第10.11条亦适用于该嵌入式金融
衍生工具。
10.13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统称“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风险已适当减
轻及处理。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10.14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的百分之一
百(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承担。
10.15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
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10.16子基金应确保其能够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
定),或终止其所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
10.17基金管理人不应代表任何子基金进行下列各项活动:
(a)投资在任何公司或团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
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总面值的百分之零点五(0.5%)
以上,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和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该等证券百分之五
(5%)以上;
(b)投资在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房)或房地产的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
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权益)。如投
资于上述股份及REIT,须遵守上文第10.02(a)至(c)款、(e)及(j)款所列明
的投资限制(如适用)。为免生疑问,上文第10.02(a)、(b)及(c)款适用于对
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而第10.02(e)及(j)款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
或集体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
(c)进行卖空,如果卖空会导致子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
净值百分之十(10%)的证券,或如果将进行卖空的证券不是在准许进行卖
空活动的市场上交投活跃的证券。为免生疑问,子基金不可进行任何无交
割保障或无担保的卖空,而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除上文第10.02(j)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为或就任何人士的任何义务或债
务而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作出背书或直接地或者或然地承担法律
责任;或
(e)购买任何涉及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涉及承担无限法律责
任的交易。
10.18基金管理人无权将子基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购买任何当时存在尚未缴款或仅部分
缴款且就未付的款项将根据催缴通知必须进行清缴的证券,除非可以该子基金的
投资组合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额支付催缴金额,且在此情况下,该等数额
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并未根据第10.10条及第10.11条,为因金融衍生工具
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10.19就本身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子基金而言,
(a)在遵守本第10.19条其他段落规定下,子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和优质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
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
货币市场基金;
(b)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得超过60天及其加权平均有效期
不得超过120天。子基金亦不得购入剩余到期日超过397天的金融工具,
或如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剩余到期日不得超过2年;
(c)尽管第10.02(a)款及第10.02(d)款另有规定,子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发
行的票据和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如果该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
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百分之十(10%),有关限额可增至百分之二
十五(25%);或
(ii)如属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最多可将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十(30%)投资于同一次发行的证券;或
(iii)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美元的存款或按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尽管以上第10.02(c)款及第10.02(d)款另有规定,子基金通过金融工具及
存款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总值,不得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十(20%)。本条款不适用于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
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
等值现金存款。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
体的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百分之十(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百分之
二十五(25%)。
(e)子基金所持有属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
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
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
(f)子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五(15%)。
(g)除第10.13条至第10.16条以及《单位信托守则》第7.36条至第7.38条另
有规定外,子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以及逆回购交易,但须遵守以下额外
规定:
(i)该子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项合计不得超过其总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
(ii)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15%);
(iii)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而言,
担保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iv)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该子基金其他的投资,不得违反《单位信托守则》
第8.2条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子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子基金的货币风险应得到适当管理。尤其是,若该子基金投资于并非以其
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便应适当地对冲任何重大货币风险。
(j)子基金持有的每日流动资产必须至少达到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七点
五(7.5%),且子基金持有的每周流动资产必须至少达到其最新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五(15%)。
(k)若子基金提供稳定或固定的资产净值,或就其资产估值采纳摊余成本会计
法,香港证监会只会按个别情况进行考虑。
10.20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更改有关投资会对相关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干扰,或由于为子基
金持有或进行的有关投资的升值或贬值导致超过本第10条所述的任何限额,或
由于该子基金收到、取得或参与任何资本性质的权利、红利或权益,或任何合并、
重组、改造或交换的计划或安排,或由于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或从该子基
金支付款项,导致超过任何该等限额,基金管理人无需仅仅为此而更改有关投资,
但如果和只要超过任何该等限额,基金管理人不应(如上文所述以外)再购入任何
会导致进一步超过限额的有关投资。如有违反本第10条所载任何投资限额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作为优先的目标,应采
取所有必要的步骤,于合理时期内对情况加以补救。
10.21任何子基金可在香港证监会批准下实益拥有任何实体,包括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
的全部或部分已发行股本,而此举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因财务或其他原因由受托人
注册成立或收购该实体属必要或适当,以便持有该子基金包含的有关投资,但有
关其设立和运作的所有安排须与受托人协商。本第10条规定的禁制、限额或限
制不适用于对上述任何实体的有关投资、贷款或存款,而就本第10条而言,由
上述任何实体持有的有关投资应被视为由有关子基金直接持有或(视情况而定)
进行。
10.22就本第10条而言:
(a)证券如授予相同的权利和(适用的话)受相同的限制,应被视为属同一类别
或同一次发行(但就在其他方面与已发行证券相同的某一次发行的证券而
言,该等现有证券与新证券之间就股息或利息等权利的任何暂时的分别可
无须理会);及
(b)就本第10条所载的任何限额而言,任何有关投资的价值应包括与之有关
的应计利息,而该应计利息亦应计入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10.2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子基金的有关投资。
11.借款权限
11.01在取得有关部门所需的同意(如有的话)及在遵守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定规定和限
制及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之下,受托人可在基金管理人要求下随时就受托人为
任何子基金进行和更改任何货币的借款安排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条件是(i)
如子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若新增借款将会导致借款合计总额超过有关子基金的
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则不会新增借款,且上述借款只可作为临时措
施,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及(ii)就任何其他子基金而言,若新增借
款将会导致借款合计总额超过有关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10%),则
不会新增借款。
11.02子基金可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任何
关联人士(须为银行)借款,但该银行所收取的利息及就安排或终止有关贷款所
收取的费用,不可高于根据一般银行惯例,其就相同规模和性质的贷款在公平交
易的情况下议定收取的商业利率。借款可由任何经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任何关联人士(视情况而定)书面批准的任何人
士进行。
11.03受托人可为进行任何借款安排,在贷款人或贷款人的任何代名人处存入来自有关
子基金的款项,金额是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相等于所借款项加上就借款应向
有关金融机构支付的任何利息、费用或溢价,有关条款并规定存款与借款于同一
个或多个时间(如多于一次,每次还款时,存款占贷款的比例应维持一样)偿还。
11.04为了就任何借款及其利息和支出提供还款保证,受托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同意下,
以任何方式抵押或质押有关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如由于上述任何抵押或
质押,以致该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产权文件暂时由受托人以外的人士保管
或控制。上述任何抵押或质押的条款应规定,贷款人或前述的其他人士须提供承
诺书,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向任何其他人士抵押或质押该子基金的任何部分
或使用该任何部分就任何借款、交易或合同提供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使之解除
或结清,或处置该任何部分或视之如同受托人以外的人士在其中有关任何权益,
亦不应采取任何措施强制执行由此构成的还款保证,直至已向受托人发出三十
(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要求按还款保证偿还款项为止。任何通知一经发出,受托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能如期还款。
11.05无论第9.01条如何规定,在有任何借款存续的情况下,如受托人要求,受托人
可以本契约授权的任何方式以短期存款或前述规定的存款或部分以短期存款而
部分以前述存款的方式,维持一笔存款,在遵守下文规定下,其总额不少于当时
仍未偿还的所有借款额的等值。如因汇率波动,导致上述存款跌至所需金额以下,
受托人无须立即将金额增至前述的存款额,但应按受托人在咨询基金管理人后认
为是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下,合理迅速地进行所需的增额。
11.06根据本第11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借款的利息及在就借款安排的磋商、订立、更改、
执行和终止发生的支出,应从有关子基金支付。
11.07如因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借款安排引起任何子基金资
产净值有任何损耗,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就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此蒙受的任
何损失负责,而(除本条另行明确规定外)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直接或间
接由于本第11条的实施及其中所述的安排而蒙受的任何债务、费用、索赔或付
款要求从有关子基金获得赔偿并且对有关子基金享有追索权。
11.08如根据本第11条进行的任何借款或存款安排是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两者其
中之一的任何关联人士订立的,则该名人士有权为本身的利益将其从中取得的所
有利润和利益保留自用。
11.09为任何子基金作出的借款,有关条款应规定贷款人的权利应以该子基金的资产为
限,而且贷款人对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并没有追索权。
11.10以受托人的存款作为质押的贷款不应被视为构成借款。
11.11每项借款的有关条款应规定,借款应于有关子基金终止时到期偿还。
12.就有关投资的投票权
12.01组成基金资产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授予的所有投票权应以基金管理人书
面指示的方式行使,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任何投票权。
12.02受托人可在基金管理人书面要求下,不时签署和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名人交付或
