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8-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8 月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3 年 8 月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1
一. 前言.................................................................................................................................................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3
2. 相关税收安排...................................................................................................................... 5
3. 货币兑换安排...................................................................................................................... 6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7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18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8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18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18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
水平对待的声明................................................................................................................ 19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19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23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23
2. 定期报告............................................................................................................................ 23
3. 基金份额净值.................................................................................................................... 24
4. 其他公告事项.................................................................................................................... 24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4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4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30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0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2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32
1. 登记服务............................................................................................................................ 32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32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32
4. 网上交易服务.................................................................................................................... 32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3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33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33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35
4. 收益分配政策.................................................................................................................... 36
5. 强制赎回............................................................................................................................ 37
6. 拒绝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7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38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
德辅道中 199 号
无限极广场 32 楼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太古城
英皇道 1111 号
15 楼 1501-1507 室及 1513-1516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蔡军政
张春娟
郭基智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14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公爵大厦 21 楼
内地代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芳甸路 1155 号
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
一. 前言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本基金”)是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伞基金”)的子基金。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是依据香港法律,并根据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受
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与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
人的身份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以伞子单位信托基
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推介或认许,亦非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
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的保证,有关认可并不代表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
并非认许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7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基金说明书》(“基
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
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如有)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
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子
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所述的利益、
受到信托契约条文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
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的所有子基金,基金说明书附录 1“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基
金说明书附录 1”)载明特别适用于本基金的详情。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
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
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
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
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
3
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
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
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
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
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
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
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
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运
作至今,受香港法律管辖,设立时间不低于一年。此外,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
存续至今,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进行第
4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
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
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
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
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
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宝生银行成立于 1964
年 10 月 16 日,于 2001 年 10 月 3 日更名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基金保
管人已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
任,保管本基金资产。
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和保管人资质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即至少 70%的资产净值)
于核心资产公司(定义见下文)的权益性证券,且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
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
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于《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
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设立并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开始运作,满足基金需
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仅可将不超过 20%的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
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如直接投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及中国 A 股(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
的股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如直接投资于中国 B 股),或债券通及/或
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通过其他集
5
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因此,
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
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
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
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
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
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
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
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
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
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作
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兴证全球于 2003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
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
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
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
6
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
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
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
[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
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
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
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
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
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
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
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份额,该基金份额类别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
7
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兴证全球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
心资产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
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交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
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
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于内
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新
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中国法律自行及/或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处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任何投诉、主张及要求。譬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
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内地投资者的所有投诉(如与基金管理人有关)、主
张及要求,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基金
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
iv. 通过确保内地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法律,协助基金管理人监
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持续
服务、反洗钱、销售适用性、数据保护、交易截止时间等符合销售协议的
约定;依据中国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和监控; 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
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资金清算,确保资金清算的独立与安全。
8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本基
金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登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的数据
交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登业务规则。
vii. 依据中国法律、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法律文件及代理协议,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示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人网
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公告、临时公告及份额净值等其他信息披露。
viii. 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与内
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ix. 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
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提交。
x.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登担任本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依据信托契约及本招
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 中国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
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授权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授权
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
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
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
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特别是美国
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但不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
(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9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
申购和赎回。就 M 类(人民币)份额而言,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
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
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总申购金额的
5%。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会开
通转换安排)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
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
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
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
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
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10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
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类别不时确定的、处理本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申购、赎
回申请的各香港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香港营业日指香港和中国内地
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受托人和基金管
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附录 1“释义”
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
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
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
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清算资金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
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
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购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
由。如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在扣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及/或其各自代表
或代理人所产生的任何实付费用后,将不计息退回至内地投资者,风险和
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11
M 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100.00 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
格和赎回价格将参考于该交易日的对应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加上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本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
等投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 (ii) 为本基金投资相当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款项时可能导致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
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过户费或登记费)。具体可见基金说
明书“投资于伞基金 - 申购价格”及“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部
分。
申购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
数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应计入本基金。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部分所披露的情况,扣减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本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
等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 (ii) 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
提供资金来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及销售费用(包括印
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或过户费)。
具体可见基金说明书“赎回基金份额 – 赎回价格”及“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部分。
赎回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
数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
后 2 位。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12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申
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
的申购费用如下: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0,000 ×3 % = 9,700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3% = 300.00 元
申购份额 = 9,700 / 100.00 = 97.00 份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登明细分摊处理后确认的结果为
准。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截位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1 万份,无
赎回费,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0 ×100.00 = 1,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00.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
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
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
者可于 T+ 3 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 T+5 内由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i)相关赎回日及(ii)受托人收到妥善填写的赎回
表格,以及应受托人要求以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当日后的一个日历月,除非该等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位于受法律或监
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制的市场上,使得在上述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不
可行。通常于 T+6 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
况下在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
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格之时起,至相应的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至本
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的类别货币的时间段内,若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
跌价,可减少考虑到贬值或跌价,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应支付给任何
相关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金额。并且,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指示或指导,或根据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达成的任何协议,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被要求或有权从应付给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
出扣减,则有关扣减金额应从原应支付给该投资者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善意并合理地作出有关扣减。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类(人
民币)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如下:
M 类(人民币)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5,000 元
无论是在一般情况还是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豁免、改变最低
首次申购金额,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申购金额的金额。
目前,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类(人民币)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豁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和
最低持有额。为免疑义,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更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
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限制。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类(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首次
14
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
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
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
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
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5%时,本基金可
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
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
后,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为(无论是出售给基
金管理人还是注销基金份额)总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将
按比例适用,以便就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言,在交易日提出有效赎回基金份
15
额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相同比例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未
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将在下一个紧接的交易日继续
赎回,但受到同样的限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
持顺延处理,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
确认后,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
回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中相关的基金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
申请。
在未来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支持顺延处
理的情况下,因触发前述赎回限制而在某一交易日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
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应被视为已在其后紧接的交易日提出了赎回申请,
直至所有与原有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已被赎回。如果赎回申请被顺延,基
金管理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并应在交易日后 5
个香港交易日内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
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
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中登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以
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中登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内通过销售
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
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16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
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3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
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
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
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
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 6 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
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
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预计于 T+9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
资者的资金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
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
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17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登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
权利。
(b) 基金行情(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登根据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登已
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需自
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
的误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
响的投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登发现
差错的,中登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
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
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登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尽量配合中登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
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应协助中登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
登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
作方(如有)向中登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
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登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登
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登规定的
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
