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2-0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除了不同的收益分配宣布/支付频率外,派息份额可提供以下的收益分配计算方法,并附带
相关的标记后缀。
管理人可不时酌情发行带有以下标记后缀的任何份额:
后缀计算方法
为作说明用途,计算收益分配的一般方法载于下文。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时更改或修
下文以A类份额显改任何计算方法。
示可能具有的各
个收益分配频
率。
1
归属于该份额类别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扣除费用和开支及扣除预扣不适用
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例子:
AD类
AS类
AQ类
AM类
1
归属于该份额类别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未扣除费用和开支及扣除预“1”
扣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例子:
1
投资者应注意,费用和开支将于资本中扣除。因此,这些份额类别可
AD1类
被视为实际上分配资本收益(如有)和归属于这些份额的资本。分配资
AS1类
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
本收益,并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的份额净值)即时AQ1类
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AM1类
该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归属于其的相关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年“2”
化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例子: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AD2类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
AS2类更。
1AQ2类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支付
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子基金的AM2类
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
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和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及归属于这些份额
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
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时
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此类份额类别将仅由提供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子基金提供。请参阅“3”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一节以了解更多有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信
为作说明用途,
息。
以下类别为澳元
投资组合货币对份额类别拟将根据以下各项宣布收益分配:(i)归属于份额类别的相关
冲份额类别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和(ii)预估利差(可以是正数
或负数),利差是根据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和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
例子:
利率差额所得。负利率差额将导致收益分配的减少和可能导致不支付
AD3H类-澳元
收益分配。
AS3H类-澳元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AQ3H类-澳元
更。
AM3H类-澳元
1
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支付
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子基金的
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
而预估利差并不代表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因此,这可能导致分配
资本收益(如有)和可能导致分配归属于这些份额的资本。分配资本相
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
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时
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此类份额类别拟仅供其“本地货币”(即投资者日常使用的主要货币)
与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相同的投资者认购/申购。
这些份额类别可通过若干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仅供符合管理人决定
的资格条件的若干投资者认购/申购。
1
“费用及开支”指“收费和开支”一节中所述的费用及开支。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就标记后缀“1”、“2”和“3”而言,收益分配可从收入和/或资本收
益和/或资本中做出。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其税务状况,因此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的
份额类别寻求合适的税务意见。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
资者的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收益分配
所带来的影响,并注意标题为“一般风险”一节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最近12个月最近一期
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和(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如有)信息可向管理
3
人索取,并载于网站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尽管上文所述,但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和收益分配
周期,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也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收益分配周期不做出收益分配,也
3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不保证做出固定的收益分配。与收益分配支付有关的汇款的费用和其他开支,将由相关投资
者承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务”一节中“向份额持有人支付”分节。
支付收益分配将通常在宣布日期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
就份额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按照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于权益登记日(由管理人
就有关收益分配确定)持有的份额数目的比例,在这些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为免生疑
问,只有于该权益登记日名列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方有权获得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任何收益分配将只以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所有的收益分配将以现金支付,并且份额持有人无权选择将收益分配自动再投资于子基金。
根据“份额转换”一节,不希望再收取收益分配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考虑将其份额转换至其他
类别,例如相同子基金的资本累积类别。
倘若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需要),且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受影响的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
派付份额
派付份额支付的金额并非根据子基金的投资收益或预估收益率计算,而是采用下文进一步载
明的其他标准确定支付金额。
派付份额可提供以下宣布/支付频率,并以下列后缀标记:
每年每半年每季每月
后缀“D” “S” “Q” “M”
A类例子AD AS AQ AM</p>派付份额可能以固定或灵活的派付标准发售,将以后缀“-FIX#”(其中#代表固定派付份额
的预设固定年化比率)或“-FLX”表示。投资者应参阅以下“固定派付份额”和“灵活派付
份额”,以进一步了解详情。
固定派付份额
子基金可发售进行固定派付的份额。投资者应注意:
?固定派付份额按其资产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的预设固定比率以预设频率进行派付。投
资于固定派付份额并非是储蓄账户或支付定息投资的替代选择。预设固定比率并不能反
映有关子基金的实际或预期收益或表现。
?因此,固定派付份额预期将从资本收益和/或资本中进行支付,并可能长期或持续以该
等方式支付。从资本中支付代表提取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初始投资
款项在长期内受到严重侵蚀。长远来看,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可能几乎或甚至完全被耗
尽。
?固定派付类别不分配固定金额,当相关固定派付类别的资产净值为高时,不变的派付比
率会导致较高的绝对派付金额,当相关固定派付类别的资产净值为低时,则将导致较低
的绝对派付金额。
?正数派付并不意味有正回报。即使子基金未能获取收益且遭受资本损失,仍会进行派
付。这将导致份额类别价值的下跌速度比没有作出固定派付的情况下更快。派付比率和
支付频率是预先设定的且管理人对其不具有持续的酌情决定权。派付仅会在子基金的交
易日公布。如果预定派付日期为预期之外的子基金的非交易日(根据“暂停计算资产净
值”一节的规定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则该等派付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下表列示了说明性的示例类别并说明如何确定相应的派付金额:
后缀频率派付金额
为作说明用途,下文以A类所示的设定水平仅供参考,并可能设
份额显示可能具有的各个定其他金额
派付频率。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5”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例子:
金额)中派付5%。
AD类-FIX5每年
将年化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AS类-FIX5每半年
定期比率。
AQ类-FIX5每季例如:就每月派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将为5%/12=0.417%AM类-FIX5每月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7”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例子:
金额)中派付7%。
AD类-FIX7每年
将年化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AS类-FIX7每半年定期比率。
AQ类-FIX7每季例如:就每月派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将为7%/12=0.583%AM类-FIX7每月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9”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类别
金额)中派付9%。
为澳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
例子:将年化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定期比率。
AD类-FIX5H-澳元每年
例如:就每月派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AS类-FIX5H-澳元每半年
将为9%/12=0.75%
AQ类-FIX5H-澳元每季度
AM类-FIX5H-澳元每月
灵活派付份额
子基金可发售进行灵活派付的份额。该等份额通过以下列示的计算方法确定派付金额:
示例类别计算方法
计算派付金额的一般方法载于下文。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
时更改或修改任何计算方法。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示例类该份额类别将参考以下各项宣布派付:(i)归属于份额类别的
别为A类份额相关子基金有关投资组合的长期预期收益及净资本收益(已
变现及未变现)(“预期回报”);及(ii)(仅就货币对冲份额类
AD类-FLX
别而言)预估利差(可能是正数或负数),利差是根据子基金的
AS类-FLX
基础货币和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利率差额得出。负利
差将导致派付数额减少并可能不进行派付。AQ类-FLX
AM类-FLX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示例类管理人将至少每年审阅派付比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别为澳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随时调整派付比率,以反映预期回报的变化。
类别
派付可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及在未扣除税项的情况下作
AD类-FLXH-澳元出。
AS类-FLXH-澳元重要资料:
AQ类-FLXH-澳元该份额类别有意从净资本收益(已变现及未变现)中进行派
付。此外,该份额类别将通过以下方式从资本中(或实际上
AM类-FLXH-澳元
从资本中)进行支付:
i费用、开支和税项从资本扣除;
ii短期至中期市场周期导致表现暂时低于预期回报(此处
为长期预测)。就此而言,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期短于预
期回报期,则可能导致其在该等期间变现其投资,因而
导致其投资的价格回报同时受到(a)回报低于预期回报及
(b)因(i)和(ii)项产生的资本减损的影响;及
iii实际长期表现低于预期回报。
因此,该份额类别可能长期或持续从资本中作出派付。从资
本中支付代表提取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这可能导致投资者
初始投资款项在长期内受到严重减损。长远来看,投资者
初始投资款项可能几乎或甚至完全被耗尽。
这些份额类别仅通过若干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仅供符合
管理人决定的资格条件的若干投资者认购/申购。
*“费用和开支”指“收费和开支”一节内“经常性开支”分节所述的费用和开支。
尽管有前述规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不时确定任何子基金任何灵活派付份额的派
付金额及派付周期。管理人亦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派付周期不进行派付,不保证作出固
定的派付。
派付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派付份额预期将从资本收益和/或资本中进行派付。因此,派付可能影
响份额持有人的税务状况,故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寻求适当的税务意见,投资者
应注意,从资本中作出派付代表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
本收益。投资者应注意该等派付的影响并留意“一般风险”一节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过去
12个月该等类别的最近一期派付的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
4
值)(如有)可向管理人索取,并载于网站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派付金额将于有关子基金各固定派付份额的交易日定期宣布。宣布日亦为除权日,即本日申
购的份额将不会获得即将作出的派付。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宣布日通常为每月、每
季、每半年、每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期日历年的确切日期载于网站
5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如果预定派付日期为预期之外的子基金的非交易日(根
据“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的规定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则该等派付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
就份额类别宣布的派付(如有)应按照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即宣布日前的
营业日)持有的份额数目的比例,在该等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派付(如有)将仅以相关份额类
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所有的派付将以现金支付,并且份额持有人无权选择将派付自动重新投资于子基金。根据
“份额转换”一节,不再希望收取派付款项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考虑将其份额转换至其他类