促使他人签署或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名人交付足够的以基金管理人要求的一个
或多个名义发出的授权书或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上述代表或代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投票、给予同意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如基金管理人自行发出的指
示不足够,受托人亦应向任何持有基金资产任何部分的存管处或结算系统发出或
参与发出适当的指示。
12.03基金管理人有权行使在其认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之下行使上述权利,
但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人不论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作出或采取的或
没有作出或采取的任何投票、行动或同意均没有任何责任或职责,受托人和基金
管理人和上述任何代理人委托书或授权书持有人均不因任何错误或法律或事实
错误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本契约之下上述代理人委托书或授权书持有人的
任何已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项或事情或已投票通过或作出或不作出的批准而承
担任何责任或职责,受托人无须就基金管理人或上述任何代理人或代表采取或促
使他人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对任何人士承担任何义务。
12.04本条规定中“投票权”或“投票”的用词应被视为不仅包括在会议上的投票,亦
包括对任何安排、计划或决议给予同意或批准或对基金资产任何部分所附有的权
利的更改或放弃及要求或参与要求召开任何会议或就任何决议发出通知或传阅
任何陈述的权利。
13.基础货币
13.01每一子基金的记录和账册应以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备存。除非或直至基金管理人
另行指明,每一初始设立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应为港元,但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
场基金和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的基础货币应为美元。任何日后可能设立的新子
基金的基础货币应在与之有关的设立通知指明。子基金基础货币如有任何更改,
应经受托人批准并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改之前至少十四(14)日通知该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13.02除非本契约另行规定,任何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付款、从子基金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的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所支付的款项及所有其他就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付款,均应以该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支付,条件是:
(a)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以该等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
币以外的货币接受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发
行的基金份额数目应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下合理决定的汇率计
算,任何汇率风险和将该货币兑换为基础货币的费用应由投资者承担;
(b)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有关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接受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契约应向其支付的任何收费或支出(发行或出
售基金份额以外的);及
(c)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关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汇兑费用
由收款人承担。
14.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14.01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应就其依赖任何被认为属真实而且由有关各方通过、盖印
或签署的通知、决议、指示、同意、证书、宣誓书、陈述、股票证书、计划或重
组或其他产权文件,或其他文据或文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遭受的任何事情承担
任何责任。
14.02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应因为基于任何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或据以制定的规定或
任何法院的法令、命令或判决,或基于任何人士或机构凭任何政府的授权行事或
意图行使任何政府的授权(不论是在法律上或其他情况)而可能采取或进行的任
何要求、公告或类似行动(不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致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
或两者之一被指示或要求进行或实行或被容许不进行或实行的任何行为或事情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14.03如履行本契约的条款因故成为不可能或不切实可行,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应因
此或由此承担任何责任。
14.04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无需就任何证书的背书或任何转让或申请表格、赎回要求、
背书或其他影响基金份额的所有权或基金份额传送的文件上任何签署或盖印是
否真确负责,亦无须在任何方面就在上述背书、转让、表格或其他文件上的任何
假冒的或未经授权的签署或盖章或为根据上述任何假冒或未经授权的签署或盖
章行事或使之有效而负责。然而,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分别有权但没有义务要
求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根据本契约或就本契约须在任
何文件上签署,其签署须由银行或经纪或其他负责人核证或以其他方式核实使其
合理地满意。
14.05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从任何银行、会计师、经纪、律师、代理人或其他
担任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视情况而定)的代理人或顾问的人士取
得的任何意见或资料行事,并且在遵守适用法律之下,不应就本着诚信根据上述
意见或资料所进行或没有进行或遭受的任何事情负责。在遵守适用法律之下,受
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无需就上述任何银行、会计师、经纪、律师、代理人或前述其
他人士或(本契约指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
为、错误、错漏、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而负责或承担责任。上述任何意见
或资料可以信件、电报、电传信息、海底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取得或发送,
在遵守适用法律之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无需就根据旨在以上述任何信件、电
报、电传信息、海底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的任何意见或资料行事而负
责,即使上述各项有一些错误或并不真确。
14.06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接受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资格提供证书的人士、
商行或组织所发出的证书,作为有关任何子基金任何资产的价值,或其成本价格
或销售价格,或任何认可证券市场或认可商品市场报价的充分证明。
14.07在任何时候及就本契约所有目的而言,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依赖任何不时进行
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的交易的认可证券市场或认可商品市场及其任何委员
会和官员的既定惯例和裁定,以确定何谓有效交割及任何类似事项,而上述惯例
和裁定应属最终决定,对本契约项下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
14.08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无须就根据任何看来已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通过
而且其会议记录已备存和签署的决议行事而负责,即使随后发现会议的组成或决
议的通过有一些瑕疵或决议因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没有约束力。
14.09除本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分别获授予的所有信托、
权力、授权和酌情权,享有全权和不受控制的酌情行使权,不论就其行使方式或
模式或时间而言,在没有欺诈或疏忽的情况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应在任何
方面就行使或不行使上述权力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赔偿或不便而负责。
14.10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获准互相之间或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股份或证券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立合同或进行任何金
融、银行或其他交易并且可享有上述任何合同或交易的权益,受托人和基金管理
人没有责任就其由此或就此作出或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本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交代。
14.11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获准共同地或个别地设立独立和不同于本基金的多个信托
或担任其经理、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并且保留由此或就此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
益。
14.12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获准成为基金份额的拥有人,持有和沽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若其非本契约一方本可享有的相同权利,而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购买、持有和
买卖其各自个别账户内的任何有关投资,尽管根据本契约其可持有同类有关投资
作为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没有责任就其从上述任何交易或就
此作出或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对方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交代。
14.13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代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人士可在根据有关
部门不时颁布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规定、《单位信托守则》或指引须保存任
何文件的期间届满后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文件。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
须为根据本第14.13条规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任何文件而承担任何责
任,条件是任何一方或双方已本着诚信行事而且并不知悉有任何与文件相关的索
赔。在每种情况下,除非可证明相反的情况,如此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相关
文件应被视为曾经有效并且已正式和妥善地登记、注销或(视情况而定)记录。
14.14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规定及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分别没有欺诈或疏忽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应因任何法律错误或两者根据本契约条款本着诚信而进
行或容许进行或不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事情承担责任,特别是,但在不损害前述规
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在确定任何有关投资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应
因一个当时被合理地认为是最后公布的成交价或最后可得的市场交易卖出价与
最后可得的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间价的价格被发现并非如此的事实而承担
任何责任。
14.15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规定下,对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可能发生的及其
就履行或行使其在本契约项下的职责和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可能发生的或被收取
或可能被收取的一切合理和适当费用、开支、支出额、债务、收费、支出或付款
要求,及就所有与由于基金资产而进行或不进行的任何事项或事情有关的诉讼、
程序、费用、索赔和付款要求,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获得赔偿并有权从基金资
产获偿付。就上述赔偿保证和偿付而言,受托人可不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按其
认为适当的时间将其认为适当的基金资产变现。
14.16本契约中任何明确提供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赔偿保证均附加于法律允许的
任何赔偿保证以外而且并不损害法律允许的任何赔偿保证。
14.17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就其依赖审计师提供或发出的任何通知、证书、陈述、
意见报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遭受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14.18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任何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
的陈述或资料承担任何责任,对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因上述陈述或资料而发生的
所有债务、收费、支出、损失或付款要求,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获赔偿并有权
从基金资产获偿付。
14.19在遵守第14.20条和《单位信托守则》第4.5(a)(iii)条(不时修订和补充)规定的情
况下,对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或上述各方向其转授任何权力、职
责、授权和酌情权的其他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应
产生或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并未以符合其信托责任的方式合理
审慎地挑选或监督(视情况而定)上述人士的情况除外。
14.20无论本契约任何条款如何规定,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应就下列各项获免除责任
或赔偿保证:
