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华夏精选基金-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2026年2月
?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为本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须与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 额 计价货币: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 人民币 R类美元基金份额 – 美元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 12月31日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收益分配政策: 不会宣布或作出收益分配。投资所赚取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将累积, 并将代表投资者再投资于本基金。 #全年经常性开支: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0.93%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0.93% #R类美元基金份额: 0.98% # 该数据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开支为基础, 且每年均可能不同。代表以占有关份额类别的估计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记入向相关类别收取的持续性开支。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美元基金份额及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最低投资额、最低赎回要求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R类人民币(对冲)R类美元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后续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赎回额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适用于部分赎回) 最低持有量 无 无 无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R类美元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后续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赎回额 (适用于部分赎回)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最低持有量 无 无 无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为华夏精选基金(“伞基金”)的子基金, 华夏精选基金为香港伞子型单位信托基金, 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是常规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6号文注册, 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致力于通过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投资于将由国际组织、政府、政府机关、地方机关及任何行业的公司发行或担保的固定
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工具可以是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具不同年期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可包括票
券、票据及投资级别债券(即具有由标准普尔、惠誉、穆迪或其他获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
或BBB-或以上的信用评级),以及现金存款及存单。本基金将以其少于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
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或属于高收益债券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就本基金
而言,“无评级固定收益/债务工具”即为该工具本身与其发行人均未获信用评级的工具。此外,
本基金不会将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其政府或该
国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也可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而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在合适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 (不时由香港证监会修订)的规定
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40%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或
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例如
额外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
规定-银行界)规则》发行的工具,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该等工
具可能在发生触发事件时面临被或然减记,或者被或然转换为普通股。
尽管基金管理人无意主要投资于全球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总风险
敞口,包括投资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或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
境外证券,以及境内中国内地证券(详情见下文),可能偶尔会很重大,但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60%。基金管理人预期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任何单一国家
/司法管辖区。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股、B股、在中国内地发
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城投债)(“境内人民币债券”)及适用的中国法规
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额
度投资于前述证券,也可根据外资准入制度、债券通及/或相关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途径投资于中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人民币债券本身或本基金所投资的该等境内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人,应具
有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出的AA+或以上信用评级或
由中国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本地评级机构给出的同等评级。“城投债”是由地方政府融资机构“(地
方政府融资机构”)发行并于中国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
融资机构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为地方发展、公共福利投资或基建项目筹集资金而设立的
独立法律实体。
为免存疑,本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股或B股。
在异常情况下(例如于市场极度波动时或市场情况严重不利时), 本基金可暂时持有不超过其资产净值70%的现金、现金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国库券、由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现金等价工具, 用于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 在《单位信托守则》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条款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等结构性票据), 但仅可用于对冲。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基金管理人如改变此意向, 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 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本基金最多可临时借入其总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 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支。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
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
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
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
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邹迎光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amc.com
联系人:徐子恒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网站:http://www.chinaamc.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
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
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及下述人士销售: (i) 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人士; 或 (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i) 存在下述情况的任何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 及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看来认为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人士购买基金份额可能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或规定, 包括任何纳税义务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损失, 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原本无须承担该等义务或损失; 或可能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伞基金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额外法规限制或税项约束。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类别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为:相关份额类别
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扣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
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
基金所有。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为该日的份额净值,即:相关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
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
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3.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差额部
分归本基金所有或承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6.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
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内地代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
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在正常情况下,赎
回款项通常于T+9日内(但无论如何在收到适当赎回申请后一个日历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T+10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