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
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
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登规定的时
18
点内,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登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登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
理人应配合中登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投
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回”
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何佳怡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客服热线: 400-678-0099, 021-38824536
联系邮件: service@xqfunds.com
传真: 021-20398858
网站: https://www.xqfunds.com
19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
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
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
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1“特定风险因素”所列的相关风险。
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
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
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
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
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
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
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
20
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转让差价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
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和
全球存托凭证(“GDR”)、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等。
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例如 ADR 及 GDR。存托凭证指代表在交易存
托凭证的市场以外的股票的证券。因此,基础股票可能须承受政治、通胀、
汇率或保管风险。虽然存托凭证具有与其所代表的证券类似的风险,但它
们可能涉及更高的费用,并且可能相对于基础证券以折价(或溢价)买卖。
存托凭证存在一定费用(例如,银行收取的存托凭证保管费),相关费用
可能会影响存托凭证的表现。此外,存托凭证可能不附带表决权及其他股
东权利,且流动性可能低于在交易所上市的基础证券。
ii.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并无活跃的
市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金融衍生工具性质复杂,
因此存在错误定价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而金融衍生工具未必能总是精确
追踪其原定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须向对手
方支付较高款项或导致本基金的价值损失。
金融衍生工具亦将须承受发行人或对手方破产或违约的风险以及场外交易
市场风险。此外,很多金融衍生工具内含杠杆作用。该等金融工具带来了
比订立交易时已付或已存放款项更大的市场风险,所以市场出现的相对较
小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超过所投资金额的损失。因此,金融
衍生工具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承受巨额损失风险。
场外交易市场(是多种的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受到的政府交
易监管及监督比有组织交易所少。此外,向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提供
的很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履约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交易市场
进行的交易。因此,如果本基金在场外交易市场订立交易,将须承受其直
接对手方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项下的责任及本基金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
风险。
此外,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特定工具(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可
能缺乏流动性。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相比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
场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风险可能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21
iii. 与反向产品投资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而投资于反向产品。反向产品属于衍生产品,且不
同于传统 ETF。此类产品的持有时间不超过再平衡间隔期(通常为一天)。
每日再平衡活动及复利效应可能会使反向产品超过一天期间中,在数额或
方向上偏离同期标的指数的反向表现。概不保证反向产品可以每天通过再
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此外,投资反向产品将承受流动性风
险、同日投资风险、投资组合转手率风险及相关性风险。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标的指数收益反向的多倍日回报。若标的指数的价值
长期上升,或者以反向产品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标的指数的汇率长
期上升,则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其大部分或全部价值。
投资于反向产品有别于持有短仓。由于进行再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
可能偏离短仓,特别是在经常转换投资方向的波动市场中。
投资于期货合约的反向产品承受特定风险,如高波动性、杠杆率、展期交
割及保证金风险。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
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
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
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
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
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22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
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
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
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
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
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
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
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
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
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
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
23
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
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
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
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s://www.xqfunds.com)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
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
的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各财政年度结束后 4
24
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
披露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一节中
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交易时,应于宣布后立
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发布公告,且于该暂停交易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通过内地
代理人的网站发布公告。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
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
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
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
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可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https://www.xqfunds.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25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的法律
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
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
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
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任命为受托人所接受的任何人士有权发行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本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
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注销
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
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以其认为有利
于任何目的的方式和程度修改、更改或补充信托契约的条款;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行使(基金管理
26
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裁量权转
授予另一人或公司(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尽管如此转授,基金
管理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及保留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如适用),转换费、
管理费和根据信托契约项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xii.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全权有权投资、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本基金的资产;
x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
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财
务报告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放置于在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和在销
售文件中指明的地点(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供本基金的任何投资
者备查;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经受托人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v.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v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
资而不时同意的投资或借款限制及禁止;
v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终止通知;
v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7
ix.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能证明其任命或为本基金委托的代表和代理人在处理
本基金的基础投资方面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
x.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载列的要求,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投资、
现金和其他资产而言,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谨慎,确保受托人具备适当
的资格以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及履行其义务;
xi.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有效监督及衡量本基金头
寸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
则》所要求的内容;
x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设计公平,并持续按照本基金设计运作,其中包
括,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同时考虑本基金的规模、费用和
开支水平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可不时单独或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
士(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或任何关联人士),以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授
权代表、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身份,持有基金资产或任何投资基金中包含
的全部或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资产,并可授权任何此类人士在获
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次保管人、名义持有人、代理人和
/或授权代表;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
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以其认为有利于任
何目的的方式和程度修改、更改或补充信托契约的条款;
iv. 在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受托人有权将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职责、权力或裁量权转授予任何人士或公司,尽管如此转授,
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和保留根据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向受托人支付的
受托人费用和所有其他款项;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并应保管或控制构
成本基金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以及以信托形式
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28
ii.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及可
登记资产,并且应按受托人认为就妥善保管而言属于适当的方式处理构成
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就本基金性质上无法保管的任
何投资或其他资产而言,受托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内对此类投
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
iv.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计算与本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价
值时采用的方法足以确保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出
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v. 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投资的指示,除非这些指示与销售文件或信托契约或
《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相冲突;
v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报告,报告须包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并说明受托
人是否认为基金管理人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
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行事,应说明未如此行事的方面,
以及受托人就此采取的措施;
vii. 在适用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在相关证明书(如有)所
代表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申购价格得到支付之前,不会签发
证明书;
viii.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ix.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运用应有的技能、谨慎和
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义务和职责;
x. 建立明确、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违反行
为,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反行为。在不损害前述约定的一般性
的情况下,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直接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担任本基金受托人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问题
或变更;以及(ii)如基金管理人没有向香港证监会报告,则在受托人知悉
本基金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下,其应立即通知香港证
监会该等重大违反;
xi. 受托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关于基金管理人退任或罢免的通知,并且
只要本基金获得认可,也应向香港证监会发出通知,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通知应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
xii. 受托人应不时按被终止的本基金或相应类别(视情况而定)中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比例,向本基金或相应类别(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将当时可被分配的,所有变现所得的净现金收益,以及属于本基金或
相应类别(视情况而定)的其他财产;
29
xiii. 受托人必须将本基金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离:
(a)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其各
自的关联人士;
(b) 受托人和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及
(c) 受托人的其他客户及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除非本基金的财产
由按照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提供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持有,以确保
有关财产得到适当记录,并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xiv. 受托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
金份额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
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
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
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
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
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
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
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
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30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件 8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或相关
类别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价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
关会议。对于拟提出特别决议的任何会议,应至少提前 21 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对于拟提出普通决议的任何会议,应至少提前 14 天发出通知。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举行的会议外,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当时已
发行基金份额的 10%,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会议,
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已发行基金份额的 25%或以上,即构成法
定人数。如果在会议指定的时间后半小时内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延期不少于
15 天。如果延期会议将另行通知,则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
成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每个亲自出席、由代理人或代表代为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票。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接受
由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投票,排名先后次序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
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将通过下述方式征求内
地投资者意见: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
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
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
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除非伞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前终止,否则伞基金将无限
期延续。伞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31
1. 由受托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基
金: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进行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
被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而该等委任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妥善履行或事实上没有妥善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下
的职责,或作出受托人认为刻意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任何其他事情;
(3)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可行或不明智;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受托人于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资
格公司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5)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不再作为受托人,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 180 日
内未能选择合资格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
2.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向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基金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
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额,或就本基金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就本基
金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就任何
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金额;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不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本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在经
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况);
(3)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
类别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
作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4)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
如以通知进行终止,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此外,本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可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应至少提前 21 日
32
将拟进行该特别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涉及内地投
资者)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受托人在伞基金、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
款项或其他现金,可于其应支付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支付给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
除支付此类款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信托契约
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
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
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
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s://www.xqfunds.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xqfunds.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
33
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
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
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政策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即至少 70%的资产净值)于核心资产公司(定
义见下文)的权益性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中至长期资本增值。该等公司主要位于中
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从中国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
拥有重要业务。
就本基金而言,“核心资产公司”是指各行业的市场领先公司或预期可以成为市场
领先公司。
投资政策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拟投资(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并以港元计价的权益性证券。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特
别是,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处于合理价格、具有增长潜力的股票来寻求长期回报。
基金管理人认为增长潜力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管理质量、商业模式的
可扩展性和可持续性、资产负债表实力以及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等因素。本基
金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将不受市值、行业或领域的限制。
本基金亦可将低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相关证券(包括优先股、存托凭证(如
ADR 和 GDR)。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从而间接投资权益性证券,
该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或策略与本基金类似,但前提是 (i) 如投资一个或
多个属于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及/或(ii) 如投资不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合
34
格计划且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仅可将不超过 20%的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如直接投资 ETF 及中国 A 股(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市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的股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如直接
投资于中国 B 股),或债券通及/或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直接投资中国
内地债务证券),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时
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
收益工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永续证
券(例如永续债券)及 ETF。就《单位信托守则》而言,交易所交易基金将被视为上
市证券。
预计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期固定收益
工具,以进行现金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经济危机),本基金可
能会暂时将 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及国库券等流
动资产,以进行现金管理。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即架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并采用反向策略的
交易所交易产品)将仅用于对冲目的。为免生疑问,购入的反向产品仅用于对冲目
的,且本基金亦仅会购入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及最大杠杆因子为 1 倍(-1X)的反向产
品。本基金就反向产品承担的风险敞口将低于其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不会因对冲或非对冲目的而投资任何结构化存款、结构化产品或资产支持证
券。
本基金的参考资产配置如下:
证券类型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百分比
权益性证券 70% - 100%
股票相关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现金、现金
等价物、固定收益工具、“点心”债券、永
续证券(如永续债券)、交易所交易基金、反
向产品及其他
< 30%
投资及借款限制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35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
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
当前为 1.2%(最高为 5%)。
业绩表现费 不收取。
受托人费用#
(每年占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比)
当前最高为 0.15%(最高为 1%)。
现行费率为: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首个 3.5
亿港元而言,费率为 0.15%;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
净值的第二个 3.5 亿港元而言,费率为 0.125%,就本基
金各份额类别剩余资产净值而言,费率为 0.11%。
本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月费不超过 40,000 港元。
保管费*
(每年占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比)
当前最高为 0.075%(最高为 1%)。
现行费率为 0.071%(此数据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费率会根据
本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
等的变更而变更)。
另加按惯例费率计算的交易费用。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 1,500,000 港元,将由
本基金承担。成立费用将于本基金发行起首 5 个会计期
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内
摊销。若未来增设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
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中一部分重新分配给该等增设
的子基金。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若有关费用
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伞基金下各
36
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分摊,或者按照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方
式作出分摊。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
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估值代理人及审计师的费用及
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
伞基金及本基金所产生的开支以及有关首次发行基金
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有关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
上市或监管审批所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
本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同意的受托人因审阅及制作与任何本基金运作有关的