别,例如相同子基金的资本累积类别。
与派付有关的汇款的费用和其他开支与税项,将由相关投资者承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
务”一节中“向份额持有人支付”分节。
派付将通常在宣布日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
4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5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倘若派付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需要),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
影响的投资者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合并派付类别份额
如果派付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低于以其类别货币计价的初始认购价/申购价的50%,而管理
人认为合并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该
等份额,即将若干数目的份额合并为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份额。
这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目减少,以及在对决议进行表决时,份额持有人将拥有较少的
可表决数。投资者应参阅“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一节,以进一步了解有关表决的详
情。
在进行任何份额合并前,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类别货币
各类别将具有一种类别货币,可能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有所不同。就非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见下文)而言,计价货币将用连字符号“-”和货币缩写作为标记,将加在表示类别属于累
积份额、派息份额或派付份额的后缀之后。
例子:
AC类-美元
AD类-港元
AM1类-英镑
AQ2类-欧元
AM类-FLX-澳元
AM类-FIX7-加元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在各子基金内,个别的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可予发行。两类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均旨在将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
响降至最低。
子基金是否会提供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视子基金的相关资
产的潜在货币风险和目标而定(如下文所述)。投资者应注意,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可能不时委
任的这些第三方)管理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独立于投资顾问寻求在子基金层面执行以管理各子
基金内的货币风险的各种策略。
货币汇率的变动可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应确保其完全了解投资于投资组合货
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与投资于这些既非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也非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份额类别之间的差异。
并不建议其本地货币有别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投资者投资于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如果投资者选择将其本地货币兑换成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随后投资于该货币
对冲份额类别,则投资者应知悉,他们有可能因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本地货币之
间汇率波动而承受更高的货币风险,并且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不保证或担保管理人(或管理人可能不时委任的第三方)将能够随时或完全成功地就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实施被动式货币对冲。此外,投资者应注意,有可能因不能控制的因素,例如投资
者交易活动、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的波动和/或货币波动而导致出现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对冲
不足或过度对冲的情况。
货币对冲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盈亏,应计入和于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中
反映。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对冲时将不考虑对冲目标货币是否正贬值或升值。
投资者应参阅“对冲风险”一节。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和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按下文所述识别: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后缀为“H”之后加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所后缀为“O”之后加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所
对冲的货币的国际标准缩写。对冲的货币的国际标准缩写。
例子:ACH类-欧元例子:ACO类-欧元
指A类、资本累积、欧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指A类、资本累积、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
份额类别。类别。
认购/申购和赎回仅以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
结算。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子基金在以下情况提供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i.如果相关投资组合将包括全部或几乎全部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和/或相关
资产组合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完全或几乎完全对冲);或
ii.如果相关资产是以有别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货币(或多种货币)计价,期望获得以这
些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如果子基金可能有(或将会有)重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以并非子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的资
产,则子基金会提供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视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而定,这些长时间
或暂时性的投资实际上不一定重大。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寻求提供以其类别货币计算的回报,与具有与子基金基础货币相同的
类别货币的份额类别的回报一致。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包括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
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以及交易成本,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子基金基础货币的汇率变动的影
响,而非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投机性货币持仓,这些持仓可能波动,并可能对
投资者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举例说明,以新兴市场本地债券子基金(投资于以新兴市场货币计价的资产,并以美元为基
础货币运作)的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为例,当将对冲的回报为美元回报,管理人(或管
理人不时委任的这些第三方)将于以欧元认购/申购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后,将欧元兑
换成美元,同时订立美元/欧元货币远期交易,以就基础货币做出对冲投资敞口。这意味此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相对美元的变动影
响,而非相关投资组合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相对欧元的变动影响。并不保证相关投资组合货
币相对子基金基础货币的价值会上升,而且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货币走势,可能少于投资于
非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可能获得的回报。
B节:投资管理
投资目标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
基金限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可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其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a.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b.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c.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1(b)及3.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与
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品:
(A)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其金融衍生品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第1(a)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基金限制”一节第5.2(g)及(h)款所述的情况。
(b)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及3.4(c)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
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近
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b)及1(c)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
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第1(b)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基金限制”一节第5.2(g)及(h)款所述的情况。
(c)子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一个或多个的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上限:
(i)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
金;或
(ii)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
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责任
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会对子基金造成沉重的负
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1(c)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
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子基金连同其他子基金合计持有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超过该普通股的
10%;
(e)子基金所投资的未于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
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5%;
(f)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至少六个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
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即使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是由相同机构发
行,但以不同的条款(就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的身份或其他方面)发行,将被视
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子基金若投资于相关基金,而该等相关基金是并非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
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子基金于该等相关基金投资的
价值合计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及
(ii)子基金所投资的属于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
或属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每只相关基金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30%,除非相关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相关基金的名称及主
要投资详情已于本基金说明书中披露,
但是:
(A)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标
的相关基金;
(B)若相关基金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
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相关基金(《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品净敞口不
超过其资产净值总额100%的合资格计划及符合《守则》第7章“在其他计划的投
资”下注释规定、遵守本“基金限制”第1(g)(i)和(ii)款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C)相关基金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如相关基金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则就相关基金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管理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E)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相关基金或其管理公司所
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相关基金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
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b)、(d)及(e)款下的
各项要求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于相关基金的投资;
(bb)就本第1(g)款而言及受限于本第1(g)款的规定,交易所交易基金被当作及视为集
合投资计划;并且子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应受限于本“基金限制”一节
第1(e)款;
(cc)第1(a)、(b)及(d)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而第1(e)及(g)(i)款
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s作出的
投资;及
(dd)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品,就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b)及(c)及(f)
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合并计
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8.6(e)条下的规定。
2.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
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和REITs的权益);