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
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7.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中规定的
情形;
(b)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
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c)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70%时,本基金可酌情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e)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
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9.巨额赎回
为保障内地投资者的权益,经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内赎回本基金
的份额数目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等限制将按比例
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内地投资者,均会以相同的比例
赎回基金份额,而未赎回(但原应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并享有优先
处理权,但仍须受相同的10%比例限制。倘若赎回要求因上述情况须顺延处理,基金管理人
将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10.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
行转换(“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
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由同一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且转出的基金份额
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是记录于同一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份额转换须在以同
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之间作出。
(a)转换的场所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涉及转换的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
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本基金
与转出或转入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b)转换的交易日及时间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某一特定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
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本基金下一
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同时开放
交易的某一特定交易日“(共同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
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共同交易日提出的申请。如果涉及转换
的任一基金不处于开放交易的状态(例如拟转出的基金暂停赎回或拟转入的基金暂停申
购),则份额转换申请无效。
(c)转换份额的计算
(i)转换方式
转换实行“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ii)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购补差
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收取
申购补差费;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0%。具体申购补差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根据转
出份额类别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异确定。在此情况下,转换费用应不超过转
出总金额的1%。
内地销售机构将保留转换费用归其所有或使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有权按
照相关规定调整本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进行公告。
(iii)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x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x转出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x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总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
申购补差费=总转入金额x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之差)
申购补差费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净转入金额=总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倘若向上五入份额数目,则进位
对应的金额应拨归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转
入的基金。
(d)转换数额的限制
份额转换的单笔转入金额不得低于拟转入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若单笔转入
金额低于该最低申购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
对该低于最低申购金额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份额转出后,在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中的剩余份额的价值不得低于该基金的最低持
有额。若转换申请导致所持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剩余份额的价值少于该最低持有
额的,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
一并被全部转出。
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若拟转入的基金设有单日最高申购金额,基金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对超过最高申购金额上限的转换申请予
以全部拒绝。
(e)转换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份额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份
额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内地代理人)在T+2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权拒绝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或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
换的申请。
本基金关于份额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
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办理该等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请投资者咨询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
关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
内地代理人自行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
内地代理人的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申购及赎回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T+3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行政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4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9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10日内,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10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T+10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有关风险的进一步资料, 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投资基金而非银行存款。本基金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 投资者会因此蒙受损失。无法保证可偿付本金。
2.与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非上市或交投不活跃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流
通量更低且波动较大。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可能会波动。有关证券的买卖差价可
能比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产生巨额交易及变现成本,并可能出现亏损。
?信用风险–本基金承受其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
?利率风险–投资本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在利率下跌
时上升,而当利率上升时则下跌。
?信用评级风险–评级机构所进行的信用评级受到限制,并非无论何时都能保证证券及
/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
?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低于
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证券与评级较高的债务工具相比,流动
性偏低,波动性强,信用风险大,损失本息的风险较大。
?估值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及须依靠判断,而独立的定价数据未
必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获得。有关估值如果有误,可能会影响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评级下调风险–因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或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出现变动,发行人或债
务工具的信用评级后续可能被下调。如果出现债务工具或有关债务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下调,本基金在该等证券中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出售已
被下调评级的债务工具。
?主权债务风险–投资于政府所发行或担保的主权债务证券可能须承受政治、社会及经
济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偿还到期本金及/或利息,又可
能会要求本基金参与重组该等债务。主权债务发行人如违约,本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亏
损。
3.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面临更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通常
会在某些预设触发事件发生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
的资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时)面临被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这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
控制范围。该等触发事件是复杂且难以预测的,并且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着或完
全减少。
?如果发生触发事件,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会导致整个资产类别出现潜在的