文件而消耗的时间及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就提交
周年申报表以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其他法定
资料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
费用、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类别资产净值、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编制、印刷
及分发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
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
为因遵守或与更改或推行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有关或
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则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开
支。
只要伞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不得向本基金
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若增加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或保管费的现有水平(最高增加至最高水
平),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收取费用。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
时协商的多项交易费用、处理费用、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本基金补偿其
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任何次保管费用及开支)。
*保管人亦有权获得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付开支
或第三方费用。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1“费用
及开支”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M 类(人民币)份额为累积类别。基金管理人并无意就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份
37
额作出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获得的收入将重新投资于本基金,并反映在 M 类(人
民币)份额的资产净值中。
5. 强制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基金份额被存在以下情况的任何人士直接、间接或实益
拥有:
(1)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构或此类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法律或规定;或者
(2)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导
致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须于任何监管机构进行原不应进行的登
记,或遭受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原不应产生或遭受的任何
其他经济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伞基金或本基金受限于他们原不
应受限的任何额外规定(不论该情况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单独或与
任何其他不论是否有关联的人士共同影响,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
任何其他情况),
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且善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
(1) 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将该基金份
额转让给不会违反上述限制的人;
(2) 视为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此类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或
(3) 采取其合理认为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其他行动。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以下其中一条:(i) 在
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转让有关基金份额,或者 (ii)获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可(其
判断为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持有相关基金份额并不违反上述任何限制,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被视为已于通知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就有关基金份额发出赎回申请。
6. 拒绝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被告知 (i) 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
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反洗钱法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 (ii) 该等拒
绝对确保伞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方遵守任何相
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是必要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回付款。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i. 如本基金该等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位于受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
制的市场上,使得在上述赎回款项支付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不可行,则在
38
这种情况下,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长的付款时限应反映出根据相
关市场的具体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付款,直至 (a) 按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
正式签署的赎回表格原件;(b) 如果赎回款将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每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字应已经过验证且满足受托人
要求;和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了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为验证身份而
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资料。
iii.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外汇管制及适用于人民币的限制,可能会延缓支付人
民币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
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 查询”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可就伞基金或
本基金的任何查询或投诉联系基金管理人。有关查询或投诉应致函基金管理人,
地址为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199 号无限极广场 32 楼,或致电+852 3509 5999。基
金管理人将处理投资者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将有关查询或投诉转至相关人士
后向投资者作出相应回复。
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
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
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
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附录 1“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基金份额”一节载明了本基金提供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投资者类别
A 类(港元)份额 香港公众
39
A 类(美元)份额
A 类(人民币)份额
I 类(港元)份额
I 类(美元)份额
I 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机构投资者、专业
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 M 类(人民币)份额类
别。因此,基金说明书中关于非 M 类(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
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投资于伞基金”、“赎回基金份额”等章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1“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基金份额”、“费用及开支”等章节说明本基金在香
港的销售安排,包括最低首次/追加申购金额、认/申购费、赎回费等,以及各份
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
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
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
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申购、赎回、
转换的费用”及“(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4) 转换
基金说明书“转换”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1“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基金份额
- 转换”一节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的规则。但是,由于内地销售相关
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若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以后
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关于本基金在
内地开通转换的情况,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基金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规则”。
(5) 税务
基金说明书“税务 - 香港税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及印花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
40
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6) 财务报告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 - 财务报告”说明将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索取(以印
刷及电子形式)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报告(只有英
文版)的地点,以替代分发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
印刷本。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中文。
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
方式)”第 2 点“定期报告”。
(7) 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 - 公布价格”说明,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及赎
回价格 将 于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香 港 营 业 日 公 布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funds.xyzq.com.hk。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新基金份额净
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
披露。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 - 表决权”下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
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
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9) 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 - 基金份额转让”下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41
(10) 备查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 - 备查文件”载明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伞基金及
本基金的最近期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可
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
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文
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
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
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
基金说明书
2023 年 8 月
i
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的资
料。伞基金是依据香港法律,并根据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以受托人
的身份与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所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以伞子单位信托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
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所知及所信,未遗漏任何其他会导致在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
料概要的任何陈述出现误导的事实。然而,交付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发售或发行
基金份额均不表明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于刊发日期后的任何时间仍为正确。
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能不时更新。
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随附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最近可得经审计
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及任何后续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仅按照本基金说
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所载的资
料发售。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提供或作出的并未载于本基
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信息或陈述,应被视为未经认可的,因此不得加以依赖。
香港的认可及批准
伞基金及子基金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并非对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推介或认许,亦非对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的保证。
有关认可并不代表伞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并非认许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
者类别。
销售限制
一般事项:除香港以外,伞基金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需要采取相关活动的任何其他司法
管辖区进行公开发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因此,在该等发
售或招揽行为未经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可用
作发售或招揽的目的。此外,在该等行动未经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可
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予任何人士以供再发售或转售。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该等发售为违
法行为,则获取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发售。
美国:特别是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故除不违反该法案规定的交
易外,不可直接或间接于美国或其任何领土或属地或在其司法管辖权之下的地区,或为
美国人士(定义见该法案 S 条例)的利益而发售或销售;及
(b) 伞基金及子基金并未亦将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ii
中国内地: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为此子基金
发行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人民币)份额仅供中国内地的投资者申购,并不会于香港发
售。有关 M 类(人民币)份额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中国核心资产基金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
销售文件。
有意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自行了解根据其注册成立、拥有公民权、居留权或居住权的
国家/地区的法律,其可能遇到的以及可能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相关的(a)可能的
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基金说明书中的部分信息为信托契约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信
托契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遭受损失。概不保证会实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于作出其投资决定前应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特别是“风险因素 ”一节及相关附录的
“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谨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说明书中关于伞基金特定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及/或补编一
并阅读。附录及/或补编载列关于子基金的详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信息及适用于
子基金的额外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补编的条文是本基金说明书的补充。
查询
投资者如对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可联系基金管理人。如需联系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可:
?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上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32楼);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电话号码为+852 3509 5999)。
基金管理人将处理投资者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将有关查询或投诉转至相关人士后向投资者作出
相应回复。
更多资料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址:http://funds.xyzq.com.hk,获取关于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更多信
息,包括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以及最新的资产净值。本网站未
经香港证监会审核或认可。
iii
目录
标题 页次
各方名录 .............................................................................................................................................. 1
释义 .............................................................................................................................................. 2
伞基金 .............................................................................................................................................. 8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 ............................................................................................................................ 9
基金管理人................................................................................................................................................. 9
受托人....................................................................................................................................................... 10
保管人....................................................................................................................................................... 11
授权销售机构........................................................................................................................................... 12
其他服务提供方....................................................................................................................................... 12
投资考虑因素 ...................................................................................................................................... 13
投资目标及政策....................................................................................................................................... 13
投资及借款限制....................................................................................................................................... 13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13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 ..............................................................................................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13
互联互通机制........................................................................................................................................... 14
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直接投资及债券通 ....................................................................................... 17
风险因素………………………………………………………………………………………………19
投资于伞基金 ...................................................................................................................................... 39
基金份额类别........................................................................................................................................... 39
募集......................................................................................................................................................... 39
最低募集金额........................................................................................................................................... 39
申购......................................................................................................................................................... 39
申购价格................................................................................................................................................... 39
认购 /申购费............................................................................................................................................ 39
最低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申购金额 ......................................................................... 40
申请程序................................................................................................................................................... 40
付款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
发行限制................................................................................................................................................... 42
赎回基金份额 ...................................................................................................................................... 43
赎回基金份额........................................................................................................................................... 43
赎回价格................................................................................................................................................... 43
赎回费....................................................................................................................................................... 43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 43
赎回程序................................................................................................................................................... 44
支付赎回款项........................................................................................................................................... 44
iv
赎回限制................................................................................................................................................... 45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45
转换…………………………………………………………………………………………..………..47
转换基金份额........................................................................................................................................... 47
转换费....................................................................................................................................................... 47
转换程序................................................................................................................................................... 48
转换限制................................................................................................................................................... 48
估值及暂停交易 .................................................................................................................................. 49
计算资产净值........................................................................................................................................... 49
价格调整................................................................................................................................................... 51
暂停交易................................................................................................................................................... 51
收益分配政策 ...................................................................................................................................... 53
累积类别................................................................................................................................................... 53
收益分配类别........................................................................................................................................... 53
费用及开支 .......................................................................................................................................... 54
管理费....................................................................................................................................................... 54
业绩表现费............................................................................................................................................... 54
受托人费用............................................................................................................................................... 54
保管费....................................................................................................................................................... 54
增加费用通知........................................................................................................................................... 54
成立费用................................................................................................................................................... 54
一般开支................................................................................................................................................... 55
与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 55
税务……………………………………………………………………………………………………57
香港税务................................................................................................................................................... 57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58
中国内地税务........................................................................................................................................... 59
其他司法管辖区....................................................................................................................................... 64
一般信息………………………………………………………………………………………………65
财务报告................................................................................................................................................... 65
公布价格................................................................................................................................................... 65