(c)进行卖空,除非(i)有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ii)将予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及(iii)
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证券卖空;
(e)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e)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或因与
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有关而进行借款、承担责任、做出担保、进行背书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或或然地承担法律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守则》所列规定的逆回
购交易不受限于本第2(e)款所列限制;
(f)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
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
资额;
(g)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
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合计拥有
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h)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能以子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并未分开存放,以
应付为本“基金限制”一节第3.5和3.6款的目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产生的未来
或者或有付款承诺。
3.衍生品限制
3.1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品。就本第3.1款而言,如金融衍生品符合下列所
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该等金融衍生品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置对
冲持仓,以便有关子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品,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品
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品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限制”一节第6(b)款列明的数
额,但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引允许或香港证监会
不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只要根据第3.1款为对冲目的
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品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品敞口,该等金融衍生
品的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3.2款所述的限额。衍生品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
证监会发布的要求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3.3除第3.2及3.4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但该等金融衍生品底层资
产连同子基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
(b)、(c)、(f)、(g)(i)及(ii)款、第1(g)款但书(A)至(C)及第2(b)款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
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4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并
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底层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
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
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
接受的其他实体;
(c)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及(b)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但
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
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品
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金融衍生品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品发行人的受托人
(或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估值代理人)(“估值代理人”)通过不时可能制定的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管理人认为,子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
将金融衍生品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估
值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品的估值结
果。
3.5子基金应在任何时候能够履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
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子基金的有
关金融衍生品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偿付。就本第3.5款而言,用于偿付子基金在金融
衍生品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
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以及
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6除第3.5款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应按以下方式确保该交易得以偿付:
(a)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都
应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子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管理人如认为底层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进
行偿付,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转换为底层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
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
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7本“基金限制”一节第3.1至3.6款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品。就本基金说
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品”是指嵌入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品。
4.证券融资交易限制及政策
4.1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且所涉及的风险已得到妥善缓解及处理,此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
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和监督的金融机构。
4.2如“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中披露,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交易,但须遵守子基
金投资政策中披露的最高限额。在证券借贷交易中,子基金以约定的费用将其证券
借给证券借入对手方,但该对手方须承诺其将于未来指定日期或当相关子基金要求
时归还等值证券。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的资产类别包括权益性证券、固定收益证券、
集合投资计划及货币市场工具。
预期子基金保留对借出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包括表决权及获得利息或其他分配的权
利,并将一般有权重新获得借出证券的登记所有权以行使该等实益权利。
4.3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敞口。
4.4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报酬)后,应退还给有关子基金。该等直接及间接开支
应包括应向相关子基金不时委任的证券借贷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及开支以及亦就管理
人的监督工作支付的费用及开支。目前,就证券借贷交易而言,证券借贷代理人可
就其与证券借贷交易相关的服务而从证券借贷交易总收益中收取15%,管理人可从
证券借贷交易总收益中收取最多10%作为其就证券借贷交易进行的监督工作的报酬。
证券借贷交易总收益的其余部分由参与证券借贷交易的相关子基金收取。就子基金
委任的证券借贷代理人可能是管理人、投资顾问或次投资顾问的关联方,而其费用
及开支将按一般商业费率计算,并由委任相关方的有关子基金承担。
该等交易产生的收益的信息,连同向其支付与该等交易有关的直接及间接运营成本
及费用的实体,应于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等实体可包括管
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方。
4.5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包含子基金有权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或全
额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时,子基金方会订立该等证券
融资交易。
5.对手方政策及担保物政策
5.1对手方政策
当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时,管理人具有对手方挑选政策和控制
措施,以管理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其中包括特定法律实体的基本信用情况(例如所有
权结构、财务实力)和商业信誉以及拟进行交易活动的性质和结构、对手方的外部信
用评级、相关对手方受到的监管监督、对手方所在国家,以及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对手方将为具有法人地位、一般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也可能位于该等司法管
辖区以外)的实体。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对手方将为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交
易的对手方将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和监督的金融机构。
对手方的信用评级至少须为Baa1级或BBB+级或同等评级,或必须是管理人认为实际
评级为Baa1级或BBB+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同等
评级。或者,如果管理人就因对手方未履行义务产生的损失,获得具有和保持Baa1
级或BBB+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同等评级的实体
的赔偿或保证,将可以接受未获评级的对手方。
场外衍生品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将始终受到经核准的汇丰集团标准文件的规管,例
如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双边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ISDA”)和随附信用
担保附件(“CSA”)(其中约定担保物将构成交易的一部分)。
5.2担保物政策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和全权次投资顾问(如有)有权管理子基金资产的投资
和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担保物安排的条款,就已订立的安排向管理人提供适
当建议,从而就已执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管理对手方风险。管
理人、投资顾问和全权次投资顾问(如有)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和专业法
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可收取非现金担保物或现金担保。然而,下列条件
适用于子基金收取的作为担保物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担保的再投资):
1)性质:担保物可包括现金担保和非现金担保物。现金担保可包括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非现金担保物可包括货币市场工具、政府或公司债券,不论长期/短期债
券或是否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上市或交易。
担保物不得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品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
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证
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2)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有高信用质量(即至少A3级或A-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级
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同等评级。如果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
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管理人合理相信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的程度,
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实际措施,要求对手方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替换该担保物。
3)流动性:收取现金以外的任何担保物,应具备高流动性和在受监管市场或定价
透明的多边交易设施买卖,因此有关担保物可以按接近出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
迅速出售。
4)估值:担保物每日由一独立于交易对手方的实体根据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5)估值折扣政策:担保物适用于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将考虑资产的特点(例如信
贷情况或价格波动性)做出估值折扣。子基金不会接受高价格波动性的资产作为
担保物,除非已做出适当审慎的估值折扣。管理人将持续审阅估值折扣情况,
确保有关资产就担保物质量、流动性和价格波动性而言仍然是合资格的担保
物。
6)相关性: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由独立于对手方,预期与对手方的表现不具有
高度的相关性以至于损害担保物有效性的实体发行。
7)多元化:担保物必须足够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敞口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体和/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的风险敞口根据本“基金
限制”分节所列明单一实体和/或同一个集团内实体的相关风险敞口限制进行监
控。
8)担保物的再投资:非现金担保物将不会出售、再投资或质押。现金担保可以再
投资。根据“基金限制”一节所列明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再投资的现金担
保须保持足够的多元化,并遵守《守则》第8.2(f)和8.2(n)条的规定。
再投资的现金担保仅可作为短期存款存放,投资于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和根据
《守则》第8.2节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
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本“基金限制”一节所列明适用
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
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
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管理人将考虑有关货
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情况,以及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此外,当所收取的
