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024年3月28日)
2024-03-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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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2024 年 3 月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且必须与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投资于本产品。
作出投资决定前, 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资料便览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常规债券型基金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M 类(人民币)份额: 0.66%#
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0.66%##
M 类(美元)份额: 0.68%##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额
计价货币: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M 类(美元)份额: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如本基金的文件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量,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现时,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额如下, 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
请见各内地销售机构具体规则:
最低申购额
M 类(人民币)份额
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追加: 100,000 美元
如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确认金额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额的限制。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 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如下:
最低申购额 最低赎回份额 最低持有量
M 类(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10,000 份 基 金 份 10,00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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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M 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追加: 100,000 美元
10,000 份 基 金 份

10,000 份基金份额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
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额、最
低赎回份额或最低持有量。
# 由于该内地销售基金份额于2022年12月31日并无内地投资者, 此数字仅为预估数字。根据有关财政期间
内具有类似收费结构的M类(对冲人民币)份额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估算。此数字可能每年有所变动。
## 经常性开支比率数字代表相关类别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常性开支总额,以占该类别同
期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此数字可能每年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是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的子基金, 而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是根据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在香港成立的伞子结构单位信托基金, 并受香港法律管辖。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
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 为本基金产生稳定收入流, 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
长。
投资政策及策略
一般债务证券
本基金会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坡, 以及基金管
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
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新兴市场。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20%的资产净值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将其不多于30%的资
产净值投资于“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及不可转换债券、定息和浮
息债券及高收益债券。本基金可将最多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由诸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
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
本基金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 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
本票据、次级债等)。此等工具可能须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被或有减记。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评级证券
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发行人、
担保人或维好提供者的信用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投资级别”指至少为穆迪的Baa3级或标准普尔的
BBB-级或一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或(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
“未获评级”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
倘若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的信用评级由投资级别调低至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本基金可继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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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撤回投资该等工具, 但不会对该等工具作出任何额外投资。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
由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一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
证券。
本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或发达市场资产配置的产业行业权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
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取决于是否可获得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大量投资于任何一个
地区或国家, 例如: 香港及新加坡。
权益性证券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美国存托
凭证及优先股)。倘若本基金持有转换自可转换债券的上市股票, 股票的总投资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金融衍生工具、销售及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及其他投资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的任何权益单位或合格计划, 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单)。本基金投资于该等工具/投资不超
过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可在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
书主文部分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及附表一下载明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以对冲或投资目的投资于金
融衍生工具。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证券化的产品(例如: 资产支持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
持商业票据)。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最多为本基金资产净值40%的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
交易, 以创设额外收入。为免生疑问, 本基金的借款可最多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有关基金管理人对该等交易的政策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相关附录及附表二。
基金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贷及其他证券融资交易。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2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
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
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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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
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
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
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人: 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
网站: www.efunds.com.cn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1.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基金
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其他组织、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内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
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另外,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销售限制”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
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 但不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
(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
港交易日。
4.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5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除非内
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
提出的申请。
(2)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 赎回按份额申请。
(3)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1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1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10.00 美元
发售首日后,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与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将
参照该份额类别于与该申购日/赎回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等于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有关份额类别前一交易日该类别已发
行份额数目(基金份额净值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该等进位调整产生的差额归入
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
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ii)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
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册费)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产将
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会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 以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
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对任何赎回要求时会招致的任何相关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
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过户费)。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 计算资产净值”及“估值及
暂停 - 调整价格”。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该等进位调整产生的差额归入本
基金。
(4)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
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1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6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7)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