(a)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责任;或
(b)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的责任;或
(c)《单位信托守则》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或意图限制或减轻或免除上述任何职责或责任,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上述事项
的职责或责任亦不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或支付赔偿责任。本契约任何限制或
减轻或免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上述事项的职责或责任或意图限制或减轻或
免除上述职责或责任的条款应无效而且被视为不具有效力,但不影响本契约其余
条款,该等条款应继续充分有效。
14.21本契约任何条款不应排除香港法院对与任何子基金有关的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15.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
15.01受托人应根据和遵守本契约的条款为每一已设立或将要设立为独立信托基金的
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该子基金
的资产,并应按照本契约的条款保管或控制子基金的全部财产及以信托方式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而持有。受托人应按照本契约的条款负责安全保管构成基金资产一
部分的有关投资,受托人应按其认为适当而处理该等有关投资以便予以安全保
管。现金和可登记资产必须以受托人名义登记或记入受托人帐下。就子基金基于
其性质而不能以持有方式作保管的财产而言,受托人应以该子基金的名义在其帐
册内备存有关财产的适当记录。受托人应按照一般信托法履行其职责,并应在任
何时候均确保,在考虑到《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列明的规定下,受托人具备适
当资格履行其保管子基金财产的职责、功能和保管义务。
15.02受托人有权确保:
(a)受托人的任何高级人员或责任人员;
(b)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由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根据本条规定委任的副
保管人;或
(c) Euro-clear ClearingSystem Limited、卢森堡Clearstream或任何就有关投资
或所涉的其他财产经营认可存管处或结算系统的公司
接收和保留根据本契约以信托持有的任何有关投资和/或登记为该等有关投资的
所有人。受托人应不时委任其认为适当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
或任何关联人士)担任组成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有关投资的保管人或共
同保管人,并授权上述任何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委任副保管人,上述保管人、共
同保管人和副保管人的费用和支出应从有关子基金支付。在遵守第15.02A条规
定下,受托人应对其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由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委任的副
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委派代表就构成子基金财产一部分的资产的作为和
不作为负责和承担责任,并应确保在考虑到适用的当地法律和监管规定(除其他
规定以外)下,已妥当和充分地制定整体的保管/安全保管安排,就子基金的财产
提供保障措施。
15.02A受托人应:
(a)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任何由受托人根
据第15.02条规定为任何子基金的保管和/或安全保管而委任的任何保管
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派代表;
(b)信纳上述每名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以及受委
派代表仍然持续具备适当资格和胜任能力向基金资产或任何子基金提供
服务;
(c)就任何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
代理人和受委派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和承担责任,就如该等作为或不
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为履行第15.02条列明的关于并非受
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
委派代表的义务,受托人应(i)以合理的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持
续监控其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委派代表;
及(ii)信纳所委任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
受委派代表仍然具备适当资格和胜任能力提供相关服务;及
(d)只要受托人已履行其根据第15.02A(a)款和第15.02A(b)款规定的义务,则
无须就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保管人或副保管人的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
负责。
15.02B(a)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根据第15.02条规定委任的副保管人可进一步
委任其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或受委派代表,但该项委任须在受
托人事先同意或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为了实现上述规定,受
托人可预先核准上述委任或就经协商的程序表示事先同意/无异议,但受
托人须已信纳:(i)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已合理地审慎和尽职挑
选、委任和持续监控其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或受委派代表;及(ii)
已为此制定适当和充分的步骤和程序。
(b)受托人应以合理的审慎和尽职的态度:(i)确保上文第15.02B(a)款所述的
步骤和程序已由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和/或副保管人(视情况而定)妥善实
行,及(ii)定期检讨上述有关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和/或副保管人的步骤和
程序,以确保受托人仍然信纳上述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该等副保管人、
代名人、代理人和/或受委派代表的步骤和程序仍属适当和充分。
15.02C无论上文如何规定,受托人均无须就下列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
清算或破产负责:(a)卢森堡Clearstream或香港证监会不时就存放于中央证券存
管处、机构或结算系统的任何有关投资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中央证券存管处、机
构或结算系统,或(b)第11.04条规定的任何人士。
15.02D为免引起疑问,在有关子基金仍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认可的期间,只要《受托人条例》第41O条与第14.19、14.20、15.02条和第
15.02A(b)款及本契约内反映《单位信托守则》第4.5(a)(iii)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
或受托人根据《手册》须履行的职责和责任有不一致之处,则《受托人条例》第
41O条不予适用,亦不应在任何方面免除或减少受托人根据第14.20条及本契约
内反映《单位信托守则》第6.6条的任何其他相关条款(如适用)列明的任何责任。
15.03受托人有权(除本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自费将其在本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
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任何人士,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
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他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
项。
15.04受托人无须就其本着诚信按照或依循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意见而进行或遭受的
事情承担任何责任。每逢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须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向受托人发出任何证书、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讯,受托人可接受由任何人士(其
签署当时经基金管理人或该其他人士认可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签署或意图代表
基金管理人或该其他人士签署的文件为上述各项的充分证明。
15.05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并没有义务作出任何付款,但根据本契约条款规定从其为
付款目的而持有的资金付款除外。
15.06受托人并没有任何义务在与本契约条款或基金资产或其任何部分有关的行动或
诉讼中或在其认为将会或可能使其牵涉任何支出或责任的任何公司或股东的行
动中出庭、提出起诉或进行答辩,除非基金管理人如此书面要求,受托人应就上
述支出或责任从基金资产获得赔偿并使其满意。
15.07无论本契约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获认可的期间,受托人应:
(a) (A)将每一子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隔离:(1)基金管理人、被转授
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2)受托人及整个保管链内任
何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及(3)受托人及整个保管链内任何代名
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和
最佳实践设立的具备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每一子基金的财
产得以妥善地记录,并且已进行频密和适当的对帐;(B)制订适当措施,
以核实每一子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b)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和注销均按照本
契约的规定办理;
(c)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价值的方法,足
以确保申购价、赎回价、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均按照本契约的规定
计算;
(d)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但有关指令与基金说明书、本契约或《单位
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的除外;
(e)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本契约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及子基金获得认
可的条件均获遵守;
(f)在适用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在认购/申购款项支付前,
不会签发基金份额证明书;
(g)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子基金的现金流获得妥善的监控;
(h)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尽职的态度,监控获受托人委任的第三方的表现,
该第三方须执行与受托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有关的某些职能和作业;
(i)履行《单位信托守则》列明须由受托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和规定;及以应有
的技能、审慎和尽职的态度,履行与子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符
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履行其义务时,受托人应参照《单位信托守则》附录
G所载关于受托人的内部监控措施和制度的职权范围的最低要求;
(j)设立清晰和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到的潜在违规
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就此而言,受托人应(i)
就可能影响其以子基金的受托人身份行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
或变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新消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报告(不论是直
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及(ii)就其知悉的任何就本基金及子基金而言重
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及《手册》的适用条款的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尚
未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报告),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及
(k)履行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监管规则和指引规定受托人须履行的其他相关
和适用的义务、职责和职能。
15.08受托人应在分发或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年报内列入一份有关受托人认为基
金管理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本契约条款管理本基金的报告;如基金管理人并
未如此,该报告应列明其并未如此管理的有关方面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15.09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本契约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受托人在履行其根据本契约的
职责的任何时候都应持续遵守《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及《单位信托守则》其他
适用条款,并应在任何时候均遵照及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可由香港证监会
授予的任何适用的宽免或豁免修订)的方式行事。受托人应委任独立审计师,按
照《单位信托守则》附录G定期审核其内部监控措施和制度的职权范围,并将
所需报告提交香港证监会备案。
16.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6.01除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
任,基金管理人(除本条看来另行规定外)亦无须就受托人或基金保荐人的任何作
为或不作为负责。
16.01A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在考虑到《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的规定
下,确保受托人就保管子基金的财产而言,具备执行其职责和职能及履行其义
务的适当资格。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所有与保管子基金财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并向受
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受托人可履行其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4.5条规定的
义务。
16.01B基金管理人应在任何时候均证明其委任或就子基金聘请的代表和代理人具备足
够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子基金的相关投资。