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
易。
9)产权负担和强制执行:担保物不得受限于先前的产权负担,而担保物(须进行任
何扣除或抵销,如有)能够被管理人/子基金随时全面执行,而无须向对手方进一
步追索。
10)担保物的保管: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应由受
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若并无所有权转让,则此项规定不适用,在此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根据《守则》附录E的规
定,有关各子基金所持有的担保物的说明将于其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有绝对酌情权
使用该等资产。并非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提供的任何资产须由受托人或相
关人士持有。
6.借款和杠杆限制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a)现金借款
如就子基金借款将导致根据信托契约为相关子基金做出的所有借款当时的本金数额超过
相当于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10%的金额,则不得就子基金借款,但背对背贷款不被视为
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守则》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不属于本段所指
的借款,不受限于本段所列限制。
在管理人指示下,受托人将有权为担保当中的任何借款以及利息和开支,以任何方式抵
押或质押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
b)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子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实现杠杆化,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的预期最高杠杆水
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品净敞口)为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
在计算衍生品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层面产生增量杠杆
的衍生品会转换为其底层资产的等值头寸。衍生品净敞口须根据香港证监会可不时更新
的规定和指引进行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和/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该预期水平。
7.子基金特定限制
有关子基金特定的额外限制可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披露。
8.违反
如果有违反上文载述的任何限制,管理人应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以纠正有关违反行为作为首要目标。
流动性风险管理
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旨在让其可识别、监察、管理和减轻子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并确保各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赎回申请的义务。该项政策连同
已有的治理框架和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也寻求在巨额赎回或申购的情况下,让份额持
有人获得公平待遇,并保障余下或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考虑到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交易频率、相关资产的流动性(且
不论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定价)和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相关子基金所持投资的概况,旨在确保这些投资根据“份
额交易”一节下“赎回”分节所述的赎回政策属于恰当,并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其赎回申请
的义务。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管理人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为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详情。
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职能,并负责根据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特殊问题将提交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处理,并会将所采取的适当行动妥善记录。
管理人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工具来管理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可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该子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为相关
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须受标题“赎回限制”下的条件所限制);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申请超过管理人所确定的水平时,如果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要求受托人调整申购价/赎回价,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
尤其是但不限于买卖差价、经纪佣金、税项和政府收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防止摊
薄”一节);和/或
?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于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暂停办理份额赎
回和/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由本基金或子基金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原则执行并且符合相
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尤其是,子基金与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
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以当事人身份进行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下进
行。所有这些交易将于本基金和/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在与管理
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
时,管理人必须确保:
?这些交易按公平磋商的条款进行;
?在挑选这些经纪商或交易商时必须谨慎行事,并确保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在有关情况
下具有适当资格;
?交易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就某项相同规模
和性质的交易按当时市场费率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监控这些交易以确保遵守其责任;和
?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所收到的佣金和其他可计量利益的总额,应在本
基金和/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
本基金和/或子基金将一般按通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支付经纪费。本基金和/或子基金的
交易可通过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人和其关联方均不会就本基金和/或子基金的交易向
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
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可就向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
问(如有)或其任何关联方提供明显有益于份额持有人的物品和服务而订立非金钱佣金安排,
但(i)有关经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以及为本基金和/或子基金执行交易
时须符合最佳执行准则,(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和/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定期
作出披露,说明管理人收取非金钱佣金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
并且(iii)非金钱佣金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要求(例如上一段所述的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参与佣金分享安
排(“佣金分享安排”)计划,据此,管理人可通过同意将一部分合资格佣金拨入可用作支付
研究开支的资金池的经纪商进行交易,佣金分享安排计划允许管理人使用一部分客户经纪佣
金来获取研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从而使份额持有人受益。当管理人通过佣金分享安排计划
使用客户经纪佣金取得研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时,管理人将从中受益,因为其无需制作或支
付研究、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因此,管理人有动机基于其获取研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自身
利益(而非基于客户获得最有利于交易执行的利益)来选择或推荐参与佣金分享安排计划的经
纪商。
为免生疑问(和在不损害前文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
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表现计算)、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有关上述物品和服务的电脑
硬软件、结算和托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的刊物,可以被视为有益于份额持有人的物品和服
务。该等物品及服务不可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
场所、会员费、雇员薪酬或直接支付。
C节:投资于子基金
估值和价格
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就不同投资类别的估值而言,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任何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的价值应参照管理人认为是最后交易价的价格计
算,或如果无最后交易价,则倘若管理人认为在该情况下能够为该项投资提供公平的价
值标准时,参照该项投资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证券市场的最近可得市场交易卖出价
与最近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位数计算;
(b)任何并非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的价值应为信托契约所载该项投资的
初始价值或根据信托契约进行的最近重新估值所评估的该项投资的价值;
(c)现金、存款和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但管理人认为须做出调整以
反映其价值的除外;和
(d)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
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
未能提供)该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公布买入价与其最后公布卖出价(不包括
该卖出价所包含的任何认购费/申购费)的平均数。
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是按子基金资产减负债计算。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方法以更公
平地反映有关投资的价值。
份额价格
于任何估值时间,应归属于子基金某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应确定如下:
(a)计算子基金当时的资产净值不包括指定应归属于该子基金任何特定份额类别的任何资
产或负债;
(b)根据紧接相关估值时间前各该类别的各自资产净值,将计算得出的款项在该子基金相
关的份额类别之间摊分;和
(c)减去指定应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负债和加上指定应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
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并按受托人和管理人所同意的汇率兑换为相关
类别货币。
各份额类别于任何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赎回价(须受下文“防止摊薄”一节所载规定的限
制)将根据该份额类别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数
目计算。计算所得申购价/赎回价将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以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保留)。
B类份额仅可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行及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该
等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详情将载于相关子基金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内。
防止摊薄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申请超过预设水平时,如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
人可要求受托人暂时调整申购价/赎回价(“摆动定价”),以降低因申购/赎回份额产生的交
易成本的影响,尤其是但不限于买卖差价、经纪佣金、税项和政府收费。管理费和受托人费
用将继续按相关子基金的未经调整资产净值计算。
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意味着如果在特定交易日,净申购(赎回)申请超过预设水平,则将上调(下
调)资产净值以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该交易日的所有交易将采用经调整的资产净值。若上
调(下调)申购价/赎回价,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将须就每份额支付更多(收取更少)款项。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管理人预期不会做出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
如当监管机构或税务机构向子基金征收高于正常税率的税项或收费时,或在金融危机导致市
场利差扩大的情况下,摆动定价调整幅度可能会明显较高。
价格公布
向香港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各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刊登于网站
6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各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可向管理人查询。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a)子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证券市场停市、交易受限制或暂停交易,或
管理人通常用作确定投资价格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b)基于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在咨询
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子基金投资的价格;或(c)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存在某些情
况令变现子基金的投资不合理可行;或(d)在赎回子基金的投资或就子基金的投资付款,或
申购或赎回份额时将会或可能需要的资金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无法按正常汇率从速进行。暂停在宣布后立即生效,且暂停后不会确定该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直至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但在任何情况下,暂停须在(i)导致暂停的情况不复存在,和
(ii)不存在其他需暂停的情况的首个营业日后一天予以终止。当管理人宣布暂停,应在宣布
暂停后立即且在有关暂停期间最少每月一次在管理人的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刊登通知。