价格蔓延和波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也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和行业集中度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CoCo债”),该等证券高度复杂且具有很高的风
险。在发生触发事件时,CoCo债可能会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可能折价转换),或者可能
会被永久减记至零。CoCo债的息票支付由发行人酌情决定,且可由发行人随时以任何理
由在任何期间取消。
?本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尽管该等工具的等级通常高于次级债务,但它们
可能会在触发事件发生时被减记,并且将不再按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排序。这可能会导
致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4.短期债务工具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短期债务工具并非没有风险,而投资于本基金不同
于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或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于银行或存款公司。
由于本基金大量投资于年期短的短期债务工具,这意味本基金的投资周转率相对而言可
能较高,而因买卖短期债务工具产生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增加,从而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
5.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包括中国),该等投资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所没有的较
高风险及特定的因素,例如流通性风险、货币风险、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
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以及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
6.与中国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可能较为重大。相比具有多元化投资组合的基金,本基金的价
值可能更为波动。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风险、会计及报告准则风险、中国
法律及法规风险、受限制市场风险和中国税务改变的风险的影响。
7.与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人民币现在无法自由兑换,并受限于外汇管制。
?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并不能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基础货币
(如港币)不会贬值。
?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在本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代表同一货币,但其以不同汇率买卖。CNH
与CNY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异常情况下,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可能会导致延迟支付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收
益分配。
8.外币风险
?本基金购入的某些标的投资可能以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例如港币或人民币)计价。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变动的有利或不
利影响。
9.对冲风险
?本基金可能为对冲目的购入金融衍生工具,在市况逆转时,该等对冲可能会变得无效,
并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承受重大亏损。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十分波动的,这样可能导致亏
损超出本基金在衍生工具中的投资金额。衍生工具承受工具的对手方不履行其对本基金
的责任的风险,这可能会令本基金产生亏损。
?本基金可仅出于对冲目的投资于结构性票据。若该等工具并无活跃市场,在该等工具中
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的性质复杂。因此,该等工具存在错误定价或不恰当
估值的风险,而且可能不会一直完全追踪其计划跟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不恰
当估值可导致向对手方支付的款项增加,可能使本基金的价值遭受损失。
?该等工具也会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
产的基金比较,通过结构性票据所作的投资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被摊薄。另外,
众多结构性产品涉及嵌入式杠杆,因此相对较小的市场不利变动有可能使本基金承受超
出原先所投资金额的亏损。
10.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但本基金无
法控制该等底层基金所作的投资。投资者须注意,投资于此等底层基金涉及额外成本,包
括该等底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所收取的费用及开支。此外,不保证1)底层基金的流动性
无论何时都足以应付已提出的赎回要求;及2)将可成功地达到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及
策略。
?如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底层基金,可能会产生
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其对本基金的责任,尽力确保该等冲突可以公平地得
到解决。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
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
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70%,内
地代理人可酌情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及/或转入本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转换申请。
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
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及/或转入本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转换申请
或拒绝该等申请,确保不超过8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
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
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及转换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
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
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
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
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
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
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
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
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
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人安排的约定,促使
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
虑前述差异。
6.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 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的表现如何?
附注: 2020年5月15日起,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已变更,以澄清中国内地的重大投资和增加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弹性。基金于2020年5月15日前所达到的业绩表现是在目前不再适用的情况下达到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亦于2019年12月6日发生变更, 以移除平均投资组合久期, 并对投资于投资级别以下债券或未获评级债券作出澄清。 ? 过往的业绩表现数据并不代表未来的业绩表现。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部的投资本金。 ? 业绩表现的计算基准基于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的比较, 收益会再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I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价值在所示日历年内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业绩表现数据以美元计算, 其中包括了经常性开支, 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某一年没有显示过往业绩表现, 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的数据可用来提供业绩表现。 ? 本基金发行日期: 2018年8月28日 ? I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发行日期: 2018年8月28日 ? I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被选为最适合的份额类别代表, 因为其过往业绩表现记录的时间最长。但I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不在内地销售。 ? 有关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业绩表现的进一步信息, 请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 (http://www.chinaamc.com/)查阅。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保证投资回报或避免亏损。投资者未必能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收费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0.6% 转换费 不超过转出总金额的1%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购补差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收取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 无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由本基金支付, 有关收费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减少。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现行为每年0.8%(最高为1.75%) 受托人费用*: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14%(最高为0.5%), 但每月最低费用为6,000美元 保管费*: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06%(最高为0.1%)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 投资者请注意申购费、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可在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调升至准许的最高费率。 # 如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基金(“底层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促使本基金或底层基金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以确保不会双重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
其他信息 ? 每个交易日均会计算资产净值。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hinaamc.com/)、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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