终止伞基金或子基金............................................................................................................................... 65
信托契约................................................................................................................................................... 66
表决权....................................................................................................................................................... 66
基金份额转让........................................................................................................................................... 67
反洗钱规定............................................................................................................................................... 67
利益冲突................................................................................................................................................... 68
传真指示................................................................................................................................................... 69
没收无人认领款项或收益分配............................................................................................................... 69
市场择时交易........................................................................................................................................... 69
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 70
v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70
个人数据................................................................................................................................................... 70
备查文件................................................................................................................................................... 70
附表 1 - 投资限制............................................................................................................................... 72
附录 1 -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 79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
德辅道中 199 号
无限极广场 32 楼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太古城
英皇道 1111 号
15 楼 1501-1507 室及 1513-1516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蔡军政
张春娟
郭基智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14 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公爵大厦 21 楼
2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会计结算日” 指每年 12 月 31 日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并
通知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后可能不时选择的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
日期。伞基金的第一个会计结算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会计期间” 指自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成立日期或自相关子基金的
会计结算日次日开始,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或该子基金的
终止日的期间
“摊销期间” 指就伞基金及/或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所指定的伞基金及/或该子基金
的成立成本进行摊销的期间
“附录” 就子基金而言,指载有有关该子基金或与其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类别的特定资料的附录,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
部分
“申请表格” 指有关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指定申请表格,为免生疑问,申请表格并不
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审计师” 指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或被委任为伞基金及子基金审计师的任何继
任者,或可能不时被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审计师的其他实体
“授权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向潜在投资者销售部分或全部子基金基金份额的
任何人士
“基础货币”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列明的该子基金的账户货币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就某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不时决定并在
相关附录中列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但若由于 8 号台风信号、黑色
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于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缩短,
则该日不应当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作出决定
“注销费” 指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的,代表处理申请注销基金份额时
涉及的行政成本,最高金额为 100 美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A 股” 指由在中国内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以
人民币交易并可供(中国内地)境内投资者、QFII 资格持有人、RQFII 资
格持有人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及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
易的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购买的股票
3
“中国 B 股” 指由在中国内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以
外币交易并可供(中国内地)境内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股票
“中国 H 股” 指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买卖
的股票
“类别” 就子基金而言,指已发行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的某类别而言,指相关附录所载明的该类别的账户货币
“《守则》” 指《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
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重要通则部分及第 II 节-《单位信托
及互惠基金守则》,以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经不
时修订)
“关联人士” 就某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 20%或以上普通股本的任何人士或
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 20%或以上总表决权的任何
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a)项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d) 该公司或上文(a)、(b)或(c)所界定的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换表格” 指用于转换基金份额的指定转换表格,为免生疑问,转换表格并不构成
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 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保管人)或可能不
时被任命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人的其他实体
“基金说明书” 指包括附录在内的本基金说明书,该等文件可不时予以修订、更
新或补充
“伞基金” 指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
券”
指政府发行的或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或该政府的公
共或地方机关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资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指就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于相关附录(如适用)列明的,首次发售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或该
等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期间
“认购价格” 指于募集期内的每份额价格,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列明
“投资顾问” 指为子基金委任的投资顾问,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
指已被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详情
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募集期截止时间” 指子基金或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下午 4 时整(香
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并于相关附录所列明的营
业日或其他日期的其他时间
“申购价格” 指于募集期届满后根据信托契约计算并于下文“投资于伞基金—申购价
格”项下载明的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
“中国内地” 仅就本文件的解释而言,指中国的所有关税领土,但不包括中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
“基金管理人” 指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或可能不时被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实体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对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最
低首次投资金额
“最低持有额”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的任何子基
金或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或价值
“最低赎回额”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就基金份额部分赎回而言,由任何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的任一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最低数
量或价值
“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对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追加认
购/申购金额
“最低募集金额”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于募集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最低募集金
额(如适用)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就子基金而言,指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计算并于下文“估值及暂停交易
—计算资产净值”项下概述的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如文义要求)
该子基金或该子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5
“付款期”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决定的,在募集期后为
换取现金而发行的该等基金份额的到期付款的期间
“中国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QFII” 指根据有关中国内地法规(经不时修订)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按《守则》第 8.6 或 8.10 条认可;或
(b) 在向公众人士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
予接纳)并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
或对应某项符合《守则》第 8.6 条所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
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
《守则》第 8.10 条所列的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赎回费(如有)
“赎回日”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就子基金或(如文义要求)与子基金相关的特定类
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基金份额类别不
时确定的、办理该子基金或相关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任何赎回申请的营业
日或其他日期
“赎回截止时间” 就赎回日而言,指于相关附录中列明的,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子
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行销售的司法管辖区,于该赎回日或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营业日或其他日期,子基金或基
金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应被收到的截止时间
“赎回表格” 指用于赎回基金份额的指定赎回表格,为免生疑问,赎回表格并不构成
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赎回价格” 指根据信托契约确定并于下文”赎回基金份额—赎回价格”所述赎回
基金份额的价格
“退款期间” 指相关申购日或相关募集期结束(视情况而定)起后 30 个营业日或于相
关附录中列明的其他期间,而在该期间内有关被拒绝的申请或未成立的
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予相关申请人
“基金登记机构” 指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伞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或可
能不时被委任为伞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其他实体
“房地产基金”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6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
“RQFII” 指根据中国内地有关法规(经不时修订)批准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及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总称
“证券市场” 指面向国际公众并且定期交易有关证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
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交易” 指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半年度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
后不时决定并通知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
日期。伞基金的第一个半年度会计结算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经修订)
“互联互通机制” 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合称“互联互通机制”)
“子基金” 指伞基金旗下独立进行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认购/申购费”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发行基金份额应付的认购/申购费(如有)
“申购日”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就子基金或(如文义要求)与子基金相关的特定类
别而言,指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基金份额类别
不时确定的、处理该子基金或相关类别的任何申购申请的营业日或其他
日期
“申购截止时间” 就申购日而言,指于相关附录中列明的,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子
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行销售的司法管辖区,于该申购日或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营业日或其他日期,有关子
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应被收到的截止时间
7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律第 155 章)第 2(1)条界定的受认可机
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
少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转换费” 指于相关附录列明,转换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转换费(如有)
“信托契约” 指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订立的、设立伞基金的信
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受托人” 指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
或可能不时被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人的其他实体
“基金份额” 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包括(如文义允许)联名登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估值日” 指计算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基金份额净值或某一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每个营业日,及就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个申购
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而
可能不时决定的且于相关附录列明的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估值时间” 指于相关估值日最后收市的相关市场的结束营业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
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而可能不时决定并
于相关附录列明的该日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时间
8
伞基金
伞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所述的利益、受到信托契约条文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条文。
伞基金是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其现有各子基金及/或其各自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的详情载列于相
关附录。在任何适用监管规定及批准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增设更多子基金或决定
就各子基金新增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
各子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作为独立的信托基金成立,而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
资及管理,并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列于相关附录。子基金内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价,而该类别货
币可能为与该类别有关的子基金基础货币或相关附录列明的其他账户货币。
9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目前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发牌并经营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 9 类
(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为 AZB374。这些牌照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基金管理人为兴证
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兴证国际金融”)的全资子公司,兴证国际金融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股票代码为 6058。
基金管理人负责伞基金的资产管理事宜。在得到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下,基金管理人可委任被转授投
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将其有关特定子基金资产的任何管理职能转授予该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如基金管理人就某个现有子基金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子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本基金说明书及/或相关附录将予更新,以载明该项委任。
就香港法律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因其诈骗或过失而违反信托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应得
到豁免或获得赔偿,而且亦不可就此等责任而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赔
偿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详情如下:
蔡军政
蔡军政先生(“蔡先生”),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获委任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蔡先生获委任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该公司为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蔡先生拥有超过二十五年的金融服务业经验。
蔡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加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与其关联公司统称“本集团”),兴
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蔡先生曾任兴业证券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经理。在加入兴业证券
前,蔡先生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渭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柜员、营业专柜主任、信贷员、客户经理、
信贷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客户经理、产品规划经理兼评审员、贷审会委员;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信用审批部总经理;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北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春娟
张春娟女士(“张女士”),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获委任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七
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获委任为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副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以及
执行董事。张女士拥有超过十四年的金融服务业经验。
于二零零八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张女士担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下的综合经营计划部信息统计
与分析岗经理。于二零一三年十月至二零一五年四月,张女士担任兴业证券财务部下的税务筹划与会
10
计内控处经理及高级经理。于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张女士担任兴业证券财务部下的财
务管理处的财务管理分析组经理及高级经理。于二零一七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张女士担任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管理分析组经理。于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张女士担任兴业证券
计划财务部计划分析处总监。于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张女士担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计划分析处总监。
张女士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取得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张女士亦为中国内地的注册会计师及中
级会计师。
郭基智
郭基智先生(“郭先生”),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获委任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并于二零二一年
一月五日起担任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助理行政总裁。郭先生拥有超过二十五年的金融服务业
经验,持有香港证监会 1、2、4、5、9 号负责人员牌照。
加入本集团之前,郭先生在香港证券业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包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一年十
二月担任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运主管及营运总监。
郭先生于一九九三年六月毕业于英国苏格兰,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毕业于英
国苏格兰思克莱德大学,取得金融学硕士学位。
除在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郭先生亦为证券商协会有限公司副主席及董事,以及香港证
券及投资学会资深会员。
受托人
伞基金的受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的一家注册信托公司。受托人是由中银集
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成立的一家合资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
限公司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均是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托人的主要活动是提供受托人服务。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保管或控制构成各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并根据
信托契约的规定,以信托方式代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资产,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及可登记资产,且受托人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为妥
善保管的目的处理相关子基金的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包
括关联人士)作为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授权代表、名义持有人
或代理人,并可授权任何该等人士委任(在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次保管人、名义持有人、
代理人及/或授权代表。在取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委任该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
次保管人、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授权代表或任何人士的费用及开支应当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
受托人须(A)以合理谨慎、技能及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等持有子基金任何投资的代
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各自称为“相关人士”);且(B)在各相关人士
的委任期间内确保所委任的该等人士仍然具备合适资格及能力向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若受托人已履行(A)及(B)项中载列的责任,则受托人将无需就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
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受托人仍须就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
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同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受托人须使用
合理努力以弥补因相关人士的任何失职而产生的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任何损失。
11
受托人无需就: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存放投资的任何其他中央存管或
结算系统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
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授权代表及代理人就针对其履行信托契约项
下或有关子基金的责任或职能或行使其于信托契约项下或某子基金的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可能面临
或被提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或遭受、目前或可能施加于受托人的任何诉讼、法律程序、负债、费
用、申索、损害赔偿、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开支)或要求的补偿,有权追索
相关子基金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资产,但无权追索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不
得被豁免香港法律(包括《受托人条例》)规定的任何责任或因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义而须承担的任何
责任,而且亦不可就此等责任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赔偿费用。
基金管理人就伞基金及/或各子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全权负责。受托人将合理审慎地确保“投资考虑因
素”一节所载投资及借款限制及相关附录所载子基金的特定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该子基金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除前述外,受托人无须对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
责或承担责任。
除本基金说明书所载对受托人概况的披露外,受托人不负责编制或发行本基金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伞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维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该名册将存放于基金登记机构的香港注册办事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也负责向伞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登记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认购
/申购、转换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伞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于 1964 年 10 月 16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保管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持牌银行,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来,通过合并原中银集团旗下香港的十二家银行中十家银行的业务而重组为现有架构。
此外,保管人持有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持有保管人,即其主要营运子公
司的全部股权。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在成功进行首次全球公开发售后,其股份自 2002 年 7 月 2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进行交易,股票代码“2388”,并于 2002 年 12 月 2 日起成为恒生
指数成份股。
保管人拥有广泛的分行网络及客户群,是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保管人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包括全
球保管并为机构客户提供基金相关的服务。
根据保管协议,保管人将作为伞基金及子基金资产的保管人行事,该等资产将会根据保管协议由保管
人直接持有,或通过保管人的代理人、次保管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12
授权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授权销售机构以宣传、推广、出售及/或销售一只或多只子基金的基金份
额,并接收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如申请人通过授权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则基金份额可能以授权销售机构或其委托公司的
名义登记。由于此项安排,申请人将依赖以申请人的基金份额被登记的人士名义来代表该申请人采取
行动。由于授权销售机构(或其名义持有人)为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故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不对相关申请人与授权销售机构就认购/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及任何相关事宜达成的任何安排,
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但基金管理人将以合理谨慎的态度选择及委任授权销售机构。
通过授权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注意,该授权销售机构可能就接
收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令采用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留意有关授权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能将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认购/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管理费)支付给该
授权销售机构或与该授权销售机构分摊。为免生疑问,与伞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任何广告或推广活动
产生而应付予授权销售机构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将不会从伞基金或子基金资产中支付。