6请注意香港证监会并未审阅此网站。
防止择时交易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保障机制
本基金和子基金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与择时交易行为有关的投资,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
全体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择时交易指个别人士或公司或一组个别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和/或确定资产净值
的方法的缺陷或不足之处,根据预先决定的市场指标买卖或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
为。进行择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交易较为频繁或交易
量较大的个别人士或一组个别人士。进行择时交易的人士可能扰乱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增加
费用和对所有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管理人保留权利拒绝接受其认为是进行择时交易的投资者的份额转换和/或申购申
请。
份额交易
认购/申购
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的份额可在募集期进行发售。如适用募集期,有关募集期的规定应在相
关附录中列明。在该等募集期后,申购申请将于每一交易日处理。
为了认购/申购申请获得处理,相关认购/申购申请必须以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的方式接收,
并应按照下文载列的申请和付款程序。
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可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人不时确定的这些方式(包括电子方式)连同所
需信息和相关文件提交。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申请表格,则
须自行承担表格模煳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
收到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这些申
请模煳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
任何的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
的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份额持有人可申请的任何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的最低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类别的说
明”一节下详列的最低持有额。份额持有人对相同份额类别的任何追加认购/申购,必须达
到或超过“类别的说明”一节下详列的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
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低于最低持有额或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金额。
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份额认购/申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接收的认购/申
购款项将不会计算利息。如果管理人拒绝申请,认购/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以电汇方式转
账至款项划出的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和开支由申请人承担),或以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这些其
他方式将款项退还申请人。
每位申请被接受的申请人,将会获得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
所有持有份额将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名列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为凭证。因此,份额持有人应知悉确保管理人知晓登记信息的任何变动的重要性。
本基金将发行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另行确定)的零碎份额。代表较
小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子基金保留。
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4位联名份额持有人。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认购/申购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
出的申请除外。
截止时间
在募集期(如适用)内,认购申请应通过申请表格并按照申请表格上的指示做出,且该表格应
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募集期最后一天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
前接收。
募集期结束后或在不适用募集期的情况下,申购申请应通过申请表格并按照申请表格上的指
示做出,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理,则该表格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
(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申购申请将于下一个
交易日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专为销售子基金而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购申请。不同销售机构有可
能设有不同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该等销售机构联络,以了解详情。该等销售机构亦有权
酌情决定哪些子基金及/或份额类别可供投资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以及相关销售
机构是否可在恶劣天气情况持续的交易日接受有关认购/申购申请。投资者应留意有关销售
机构的安排。
价格
类别份额将于适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标题为“份额价格”一节所载方式计算的申购价发行。
投资者将于适用交易日支付该等份额的申购价。发行份额时可能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的详情
进一步载列于标题为“收费和开支”一节。
结算
在募集期(如适用)内,为现金发行的份额的付款和已结清的认购款项应在募集期最后一天下
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收到。管理人有权酌情接受募集期结束
后收到的认购款项。如果在上述时间或管理人确定并通知相关申请人的时间内未能收到已结
清的款项,则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在募集期结束后或在不适用募集期的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为现金发行的份额
的付款和已结清的申购款项应在提交申购申请后即时收到。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款项未能在
有关交易日(或管理人决定并通知有关申请人的其他时间)后4个营业日内结清,则管理人保
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在注销后,相关份额将被视为从未发行,因此申请人将无权就此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
的授权代表提出索赔,但不得因注销这些份额而重新进行对子基金之前的估值或否定先前估
值。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和受托人将有权向相关申请人收取(并为子基金保留)注销费用,
以作为处理申请时涉及的行政费用,并要求申请人为子基金就各注销份额向受托人支付该份
额的申购价超过于注销之日的赎回价(犹如这些份额已被赎回)的金额(如有)及其利息,直至
受托人接收所支付的款项为止。
认购/申购款项一般应以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载
明,否则在受托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下,可能接受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认购/申购款
项支付,但须受限于适用的外汇限制。这些认购/申购款项将转换为类别货币,而所有银行
收费和其他转换费用将在对份额做出投资前从申请款项中扣除。货币转换将须受相关货币的
供应量所限。上述货币转换将在收到认购/申购款项时由受托人及时执行。管理人、受托人
或他们各自的授权代表不就这些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任何份额持
有人承担责任。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来自以认购/申购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所有款项均可以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至申请表格载明的相关账户。投资者应注意,与通
过电汇支付款项相比,以支票付款(如适用)有可能较迟确认收到有关款项。任何将申请款项
汇入子基金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第1类受规管
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认购/申购限制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并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不发出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接受本基
金、子基金或类别的新申购申请。然而,即使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不接受新申购申请,份
额持有人仍可按下文所述程序继续赎回他们持有的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份额。此外,根据
管理人的酌情决定,在无须给予现有份额持有人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本已不接受新申购
申请的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可重新开始接受新的申购申请。
此外,份额不得在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发行(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可不时安排发行份额,以换取相关子基金的账户中归属于受托人名
下投资项目形式的实物对价。
赎回
赎回申请将于每一交易日处理。
为了赎回申请获得处理,相关赎回申请表格(可从管理人取得)必须以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的
方式接收,并应遵守下文载列的赎回程序。
赎回申请可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人不时确定的这些方式(包括电子方式)连同所需信息和相关
文件提交。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赎回表格,则须自行承担赎
回表格模煳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收到赎回
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这些申请模
煳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
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的传
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份额持有人可要求任何子基金任何类别的部分赎回份额最低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最低部分赎
回金额(按“类别的说明”一节所详述)。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
少于最低部分赎回金额的部分赎回。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于“类别的
说明”一节下详述),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
作出。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赎回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出的
赎回申请除外。
截止时间
赎回申请应通过赎回申请表格并按照赎回申请表格上的指示做出,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
理,则该表格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
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专为销售子基金而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不同的销售机构可能设有
不同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该等销售机构联络,以了解详情。该等销售机构亦可酌情决定
其是否可在恶劣天气情况持续的交易日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应留意有关销售机构的安排。
价格
类别份额将于适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标题为“份额价格”一节所载方式计算的赎回价赎回。
目前并无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结算
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给任何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直至(a)受托人收到书面赎回申请,(b)
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并满足受托人的要求,和(c)受托人收到所
有核实身份和资金来源所需要的文件。赎回款项只会支付给申请有关赎回的已登记的份额持
有人,将不会向第三方支付。请同时参阅标题为“反洗钱规定及制裁法律”一节。
收到填妥的所有文件后,赎回款项一般会在相关交易日后七个交易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电
汇,或管理人可能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自收到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至支付赎回款项之时
的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一个日历月,除非做出重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
汇管制)所限制,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在该情况下,经延长的赎回款项付
款时段将反映根据有关市场的特殊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赎回款项将以拟被赎回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在受托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并受限
于适用的外汇限制,可为有意赎回份额并取得以其他主要货币计价付款的份额持有人做出安
排。如款项将以被赎回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货币转换成本将须由份额持有人支
付,并将自支付给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一旦发出赎回申请,在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限制
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在任何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暂停赎回份额和/或延
迟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不论是向管理
人出售或注销份额)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为该子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10%。在此情形
下,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相关交易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
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其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
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
相同限额限制。如按此规定顺延赎回申请,管理人须于该交易日后七天内通知有关份额持有
人。如因行使此权力而未予执行的赎回申请的任何部分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和随后的所有交易
日获得优先赎回(管理人就此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
份额转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除非任何相关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