16.01C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和计算子基金的
持仓风险以及其对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16.01D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子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并且按照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
括(除其他事项外)在考虑到子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等因素后,以符合成
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子基金。
16.02基金管理人应备存或促使他人备存正式的账册记录,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每一
子基金进行的投资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
从中抽取摘要。
16.03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本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酌情权转授予另一
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认购费/申
购费、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本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6.04在遵守本契约的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或为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所报或发行或
出售基金份额的价格,任何时候不应高于根据第3条规定为换取现金而发行的有
关类别基金份额当时所适用的价格。由基金管理人或为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所
报或购买基金份额的价格,任何时候不应低于根据第8条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购买
有关类别基金份额当时所适用的赎回价。除经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
意,受托人须负责基金资产的估值和/或计算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外,受
托人无须负责核实上述任何报价或交易的价格,除非在任何情况下,由有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以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报价或交易之日不迟于一个月具
体要求,但在有关子基金包含有关交易日的已审计账目已编制之前任何时候,如
受托人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报价或交易提供合理证明。
16.0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契约规定在符合子基金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大利益下管理每一子基金。
16.06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本契约应有的权利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本契约的
职责时,
(i)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
款;
(ii)遵守一般法律规定其须履行的职责;
(iii)在任何时候都遵守《单位信托守则》的适用条款,并应在任何时候均遵
照及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可由香港证监会提供的任何适用的宽免或
豁免修订)的方式行事;及
(iv)在涉及投资职能的范围内,进行可使受托人能够按照《单位信托守则》
规定履行其就本基金应履行的职责。
16.07就香港证监会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认可的每一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在对
其有关的范围内按照《单位信托守则》:
(i)制备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可能需要的财务报告并向受托人提交该等财务
报告,以便受托人履行其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就本基金和子基金应履行
的职责;及
(ii)确保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制备的财务报告应按照《单位信托守则》规定
分发或提供给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提交香港证监会备案。此
外,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何处可以取得该等报告的印刷本和电子版
本,以代替分发财务报告的印刷版本。
17.基金保荐人
17.01基金保荐人是本契约的一方,其唯一的作用是有权对本契约明确规定的若干事项
给予批准和予以实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作用。在遵守第17.07条规定下,基金
保荐人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全权酌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上述任
何事项及行使其根据本契约获授予的权力,而无须为此负责。基金保荐人并不因
其作为本契约一方而负有亦不应被视为负有本契约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任何受信责任)。在遵守适用法律、第17.07条规定和受托人根据第17.02
条享有的权利之下,对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
在任何基金份额享有权益的人士因基金保荐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任何事
项给予或拒绝给予其批准、许可或同意而遭受或发生的任何行动、费用、索赔、
损害赔偿、支出或债务,基金保荐人无须负责或承担责任。
17.02基金保荐人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在不损害第18条规定下,有权通过向受
托人发出至少90日事先书面通知免除受托人的职务,并说明其希望受托人退任,
由在通知具体列明名称的新受托人继任。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下,基金保荐人
可全权酌情决定委任本身是基金保荐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的公司为新受
托人。现任受托人应从该新受托人获委任之生效日起,根据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卸
下受托人的职务。
17.03基金保荐人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在不损害第24条规定下,有权通过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至少90日事先书面通知免除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并说明其希望基
金管理人退任,由在通知具体列明名称的新基金管理人继任,但该公司须订立受
托人获建议为由该公司订立属必要或适当的一份或多份契约(即本契约的一份或
多份补充契约),以保证该公司适当履行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在香港证监
会事先批准下,基金保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委任本身是基金保荐人或受托人的关
联人士的公司为新基金管理人。
17.04未经基金保荐人事先批准,本契约的条款不可予以修订、更改、修改或变更。
17.05基金保荐人有权退任并由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公司继任,但该公司须
订立受托人获建议为必要的一份或多份契约。在上述一份或多份契约已订立之
后,退任的基金保荐人不再享有本契约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基金保荐人
可全权酌情决定退任并由本身是基金保荐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的
公司继任,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批准该公司为新基金保荐人。
17.06在遵守适用法律和第17.07条规定下,对基金保荐人由于担任基金保荐人或行使
其根据本契约获赋予的权力和酌情权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行动、费用、索赔、
支出、损害赔偿或债务,基金保荐人应获得赔偿并且免受损害,基金保荐人应为
此对基金资产享有追索权。
17.07无论本契约任何条款如何规定,基金保荐人不应就下列各项获免除责任或赔偿保
证:
(a)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责任;或
(b)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的责任
或意图限制上述任何责任,基金保荐人就上述事项的责任亦不应予以限制。本契
约任何免除基金保荐人就上述事项或意图限制上述责任的条款应无效而且被视
为不具有效力,但不影响本契约其余条款,该等条款应继续充分有效。
18.受托人的罢免和退任
18.01除在下列情况外,受托人无权自动退任:(i)基金管理人委任新受托人并经基金保
荐人批准(基金保荐人不应无理地不予批准),而在本基金或其任何子基金获香港
证监会认可的情况下,新的受托人亦须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及(ii)已作出充足的
安排,让新受托人承担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承接受托人在基金资产的权益,所有
为基金资产备存的及法律另行规定须由受托人提供予新受托人的账簿、记录和文
件须已转交该受托人(在受托人于退任前亦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于退任后不再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包括所有为基金资产备存的及法律另行规定须由受托
人以基金登记机构身份提供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在收到受托人的退任通知后,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地尽力物色基金保荐人可合理地接受的而且在所有重大方面
均胜任可担任本基金受托人的新受托人。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
委任新受托人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具体列明其名称和地址。
18.02在受托人根据本第18条规定退任或被罢免后,退任的受托人应向继任受托人转
交、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支付(i)组成本基金的款项和其他财产,扣除退任受托人的
报酬及任何其他对基金资产收取的适当收费;及(ii)所有为基金资产备存的及法
律另行规定须由受托人提供予新受托人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在受托人于退任前
亦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于退任后不再担任基金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包括所有为基
金资产备存的及法律另行规定须由受托人以基金登记机构身份提供的账簿、记录
和文件)。在向继任受托人转交、转移或付款后,退任受托人应获免除根据本契
约的所有进一步的义务,但不损害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
就其退任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享有的权利。
18.03在香港证监会事先书面批准下,基金管理人可至少提前九十(90)日(或香港证监会
批准或允许的较短通知期)向受托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免除受托人作为本基金
受托人的职务,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保荐人和新受托人订立的契约委任任何其
他根据本基金的适当法律合资格担任受托人的公司取而代之。受托人的罢免及其
继任人的委任应同时生效。退任受托人应签署必要的契约和文件,将基金资产有
效地转移给新受托人,但不损害退任受托人根据本基金的适当法律获赔偿保证的
权利(如有的话)。本第18.03条规定不应损害第27条规定。
18.04按照第17.02条规定,基金保荐人可免除受托人的职务而受托人应予退任。
19.收益分配
19.01 19.01.1在遵守第19.02条规定下,于子基金的个别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个最后收
益分配日,受托人应按照每一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于该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上一个会计结算日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该子基金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中所占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为就该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截至
该会计结算日为止的会计结算期可供分配的金额(如有的话),扣除之前
就该会计结算期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的金额(如有的话),但本应支
付予上述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
币不足一个最低整数单位的零碎部分不应予以分配,但应予以没收拨归
有关子基金的利益。在有关的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受托人应将该次收
益分配所需的金额从有关子基金调拨至在本契约中就该子基金以受托
人名义设立的被称为“收益分配账户”的某个指定账户。
19.01.2在遵守第19.02条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就任何子基金的个别类别
决定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就该子基金当时的会计结算期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金额,如基金管理人如此确定:
(i)进行该次中期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调拨至有关的收益分配账户(如适
用);及
(ii)经如此确定分配的金额应于确定后的下一个有关子基金的中期收
益分配日,由受托人按该子基金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该子基金该类别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中所占的比
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就(i)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之
前作出的收益分配或(ii)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之前已推出的现
有子基金而言,经如此确定的金额不应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该会
计结算日起计至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期的最后一日为止可供分配的
金额。就(i)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收益分配或
(ii)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当日或之后推出的新子基金而言,有
关的收益分配政策在下述第19.04条规定。
19.02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就子基金的个别类别的任何会计结算期进行任何
收益分配(不论是以中期收益分配或最后收益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
应不进行任何分配或(视情况而定)只根据第19.01条规定进行一次分配,但本条
规定不应被视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第19.01条规定而决定应进行任何收益分
配。
19.03当收益分配是完全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已收取的净收入中作出时,就任