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如发生比例分摊的情形, 内地投资者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未确认部分对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内地投资者。上述安排如有
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 日内(或最长不超过赎回申请日或
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其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资料之
日后的一个日历月(取较后者))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
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招募说明
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
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8)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
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0%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7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的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0)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
日被赎回(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本基金已发
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进行, 使得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交易日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赎回确认。在内地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本应已赎回)将
延迟赎回, 但须受限于相同的限制, 并将优先于下一个交易日及其后所有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就
此具有相同权力)予以赎回, 直至满足原先所有的赎回要求。如果赎回要求按此顺延, 有关事项
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
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11)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本基金后续开通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另行公告。
(12)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
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
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 、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
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内地销售
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6.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
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 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
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
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 申购款项将于 T+4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
8
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项投资基金, 并非一项银行存款。概不保证本金获得偿付。概不保证在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期间可获得分红或收益分配。
本基金所投资的工具的价值可能因下列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 故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或会蒙
受损失。
2.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须承受下列适用于债务证券的风险, 并可能蒙受损失:
信用风险
本基金须承受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
有关信用评级的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须受到限制, 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对证券及/或发行人的资信状况作出保
证。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被某一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或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为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
证券。投资者应注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会被视为具较高程度的交易对
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及较大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
信用评级调低风险
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其后可能被调低。在信用评级被调低时, 本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
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本基金继续持有该等证券, 其将须承受额外的亏损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或未必
能够出售评级被调低的债务工具。
利率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或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 当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 当利率上升时, 债
务证券的价格会下跌。
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 且未必可时刻提供独立定价数据。如证实该
等估值不正确,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非上市且不可在活跃的二级市场买卖的债务证券。即使债务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
可能不活跃及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或会波动。因此, 本基金须承受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并可能
在买卖该等工具时蒙受亏损。该等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可能很大, 故本基金或会产生巨大的交
易及赎回成本及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主权/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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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或须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情况下, 主权/政府发
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在本金及/或利息到期时还款或可要求本基金参与该等债务的重组。当主权/政府
债务发行人违约时, 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有关高收益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应注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
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将被视为具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及较大
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发行人及时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将会特别受其财务状况中的不明朗因素及
不利变更影响。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现不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此
外, 此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为不活跃, 使其较难以本基金希望的价格或时间出售。此等证券较难进行估
值。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 该等证券的价值较易波动, 并对个别发行人的发展及总体经济状况较为敏
感。因此, 本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 因为该等工具通常须承受发生预设
的触发事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特定水平时)后被减记
的风险, 而该等事件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制。该等触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 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
价值出现大幅度或全部减损。如果发生触发事件, 整个资产类别可能受潜在价格连锁效应及波动性影
响。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3. 集中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及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券, 但基金管理人可大量集
中投资于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 例如: 香港及新加坡的债务证券。因此, 本基金的价值或会较容易
受影响着该等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所影响, 而本
基金的价值或会较拥有更分散的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 或会涉及较多风险及投资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通常并不涉及的特别考虑
因素, 例如: 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和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
管风险及高程度波动性的可能性。
5. 外汇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及/或某份额类别的价值可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可能受到外汇管制法规或本基金基础货币与此等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6. 有关销售及回购协议的风险
倘若已接受担保物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已提供的担保物可能有所延误或原本收到的现金可能
因担保物的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少于提供给交易对手的担保物, 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从销售及回购交易取得的现金可再投资于证券, 但须受适用于本基金的限制规限。本基金可能会损
失部分或全部再投资金额。
7. 有关逆回购协议的风险
倘若已接受现金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已交付现金可能有所延误或难以将担保物变现或出售担
保物所得的款项可能因担保物的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少于交付给交易对手的现金, 本基金可能
蒙受损失。
8. 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计价类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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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 并须受外汇管制及限制所规限。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或会
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货币兑换亦须受限于本基金将所得款项兑换成人民币的能力( 基于外汇管制及适用于人民币的限
制), 这亦可能影响本基金应付人民币计价份额类别的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或作出分红之能力, 以及可
能在特殊情况下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或分红。
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类别须承受外汇风险, 并不保证人民币的价值
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在人民币计价份额类别的投资造
成不利影响。
尽管境外人民币(CNH) 及境内人民币(CNY) 为相同的货币, 但它们按不同的汇率买卖。CNH 与
CNY 之间的任何偏离可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9. 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风险
就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而言, 视当时市况而定, 投资者须承担可属重大的对冲相关成本。概不保证
对冲策略将完全及有效地消除货币风险。此外, 对冲可能妨碍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从基础货币对人
民币升值造成的任何潜在增益中获益。
10. 可转换债券风险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务和股票的混合体, 准许
持有人在特定的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发行此债券的公司的股份。尽管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或股息率
一般较具类似质量的非可转换债务证券更低, 但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通常因应相关股票的价格变动
而变动。因此, 可转换债券面对股权变动及波动性较传统债券投资为大, 资本亏损风险较大。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须承受更为传统的债券投资所涉及的相同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预付