人决定的其他方式(包括电子方式)通知管理人或受托人,将其于子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全部或
部分份额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不论是相同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但子基金或其他子
基金的该类别须处于开放,可进行新的申购及转换。转换须受管理人可不时施加的限制所约
束(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要求和投资者资格要求(于“类别的说明”一
节下详述))。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则须自行承担
通知模煳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份额持有人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是否已收到
有关通知。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这些通
知模煳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
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
的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转换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出的
通知除外。
若干类别的份额只可供子基金管理人酌情选定的投资者及中介机构申购。申购申请人在提出
转换申请前,应联络相关中介机构或管理人。当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投资者也需要遵循
中介机构的条款。
截止时间
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理,则转换申请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
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转换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
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专为销售子基金而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交转换申请。不同的销售机构可能设有
不同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该等销售机构联络,以了解详情。该等销售机构亦可酌情决定
其是否可在恶劣天气情况持续的交易日接受转换申请。投资者应留意有关销售机构的安排。
转换比率
在任何交易日将于任何类别(“现有类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新类
别”)的比率将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E×R×F-SF)
N=
S
在上述公式中:
N=将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目;
E=将转换的现有类别的份额数目;
F=管理人为相关交易日确定的代表现有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和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
间的有效汇率的货币换算率,;
R=现有类别于相关交易日进行转出的赎回价;
S=新类别于交易日进行转入的申购价;及
SF=转换费(见标题为“收费和开支”一节载述)。
如转换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低于任何相关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额,则不得进行转换。
结算
投资者应注意,转换份额时基于各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和在不同子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款项汇款
所需的时间。投资被转入新类别的日子可能迟于投资被转换出现有类别或发出转换申请的日
子。
份额转让
份额转让须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或如属于法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
或由他们加盖印章)常见形式的书面文书进行。在受让人的名称就所转让的份额载入份额持
有人名册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反洗钱规定及制裁法律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受托人和其各自的授权
代表)须根据于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公共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事,其中包括与防
止洗钱活动、恐怖融资和向可能被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和其他服务相关的法律、
规定和要求。本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可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
定,根据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这些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截查或调查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任何本基金的服
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系统收发的任何付款信息和其他信息或通信;进一步咨
询可能是被制裁人士或实体的名称事实上是否指该人士或实体。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无须对任何人士因下列情况而遭受的损失(不论
是直接或间接,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权益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a)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延迟或无法处理任何这些付款信
息或其他信息或通信,或履行有关其任何账户或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服务的任何责任或
其他义务,而所有或部分原因是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
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定,根据所有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
行动;或
(b)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根据本节行使的任何权利。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行动可能妨碍或
延迟若干信息处理程序。因此,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不保证,当根据
本节采取任何行动期间,于其系统内所取得任何属于这些行动处理对象的付款信息或其他信
息和通信于取得时为准确、现行或最新的信息。
本基金已采用汇丰集团环球制裁政策。根据该政策及为遵守所有适用的制裁法律及任何适用
的司法管辖区内旨在防止洗钱的规定,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可
要求潜在投资者提供证据,以核对其身份和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因此,管理人、受托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保留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这些信息的权利,以便核
实潜在投资者的身份和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如潜在投资者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作核实之用,管理人、受托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接受任何认购/申购申请,而在该情况下,所收到
的任何款项将不计任何利息退还至原先扣款的账户。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
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人、受
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处理任何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管
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无须就任何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视情
况而定)因被拒绝任何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或延迟认购/申购或支付赎回款项而遭受的任何损
失而向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承担责任。
收费和开支
在适用情况下,就子基金和其份额类别(如适用)的投资管理、收益分配和所需运营服务产生
收费和开支。
收费和开支分为三种:
1.认购费/申购费和转换费
2.经常性开支
3.其他收费
认购费/申购费和转换费
管理人(或其认可的销售机构)有权从认购金额/申购金额中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并根据净认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即认购金额/申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申购费)发行份额。管理人现时收取以
下认购费/申购费:
子基金类型占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股票基金不超过4.50%
适用于:
?汇丰中国动力基金
?汇丰中国增长基金
债券基金不超过3.00%
适用于: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多元资产基金不超过3.00%
?适用于:无
根据信托契约,认购费/申购费的比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价/申购价的6%(包括认购费/申购
费)(相当于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6%)。
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认购费/申购费,并已与其认可的销售机构分享认购费/申购费,而认
可的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认购费/申购费。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收取不超过新类别的申购价的2.0%的转换费(相当于转出总金额的
1.96%)。现时,转换费最高不超过转出总金额的1.0%。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转换费,并已
与其认可的销售机构分享转换费,而认可的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转换费。
经常性开支
经常性开支包括:
?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
?其他经常性开支
?投资于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
?摊销成立成本
?货币对冲操作费用
经常性开支可能随时间而变化。香港零售投资者可从相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查询目前可
供选择的类别清单和经常性开支数据(按相关产品资料概要所披露的基准计算)。
管理费
各子基金和其份额类别的现行管理费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并以占某类别
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列示。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如果调高现行管理费水平(不超过最高水平,即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2.5%(年率)),管理人
将提前三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管理人可将其作为子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的费用与任何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认购/申购子
基金的人士分享。
受托人费用
各子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并以占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的年度百分比列示。受托人费用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如果调高受托人费用现行水平(不超过最高水平,即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率)),受托
人将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此外,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和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理产生的所有垫
付开支(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补偿。
其他经常性开支
每一子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
a.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和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收款费用和开支、保
险和证券费用;
b.审计师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c.受托人就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的份额的申购价/赎回价
和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d.管理人和/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子基金的所有法律和专业费用和收费(包括法律顾问的
费用和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子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开法律程序或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
而产生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和收费(包括对从子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任或
向子基金支付的税款补偿做出同意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任
何收入、收益、开支、资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用
和收费,或使用基准的任何成本或评级机构收取的费用);
e.完全和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开支;
f.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
g.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h.为子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所取得和保持
上市和/或取得和保持子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
的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
则的费用和开支;和
i.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所产生的所
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和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和报告的所有费用(包
括审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和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
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
(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
条文所产生的开支。
投资于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
子基金持有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产生有关的成本包括其经常性开支和任何一次性成本
(如在适用规定下获准许)。
这些成本的付款将在适用规定所准许下按照各特定相关基金于其说明书阐述的付款时间表进
行。
倘若子基金于所有相关基金的总投资少于子基金进行投资的资产净值的20%,则投资于相关
基金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子基金的经常性开支数据。
摊销成立成本