何子基金的个别类别的任何会计结算期或中期收益分配期(在本条中称为“有关
期间”)可供分配的金额应评定如下: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就有关期间
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是属收入性质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的方式
每日累计的应收账款合计净额,扣除任何根据第20条规定就该子基金的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应支付或已支付的金额(如就收入收取)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
后认为是可就有关期间的收入适当收取的任何其他金额;就可归属于子基金的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税项或其他而作出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是适当的
准备金(如有的话);加进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在有关期间内
已收到或预计就应收收入的退税方式应收到的款项(如有的话)。可供分配的金额
还可能加进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认为是就税务或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规而言属适当的金额。
如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收入于会计结算日或之前应收未收,以致上文
所述的受托人的库存合计净额(在进行任何必要的准备金后)不足以进行收益分
配,不足之数可以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取得的临时免息贷款补足,但上
述任何临时贷款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偿还给该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就本
契约所有目的而言,子基金应被视为包括当时就该贷款欠该子基金的金额。
19.04就(i)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收益分配或(ii)于二零一七年十
二月一日当日或之后推出的子基金之新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
情决定不时宣布预留一定金额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为子基金之新
基金份额类别制定收益分配政策,从而使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宣布预留一定金额作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在该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会计期间或
中期收益分配期作出收益分配,方法是首先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已收取
或应收取的净收入中扣除任何已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如任
何会计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的净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宣布分配的收益分配,基金
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本资产中支付该不足
之数。如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资本资产不足以支付有关收益分配,则子基金
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将不会进行任何收益分配。
19.05收益分配账户内就子基金的存款任何应计利息(如适用)应被视为从该子基金衍
生的收入,并应相应地处理。在遵守上文规定下,收益分配账户内就子基金的任
何结存款项(如适用)就本契约任何目的而言不应被视为该子基金的一部分,但应
由受托人按上文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以供收益分配或运用。
19.06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不应附有利息。在有关收益
分配日后满六(6)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任何通过、根据或就信托为其提出索赔
的人士应放弃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该金额应成为有关子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
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金额应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支付予基金管理人
供其自用。
20.管理费、服务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费用和收费
20.01 20.01.1除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及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规定有权为本身利
益保留自用的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金额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每个公
历月有关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后,在可行情况
下就该基金份额类别尽快为本身账户从有关子基金收取(直至在该子基
金终止后,根据第27条规定已进行最后分配)每月的(i)管理费和(ii)服务
费,两者均应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并按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该部分有关
子基金(该部分参照有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不可
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计算)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日(于资产估值之时)
的资产净值(不论该资产净值在该交易日之前或之后有任何波动)于适用
期间(定义见下文第20.02.3条)适用的各自的每年百分率(定义见下一段)
累计,条件是(a)最后一次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应为第27条规定的最后
分配之日,及(b)如根据第6条规定就任何与本段有关的交易日暂停计算
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管理费和服务费的金额应参照有关子基金于紧
接上述暂停之后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第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20.01.2本契约第2.01条列明的各子基金不同类别的管理费和服务费所适用的
每年百分率应为本契约附录三,就新的子基金或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而
言,则将载于有关的设立通知(以适用者为准)所列或根据第20.05条确
定的较高的每年百分率,但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小于上文规定的每年百分率和/或每年百分率收费表(任何百分率不
可超过上述每年百分率),作为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每年百分率,
该收费表按照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该部分子基金的规模递减(该部分
参照有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有关子基金不可分割权益单位
的数目计算),在上述通知指定的情况下及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间(或如并
没有指定期间,则直至受托人接获取消前述通知的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该较小的每年百分率或每年百分率收费表应为有关基金份额类别适用
的每年百分率,但上述通知在按上文规定发出该通知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时应根据事实予以取消。如当时指定的每月管
理费或服务费增至本条允许的最高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就此向有关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三(3)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允许的较短
通知期)的书面通知。
20.01.3适用期间应是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结束或就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应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的上一个交易日(以较后之日为准)(不含该日)
起至就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到期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的交易日(或根据第
27条规定最后分配之日,适当的话)当日(含该日)或之后为止的期间。
20.02 20.02.1受托人有权在每个公历月子基金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后,在可行情况下就
该子基金尽快为本身账户从有关子基金收取(直至在该子基金终止后,根
据第27条规定已进行最后分配)每月的受托人费用,应于每个交易日计
算,并按子基金于交易日(于资产估值之时)的资产净值(不论该资产净值
在该交易日之前或之后有任何波动)于适用期间(定义见下文第20.02.3
条)适用的每年百分率(定义见下一段)累计,条件是(a)每一子基金的每月
受托人费用不应少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时同意的金额;(b)最后一次
支付的受托人费用应为第27条规定的最后分配之日,及(c)如根据第6
条规定就任何与本段有关的交易日暂停计算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受
托人费用的金额应参照有关子基金于紧接上述暂停之后的该子基金的
第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20.02.2每一子基金所适用的每年百分率应为每年百分之一(1%)或根据第20.05
条确定的较高的每年百分率,但受托人可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确定小于上文规定的每年百分率和/或每年百分率收费表(任何百分
率不可超过上述每年百分率),作为任何子基金适用的每年百分率,该收
费表按照该部分有关子基金的规模递减,在上述通知指定的情况下及在
该通知指定的期间(或如并没有指定期间,则直至基金管理人接获取消前
述通知的另行书面通知为止),该较小的每年百分率或每年百分率收费表
应为该子基金适用的每年百分率,但上述通知在按上文规定发出该通知
的受托人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时应根据事实予以取消。受托人可在
咨询基金管理人后,将当时指定的每月受托人费用增至本条允许的最高
水平,但须就此向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三(3)个月(或
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允许的较短通知期)的书面通知。
20.02.3适用期间应是从有关子基金的募集期结束或就有关子基金应支付受托
人费用的上一个交易日(以较后之日为准)(不含该日)起至就有关受托人
费用到期支付的交易日(或根据第27条规定最后分配之日,适当的话)
当日(含该日)或之后为止的期间。
20.02.4除上文指明应支付受托人的费用外,受托人还有权收取下列费用:
(i)设立本基金和上文第2.01条所列初始子基金的10,000美元首次开
办费,随后在本基金之下设立的每一额外子基金的进一步开设费
2,500美元;
(ii)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时同意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保管交易费和
副保管费;
(iii)涉及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交易的交易费,其金额由受托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时商定;
(iv)与任何子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估值及计算每一子基金每一基金
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申购价和赎回价有关的费用,其金额由受托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时商定;
(v)与受托人为审核和制作任何子基金的运作文件(包括须向对本基金
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提交年度申报表和其他法定资料)所发生的时
间和资源有关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费用和支出;
(vi)受托人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及提供基金管理人同意的任何额
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成本。
20.03受托人有权保留基金管理人向其支付作为受托人提供行政服务报酬的任何费用,
及根据本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资产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20.04除第20.02条规定应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外,
(a)受托人有权从基金资产的资产扣除:
(i)本基金进行每宗交易的投资手续费(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
时商定并按如此商定的方式支付给受托人);
(ii)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交易费用、收费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税项、
印花税、登记费、保管和代名人收费)及提供估值和会计服务的费
用;
(iii)可归属于有关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支出和债务;
(iv)审计师、基金登记机构(包括在受托人同时担任基金登记机构的情
况下应支付予受托人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该等费用)、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的任何保管人(包括因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或保管人和/
或副保管人引起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
或顾问的费用和支出;
(v)可归属于本基金的法律和其他专业费用和支出;
(vi)就估值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vii)任何财务收费处理费用、交易费用、支付征费和收费,包括但不限
于印花税和其他征税;
(viii)拟备和修订本契约的费用;
(ix)计算税款或申请、再申请任何税务责任宽免或就此提出质疑所发生
的费用;
(x)就本基金和各子基金的设立、结构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发生的费
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任何销售文件、其
他营销材料、已审计账目或中期报告的印刷费用)及本基金在任何
国家地区任何部门登记发生的任何成本、收费、费用和支出及根据
《单位信托守则》、任何就《单位信托守则》颁布的法令或指引应
支付予香港证监会的任何费用和收费;
(xi)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或法律应计但并未支付的任何其他应从基金
资产支付的款项,及受托人认为是为支付任何或有负债所必要的而
其金额当时并未确定的任何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咨询审计师后按平等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准则,将本第