其他服务提供方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其他服务提供方为子基金提供服务。该等其他服务提供方(如有)的详
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13
投资考虑因素
投资目标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列于本基金说明书内有关该子基金的附录。
对特定子基金而言,可能并未按地域作出任何固定资产配置。对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有)仅供
参考。为实现投资目标,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例如,子基金的重大部分资产所投资市场出现经济衰退
或政治动荡或出现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变动)的实际资产配置可能与预期资产配置存在较大差异。
投资目标及/或政策的任何重大变动,须得到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同
意的其他通知期)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任何变动必须符合以下重要原则及要求,
才可视为非重大变动:
(a) 有关变动对相关子基金并不构成重大变动;
(b) 有关变动后,相关子基金的整体风险状况不会出现重大改变或增加;及
(c) 有关变动并不会严重损害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列了关于基金管理人进行特定投资的限制及禁止事项,以及借款限制。除非相关附录另有
披露,否则各子基金须遵守本基金说明书附表 1 所载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若违反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须在充分考虑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
理时间内,优先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纠正有关情况。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目前无计划就任何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以识别、监控及管理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保该等
子基金各项投资的流动性状况有助于该等子基金履行赎回要求的义务。上述政策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流
动性管理工具,亦力求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公平对待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保障其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政策兼顾了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
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允估值政策。这些措施力求确保公平透明对待所有投资者。
14
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持续监控子基金持有的各项投资的情况,以确保该等投资符合“赎回基金份额”
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且有助于子基金履行其赎回要求的义务。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载明基金管理
人在正常及极端市场情况下为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详细资料。
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由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职能实现,该职能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
的投资管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将负责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发布流动性报
告以监控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相关的特殊情况将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一系列量化指标及定性因素以评估某一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包括:
? 证券的交易额及成交量;
? (在市场定价的情况下)发行规模及基金管理人拟投资的部分;
? 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成本及所需时间;及
? 对历史买入价及卖出价可能表明的该交易工具的相对流动性及适销性的独立分析。
基金管理人亦会持续对各子基金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通常每月一次,但在市场条件不利时或收到巨
额赎回要求期间,将每天进行压力测试(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以下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赎回日(不论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赎回基金份额)赎回的任何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在相关子基金已发行的总资产净值的10%(受“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限
制 ”一节所载条件的限制);若实施该等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某一特定赎回日拟进行的全部
赎回基金份额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且
? 在发生“估值及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一节所披露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情况的整个或任
何部份期间,与受托人协商且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宣布暂停对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进
行估值;且
? 基金管理人可借入不超过任何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以满足赎回要求。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投资考虑因素—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将在使用任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前咨询受托人。投资者应注意,存在上述
工具可能未能有效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的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为香港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互联互通机制的目
的在于使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股票市场互联互通。
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允许沪港通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
在规定范围内就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交易。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在沪股通
下,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证券。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下,合资格投资者委托中国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证券。
15
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允许合资格深港通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证券。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在深股通下,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
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的证
券。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下,合资格投资者委托中国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券。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均可获准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分别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
交易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如下所述),但须遵守不时发布的规则及法规。
以下为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的部分要点:
合资格证券
在不同类型的上交所上市证券及深交所上市证券中,目前仅中国A股及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获准参与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北向交易。
目前,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经互联互通机制下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证券(即“沪股通证券”)
及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证券(“深股通证券”)。
沪股通证券包括不时更新的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深股通证券包括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有H股
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在退市安排下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此外,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均可买卖于上交所上市及于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ETF,该等ETF须在接受定期
考察时符合相关条件,并被纳入为互联互通机制下北向交易的合资格ETF。定期考察每六个月进行一
次,以确定北向交易的合资格ETF。
根据中国监管机构不时考察及批准,合资格证券名单可能会被修订。
交易日
因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公众假期不同,故两地股市交易日有所不同。即使当日中国内地股市开市,相关
子基金不一定能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投资于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例如,香港于每年的复活节、
圣诞节都会休市,但中国内地则是交易日。
同样,农历新年及十一黄金周期间,中国内地一般通过调休连续放假7天。两地市场开放交易的时间,
亦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例如恶劣天气情况,而出现差异。互联互通机制的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
16
只可于两地市场均开放,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结算日均开放服务的交易日在对方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分别受独立的每日额度(“每日额度”)限制。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将受独立
的每日额度限制,由香港联交所监管。
每日额度限制每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额度不属于相关子基金所有,而
是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使用。
香港联交所会监控额度并于规定时间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北向每日额度的剩余额度。
结算及保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亦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将为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
者进行交易结算、交收,并提供存管、名义登记及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即投资者将不会持有实物
股票。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购买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的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应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
人于中央结算系统(由香港结算操作的中央结算系统,用以结算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的
股票账户持有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尽管香港结算对其于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并无所有权权益,中国
结算(作为于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股票登记机构)在处理有关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
行动时仍将视香港结算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控可影响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并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相关经纪商
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须采取行动方可参与的所有公司行动。
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一般于其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召开日期前一个月公布相应信息。
所有决议的所有表决均以投票方式进行。香港结算将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详
情(如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决议数目)。
境外持股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于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持有中国A股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须受遵守下列持股比例限
制:
? 单个境外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及
? 所有境外投资者(即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中国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中国A股总数的30%。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单个投资者持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述限定比例,该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在规定时限内
对超过限制的部分股票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上交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及香港联
17
交所将在持股比例总和接近上限时发出警示或限制有关中国A股的买盘。
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ETF不受上述持股比例限制。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因此,相关子基金将需以其人
民币资金来交易及交收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
交易费
相关子基金除需缴纳交易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可能亦会因转让股份或
ETF 的 收 益 而 产 生 其 他 费 用 及 税 务 。 有 关 交 易 费 及 税 务 的 更 多 资 料 载 于 网 站 :
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zh-HK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涵盖相关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资。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机构因违约而导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
因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的产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子基金的北向交易是通过香港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因此中国内
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不涵盖该等交易。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更多资料,请浏览网站:
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zh-HK
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直接投资及债券通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直接投资
根据 2016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及 2018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公告[2018]第 2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但需遵守中国内地机关(即中国人
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颁布的其他规则及规定。该等规则及规定可能不时修订,包括(但
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
施细则》;
(ii) 外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
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规则,拟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
结算代理人须向有关机关办理有关备案及开户手续,并无额度限制。
18
就资金汇入而言,境外投资者(如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可将投资本金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汇入中国内地,
用于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就资金汇出而言,若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将资金自中国内地汇出,人
民币及外汇资金的比例(“货币比例”)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原有的货币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允
许的上下波动不超过 10%。
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为全新的开放措施,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所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 2017 年 7 月启动,为香港
及中国内地提供双向债券市场准入。
债券通受中国内地机关颁布的规定及规则规管。该等规定及规则可能不时经修订,并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i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颁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
引》﹔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则。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监管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北向通并无投资限额。
在北向通机制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登记代理
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登记。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规则,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保管机构(目前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在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保管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清算所)开立综合名义持
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以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并作为名义持有人持
有该等债券。
19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应考虑下列风险及与任何特定子基金相关的任何额外风险(载于相关
附录)。投资者应注意,决定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对子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何
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概不保证会实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虽然基金管理人有意实施相关策略,以实现投资目标并尽量
降低潜在损失,但不保证该等策略成功。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于子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因此,
各投资者应仔细考虑自己能否承受投资于相关子基金的风险。
一般投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无法保证偿还本金。投资子基金的性质与银行账户存款不同,并不受任何政府、政府
机构或可能为银行存款账户持有人提供保障的其他担保计划所保障。概不保证在任何时间段(特别是
短期)内,子基金投资组合将会实现资本增值。各子基金均受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所固有的风险影响。
由于本基金说明书及相关子基金附录所载的任何主要风险因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下降。
任何子基金基金份额的价格及其收入可升亦可跌,因此投资者可能会因投资者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而
遭受损失。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环境变动、消费模式转变、缺乏投资及其发行人公开可得资料及投资者预期等因素,
可对投资价值造成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新兴市场往往比发达市场波动性更大,可能出现重大价格
波动。因此,市场变动或会导致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动。基金份额的价格及其分配(如
有)可升可跌。
概不保证投资者会取得利润或避免损失,不论该等利润或损失是否重大。投资价值及该等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可升亦可跌,投资者未必能收回投资于子基金的原本金额。特别是,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国际、
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变动等不确定因素所影响。在股市下行时,波幅可能会增加。在该等情况
下,市场价格可能会长时间违背理性分析或预期,并可能受到大量资金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
他原因而产生的变动所影响,从而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某些风险及有关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险。
自 1978 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实施经济改革措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动力发展中国内地经济,逐
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仍须调整及修正。中国内地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政
策变化,外汇和货币政策的颁布以及税务法律的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合资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正持续发展。中国内地的会计准则及惯例可能与国际
会计准则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在成熟度及发展水平方面可能与其他国家
/地区不同。
20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 A 股、中国 B 股及中国 H 股投资于中国内地公司的股本权益。中国内地股市可能
会出现价格波动。
可从中国内地境外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由于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相比,这些证券总市值相对
较小,因此投资于此等证券可能面临更大的价格波动性及较低流动性。
投资者亦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律可能影响可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及可从相关
子基金的投资获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将继续更改,这可能会影响相关子基金的收益。
权益性投资风险
子基金可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投资于权益性证券的回报率可能高于投资于短期及长期债
务证券。然而,与投资于权益性证券相关的风险可能更高,因为权益性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难以预
料的因素。因此,其投资的权益性证券市值可升亦可跌。影响权益性证券的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
本地及全球市场的投资信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发行人特定因素以及商业及社会状况变动。一般
而言,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的交易,暂停买卖将导致无法平仓,从而
可能令相关子基金遭受损失。
波动风险
证券价格会波动。证券价格走势难以预测,并可能受到(除其他事项外)供求关系的变化、政府贸易、
财政、货币及交易管制政策、国家及国际政治及经济事件,以及市场固有波动性及潜在交收困难的影
响。子基金的价值将会(特别在短期内)受到该等价格走势的影响而发生波动。
与中小型公司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一般而言,相对于市值较大的公司,投资于这些证券会令
子基金承受相应风险,包括:流动性较低、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公开信息较少、流动性较低以及较
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所影响。一般而言,相对于市值较大的公司,其股价的波幅亦更易受不利经济
形势的影响。
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价格与较成
熟证券相比变动更大且更难以预测。此类投资面临基金管理人希望或能够参与的一般交易机会不足或
首次公开发售的配额不够的风险。此外,与首次公开发售证券投资或潜在投资相关的流动性及波动性
风险,可能因为该等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缺乏成交记录而难以评估。这些风险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
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例如美国存托凭证(“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存托凭证
指代表在交易存托凭证的市场以外的股票的证券。因此,基础股票可能须承受政治、通胀、汇率或保
管风险。虽然存托凭证具有与其所代表的证券类似的风险,但它们可能涉及更高的费用,并且可能相
对于基础证券以折价(或溢价)买卖。存托凭证存在一定费用(例如,银行收取的存托凭证保管费),
相关费用可能会影响存托凭证的表现。此外,存托凭证可能不附带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且流动性
可能低于在交易所上市的基础证券。
21
与优先股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对某一公司的所有权与普通股股东的不同,且通常没有任何表决
权。没有表决权意味着公司不会对优先股股东负有与对普通股股东一样的义务。虽然在向普通股股东
分配任何股息前,优先股享有优先的固定股息分配,但在利率上升时,该固定股息对子基金而言不再
划算。此外,由于股息是固定的,即使相关公司的盈利较高,子基金的优先股投资亦不会为相关子基
金带来额外回报。因此,投资于优先股的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特定情况下,优先股可由其发行人于指定日期前赎回。由该发行人作出的该赎回或会对子基金持有
的优先股的回报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在发生清算事件时,优先股获得企业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优先级次于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故优先
股的信用风险高于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此外,由于优先股的所有权为有限所有权且投资回报是固定
的,故优先股的流动性风险可能高于普通股等其他证券。
与投资于 ETF 相关的一般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 ETF,并承受以下风险-
? 被动投资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 ETF 可能采用被动式管理,而由于相关 ETF 固有的投资性质,相关 ETF 的基金
管理人难以灵活变通以适应市场变化。例如,相关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不会逐个挑选证券或在市
场衰退时采取防御措施。因此,预期 ETF 的标的指数下降将导致相关 ETF 及相关子基金的价
值相应下降。
? 跟踪误差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 ETF 可能会面临跟踪误差风险,即 ETF 的表现未能准确跟踪指数表现的风险。
这种跟踪误差风险可能源于所使用的投资策略、ETF 的费用及开支、ETF 资产与相关跟踪指数
内的标的证券之间的不完全相关性、对基金份额价格的进位以及跟踪指数调整,上述各项可能
影响 ETF 基金管理人实现与相关 ETF 的跟踪指数紧密对应的能力。无法保证在任何时候能准
确或一致地复制相关指数的表现。因此,投资 ETF 的回报可能偏离其跟踪指数的回报。
? 交易风险
ETF 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的成交价可能会由于增设或变现的障碍(例如,外国政府实施资金管制的结果)及 ETF 基
金份额/权益单位在二级市场的供求需要,而大幅偏离该 ETF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
概不保证在可买卖 ETF 基金份额/权益单位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将存在或维持活跃的 ETF 基金
份额/权益单位交易市场。子基金投资的 ETF 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可能较其资产净值大幅折价
或溢价交易,这可能会进而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子基金于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买卖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时将支付一定费用(例如,交易费及经纪费),而其于香港联交所或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时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净值,且于
香港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时收取的款项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净值。
22
人民币柜台的 ETF 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是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并以中央结算系统结算的人民币计
价证券。并非所有股票经纪商或保管人均已准备妥善并能够以交易及结算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
额/权益单位。中国内地境外的人民币供应有限,可能影响人民币买卖基金份额/权益单位的流
动性乃至成交价。
? 监管政策风险
监管政策可能会影响 ETF 基金管理人实现与相关 ETF 的跟踪指数紧密度的能力。因此,投资
ETF 的回报可能偏离其跟踪指数的回报,而子基金的回报亦因而受到影响。
? 交易时段差异的风险
由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在子基金基金份额投资的 ETF 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并无定价时开市,
因此在相关子基金无法购买或出售 ETF 基金份额/权益单位的时间内,ETF 的投资组合内的证
券的价值或会变动。相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时段差异亦可能导致基金份额/
权益单位价格相对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价程度有所提高。
中国 A 股受交易区间所限,而交易区间则限制成交价的升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基金份额/
权益单位则无此项限制。该差异亦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权益单位价格相对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
价程度有所提高。
? 终止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 ETF 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会被提前终止,例如,指数不可再作为基准或 ETF 的规
模低于 ETF 设立文件及销售文件所确定的资产净值阈值。当 ETF 终止时,相关子基金或无法
收回其投资并遭受损失。
? 依赖做市商的风险
尽管子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至少一个做市商为每个柜台交易的基金份额/权益单
位维持做市并且每个柜台至少有一个做市商在结束相关做市协议下的做市安排前至少提前三
个月进行通知,但若对于人民币或港元交易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没有或只有一个做市商,基金份
额/权益单位的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概不保证任何做市活动有效。
? 标的指数相关风险
无法保证在任何时候能准确或一致地复制 ETF 标的指数的表现。市场干扰及监管限制会对 ETF
调整其投资以实现追踪标的指数所需水平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指数数据可能会不时出现误差,
该误差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发现并纠正,从而可能对 ETF 及相关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指数提供者会不时更改构成标的指数的证券。若标的指数获再平衡,ETF 相应作出再平衡而产
生的任何交易成本将由 ETF 承担。
与反向产品投资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而投资于反向产品。反向产品属于衍生产品,且不同于传统 ETF。此类产品的
持有时间不超过再平衡间隔期(通常为一天)。每日再平衡活动及复利效应可能会使反向产品超过一天
期间中,在数额或方向上偏离同期标的指数的反向表现。概不保证反向产品可以每天通过再平衡其投
23
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此外,投资反向产品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同日投资风险、投资组合转手率
风险及相关性风险。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标的指数收益反向的多倍日回报。若标的指数的价值长期上升,或者以反向产品
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标的指数的汇率长期上升,则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其大部分或全部价值。
投资于反向产品有别于持有短仓。由于进行再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偏离短仓,特别是在经
常转换投资方向的波动市场中。
投资于期货合约的反向产品承受特定风险,如高波动性、杠杆率、展期交割及保证金风险。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动可能使证
券的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其价格波动更大。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降亦会影响证券的流
动性,导致其更难卖出。子基金的投资亦须承受发行人可能不及时支付所发行证券的本金及/或