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汇丰亚洲债券基金、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汇丰中国动力基金及汇
丰中国增长基金所产生的成本及开支已全部被摊销。
货币对冲操作费用
管理人将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收取与管理对冲有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
值的0.10%(年率)。这并不包括订立对冲合约时产生的交易成本。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及汇丰亚洲债券基金的AM3H类-澳元及AM3H类-欧元除外,货
币对冲操作费用并不适用于上述类别。
其他收费和开支
其他收费和开支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经常性开支数据内,但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承担。包
括:
a.所有印花税和其他征费、税项和政府收费(包括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
b.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用和开支和任
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和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
用、收费或开支(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
人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c.就持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成本,例如追加保证金、掉期交易产生的成本;和
d.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就下达交易订单所得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例如非金钱佣金或类似
安排)。
税务
下文的税务声明以本基金收到的有关司法管辖区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惯
例的意见为基础。投资者也应留意税务水平和基准可能改变,而任何税务减免的价值根据纳
税人的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份额持有人税项和份额持有人税项披露
投资者应就有关购入、持有、赎回、转换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所
导致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和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这些后果(包括投资
者可否享有税务减免和有关价值)会因应投资者的公民身份、居住、居籍或注册成立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以及个人情况而改变。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法律和惯例:
a)香港份额持有人将无须就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支付或其他收益付款,或因出售、赎回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收益而缴纳任何税项,但如果这些交易构
成在香港进行的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以及有关收益来源于香港且不属资本性
质,则可能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确定收益来源及将收益分类为收入或资本将取决于
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及情况。
b)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发行份额、赎回份额、或通过注销份额而出售或转让份额、或通过
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份额(后由管理人于其后两个月内转售该等份额)而缴纳香港印花
税。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应当按对价或市值(两者的
较高者)的0.1%缴纳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此外,除非经明确豁免,份
额转让文书目前应付5.00港元的固定税款。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
在就任何份额做出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支付前,受托人和/或管理人可根据香港或其他地区
的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适用规定、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不论在香港或香
港以外)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根据任何适用法律须要或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或其他税项、
收费或评税而做出任何这些扣除或预扣税(如有)。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和/或受托人在做出有
关扣除或预扣时应按诚信和合理的原则行事。
受托人和管理人也可从任何做出的收益分配/支付中扣除其应缴纳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
税项、收费或评税。
自动交换信息
自动交换信息(“AEOI”)是一个包括国家(或地区)与国家(或地区)之间为提高税务透明度而
互相交换信息的多份政府间协议和多边协议的术语。
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AEOI要求的意见。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
中介机构持有其份额,应确认这些中介机构是否符合AEOI。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Account Tax Compliance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规定非美国(外
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须向美国机关汇报若干投资者信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
法》第1471至1474条,如果外国金融机构不遵守FATCA,则可能就向外国金融机构做出的若
干支付征收30%的预扣税。目前,此项预扣税只适用于构成来源于美国的利息、股息和其他
类别收入(例如由美国公司支付的股息)的付款。
香港已与美国签署“版本二”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而本基金和子基金拟遵守政
府间协议的条款和当地实施的规定。
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已签署政府间协议,在香港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例
如本基金和子基金)(i)将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和(ii)将无须对向未同意账户(即其持
有人并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做出FATCA申报和披露的账户)做出的付款预扣税款或关闭
这些未同意账户(条件为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这些未同意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和子基金被视为与美国签署的版本二政府间协议项下的
“非申报政府间协议外国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管理人将担任“FATCA保荐实体”,并代
表本基金和子基金履行FATCA责任。
共同申报准则
香港的《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税务条例》”)连同其后任何立法修订为在香港实施
经合组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共同申报准则(“共同申报准则”)订立法律框架。
香港所施行的共同申报准则规定本基金和子基金须(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为“申报
金融机构”的身份;(ii)对其账户(即投资者)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这些账户是否被视为
共同申报准则所指的“应申报账户”;和(iii)向香港税务局报告这些应申报账户的若干账户
信息。广义上,共同申报准则预期香港金融机构应报告:(i)属于应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
民的个人或实体;和(ii)由属于应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的个人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
该条例,可能向香港税务局报告的投资者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地址、所在司法管辖
区、税务识别号码、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账户号码、账户结余/价值、收益分配和出售/赎回
款项,而有关信息随后与税务居住地所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
投资者同意向管理人提供任何文件或账户信息,以使管理人能够遵守根据监管要求(包括
FATCA和AEOI立法)管理人应履行的要求和义务。在管理人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特此同意
向任何当地或境外监管或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披露及报告任何税务相关信息,前提是向
该等人士或监管机关提供该等信息是确保本基金的管理人遵守其在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
AEOI立法)下的义务或为避免承担预扣税或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AEOI立法)下的其他责任
所必须的。经管理人要求,投资者特此同意从“主要持有人”或“控制人”处取得书面豁免
或同意,并且将该等同意提供给管理人,以允许管理人根据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AEOI立
法)向任何当地或境外税务机关披露及报告相关信息。“主要持有人”和“控制人”应具有
当地或境外税收法律、监管指引或政府间合作协议所界定的含义。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信
息、未能按要求就税务信息披露取得豁免或同意和/或未能按要求取得主要持有人或控制人
的豁免或同意的潜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i)管理人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遵守当地或境
外税务报告义务及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AEOI立法);(ii)管理人可以在向投资者的账户支
付的某些款项中预扣一定数额,该等数额应足以负担管理人因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陈述、
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或遭受的任何责任、成本、开支、税项、预扣款项或扣减款项;(iii)管
理人有权向适当的税务机关支付相关税款;(iv)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某些服务;及(v)管理人
有权在适用法律和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组成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强制赎回或提取有关投资者的份
额。管理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应按诚信原则基于正当理由行事。如先前提供的
税务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投资者同意通知管理人或回复管理人的任何要求。
本基金/子基金税项
香港
在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的期间内,根据现行香港法
律和惯例,预计子基金将无须就其任何认可活动缴纳香港利得税。
中国内地
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将须
就其全球应纳税收入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须按25%缴纳企业所
得税。如果本基金/子基金为非中国内地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则本基金/子
基金从中国内地证券投资而产生的中国内地来源收入,一般须在中国内地按10%预扣中国内
地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具体税务通知或相关税务条约获得豁免或减少则除外。
就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而言,管理人拟按子基金不是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内地没
有成立常设机构的方式管理子基金的事务,但此不能保证。
有关中国内地证券投资的税务披露,请参阅下文“有关子基金资产的税项”一节下“中国内
地”分节。
有关子基金资产的税项
在许多市场,子基金作为一只境外投资基金,就其在这些市场变现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所得
的投资回报,可能须缴纳这些市场有关机关对相关的收入和收益所征收的、不予退回的税
项、征税、关税或费用(通过预扣或直接评税的方式)。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子基金将根据
有关的双重征税协定和有关国家/地区的当地法律提出申报,从而降低地方征税对投资回报
的影响,并为其份额持有人取得最佳回报。这些申报将根据对这些申报有效性的理解(基于
由本基金/子基金的存托机构、外部顾问和其他来源就有关国家/地区税务机构解释和引用有
关法律条文所提供的信息)而提出。
管理人听取税务意见后可酌情决定与受托人做出安排,以就子基金的投资所涉及的潜在税务
责任做出税务准备,从而满足子基金的税务责任。
投资者应注意,任何税务准备金(如有做出)可能多于或不足以满足子基金做出投资所产生的
实际税务责任。倘若根据税务意见确信无需做出部分税务准备金,则管理人将与受托人做出
安排,把这些准备金拨回给子基金,构成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税项准备金如低
于子基金所产生或预计产生的税务负担,不足部分应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这将会对子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有关子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相关证券(如有)的税务准备金政策
的详情,请参阅本节“税务准备金-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分节。
任何税务准备金(如做出)将于扣除或回拨该准备金时在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只会
影响在扣除或回拨该准备金时子基金的份额。在扣除该准备金时已赎回的份额不会因税务准
备金不足而受到影响。同样地,这些份额和已做出赎回的份额持有人也不会因任何回拨额外
的税务准备金而得益。
视投资者认购/申购和/或赎回子基金份额时的最终税务结果而定,投资者有可能因而得益或
遭受损失。投资者应注意,如份额持有人在任何额外税务准备金被回拨前已赎回其于子基金
的份额,则份额持有人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得到已回拨给子基金的税务准备金或预扣款项的
任何部分,有关金额将于子基金的份额价值中反映。
根据于该日期的税务法律和惯例,子基金将尽合理努力寻求获得特别的税务待遇并记录税
项。如果子基金注册、推介和投资所在任何国家/地区的税务法律或惯例有任何变动,可能
影响子基金于受影响国家/地区的投资价值。尤其是,如果某特定国家/地区的立法或税务机
构对税务法律或惯例做出具有追溯效力的修改,这可能导致受影响子基金的现有份额持有人
产生亏损。本基金/子基金并不就于某特定市场持有投资的回报的税务状况提供任何保证,
也不就某特定市场或国家/地区的追溯性评税风险提供任何保证。有关风险尤其与子基金投
资于新兴市场(例如中国内地)特别相关。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应参考“新兴和发展较不成熟
市场证券风险”、“中国内地税务风险”和下文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节。
中国内地
通过投资于在中国内地或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中国A股、B股、H股、银行存款和以人民币计
价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企业和政府债券),以及等同上述的投资工具(如ELN)(“中国内地证
券”),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税项。
企业所得税
如子基金为在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居民(即境外投资者),则来自于中国内地
证券投资的中国内地来源收入一般将须被征收10%的预扣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特
别税务通知或相关税务条约获得豁免或减征的除外。
银行存款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利息须通过预扣的形式缴纳10%的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向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妥善备案,可能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减征该等税款。