20条所列的上述费用、收费和支出摊分给每一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咨
询审计师后可按照本第20条规定将所有从基金资产的资产支付的费用、
收费、成本和支出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期间摊销,如任何子基金在摊
销期届满前终止,为摊销的费用、收费、成本和支出余额应以基金管理人
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适当的方式摊分给其余子基金;及
(b)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支付在购买或出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必需的任何支
付税项、印花税、登记费、保管和代名人收费。
20.05在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下,
(i)本契约就该基金份额类别指定的受托人费用、管理费、服务费或任何其他
费用和收费的最高水平可以增加;及
(ii)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就该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
20.06基金管理人应酌情决定并在咨询审计师后如认为适当,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
的任何特定款项是否应记入资本或收入的借项。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以受托人批准的形式和方式由基金登记机构或在基金登
记机构监督下备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应记入下列各项: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b)上述每名人士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目和类别及与此有关的一张或多张有关
证明书的识别编号;
(c)上述每名人士就以其名义持有的基金份额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日
期及(如其根据转让文书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足可识别转让人姓名或名
称和地址的参考资料;
(d)任何转让登记的日期及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及
(e)根据第7条或第8条规定注销任何基金份额的日期。
21.02基金登记机构并没有义务登记超过四(4)名人士为任何基金份额的联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如基金份额由数名人士联名持有,受托人并没有义务为此签发多于一(1)
张证明书,向其中一名持有人交付证明书应为向所有持有人的充分交付。
21.03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
构,在基金登记机构确信有关更改及办理基金登记机构或受托人要求的手续后,
基金登记机构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相应更改或促使他人进行相应更改。
21.04除根据下文所载条款不开放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在
营业时间内(须遵守受托人规定的合理限制,但每个营业日内应允许不少于两(2)
个小时以供查阅)免费开放供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以磁带方式或依照其他机械或电子系统保存,可出示可供阅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内容证明以履行本条规定。
21.05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可在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不开放查阅,但任何一年
的不开放时间不应超过三十(30)个营业日。
21.0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可以书面形式或受托人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磁带
或电子录像)保存。
21.07除按本条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为有关可享有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基金份额的人士的决定性证明,任何明示、默示或推定的信托通知均不应记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为唯一获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对以
其名义登记的基金份额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人士,受托人和基金管理
人可认可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有关基金份额的绝对拥有人,并且不应受任何相反
的通知约束,亦没有义务注意或着意执行任何信托,或除本契约明确规定或除某
些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外,也没有义务认可任何影响任何基金份额所有权
的信托权益或股本或其他权益。
21.08就基金份额的应付款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或看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
收据应有效免除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如数名人士登记为联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由于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身故以致数名人士有权登记为联单位名持有
人,则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可就上述款项发出有效收据。
22.证明书
22.01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将不签发任何证明书。证明书以记名形式发出,其格
式如附录一所列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格式。每张证明书应附有
识别编号,并应具体列明其代表的基金份额的数目和类别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
名或名称。
22.02如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时候经受托人批准(及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向每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日事先通知下)决定任何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应
分拆为两个或以上基金份额(届时每个基金份额应相应分拆),受托人应立即要求
每名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义务相应地)交出其证明书,
以便在其上背书或加盖上述分拆后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目,或向上述每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出或促使他人向其发出一张或多张代表分拆后其有权享有的额外
基金份额数目的证明书,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记入有关资料。
22.03子基金的财产由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根据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并享有同等
权益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证
明书可代表任何不足一个基金份额的零碎部分或基金份额的任何其他面值单位。
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足一个基金份额的零碎部分按比例与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个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地位。
22.04证明书应由基金登记机构制备,并由一名代表受托人或由受托人以某种方式授权
的授权签署人签署,该签署应为亲笔签署、传真或以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
控制的一些机械方式签署。证明书未经如此签署则属无效。即使受托人或任何作
为受托人的正式授权签署人在其上签署的人士不再担任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
如此获授权,如此签署的证明书仍属有效并且具有约束力。
22.05受托人应就已同意发行的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就此要求获发给一张
或多张证明书)签署并向基金登记机构交付或以基金登记机构为接收人交付所需
面值的证明书。为此,受托人有权依赖基金管理人就不时同意发行的基金份额及
对证明书的要求(适用的话)作出的书面声明,但受托人只应在获支付其就有关基
金份额的发行应收到的现金后才交付上述证明书。在对证明书适用的条件获正式
遵守后,受托人亦应不时签署和交付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须签发的证明书。
22.06就本契约所有目的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在没有任何人士登记或有权登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时候被视为每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本契约所载任何内容
不应妨碍基金管理人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本信托契约规定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依据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与本基金
往来。
22.07在遵守本契约的条款及受托人不时订立的规定下,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随时
交出其任何或所有证明书(如有的话),以换取一张或多张核定面额按其要求并且
代表同一类别总数相同的基金份额的证明书。在进行上述交换之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向基金登记机构交出拟交换的证明书以便注销,并就签发新的证明书向基
金登记机构支付所有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的款项(如有的话)。
22.08如任何证明书已毁损或涂污,受托人可酌情决定(在遵守第22.09条规定下)在证
明书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下向其签发(在其交出证明书后以
换取)代表同一类别总数相同的基金份额的新证明书。如任何证明书已丢失、被
窃或销毁,受托人可酌情决定(在遵守第22.09条规定下)在证明书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下向其签发新的证明书取而代之。
22.09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就其共同或各自根据第22.08条任何条款本着诚信采
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根据该等条款签发上述新证明
书,除非申请人之前已:
(a)向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原证明书已毁损或涂污或(视情况而定)
丢失、被窃或销毁的证明并且令其满意;
(b)已支付为查明事实所发生的一切支出;
(c) (如属毁损或涂污的情况)出示和交出已毁损或涂污的证明书以进行注销;

(d)向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提供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赔偿(如有
的话)。
22.10在根据本条规定签发任何证明书之前,受托人可要求该证明书的申请人就如此签
发的每张证明书向其支付不超过指定费用或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费用,连同一笔
相等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此发生的支出的款项。
22.11在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或赎回或就任何基金份额进行交换或分配后,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遵守第22.09条所列的类似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全权酌情决定
免除出示任何已丢失、被窃或损毁的证明书。
23.转让
23.01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采用普通格式或受托人不时批准的其他格式的书面
文据,转让以其名义登记的基金份额或任何基金份额,但如在转让后转让人或受
让人会成为持有数目少于第3.05条规定的最低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不应
就任何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的转让进行登记。转让书无须是契约。
23.02每份转让书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应由其代表签署或由其
盖章。转让人应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或
名称就该等基金份额登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时为止。
23.03每份转让书必须正式加盖印花,附有任何必要的声明或其他因当时有效的法规规
定的文件及与所转让基金份额有关的一张或多张证明书(如有的话)及受托人可
能要求的有关转让人的所有权或其转让基金份额权利的证明,送交基金登记机构
以办理登记。
23.04所有应予登记的转让书可由受托人保存或由基金登记机构代其保存。
23.05基金登记机构可就每次转让的登记和签发受让人名下的新证明书及转让人名下
的余额证明书(如有必要)代受托人授权不超过指定费用的费用,如基金登记机构
代受托人提出要求,该费用必须在转让登记之前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23.06在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受托人(或由基金登记机构代表)应在进行登记后
将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书注销,并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移除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该等基金份额的姓名或名称。就本契约而言,移除姓名或名称不应被视为
基金份额被注销或其发行被撤销。
24.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和退任
24.01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必须由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而罢免:
(a)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获委任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
(b)受托人书面说明为良好和充分的原因,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或
(c)代表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
人送交罢免基金管理人的书面要求。
如香港证监会撤销对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认可,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所获委任应从香港证监会撤销认可生效之日起终止。在前
述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受托人如上文所述发出通知后事实上不再担任基
金管理人,而受托人应以书面加盖印章委任其他合资格并经基金保荐人批准的公
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但该公司须订立受托人获建议为由该公司订立属必要或适当
的一份或多份契约,以保证该公司适当履行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条件是此