利息的风险。若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该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以无担保形式发售,不附带担保物。在此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将
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抵押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若发行人破产,清算发行人资产的所
得款项仅会在悉数清偿所有有抵押申索后,才会支付给其发行的相关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持有
人。因此,相关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须全额承担对手方的信用/破产风险。
子基金可能持有现金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而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或会变化。若
该等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子基金可能会损失大部分甚或全部存款。
? 信用评级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普尔及惠誉对债务证券作出的评级是公认的信用风险指标。然而,从投
资者角度而言,该等评级受到若干限制,并且无法始终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发
行人评级主要取决于往绩表现,不一定反映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够及时更
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以反映可影响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此外,每个评级类别中证
券的信用风险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中国内地所使用的信用评估制度及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市场所采用的有所不同。因此,由中国
内地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不一定可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所给予的评级直接相对应。
?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证券或发行人所获评级或会根据近期市场事件或具体发展而重新评估并更新。因此,投资级别
证券可能面临评级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同样地,拥有投资级别评级的发行人的
评级亦可能被下调,例如因为财务状况恶化。若证券或证券相关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下调,子
基金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受限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可能
24
会或不会出售相关证券。若投资级别证券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且子基金仍然持有该证券,
则子基金亦会承担下述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如果信用评级由国际认可的信用机构指定/确定)、被中国内地
信用评级机构评为 BB+或以下(如果信用评级由中国内地的信用机构指定/确定)或未获评级
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相对于较高评级及收益较低的证券,该等证券一般将被视为具有较高
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并且价值波动更大,违约风险更高。如果证券发
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无法变现或表现欠佳,投资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这些证券的市场可能
较为不活跃,使有关证券难以出售。这些证券难以进行估值,因此,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会
较为波动。
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公司债券会受到投资者看法的影响。当经济状况呈现衰退时,评级较低
或未获评级的公司债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高度关注及看法而下降。
?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某一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融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容易受利率波
动的影响,以及如果利率变动,可能会导致该等债务证券价值下跌。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该等价格将于利率上升时下跌。长期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
为敏感。如子基金所持债务证券的价值下跌,子基金的价值亦将受到不利影响。
? 估值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价值可能遭受错误定价或估值不当相关的风险,比如,债务证券错误
定价的操作风险。在价格可知的情况下,挂牌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基于独立第三方数据
源的估值。然而,在可能无法获得独立定价资料的情况下,例如在极端市场情况或第三方数据
源系统故障期间,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基于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委任做市公司或机
构作出的证明。在该情况下,估值可能会受不确定因素及主观决定影响。
若发生不利市场情况,无法在相关估值时间从市场获得任何参考报价,可能会用相关债务证券
的最近可得报价来进行公允市值的估值。或者,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允许使用某
些其他估值方法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允市值,包括使用性质非常相似的其他债务证券的报
价。由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该估值方法可能不同于实际清算价格。若估值被证明是不正确的,
则会影响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比上市债务证券更难计算。一般而言,非上市债务证券按其初始价值,
即相关子基金买入该证券时所花费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成本)
进行估值,但任何该等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须由经受托人批准的合资格专业人士定期对该
等非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该专业人士可参考其他可比的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对该等非上
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交易可能缺乏透明度,且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可能
不会公开。这存在有关专业人士不了解该等非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交易,且存在只使用历史价
格而未能反映有关债务证券近期交易的价格的风险。在此情况下,由于价格信息不完整,非上
市债务证券的估值可能不准确。这会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产生影响。
? 非上市债务证券风险
25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一定在证券交易所或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证
券上市,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成交量可能较低。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较大,而相
关子基金可能产生高额交易成本。在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时,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
券直至到期。若收到巨额赎回要求,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大幅折价变卖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赎回
要求,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
?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债务和股票之间的混合工具,允许持有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将债券转换
为发行此债券的公司的权益单位。因此,除一般债务证券风险外,可转换债券亦将面临权益性
风险,并且其波动性可能大于直接债券投资。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同样可能遭受与直接进行债券
投资相关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前支付风险。
? 投资于次级债务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次级债务证券。若相关发行人清算或破产,该等投资的追索优先级别较低,他
们排在非次级债务证券持有人之后,但在权益性证券持有人之前。因此,若发行人破产,仅在
偿还非次级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所有追索后,才会向次级债务证券的持有人支付发行人资产的清
算所得款项。因此,相关子基金作为次级债务证券持有人而非非次级债务证券持有人,面临更
高的对手方信用/破产风险。若相关发行人违约,则相关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 与抵押及/或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如适用)相
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抵押及/或证券化产品(如资产支持证券、抵押保证证券及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这些产品可能高度缺乏流动性,并且容易出现大幅价格波动。与其他债务证券相比,这些工具
可能承受更大的信用、流动性及利率风险。他们可能面临延期及提前支付风险以及未能履行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还款义务的风险,这可能对证券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 与城投债(即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鉴于直接筹措资金的限制,中国内地的地方政府已成立许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实体,以为地
方发展、公益投资及基础建设项目提供借款及资金。城投债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由于地
方政府是发行城投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故地方政府可能会被视为与城投债紧密关联。
然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通常并不获中国内地的有关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担保。
故此,中国内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无义务向任何违约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支持。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根据多种因素决定,包括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性质、该等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实力及有关地方政府为支持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准备的程度。某些
地方政府较缓慢的财务收入增长可能会阻碍其提供支持的能力,而监管限制也可能限制地方政
府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注入土地储备。再者,地方政府已利用多种其他方式发债,而近期的分
析显示,所增加的融资活动已对地方政府融资构成风险。如某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财务困
难而无地方政府的支持,则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这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在
由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的投资遭受重大损失,且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因而会受到
不利影响。
? “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风险
“点心”债券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更容易受到波动及非流动性的影响。若相关监管机构颁布
26
限制或约束发行人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人民币的能力及/或撤销或暂停离岸人民币(CNH)市场
的自由化的新规则,则“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新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导致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下降。
? 投资于永续证券的风险
投资于永续证券将永久承受与债务证券相关的上述风险,如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在指定时间
段后永续证券可被赎回。投资于该等永续证券可能面临发行人在利率急剧下降时赎回永续债券
的风险。此外,部分永续证券被设计为允许延迟支付息票,因此概不保证子基金会定期且稳定
地收到息票付款。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底层基金。除该子基金所收取的开支及费用外,投资者应注意
在投资于其他基金时可能涉及额外费用,包括其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费用及开支,以及相关
子基金在认购/申购或赎回该等其他基金时应付的费用。此外,尽管基金管理人会进行尽职调查,选择
并监督底层基金,但概不保证 1)相关底层基金将一直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应对赎回要求;或 2)相关
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可实现。该等因素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若子基金
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则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有关
该等情况的详情,请参阅“一般资料—利益冲突”一节。
与现金及存款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持有现金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而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可能会变化。若该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相关子基金可能会损失大部分甚至全部存款。
借款风险
受托人在基金管理人指示下可因各种原因为子基金借款,例如为相关子基金处理赎回或购入投资项目。
借款会增加财务风险程度并且可能增加相关子基金受利率上升、经济衰退或其投资的基础资产的不利
情况等因素影响的程度。概不能保证相关子基金能够以有利的条款借款,也不能保证相关子基金的负
债可由相关子基金随时处理或能够进行再融资。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地区被视为新兴市场。对新兴市场的投资将对该国家/地区政治、社会或经
济发展的任何变化异常敏感。许多新兴国家/地区过往一直存在政治不稳定的问题,这可能在很大程度
上影响新兴市场的证券价值。由于新兴市场往往比成熟市场更具波动性,故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投资均
面临更高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保管风险及结算风险。
子基金资产可能投资的部分新兴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缺乏流动性。发展
中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通常小于成熟证券市场,交易量亦要小得多。投资于此类市场将承受诸如
市场暂停运作、外国投资限制及资本汇出管制等风险。
亦存在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外汇管制、政治变革、政府监管、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等可能对新
兴市场经济或子基金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此外,在新兴国家/地区的法院可能难以执行判决。
27
对新兴市场基金的相关投资亦可能变得缺乏流动性,这可能会限制基金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部投资组
合的能力。子基金可能投资的部分国家/地区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及披露要求可能与发
达国家/地区所适用的不同,例如,投资者可获得的信息较少,且该等信息可能已过时。
主权/政府债务风险
特定发展中国家/地区及特定发达国家/地区是商业银行及外国政府的重大债务人。投资于该等国家的
政府/地区或其机关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责任可能涉及高风险,例如社会、政治及经济风险。政府实体是
否愿意及是否有能力及时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可能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其现金流情况、其外汇储
备、在到期付款日是否有足够的外汇可用,以及相对于整体经济规模而言债务的还款负担。
政府实体可能依赖外国政府、多边机构及其他海外机构的预期支出来降低债务的本金并延缓债务。如
未能落实经济改革、未实现特定经济水平或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可能导致该等第三方撤销持续为该等
政府实体提供资金的承诺,这将进一步对债务人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或意愿造成不利影响。
如发生违约,主权/政府债务持有人(包括子基金)可能被要求参与该债务的重组,并向相关政府实体
进一步提供借款。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主权/政府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国家/地区政府发行或担保
的证券。若主权国家/政府发生任何不利信用事件,特别是如果主权国家/政府的信用评级下调或主权国
家/政府违约或破产,则子基金的表现及价值可能会恶化。不存在可以全部或部分追讨发生政府实体违
约的主权/政府债务的破产程序。
集中风险
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在持有数量及子基金可
能投资的证券发行人数量方面可能不够分散。该子基金可能会较大程度地依赖该等证券的表现,或受
到其不利影响。投资者亦应注意,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有广泛投资标的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地区性
股票或债券基金)更具有波动性,因为该等子基金由于持有数量的限制,较易受其所投资的国家/地区
/行业/资产类别的不利条件(如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收、法律或监管事件)造成的价
值波动所影响。
结算风险
新兴国家/地区的结算程序通常发展不完善且可靠性较低,并且可能需要相关子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的
付款前先交付证券或将转移证券所有权。若证券公司在履行其职责时违约,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若子基金的对手方未能对子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或由于任何理由不能履行其对子基金的合同责任,
则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在特定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时可能会出现显著的交收延
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子基金因错失投资机会,或子基金因此无法购入或处置某个证券而遭受重大损
失。
保管风险
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以保管该等市场的资产。如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
发展不完善的市场,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担保管风险。若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追索其资产。在法律溯及既往或欺诈或不当登记所有权等极端情况下,子基
金甚至可能无法追索其所有资产。一般而言,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
较其在有组织证券市场所承担的更高。
对手方风险
28
对手方风险包括对手方或第三方不履行其对子基金的责任的风险。子基金在投资债券、期货及期权等
产品时,或须承受对手方风险。如对手方违约,且使子基金不能行使其就该投资组合投资有关的权利,
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降,并导致与证券附带的权利有关的费用。因此,子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货币及外汇风险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子基金某一基金份额类别亦可
能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因此,该子基金的表现会因汇率管制(如有)的变化、所持
资产计价货币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类别货币间的汇率走势而受到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旨在
为该子基金尽量取得以其基础货币计价的最高回报,投资于该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额外的货币
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子基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外汇交易抵销与敞口相关的风险。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具有较高的波动
性、专业性及技术性。该等市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通常数分钟内)发生重大变动,包括流动性及价
格变动。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外国政府可能通过管制本地外汇市场、外
国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来进行干预。这些风险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外汇管制法规的任何变更可能导致资金难以汇出。若子基金无法汇出资金以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
则相关子基金可能被暂停买卖。有关子基金暂停买卖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交易—
暂停交易”一节。
人民币货币风险
自 2005 年起,人民币已转为以市场供需为基础、参考一篮子外汇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人
民币于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买卖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附近窄幅
浮动。
由于汇率主要受市场调节,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易受外部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不同的市场及监管条件)的变动影响。
不能排除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概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以人民
币计价的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受限于相应投资限制,在其投资目标允许的限度内,子基
金可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其他货币(如美元或港元)结算的证券。因此,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因人
民币与其他货币(如美元或港元)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民币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管控,故目前不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交
易在结算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延迟。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施加的限制可能会限制人民币在香港的市场深度,并会降低子
基金的流动性。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的政策可能改变,而子基金或投资者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
人民币货币兑换风险
由于受中国政府所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汇出限制的影响,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
29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投资前按适用汇率将该等认购/申购
部分兑换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受限于相关时间的人民币供应状况(即在认
购/申购量大的情况下,可能没有足够人民币可供货币兑换)。
若投资者赎回以非人民币(如港元)计价的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可能须出售相关子基金以人民币
计价的投资,并按适用汇率将该等所得款项兑换为非人民币货币。货币兑换亦须受限于相关子基金将
人民币计价所得款项兑换为非人民币货币的能力,进而会影响相关子基金在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满足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要求的能力。
相关子基金购入的特定投资可能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份额则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这可能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受其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计价货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变动的风险。例如,人民币贬值可能
对投资者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为同一种货币,但它们按不同汇率交易。在计算人民币计价
资产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应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 CNH 汇率。相较于 CNY,CNH 汇率可
能出现溢价或折价,并且可能存在较大买卖差价。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其走势方向
亦未必一致。因而,相关子基金价值将会波动。CNH 与 CNY 之间的任何差异均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
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与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可能会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人民币类别”)。请注意,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
换,受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所管控。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的政策可能
改变,而投资者对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非人民币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概不保证投资者基础货币对应的人民币价值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
何贬值均可能对投资者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投资者可能承受货币兑换费用,并
可能因与投资者基础货币有关的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
如上所述,虽然 CNH 与 CNY 为同一种货币,但它们按不同汇率交易。CNH 汇率与 CNY 汇率之间的
任何差异均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外汇管制及适用于人民币的限制,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就分配类别而言)以人
民币分配的款项可能会延迟。
衍生工具及结构化产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存托凭证、参股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
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例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等,上述产品有时称为“结构化产
品”。如该等工具并无活跃的市场,对该等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性质复杂,因此存
在错误定价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而该等工具未必能总是精确追踪其原定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
价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须向对手方支付较高款项或导致相关子基金的价值损失。
该等工具亦将须承受发行人或对手方破产或违约的风险以及场外交易市场风险。此外,与直接投资于
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通过结构化产品进行投资或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表现。此外,很多衍生工具及
结构化产品内含杠杆作用。该等金融工具带来了比订立交易时已付或已存放款项更大的市场风险,所
以市场出现的相对较小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产生超过所投资金额的损失。因此,金融衍
生工具的风险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承受巨额损失风险。
30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是多种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化产品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受到的政
府交易监管及监督比有组织交易所少。此外,向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的很多保障(例如交易
结算所的履约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因此,在场外交易市场订立交易的子
基金将须承受其直接对手方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项下的责任及该子基金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此外,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特定工具(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化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
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相比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场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风险可能对相关
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无义务)使用对冲技巧,例如使用期货、期权及/或远期合约以抵消市场及货币
风险。概不保证该等对冲技巧将完全及有效地实现预期效果。对冲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知识,而对冲可能变得低效或无效。这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子基金可能订立该等对冲交易以降低风险,汇率、利率及市场状况在预期外的变动可能导致子基
金的整体表现更差。子基金未必能实现对冲工具与被对冲投资组合持仓之间的精确相关性。不精确的
相关性可能妨碍预期的对冲或使相关子基金承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开支可能金额巨大,并将由产生开支的相关子基金承担。
流动性风险
与世界主要的股票市场相比,子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流动性更低而波动性更高,这可能导致在
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出现波动。某些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卖出,而这将影响相关子基金按该等证
券的内在价值购入或出售该等证券的能力。因此,这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项目估值的困难
代表子基金购入的证券可能会由于证券发行人、市场及经济状况及监管制裁而变得缺乏流动性。在未
有明确迹象表明子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价值的情况下(例如交易证券的二级市场已缺乏流动性时),基
金管理人可采用各项估值方法,以确定该等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市场波动性可导致子基金最近可得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与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
异。若在基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调整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反映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协商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子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主观性判断,而独立定价信息未必时刻可以获得。若该等估
值被证实为不正确,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受限制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对外国人士所有或持有证券施加限制或约束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
在该等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须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相关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律及监管约束
或限制可能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原因包括资金汇出限制、买卖限制、不利税务
待遇、较高的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规定及对当地保管人及服务提供方的服务的依赖等因素。
31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法律、税务及监管等方面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例如,衍生工具的监管或税务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其监管或税务的变化可能会对衍生工具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律法规的变更将导致管辖相关子
基金的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并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终止风险
伞基金或子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终止,“一般信息—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一节概述了该等情
况,包括在任何日期,伞基金或子基金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合计资产净值低于该节披露的金额的情
况。若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必须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在子基金资产的权益。在出售或
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投资价值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此外,相关子基金尚未完全摊销的任何组织费用(例如成立费用)届时将从子基金的资产
中列支。
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风险
从事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将承受以下风险:
与证券借贷交易相关的风险
证券借贷交易可能涉及借方未能及时归还借出的证券的风险。在此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延迟收
