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关于更新基金文件的公告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
意见。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关于更新基金文件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本基金”)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汇
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和《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作出如下更新:
一.《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与暂停申购相关的更新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规模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
等值外币),当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暂停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
直至重新符合条件。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定,确保管理人可在基金资产规模不满足条件时及时采取暂停内
地销售的措施,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之第一部分《关于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的“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
险揭示”下的“(四)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中“4.申购及赎回”之“(3)
申购价格和程序”的“(vii)暂停申购”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之“申购价格和程序”的“(iv)暂停申购”所载的暂停申购情形作出修订,明确
若本基金资产规模下降至接近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管理人可视情况决定暂停本基
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2.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相关的更新
管理人就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对《补充说明书》的“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
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下的“(一)名义持有人
安排”进行细化。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或转入本基金的转换申请
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并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
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有关名义持有人安排的更新内容,请详细阅读《补充说明书》的“五、其他较之香港投
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下的“(一)名义持有
人安排”。
3.其他更新
(1)管理人根据本基金适用于香港销售的《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对《招募说
明书》之第二部分《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进行更新,包括对管理人的网
址信息进行更新,针对投资于由汇丰集团成员公司保荐及/或管理的相关基金及/或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之子基金强化利益冲突的披露,并补充关于印
度市场的税项披露。
(2)对《补充说明书》“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的“(十)香港
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9.判决的执行”以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本基金有
哪些主要风险?”下的“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
险因素”之“判决的执行”进行更新。
(3)其他杂项及完善表述之更新。
二.《信托契约》的更新
除上述对《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外,管理人亦对《信托契约》部分条款
的中文表述进行优化与完善调整。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hsbcjt.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
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
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
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客服电话8621-20376888垂询相关事宜,或访问
本基金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查询。
四.风险提示
1.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
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特此公告。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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