固定收益投资
7 8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内地非政府债券的债务证券(包括由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境外企业
发行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中获得的利息须通过预扣的形式缴纳10%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
税,除非向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妥善备案,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降低该等税率。
2018年11月,财政部(“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财税[2018]108号文(“108号文”),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免税
期”),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公告34号,免税期已延长至2025年
12月3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发布公告第5号,以进一步延长免税期至2027
年12月31日。该等豁免不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
入。有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目前仍缺乏明确指
引,特别是于2018年11月7日前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豁
免届满后是否会延期尚不明确。
没有具体规则监管境外投资者自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产生的中国内地企业所
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解释和专业税务意见,管理人不拟就子基金因处置中国内地
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的任何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提取准备金。
鉴于有关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保留
权利,可根据有关规定的新发展和解释(听取专业税务意见后),就这些收益或收入提取企业
7从政府债券中获得的利息通常免征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政府债券仅指中国内地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或
于2009年或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8如果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在中国内地进行实际管理,则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实际管理”
指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人士、会计和资产进行整体管理和控制。
所得税准备金,并为子基金预扣有关税款,以满足子基金可能须就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
得资本收益承担的税务责任。
权益性投资
就权益性投资(例如中国A股)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已于2014年颁布通
知,以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责任:
(i)根据《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于转让中国内地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所得的收益,应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应根据税法就QFII和RQFII于2014年11月17日前取得的这些收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上述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并未设有任何机构或营业地点的QFII和RQFII或其收入与
其中国内地机构或营业地点并无实际关系的QFII和RQFI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股息须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由支付相关股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在中国内地及中国内地以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
外股)的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股息时,应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ii)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而
言: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投资者)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
的转让差价所得,应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须就中国A股的股息按10%税率缴税,有关税项将由相关上市
公司代扣并支付予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构。
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36号文”),以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36号文于2016年5月1日
生效,并正式将金融服务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继颁布36号文后,财政部及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多份补充通知,包括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及财税[2017]56号
文,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处理。于2024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法》及于2025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
生效,确立中国增值税的基本原则。针对境外投资者的具体增值税处理方式可能会不时更
改。
利息收入
根据咨询税务意见时所获得的有关税务法规及通知的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子基金来自
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公司及政府于2025年8月8日当日/之后所发行的中国内地非政府债券、境
外债券(“相关债券”)的票息,应缴纳增值税(6%)加地方附加费(如适用)。
108号文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
月发布的公告34号,免税期已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
发布公告第5号,以进一步延长免税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该等豁免不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
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有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目前仍缺乏明确指引,特别
是于2018年11月7日前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须缴纳增值税,以及增值税豁免届满后是否会延
期尚不明确。
来自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
股息或利润
来自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或利润分配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
资本收益
根据36号文,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买卖中国内地有价证券所变现的收益一般须缴纳增值
税(6%)加附加费(如适用)。36号文规定,QFII源自买卖中国内地证券的收益免征增值税。根
据财税[2016]70号文(为36号文的补充通知),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投资
银行间本币市场所变现的收益和RQFII自买卖中国内地证券所得收益将免征增值税。此外,
根据36号文及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通的税收政策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应免征增值税。
附加费(如适用)
倘若应就利息和/或资本收益支付增值税,除了须支付6%的增值税外,可能还须缴纳附加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部分地区也可能收取其他征费。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出的所有应
纳税文件的书立和领受。中国A股和B股的转让人须按0.1%(已自2023年8月28日起下调至
0.05%)支付印花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继承、赠与中国A股,按照中国内地现行税制规定
缴纳印花税。相同规则适用于通过深港通交易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此外,财税[2016]127号
文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及归还,暂免
征收印花税。
税务准备金–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在咨询专业税务意见后决定:
?子基金将就其投资于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所发行的债务证券所得利息((i)免税期内
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获得的利息及(ii)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政府债券及地方政府债券的
利息除外)提取10%的企业所得税准备金(如果未进行源泉扣缴,或并非由债券发行人
承担);
?子基金不会就来自处置或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资本收益预扣
任何款项;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子基金不会就来自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所得利息预扣
任何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子基金将不会就其对ELN的投资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的收益预扣(或将不会要求
ELN发行人预扣)任何金额作为税务准备金;
?子基金将不会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的收益预扣
任何金额作为税务准备金;和
?子基金将从相关债券投资收取的利息中按6%加附加费(如适用)提取增值税准备金,但
前提是该增值税并非由债券发行人承担(但(i)于免税期内从中国内地债券的投资获得
的利息及(ii)来源于2025年8月8日前发行的中国内地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
除外)。
管理人可根据专业税务意见酌情与受托人作出安排,不时根据相关规定的新发展和解释,更
改与子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有关的潜在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提取的税务准备金,以承担子基
金就上述任何中国内地税项、收费和征税所产生的税务责任。
中国内地的现行税务法律、规则、法规和惯例及/或有关的现行解释或理解有可能会于日后
有所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这些更改可能影响子基金的税务准备金政策和税务状况,并
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因此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就其
于子基金的投资咨询有关其中国内地税务状况的税务意见。
投资者应参阅标题为“子基金的特定风险”一节中“中国内地税务风险”的风险因素,以进
一步了解有关中国内地税务的风险披露。
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
汇丰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础货币
美元
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
子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由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主要以美元计价,并由亚洲市
场的发行人买卖或发行的投资级别、非投资级别和未获评级的债券)组成的多元化投资组
合,实现更高水平的收益和资本增值。
投资政策
子基金一般将广泛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工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金
融票据,并可持有现金存款以等待再投资机会。
为了达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将投资于高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级别和非投资级别债
券)及其他类似证券(已获评级和未获评级)。
受限于“基金限制”一节下的规定,子基金也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子基金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方案及/或债券通及/或相关规定不时准许的其他方式,将
其少于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券。为免疑义,于中国
内地市场的投资总额应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子基金可将其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
务证券)。子基金可将其最多10%的净资产投资于或有可转换证券。
子基金可将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9%进行证券借贷交易,但预计不会超过25%。
管理人不会就子基金进行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
参考表现基准
7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非投资级别企业指数(JPMorganACICorporateNonInvestmentGrade);
2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主权(仅指印尼、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和越南)指数(JP
MorganACISovereign(Indonesia,Mongolia,Pakistan,Philippines,SriLankaandVietnamonly));

10%摩根亚洲信贷指数准主权(仅指印尼、蒙古、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和越南)指数
(JP Morgan ACI Quasi Sovereign (Indonesia,Mongolia,Pakistan,Philippines,Sri Lanka and
Vietnam only))。
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
份额类别A I Z
管理费(%) 1.25 0.85 0.00
受托人费用(%) 0.07 0.07 0.07
每一类别可能产生上表未有披露的额外费用及开支。“收费和开支”一节载有进一步详情。
适用风险
?“一般风险”一节充分描述了所有风险。
?“资产类别风险”一节的“固定收益工具风险”、“衍生品风险”、“有关证券借贷
交易的风险”及“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风险”分节充分描述了所有风险。
?“子基金的特定风险”一节充分描述了以下风险:
o集中性风险
o新兴和发展较不成熟市场证券风险
o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o人民币货币风险
o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o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
o可转换债券风险
o “点心”债券风险
o城投债风险
o与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o主权债务风险
o有抵押和/或证券化产品(例如资产支持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风险
适当性
管理人认为子基金是一只“非复杂”产品。子基金可能适合能够承担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类
型,包括投资期限为中期至长期的零售投资者(取决于各投资者的个别情况而定)。
投资者应咨询子基金经授权的销售机构,以决定子基金是否适合其个别情况。在做出投资决
定前,潜在投资者应审阅本基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