回其证券,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低于借出的证券价值。
与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就证券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涉及信用风险(但以子基金的对手方可通过破
产程序以避免该等义务为限),使相关子基金面临意外损失风险。相关子基金就特定销售及回购交易承
受的信用风险金额将部分取决于子基金对手方的义务从充足担保物处得到担保的程度。若存放担保物
的对手方违约,担保物的追索或会受到延误,或原先收取的现金价值可能会因担保物不准确定价或市
场变动而低于存放于对手方的担保物,因而令相关子基金遭受损失。
与逆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订立逆回购交易。若逆回购交易中向子基金出售证券的卖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履行购回
标的证券的义务,相关子基金将试图出售该等证券,而该行动将产生费用或延误。若卖方破产或根据
有关破产法或其他法律应予清算或进行重组,相关子基金出售标的证券的能力可能受限制或子基金可
能难以变现担保物。在破产或清算方案中,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实现其在标的证券中的权益。
若存放现金的对手方违约,追索存放在外的现金会受到延误或难以变现担保物,或出售担保物的所得
款项可能会因担保物的不准确定价或市场变动而少于存放于对手方的现金,因而令相关子基金遭受损
失。
此外,若卖方违反其于逆回购交易下回购证券的义务,相关子基金可能被迫在市场中将其头寸平仓,
出售标的证券所得款项可能会因担保物的不准确定价或市场变动而少于存放于对手方的现金,因而令
相关子基金遭受损失。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32
若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则可能从相关对手方处收到或向相
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可能仅接受具有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但相关子基金仍可能遭受其无法变现担保物以
对冲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亦可能遭受因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缺陷或故障或外部事件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若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相关子基金将面临现金担保所投资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违约的风
险。
若子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则在对手方破产且相关对手方的债权人有权使用担保物的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可能承受无法获归还其担保物或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方可获归还担保物的风险。
子基金根据证券借贷交易收取的融资费用可用于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同样,子基金收到的现金
担保亦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均将就任何该等投资承受市场风
险,并可能因将其收到的融资费用及现金担保再投资而遭受损失。此类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
跌而产生。现金担保投资价值的下降将减少可供相关子基金在证券借出合约到期时向证券借出对手方
归还的担保物金额。相关子基金将须补偿最初收到的担保物与可供归还对手方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额
并因此给相关子基金造成损失。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相关子基金保留其已出售给对手方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及回报,因此在其必须按
预定价格向对手方回购该等证券且该预定价格高于回购时证券价值的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将承受市场
风险。若子基金选择再投资于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收取的现金担保,则亦会承受就该投资产生的市场风
险。
若子基金对逆向回购交易的对手方收取的融资费用产生的额外收入被再投资,则相关子基金将承受与
该等投资相关的市场风险。
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使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交易合资格证券。相关机制受监管机构颁布
的法规及中国内地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例如,交易规则)规限。
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互联互通机制下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定及规则未经试验,并不确定有关规则将如何被应用,且其应
用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此外,现行规定及规则或会发生具追溯力的变更。不保证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
撤销或修订。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因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 额度限制
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沪股通每日额度或深股通每日剩余额度于开市集合竞价
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沪股通每日额度或深股通每日额度,新买盘将被暂停或不被接受(尽
管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剩余额度)。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相关子基金通
过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投资合资格证券的能力,且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 暂停交易风险
33
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保留在有需要时暂停沪股通或深股通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以确
保有序及公平的市场秩序并审慎管理风险。暂停交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若暂停
进行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相关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及其实现
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 交易日差异
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关结算日同时营业时,互联互通机
制才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
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相关子基金可能面临互联互通机制因此无法交易
时相关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 运作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的运作。在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
所指定的特定信息科技要求、风险管理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市场参与者才能参与该机制。
应该认识到,两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制具有较大差异,及为了确保机制运作,市场参与
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问题。
此外,互联互通机制的“互通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香港联交所已设立买卖盘传递系统
(“中证通系统”),以记录、合并及传递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跨境买卖盘。概不保证香港联交
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
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该机制进行的交易。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以及
运用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前,账户内应有足够的沪股通
证券或深股通证券(视情况而定),否则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香港联交所将就
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不存在超
额出售。
若相关子基金拟出售其持有的特定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则须于出售当日(“交易日”)
的开市前转让该等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到其经纪商各自的账户。若未能于此限期前完成,
则不能于交易日出售有关股票。由于该等规定,子基金或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沪股通证券或
深股通证券。
但相关子基金可要求保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特别独立账户(“SPSA”),以存放其于经优
化的交易前检查模式下持有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中央结算系统会为每个 SPSA 分配一
个“投资者识别编号”,以便中证通系统核实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的持股量。只要当经纪
商输入相关子基金的卖盘指令时 SPSA 有足够的持股量,相关子基金就可以出售其持有的沪股
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不同于根据非 SPSA 账户的现行交易前检查模式将沪股通证券或深股通
证券转至经纪商账户的做法)。为相关子基金开立 SPSA 账户将使其能够及时出售其持有的沪
股通证券或深股通证券。
? 合资格证券的调出
34
当一支证券被调出互联互通机制合资格证券范围时,该证券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可能
会影响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例如,当基金管理人希望买入被调出合资格证券范围的
证券时。
?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已成立中港结算通,双方已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人,促进跨境交
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
与人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手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中国结算作为中国内地市场的国家中央交易对手,经营全面的结算、交收及持有证券基础设施
网络。中国结算已设立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
性极低。
若出现中国结算违约的罕见事件,而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对
结算参与人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追索。香港结算将善意地通过
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向中国结算追索未收到的证券及款项。在此情况下,相关子基
金追索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可能延迟,或未能向中国结算追索全数损失。
?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会将有关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香港及海外
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需遵守其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各自指定的安
排及截止日期。就特定类型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动而言,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
业日可以采取行动。因此,相关子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特定公司行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正持有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持有的
沪股通证券及/或深股通证券。若上市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未禁止其股东委任一个/多个代表,香
港结算将作出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在接到指示时作为其代表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另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投资者(按中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规定,其
持股实现所需比例)可以通过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由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议案。
若相关法规及要求允许,香港结算作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至上市公司。
? 货币风险
由于相关子基金或子基金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相关子基金或类
别的表现可能会因人民币(即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交易及交收的货币)与基础货币或相关
类别货币间的汇率变动而受到影响。相关子基金可能(但无义务)寻求对冲外汇风险。但是,
即使进行对冲,对冲亦可能无效。另一方面,未能对冲外币风险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承担汇率
波动的风险。有关汇率风险的详情,请参阅上文的风险因素“货币及外汇风险”。
? 不受中国内地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的,须承受有关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如“投资考虑因素 ”一节的“互联互通机制 ”所披露的,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
资交易不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因此,相关子基金在通过该机制交易沪股通证券
及/或深股通证券时须承受所委托香港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35
? 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现时有关子基金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互联互通机制的税法、法规及惯例(可能具有追溯
效力)存在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相关子基金须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的增加,均可能对该子基金
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与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科创板”)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及/或通过沪港通投资于上交所科创板。投资于创业板市
场及/或科创板可能给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以下为额外的风险:
? 股票价格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较高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通常是新兴的,经营规模较小。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的
上市公司价格波幅限制更宽,而由于准入门槛较高,投资者可能会遇到较其他上市板块更低
的流动性。因此,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较高,而其风险及转手率比在主板上市的
公司高。
? 估值过高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可能被过高地估值,而该异常的高估值未必可持续。股
票价格可能因流通的股票较少而较容易受操纵。
? 规则的差异
就盈利能力及股本而言,关于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的规定及规则不如主板上
市的公司的规定及规则严格。
? 退市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的退市情况可能更为常见及快速。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公
司退市,这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 集中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立的上市板块,初期上市公司数量可能有限。对科创板的投资可能会集中于少
数股票,使相关子基金承受较高集中风险。
与债券通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风险
由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特定债务证券成交量较低而导致的市场波动性及潜在低流动性,可能导致
在该市场买卖的特定债务证券的价格大幅波动。投资于该市场的子基金因而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风险。
该等债务证券的买卖价差异可能较大,且相关子基金可能因此而导致重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甚至可
能在出售该等投资时遭受损失。
如子基金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交收程序及对手方违约相关的风险。
与子基金订立交易的对手方可能会就交收义务发生违约,未能通过交付有关证券或付款履行其交收义
务。
36
就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投资而言,相关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及开户须
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保管机构、登记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因此,子基金须
承受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发生错误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亦可能因境内结算代理人在结算任何交易过程中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损失。因此,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面临监管风险。该等制度
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可能变更,而有关变更可能具追溯效力。若中国内地机构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开户或交易,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会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子基金实现
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亦会受到不利影响。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是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执行的。概不保证该等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或将持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及发展。若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会中断。因
此,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以及实现其投资策略)的能力或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若相关子
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能承受指令下达系统及/或结算系统固有的延迟风险。
在子基金对中国内地的投资中,通过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与中国内地
现行税法、法规及惯例相关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相关子基金须承担的任何税务责
任的增加,均可能对该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收益分配风险
若子基金有分配类别,则可能就分配类别作出收益分配。但概不保证会进行该等收益分配,亦不保证
收益分配能达到目标水平。高收益分配率未必表示正面或高额回报。
受限于相关附录的披露,收益分配可从子基金资本或总收入中支付,同时,子基金所有或部分的费用
将从子基金的资本列支,使得可供子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的收入增加,因此,子基金可能实际上从其资
本中支付收益分配。若在相关期间,相关分配类别应占的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从子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相当于
部分退回或提取投资者原本投资款项或该款项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收益分配可导致相关基金份额净
值即时减少。
若子基金有累积类别,基金管理人无意就该等累积类别进行收益分配。因此,出于财务或税务规划目
的寻求收入回报的投资者可能不适合投资于累积类别。
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对冲类别”)进行对冲,则对冲类
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
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因此资本流失大于其他非对冲基金份额类别。
跨类别负债
根据信托契约,子基金可能发行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及负债归属于特定类别。若
特定类别的负债超过与该类别相关的资产,与该类别相关的债权人可能对其他类别的资产享有追索权。
虽然就内部会计目的而言,会为每个类别设立单独的报表,若该子基金资不抵债或终止(即该子基金
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所有资产均会用于偿还该子基金的负债,而不仅是记入任何单个类别的贷项。
然而,该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37
设立子基金或新基金份额类别
日后可设立附带不同投资条款的新增子基金或新增基金份额类别,而无需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或
向其发出通知。特别是,该等新增子基金或新增类别可能附带不同的费用条款。
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各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内摊销。投资者应注意,此摊销政策并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但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等不符合的影响,并认为此问题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
另外,基金管理人认为此政策对初始投资者而言更公平公正。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资产净值未必与在该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
告及报表中所列的资产净值相同,因为基金管理人可在年度报表内作出必要调整,以符合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日后亦可能进行修订或修改。中国
内地现行的税法、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会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且任何该等更改均可能会对
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现时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
会被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日后不会被修订或修改。税务政策的任何变更均可能降低子
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基金份额的收益及/或基金份额价值。
有关在中国内地进行子基金转让的差价所得收益及收入的中国内地现行税法、法规及惯例,相关子基
金须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的增加,均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能就相关子基金须承担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作出的拨备(如有)
可能超出或不足以承担实际的税务责任。当主管机关颁布明确的评税规则、发出或颁布相应公告时,
实际的税务责任可能低于所作的税务拨备,超出相关子基金导致或预期会导致的税务责任的任何预扣
款项应返还并划拨至该子基金的相关账户,并成为该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若拨备少于与实际税务责
任,该等不足的金额将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该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取决于认
购/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投资者可能因税务拨备的任何不足金额而处于不利地位,亦没有权利要求获
得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拟遵守 FATCA(定义见下文“税务”一节下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一节)下的规
定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定义见下文“税务”一节下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一节)的条款,从而
避免缴纳任何预扣税。若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不能遵守 FATCA 下的规定或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则伞
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会因该不合规而须就其投资缴纳美国预扣税。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并且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及/或文件,不论是否实际导致伞基金或相关
子基金不合规,或导致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面临依据 FATCA 缴纳预扣税的风险,代表伞基金及/或
每支该等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采取其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及/或寻求其可寻求的所有补救,包括
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税局(“美国国家税务局”)报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ii)在适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从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或收益分配中预扣或扣除款项;及/或(iii)将
38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已发出赎回其于相关子基金中所有基金份额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采取任何
该等行动或寻求任何该等补救时须善意且合理地行事。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 FATCA 对其自身税务状况及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潜在影响咨询
自己的税务顾问。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就其自身的账户及他人的账户进行的整体投资活动可能产生各种潜在及实际
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能就其自身的账户及客户的账户投资于各种工具,而该等工
具的利益可能不同于或不利于相关子基金所拥有的工具。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一般信息—利益冲突 ”
一节。
巨额赎回的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短期内提出巨额赎回,可能需要相关子基金以较原本合适的速度更快地变现证券
及其他持仓,导致有可能减少其资产价值及/或干扰其投资策略。另外,可能无法变现足够数量的证券
以满足赎回要求,因为在任何特定时间投资组合的很大一部分可能投资于流动性不足或变得流动性不
足的市场的证券。相关子基金规模缩减可能导致其更难以产生正回报或挽回损失,除其他方面外,原
因是子基金利用特定投资机会的能力减弱或收入开支比例下降。
鉴于上述理由,于任何子基金的投资应被视为长期性质。因此,子基金仅适合能够承担所涉风险的投
资者。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了解子基金特有的任何其他风险详情。
39
投资于伞基金
基金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可提供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虽然子基金的资产将构成一个单一的资产池,但每个基金份额
类可能以不同货币类别计价,或可能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子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
有所不同。此外,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可能受到不同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的限制。投资者应参考相关附录中的可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和适用的最低金
额。
募集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类别将按有关附录所载,在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募集期间按认购价格进
行募集。
最低募集金额
发行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取决于在募集期结束时或之前达到的最低募集金额(如适用)。
如果未达到某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由于不利的市场条件或其他
原因,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或不可行,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延长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募集期,或决定不再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子基金及其相关
基金份额类别。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以及与之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应被视为
从未开始募集。
尽管有上述约定,即使尚未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基金管理人仍保留酌情权继续发行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申购
在募集期届满后的每个申购日,可以申购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在募集期结束后,申购日内子基金任何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将参考于该申购日的对应估值日
的估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详情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计算资产净值”)
在计算申购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以下“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加上
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有关子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
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 (ii) 为相关子基金投资相当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款项时可能导致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
费、过户费或登记费)。详情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
申购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
应款项应计入相关子基金。
认购 /申购费
40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可按收到的与相关认购/申购申请的总认购/申购金额百分比,对发行
的每个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如果有)的最高和当前费率及其实施方式在相关附录
中规定。为免产生疑问,与其他子基金或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相比,可能会对特定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发行采用较低的认购/申购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时候可随时提高认购/申购费率,但必须在(i)不会影响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有投
资,且(ii)遵守《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认购/申购费率增加至最高费率以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资者任何该等费率的提高。
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一天就申请人或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可将其收取的所有认购/申购费为自身利益留为己用。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与经批准的中介机
构(包括银行、经纪商、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享其收取的部分认购
/申购费。
为免产生疑问,举例说明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以说明应当发行的基金份额数量的计算,该等计算以
总认购/申购金额为 10,000 港元,且认购价格或申购价格为 100 港元,认购/申购费率为 5%为基础,按
已收总认购/申购金额进行计算,如下所示:
已收总认购/申购金

认购/申购费总额 净认购/申购金额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数

10,000 港元 - 500 港元 => 9,500 港元 / 100 港元 = 95
最低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申购金额
适用于某一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详情见
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可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拥有酌情权以不时豁免、改变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
认购/申购金额,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金额。
申请程序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约定,投资者如欲申请认购/申购基金份额,请填写申请表格后,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向受托人提交。投资者请按申请表格所述的方法将申请表格邮寄至的办公地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
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情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
寄出原件)发送申请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副本。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以要求随申请表格附
上更多证明文件及/或相关资料一同送达。申请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
就募集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及结算认购款项而言,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发行。如
果在募集期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申请表格及/或结算申请款项,有关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申购日,并于该
申购日按申购价格处理。
于募集期结束后,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该申购日处理。如在相关申购日的