风险。
11. 有关权益性证券的风险
投资于权益性证券须承受市场风险。该等证券的价格亦可能会波动, 而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繁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地区或全球经济不稳、货币及利率波动及发行人
特定因素。
如本基金所投资权益性证券的市值下跌, 其资产净值或会受到不利影响, 而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
失。
12. 欧元区及欧洲国家风险
鉴于持续对欧元区内若干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的忧虑, 本基金在该区内的投资或须承受较高的波动
性、流动性、货币及违约风险。任何不利事件, 例如某主权国的信用评级下调或欧盟成员国退出欧
元区, 均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13. “点心”债券
境外人民币(“CNH”)债券市场, 亦称为“点心”债券市场, 仍是相对小型的市场, 较容易受波动性
及流动性不足所影响。倘若新颁布的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募人民币的能力及/或
有关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 CNH 市场的自由化, “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新的债券发行可能受到
干扰, 导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14. 对冲/衍生工具风险
本基金可在《单位信托守则》准许的范围内投资于衍生工具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 而在不利情况
下, 其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变得无效及/或致使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附带的风险包括波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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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可导致损失远远大于本基金投资于
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可致使本基金存在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请内地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
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
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
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投资者在对
本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
(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3.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
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
金总资产 50%, 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在该交易日递交的全部申购申请。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
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本基金将立即
停止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
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4.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
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
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
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5.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
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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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
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
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
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6.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
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
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
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9.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
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本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 内
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以上税收政策差异可能对投资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和回报产生的影响。
10.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
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 并得到胜
诉判决, 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由于境外法律、
法规的限制, 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 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
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 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1.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 基金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
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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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估值差异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信托契约、基金合同约定, 其在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估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按信托契约、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内地公募基金份额净值一般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而
本基金采用截位法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净值精度的差异可能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净值产生影响, 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
13. 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本基金而言,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额少于本基金规
定的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
的所有基金份额, 导致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除此之外,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投资者
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本基金、伞
子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招致该等原不应招致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
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下(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6 条“强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
14. 本基金架构与内地公募基金的差异
与内地公募基金不同, 本基金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请内地投资者关注伞子基金架构的特殊
性与差异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伞子基金的信托契约, 允许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作为独立信托的独立子基金中发行基
金份额, 并规定了将负债分配给各个子基金的方式。信托契约中的相关条款旨在避免子基金之间
潜在的负债交叉影响, 但如果向伞子基金提起诉讼时, 并不能绝对保证子基金的隔离性得到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 一只子基金的资产可能用于偿还另一子基金的债务, 子基金及其投资者可能受到
不利影响;
虽然每一子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独立管理, 但是某一子基金所适用的投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与
伞子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合并计算, 例如本基金及伞子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单一发
行人所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不可超过普通股的 10%;
根据伞子基金信托契约, 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其他子基金或其他份额类别, 未来可能会在未经通
知或取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设立。尤其, 此类新设的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可能在收费
方面与本基金有不同的规定;
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 本基金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 因此可能减少投资者实际得到的
申购份额(申购时)或赎回金额(赎回时), 具体应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的为准。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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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未来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分红会再投资。
这些数字显示在所示历年内份额类别已增加或减少的价值。业绩表现的数据已用美元计算, 包括经
常性开支, 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如没有显示过往业绩,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提供业绩表现。
本基金发行日:2016年12月16日。
A类(累积)美元发行日:2018年1月9日。
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份额类别发行日: 2021年5月17日
作为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认为 A 类(累积)(美元)份额是最合适的、
具有代表性的类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 该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亦并未在内地公开
销售。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部取回所投资的款项。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收费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额时可能需要支付下列费
用。
费用 投资者所付金额
本基金须持续支付的费用
以下开支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年费率
管理费 最多每年 3%, 目前费率为每年 0.50%*(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1%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比)
暂不收取*
转换费 暂不适用(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此收
费项目暂不适用)
9.7%
7.9%
1.8%
-10.00% -8.6%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A类(累积)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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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费用 最多每年 1%, 目前费率为每年 0.11%*(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包含
应付给过户代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保管费 最多每年 0.08%(占被保管的本基金所持投资资产的月底市值(如没有, 则
其面值)的百分比)
最低每月费用(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合计)为 5,000 美元。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本基金亦将承担招募说明书所载直接归属于本
基金的成本。
*投资者应注意, 可通过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而提高某些费用(最多增加至明确允许的最高水
平)。有关详情, 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标题为“费用及开支”一节。
其他资料
本 基 金 在 内 地 销 售 的 份 额 类 别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将 通 过 内 地 代 理 人 网 站
(www.efunds.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投资者可于内地代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
现。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