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关于修订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2025-12-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本公告包含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
基金的销售文件的信息。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
球股票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所载内容于发出之日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未遗漏会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具有
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关于修订法律文件并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本基金将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
金份额类别将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中银香港投资
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将进
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1.基金代码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A类 – 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968195
2.在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
授权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
内地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登录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
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4.申购、赎回的费用
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费率为1.5%,暂不收取赎回费。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之《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
书》(“《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
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在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及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
“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
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
有关香港交易日的定义,请见《招募说明书》之《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
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7)本基金内
地销售的工作日”。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的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
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
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6.申购价和赎回价
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在内地销售首日的认购价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于某一工作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
费)、赎回价将是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A类–美元基金份额于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乘以于该工作日16:00(伦敦时间)WM/Reuters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使
用其他机构所报的其他汇率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
具体而言,本基金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于某个工作日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应根
据以下各项确定:(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负债或加上特别归属
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于该工作日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ii)在与本基金有关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将该资产净值金额按本基金每
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摊分;
(iii)从该摊分的金额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负债,或将特别归属于该基金
份额类别的资产加入该摊分的金额;(iv)将所得的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计算的
金额除以紧接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工作日之前该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
以取得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根据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价
策略和机制,可能对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适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摆动
因子(以调整百分比的形式),以计入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vi)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
(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费用后根据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
将该价格兑换为本基金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及(vii)将
计算所得的价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而由此产生
的任何余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8.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本基金将以相关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
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工作日。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赎回申
请和账户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人,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
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于T+5日内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
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到达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6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除非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或已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的额外证明文件或
基金管理人豁免相关要求,否则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向第三方付款的要求将不
获接纳。赎回款项划付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如有)可能由最终收取赎回款
项的主体(即内地投资者)承担,并可能因而从赎回款项扣除。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
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9.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量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
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
全部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
有量或最低赎回金额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最低持有金额赎回的权利,基金
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
有量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
询。
10.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
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的;
(b)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
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
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f)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2%,基金管
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2)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定
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
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11.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何工作
日赎回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或通过受托人注销)限
于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该上限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拟于该
工作日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该等基金份额的价
值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该等基金份额原应已被赎回)将予
以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限制,而赎回价将以该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而确定。若因任何系统的限制而不能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
则该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将予以撤销。如果在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被撤销
后,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回相关基金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赎回要求根据上述进行结转,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2.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不能进行互相转换,亦
不能将该等基金份额转换为(i)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ii)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
额。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
类别基金份额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地销售的其他份额类别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
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另一子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进行
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转换业务时,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3.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目前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最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分段计算) 首个2,500万美元的0.125%; 第二个2,500万美元的0.10%; 余额的0.0875%。 须缴付最低月费2,500美元,最高为1%*
其他费用和支出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成立、结构设计、管理及行政所发生的费用、本基金投资及将投资变现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及副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如有)、审计师的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发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拟备及印制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任何审计账目或中期报告所发生的费用。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根据本基金购买或销售基金份额而可能须支付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税项、印花税、登记费、保管及名义持有人费用。
*请注意,该等费用可在向内地投资者至少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
不超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费用和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收
费和支出”的内容。
14.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而本基金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再
投资,并反映于本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中。
15.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和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受认可的媒介披
露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每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1.反映新增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类别特征及销售规则的相关修改
《补充说明书》中适用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基本适用于新增在内地
销售的A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相关修订具体见《补充说明书》的如下部分:
(1)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3点“货币兑换安排”;
(2)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
程序”下的“(4)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5)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及“(8)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下的“ii.申购价和赎回价”、“vii.申购限额、
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和“xi.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3)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第2点“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特有风险”下的“(5)汇率风险”;
(4)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第6点“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项”下的“(b)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及第7点“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
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下的“(2)份额设置及销售”和“(4)转换”。
2.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的资料变更
《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8点“内地代理人的联系
方式”将作出变更以更新与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有关的基本信息及联系资料,
包括与其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相关的资料。
三.《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
《产品资料概要》中“资料便览”、“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本基金有哪些
主要风险?”、“本基金过往的表现如何?”及“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章节亦将作出更新以反映上述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以
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免费
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1-38834788400-888-5566
客服传真:021-68680676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1.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受市场和汇率波动及一切投资的固有风险所影响。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