项条款不应损害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基金的权利,而根据本契约所载条
款,在该等情况下终止本基金的权利已赋予受托人。
24.02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和基金保荐人批准(受托人和基金保荐人不可无
理地不予批准)的其他合资格公司继任,但该公司须订立前款所述的一份或多份
契约。在上述契约已订立并且退任基金管理人已向受托人支付根据本契约于当日
到期支付受托人的所有款项后,基金管理人应获免除和解除本契约项下所有其他
义务,但不损害受托人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对基金管理人于上述退
任之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4.03按照第17.03条规定,基金保荐人可罢免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应予退任。
24.04在基金管理人被罢免或退任生效并且退任或被罢免的基金管理人已向受托人支
付就本基金到期支付的所有款项后,退任或被罢免的基金管理人应获免除本契约
项下所有其他义务,但不损害受托人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对基金管
理人于上述退任或被罢免之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4.05在基金管理人被罢免或退任后,受托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所有就本基金到期和
/或应累计支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被罢免或退任的基金管理人应签署所有必
要的文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将有关投资的行政管理转移给新基金管理人,并
向新基金管理人交付与本基金有关的所有所需的账簿、文件、记录及其他财产以
便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契约履行其义务。
24.06受托人应在可行情况下,于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
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及其他相关资料。
24.07在本条和第27条中,“合资格公司”一词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的并
经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单位信托基金而言,指一家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公司。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01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而且基金管理人应在已登记持有合计价值不少于已发行
基金份额十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要求下)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须遵守下文规定)随时召开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会议
应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或批准的地点举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举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应向基金资产收取。
25.02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有权收取
上述任何会议的通知并且出席会议,但只有在遵守本第25条及第26条规定下,
在其于会议日期持有或被视为持有基金份额的范围内,才有权投票或计入会议的
法定人数之内,但在其对所处理事务具有实质利益的会议上,受托人、基金管理
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必须被禁止以其实益拥
有的基金份额投票或被计入该会议的法定人数之内。受托人的任何董事及任何其
他正式授权高级人员和律师及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和秘书及律师以及任何其
他获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人士均有权出席会议。就本条而言,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
人士有权就任何任免基金管理人的决议以其实益拥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投票,就在
会议上通过有关决议而言,其票数将计算在内。
25.03按照本条规定正式召开和举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会议,除根据本契约或其他规定获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力外,还有权
通过特别决议:
(a)就已获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第28.01条同意的任何对本契约条款的重
大变更给予批准;或
(b)增加第20.01条和第20.02条所述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或本契约就第20.05
条规定的该基金份额类别指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收费的最高水平,或规定
根据本契约第5.08条原本并未获授权从基金资产支付的任何种类的费用
从基金资产支付;或
(c)按照第27.05条规定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
25.03A按照本条条款正式召开和举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除根据本契约或以其他方式获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力以外,有
能力就任何对本契约条款的修订、更改或增补作出批准,但第28.01条规定的
除外。
25.04每次会议应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二十一(21)日的事先
通知(包括发出或被视为发出通知之日及拟定收到通知之日)。通知应具体指明会
议地点、日期和时间及将要提出的决议的条款。通知副本应送交受托人,除非会
议由受托人召开。意外地漏发通知予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未收到通知,并不使任何会议程序无效。
25.05任何两(2)名或以上登记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十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任何会议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为通过特别决议除
外。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任何两(2)名或以
上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四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非在开始处理
事务时构成必要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应在任何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
25.06如于预定开会时间后半小时仍未足法定人数,会议应延后至少十五(15)日至会议
主席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延期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构成法定人数。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延期会议的通知应按原会议的相
同方式发出,该通知应载明在延期会议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其人数和所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目多少,均将构成法定人数。
25.07由受托人书面指定的人士应担任每次会议的主席,该人士无需是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并未指定任何人士或如在任何会议上获指定人士在预定开会时间后十五
(15)分钟内仍未出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挑选其中一名人士担任主席。
25.08主席可在任何构成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下,并应在该会议如此指示下,将会议延
至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但除可在产生延期会议的原会议合法处理的事务外,该延
期会议不应处理任何其他事务。
25.09每次会议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会议记录应备存并正式记入由基金管理人自费为
此不时提供的会议记录册。前述任何会议记录如看来由会议主席签署,应构成会
议事项的决定性证明,在可证明相反情况之前,上述每次已备存会议程序记录的
会议,应被视为已正式举行和召开并且所有在该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均已正式通
过。
26.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26.01在任何会议上表决的特别决议应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除非主席或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的一名或以上合计持有或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二十分之一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举手表决或宣布表决结果之前)要求进行投票。除非已如此要
求投票,由主席宣布决议获通过或一致同意通过或获特定大多数票通过或不获通
过,应为决定性的事实证明,毋须提出赞成或反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的证明。
26.02如已正式要求进行投票,应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被视为要求投票
的会议的决议。
26.03就挑选主席或延期会议的问题要求投票的,应立即进行投票。就任何其他问题要
求投票的,应按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的要求可随时撤回。
26.04要求投票不应妨碍会议继续处理任何事务,但已要求投票的问题除外。
26.05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自(本身是个人)或由正式授权代表人代表(本身是合伙商行或
公司)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有一(1)票表决权。在投票时,每名如前述亲自或
由代表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1)票投票权。享有多于一(1)票投票权的人士无须用
尽其所有票数或以相同取向投票。如票数相等,主席无权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
投决定性的一票。
26.0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或在进行投票时,委托代理人出席投票。公
司如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
士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担任其代表,如此获授权的人士在出示由公司董
事核证为真实副本的决议后,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公司行使公司可亲自行使的权
力,就如公司是一名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样。
26.07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排名首位的人士的表决,不论是亲自、由代表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表决,应获接受,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不可表决,就此
而言,排名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列姓名或名称的次序决定。
26.08代理人不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26.09代理人委任书应书面作出,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办人签署,或如委任
人是公司,则以公司公章或如此获授权的高级人员或代办人签署。
26.10代理人委任书可采用任何一般或普通形式或受托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
26.11代理人委任书和授权书或其他签署的授权(如有的话)或经公证行核证无误的上
述授权书或授权应在该等文书指定的人士打算表决的会议或延期会议的预定举
行时间(或如进行投票,在预定投票的时间)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时存放于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在召开会议的通知所指示的地点,或如没有指定
地点,则在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否则代理人委任书不应被视为有效。在代
理人委任书所示是其签署日期之日起满十二个月,该委任书即属无效。
26.12根据代理人委任书作出的表决应属有效,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前身故或精神失
常或代理人委任书或据以签署该委任书的授权被撤销,条件是受托人在使用该代
理人委任书的会议或延期会议开始之前并未收到有关上述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销
的书面通知。
26.13特别决议指所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正式召开的会议并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在会上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百分之七十五(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普通决议可由出席正式召开的会议并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上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26.14在遵守本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而按
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
进一步的规章。
26.15第25条和本第26条规定适用于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细节上
作出必要的修改。
27.本基金的终止
27.01本基金应继续存续,直至按本条规定的其中一种方式终止,但本基金应在本契约
第八十(80)周年日之前的一日自动终止。
27.02如有下列情况,基金保荐人可按下文规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或已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而且没有
在60日内解除该项委任;
(b)本基金不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
任何法律获通过致使本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或基金保荐人认为继续运作
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适当;
(c)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第24.01条规定(该条(a)款除外)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而
在随后30日期内,受托人并未按照第24条规定委任其他合资格公司担任
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d)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物色到合资格公
司(定义见第24.07条)继任为受托人。
在遵守上文规定下,基金保荐人在本第27.02条所述的任何情况下所作的决定,
应为最终而且对有关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基金保荐人无须因并未按照本条或
其他规定终止基金而承担责任。
27.03如有下列情况,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可全权酌情
决定按下文规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和/或任何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
各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a)在本契约日期起一年后任何时候,就本基金而言,所有在本契约项下的已
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200,000,000港元,或就任何子基金而
言,在本契约项下该子基金的已发行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
于40,000,000港元;
(b)本基金和/或有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
或以其他方式获官方核准;或
(c)任何法律获通过致使本基金和/或任何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保荐人(视情况而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和/或任何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
或不适当。
在遵守上文规定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视情况而定)在本第27.03条所述
的任何情况下所作的决定,应为最终而且对有关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保荐人无须因并未按照本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和/或有关子基金
而承担责任。
27.04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以本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并以该通知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该日
期应至少是送达该通知后一(1)个月。
27.05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下,任何子基金可从本契约日期起随时由该子基金有关的
一个或多个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而终止,该终止应从上
述特别决议通过之日或该特别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的话)起生效。
27.06在子基金和/或本基金被终止后:
(a)基金管理人应出售被终止的子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构成该子基金一部
分的当时库存的其他财产,上述出售应按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在子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
(b)受托人应按照被终止子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
在该基金拥有权益的比例,不时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所有从赎回该
子基金取得的并可供分配的净现金收益,条件是:
(i)如受托人当时库存款项不足以就有关类别每个基金份额支付一港
元(或等值的子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则受托人没有
义务(在最后一次分配的情况除外)分配任何款项;
(ii)受托人有权从其库存作为被终止子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款项中保留
对所有由受托人就该子基金终止发生或作出或由此引起的费用、收
费、支出、索赔和付款要求的充分准备金,并且从如此保留的款项
中就上述任何费用、收费、支出、索赔和付款要求获得赔偿;
(iii)上述每次分配只有在出示与该次分配有关的基金份额的相关证明
书,及在向受托人送交受托人全权酌情决定的要求付款表格后才作
出。上述所有证明书在中期收益分配时,应由受托人在其上盖上已
付款备忘,而在最后一次分配时,应交还受托人;及
(iv)由受托人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的任何未领取收益或其他现金,可在该
等款项应支付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付入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
除其在作出付款时可能发生的支出。
28.信托契约的变更
28.01在遵守第28.02条和第17.04条规定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无须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协商之下以本契约的补充契约方式,按其认为就任何目的而言属适当
的方式和程度,修订、更改或增补本契约的条款,但受托人须书面证明其认为该
修订、更改或增补:
(a)是必要的,以便可遵守任何财务或其他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或
(b)不会实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会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亦不会增加应从
基金资产支付的费用和收费;或
(c)为了纠正明显的错误是必要的,
在所有其他涉及重大变更的情况下,除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或经香港
证监会批准外,不应作出任何变更。
28.02除非已遵守香港证监会要求(如有必要)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的话),否则不可
对本契约进行任何更改或延期:
如适用,
28.02.1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本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
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及
28.02.2对本契约的修订将在香港证监会已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香
港证监会已批准该项修订后才生效。
29.广告
在所有提及基金份额的发行或出售的基金说明书、申请表格、销售文件、书信或
通告或广告或其他印刷品,只可按照受托人之前批准的条款提述受托人。未经受
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应印发任何与本基金有关而涉及受托人或出现受托人名称
的基金说明书、申请表格、销售文件、书信、通告或广告或其他印刷品。
30.通知
30.01在遵守任何监管或法定规定和/或除本契约另行规定外,任何须送达、呈交或发
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专人送递、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如
属海外,以空邮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和/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设立的网站提供予接收人和/或就通知而言,刊登于任何在
香港流通的报刊。任何以专人送递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如送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记录的地址,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任何如此邮寄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
为已于载有该通知或文件的信件投邮后翌日(或如属空邮,于投邮后第七日)被视
为已送达,如要证明送达,只需证明该信件已填妥地址、贴上邮票并且投邮便足
够。任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在发
送时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任何在网站或报刊公布的通知,于首次出现于有关网
站或报刊(视情况而定)之日,应被视为已送达。
30.02向数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一人送达通知或递送文件应被视为有效送达
或递送给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30.03任何按照第30.01条规定递送或发送的通知或文件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即使该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时已身故或破产,亦不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是否获通知其
已身故或破产,该送达应被视为是充分送达予所有就基金份额享有权益的人士
(不论是共同地或通过或在其名下享有权益)。
30.04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各自向其他两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按其指定
办事处发送给其他两方,并应由专人递送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预付邮资的邮件
(如属海外,以空邮邮寄)发送。上述任何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电文发出
是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载有通知的信件投邮后三日(或如属
空邮,于投邮后七日)被视为已送达,如要证明送达,只需证明该信件已填妥地
址、贴上邮票并且投邮便足够。
30.05所有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按照其指示发送的通知和文件,应在收件人士自行
承担风险下发送。
31.资料的提供
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保荐人被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向该部门提
供任何有关基金资产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基金资产的投资和收入和/或本
契约条款的资料,并且已遵守该项要求,不论其事实上是否可强制执行,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或就此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中任何人士或对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条件是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保荐人(视情况而定)亦应已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32.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设立,而本基金的准据法亦是香港法律。受托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保荐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兹证明,本契约已于首页书明的日期签订。
附录一
证明书格式
基金份额证明书
登记证明书编号:
{子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受托人名称}
{基金管理人地址}{受托人地址}
谨此证明:
是下列各项的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目:
记录日期:
账户号码:
{子基金名称}{子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名称}的基金份额须遵守并受惠于{基金保荐人名称}、{基金管理人名称}与{受托人名称}于[·]年[·]月[·]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及其任何补充契约的条款和条件。
受托人代表签署
{受托人名称}
授权签署人
本证明书包含的任何基金份额的转让,如不出示本证明书将不获认可。
{基金名称}
(请以正楷填写)
转让
为收取金额为的作价,本人/我们,即背页列明的“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让人”),特此向
(“受让人”),其地址为(受让人地址),出售、转让和转移本证明书所代
表的名列上文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此项转让双方于签署,并由下列人士见证:
见证人转让人
见证人受让人
赎回要求
本人/我们,即背页列明的“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特此要求赎回本证明书所代表的名列上文的子基金的
_____________基金份额。
(如并未注明拟赎回基金份额的数目,将赎回本证明书所代表的所有基金份额。)
付款指示:(赎回款项将以港元支票支付,除非另行要求。)
a)赎回款项以支票付给:b)赎回款项以电汇方式付入以下账户:
银行名称和地址:
并以挂号邮件邮寄至下列地址,风险由本人/我们承担:
代理银行(名称和地址):
账户名称:
账号:
货币:港币
货币:港币
参考编号:
(附注:可要求以港元以外货币支付。外汇交易费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所有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必须签署)
日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的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和地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的代理人的名称
和地址}
附录二
新类别设立通知
致: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敬启者:
新类别设立通知
根据基金保荐人与我们双方于二零零二年[?]就中银香港投资基金订立的信托契约第
2.04条及其补充契约(如有的话)的条款,敝司谨此修函通知,敝司已决定就[子基金名
称]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立[新子基金及其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如下:
(a)有关类别名称是[?];
(b)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是[?],新类别的基础货币是[?];
(c)募集期内基金份额价格是[?];
(d)募集期将从[?]起至[?]为止;
(e)基金份额将于每个交易日[?]时估值;
(f)交易日是[?];
(g)最低认购/申购额和最低余额是[?];
(h)新子基金就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拟定投资政策[和适用的收益分配政策]是[?];
(i)新类别的受托人费用、管理费和服务费收费率如下:
[?]
(j)新类别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定义见信托契约第4.01(c)款)应如下:
敬希早日赐覆。
此致
代表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日期]
附录三
管理费和服务费:
管理费收费率(每年)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i)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1.0%1.0%
(ii)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1.5%1.5%
(iii)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0.5%0.5%
(iv)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0.25%0.25%
(v)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0.25%0.25%
服务费收费率(每年):A类基金份额0%;B类基金份额1%
)盖上公章
) [已签署及盖章]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见证人:
)
)
)盖上公章
) [已签署及盖章]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见证人:
)
)
)盖上公章
) [已签署及盖章]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见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