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基金份额申请,则申请保留到下一个申购日,但若基金管理人遇到超出基金管理
人的合理控制范围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在考虑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得
到受托人批准后,对于在该申购日申购截止时间后,但在该申购日相应的估值时间前收到的申请,基
41
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决定接受该申请。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人的运营要求不
能支持接受任何此类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酌情权接受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现金和认购费(如有)的付款应在募集期截止时间前结清。于募集期结束
后,基金份额的款项支付和申购费(如果有)在付款期届满前完成结清。
如果在募集期截止时间或相关付款期内(或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及向申请人披露的其他期间)尚未收到
全额结清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向申请人就未到期付款而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情况下)注
销任何可能就该认购/申购申请而发行的基金份额,此外,如果受托人有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注销
发行有关基金份额。
在注销发行的情况下,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申请人无权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
但是:(i)由于注销该等基金份额,相关子基金之前的估值不得重新进行或无效;(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可向申请人收取注销费,作为处理该申请人申请该等基金份额所涉及的行政费用; 且(iii)如果该基
金份额的申购价格超过于注销当日(如果这一天是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日)或在紧随其后的赎回
日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支付该等差额款项(就每个已注销的基
金份额的相关子基金而言)(如有)加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等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的付款应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进行,或者,若子基金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可自由
兑换货币作为付款。如果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币付款,它们将兑换为
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费用由相关申请人承担,兑换所得款项(扣除兑换成本后)
将用于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的任
何操作将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方式)进行,并考虑可能相
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兑换成本。在汇率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可能按溢价或折扣兑换货币。货币
兑换将取决于有关货币的可得性。除因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
诈或过失而导致违反信托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不应承担任何
基金份额持有者或任何人士因此类货币兑换而遭受的损失。
所有款项应通过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
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且不得转让”,并支付至申请表格指定的账户,注
明拟认购/申购的有关子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支票付款可能会导致延迟收到已结清资
金,在支票资金结清前,通常不会发行基金份额。任何由认购/申购款项划转至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将
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资金必须来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请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明,作
为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要求的付款来源证明。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分,不应向没有牌照或未注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
香港中介机构支付任何款项。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拥有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任何基金份额申请的绝对酌情权。最多可以将四人登记为联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42
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基金管理人确定不发售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以及与其相关
的基金份额类别,则将在退款期间内,并在扣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及/或其各自代表或代理人所产生
的任何实付费用后,通过邮局或电汇支票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方式,将认购/申
购款项(或其余额)以不含利息的形式退还至资金来源的银行账户,风险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除因
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过失而导致的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
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不应对申请人因拒绝或延迟申请而遭受的任何
损失承担责任。
伞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登记的形式为投资者持有,但不会颁发证明书。成交单据将在接受申请人
的申请后发出,并将转发给申请人(风险由此处相应的有权人士承担)。如果成交单据有任何错误,申
请人应立即联系相关中介机构或授权销售机构进行更正。
可发行零碎基金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或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
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相关子基金。
发行限制
如暂停确定子基金或某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该子基金或某类别的基金份额的分配或发行(详情见“暂
停”部分)或经过事先通知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此类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则不
会发行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43
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
除相关附录所列明的限制(如有)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除非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情况外,
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下,已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价格
于赎回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按赎回价格赎回。赎回价格参考有关类别于该赎回日的对应估值日的估
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详情见“估值和暂停交易 - 计算资产净值”)。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以下“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部分所披露的例外情况,
扣减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相关子基金投资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
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 (ii) 为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
提供资金来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及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
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或过户费)。详情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赎回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进位调整的任何相
应款项将计入相关子基金。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格之时起,至相应的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至相应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应
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时间段内,若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跌价,可减少考虑到贬值或跌价,基金管理人
认为适当的、应支付给任何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按与赎回申请有关的总赎回金额的百分比,针对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如
有)的最高和当前费率及其实施方式在相关附录中约定。为免产生疑问,与其他子基金以及子基金的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相比,可能对特定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较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在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可增加应付赎回费率,最多为
或接近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最高费率,但须遵守《守则》中适用的要求。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
准的情况下,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最高赎回费率可能会增加。
为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应付赎回费,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约定,
较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被视为先于较晚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将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基金份额而获得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完全供其支配和获益,或(如有关附录所述)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如果基金
管理人保留赎回费,则可自行决定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费。基金管理人有权就
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在最高赎回费范围内)。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
适用于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额的详情见有关附录。
44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子基金基金份额或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低于该子基金或该
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申请视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
所有基金份额提出申请。
无论是在一般情况还是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
有额的金额。
赎回程序
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填写并按赎回表格所述的方法邮寄至办公地
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情
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原件)发送赎回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递交副本。赎回表格可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
基金管理人在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赎回表格将在赎回日处理。如在相关赎回日的赎回截止
时间后收到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则申请将保留至下一个赎回日处理,但若基金管理人遇到超出基金
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在考虑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并得到受托人批准后,对于在该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但在该赎回日相应的估值时间前收到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决定接受该赎回申请。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
人的运营要求不能支持接受任何此类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酌情权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除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外,在未经基金
管理人同意下,已提交的赎回申请将不可予以撤回。
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一般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及费用)。不允许向第三方支付。
与支付该等赎回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如果未提供相关的银行账户
详细信息,则赎回款项将通过支票支付给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通常以基础货币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并按其在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的最新地址发送给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批准并受限于适用的外汇限制,赎回款
项可以使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如果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且基金
管理人和受托人同意,赎回款项可以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外,如果由于任
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或监管要求或政策,相关的类别货币不可用或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
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在无需经过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相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
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赎回款项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由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相关
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的费用。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的任何兑换,将按照基金管理
人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方式)进行,并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和
兑换成本。货币兑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银行费用和电汇费用)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在汇率
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按溢价或折扣兑换货币。除因香港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其各自的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不应承担任何基金份额持有者或任何人士因此类货币兑换而遭受的损失。
赎回款项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 (i) 相关赎回日及 (ii) 受托人收
到妥善填写的赎回表格,以及应受托人要求以及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当
45
日后的一个日历月,除非该等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位于受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制的市场上,
使得在上述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长的付款时限
应反映出根据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直至 (a) 按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赎回表格原件;(b) 如果赎回款将通过电汇
方式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字应已经过验证且满足受托人要求;
和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了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为验证身份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资料。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被告知 (i) 此类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
任何反洗钱法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 (ii) 该等拒绝对确保伞基金、有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或其他服务提供方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是必要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赎回付款。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指示或指导,或根据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达成的任何协议,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被要求或有权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扣减,则有关扣减金额
应从原应支付给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善意并合理地作出有关扣减。
除香港法律下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及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均不承担因延迟收到有关子基金投资变现所得款项而导致的任何
拒绝或延迟付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信托契约亦约定,经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可以实物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限制
如果暂停计算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该子基金或类别的
基金份额不得赎回。(详情请见下文“估值和暂停交易 - 暂停”)。宣布暂停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解除暂停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撤回任何赎回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申请。
为保障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该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为(无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基金份额)总资产净值的 10%。在
这种情况下,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以便就同一子基金份额而言,在赎回日提出有效赎回基金份额申请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相同比例赎回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
何基金份额将在下一个紧接的赎回日继续赎回,但受到同样的限制,并应被视为已在紧接的赎回日提
出了赎回申请,直至所有与原有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已被赎回。如果赎回申请被顺延,基金管理人应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应在赎回日后 5 个营业日内通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被存在以下情况的任何人士直接、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构或此类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规
定;或者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导致他们
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须于任何监管机构进行原不应进行的登记,或遭受子基金、
46
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原不应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受限于他们原不应受限的任何额外规定(不论该情况是
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不论是否有关联的人士共同影响,或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且善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
(i) 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将该基金份额转让给不会违
反上述限制的人;
(ii) 视为收到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此类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或
(iii) 采取其合理认为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其他行动。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以下其中一条:(i) 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转让有关基金份额,或者 (ii)获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可(其判断为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持有相
关基金份额并不违反上述任何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已于通知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就有关基
金份额发出赎回申请。
47
转换
转换基金份额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所施加的限制)将与
子基金有关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同一子基金中的任何其他类别
或可进行申购或转换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新类别”),但如果转换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少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则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一类基金
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子基金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如果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会因转换而低于现有类别或新类别的最低持有额,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被禁止持有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转换申请不会生效。
此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子基金时,可能会有特定限制或约束。
有关的限制或约束(如有)详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于转换时就拟发行的新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按总转入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转换费。
转换费(如有)的最高和当前费率及其实施方式在相关附录中约定。为免产生疑问, 与其他子基金相
比并相对于子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可能对特定子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采用较低的转换费最高费
率。
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与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相关的子基金的金额中扣除,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以供其完全支配和获益。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与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包括银行、经纪商、
认可证券交易商及其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享其收取的部分转换费。
收取转换费时,将按照(或尽可能按照)下列公式,将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
N = (E x R x F - SF)
S
其中:-
N 指拟发行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量,但低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最小零碎份额的数额应忽略不计,并应
由与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保留。
E 指拟转换的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量。
F 是由基金管理人为新类别的相关申购日所决定的货币换算系数,用于表示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的类
别货币与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有效汇率。
R 是适用相关赎回日的现有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减去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赎回费。
S 是适用于与现有类别的相关赎回日一致或紧随其后的新类别申购日的新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但如发行新类别的基金份额须符合发行前的任何先决条件,则 S 应为在符合该等条件当日或之后发
行的新类别的首个申购日适用的新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48
SF 是转换费(如有)。
从计算现有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开始,到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子基金”)转移到与新
类别相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如果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价或交易货币贬值或跌价,在基金管理
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贬值或跌价的影响后酌情降低赎回价格,而在这种情况下,
收益分配给任何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量应根据上述相关公式重新计算,如同经
降低的赎回价格就是在相关赎回日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格。
转换程序
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向受托人提交,填写并按转换表格上所述的方法邮寄至办公
地址,或以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接受的电子方式或通过传真(如果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的
情况下需尽快通过邮寄方式寄出原件)发送转换表格,并向基金管理人递交副本。转换表格可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授权销售机构索取。基金管理人在适用于现有类别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适用于该现有类别的赎回日的较晚时间(但须于相关赎回日的估值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表格,将
于该赎回日处理,在此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表格将在下一个与现有类别相关的赎回日处理。未经基金
管理人同意,不得撤回转换表格。
取决于相关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投资转换为新类别的日期可能晚于将投资
转出现有类别的日期,或指示进行转换的日期。
转换限制
在暂停计算任何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详情见“估值和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或当基
金管理人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决定停止接受购新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不得转换基金份额。
49
估值及暂停交易
计算资产净值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各类别的份额净值将依据信托契约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
除其他事项外,信托契约约定:-
(a) 上市投资
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包括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
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但不包括未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
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或商品)的价值,应在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定下,参考在估值时间或紧接
估值时间之前,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为是有关投资
的主要证券市场)针对基金管理人可能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可提供公平基准的投资金额所计算及
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来计算,但:-
(i) 若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主要证券市场以外某证券市场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均可为该
等投资提供更加公平的价值基准,则其可在咨询受托人后采用该等价格。
(ii) 若投资在多个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须采用其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是有关投资所在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公布收市价。
(iii) 若投资仅有一个可用的外部定价来源,则须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视作适当的
来源独立获取价格。
(iv) 若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基于任何理由未能于任何有关时间获
得该证券市场的价格,则该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委任的就该投资
进行做市活动的公司或机构进行核实。
(v) 若无证券市场,则进行做市活动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且若有超过一名做市商,则
为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某个特定做市商)就该等投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
须参考最新买入价、最新卖出价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价格。
(vi) 到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为止的应计利息应被计入计息投资,除非该利息已包含在
报价或挂牌价格中。
(b) 非挂牌投资
若任何投资(非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商品除外)并未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
易,其价值应等于为购入该投资从相关子基金中支出的金额(在各情况下,包括印花税、佣金
及其他购入开支)的初始价值,但任何该等非挂牌投资的价值应由受托人批准的合资格专业人
士定期确定。该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应当经受托人的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
50
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一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
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除外)的价值,应为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
权益在计算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当日的资产净值,或若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日进行估
值,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近期公布资产净值(若可提供)
或(若未能提供上述资产净值)该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估值时间或最近估值时间之前
的最新可得的买入价。
若无可得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须不时按
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若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及其认为相关的
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以便反映投资
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例如,若无法获悉投资的市场价值或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现有任何价格均不可靠或者最新可
得价格并未反映出在当前出售投资后相关子基金预期可获得的价格,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其认
为能够反映出该投资在当时环境的公平合理价格的价格对投资进行估值。
(f) 兑换为基础货币
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任何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债务、投资或现金的价值)以及按
该等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价的任何借款, 应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
及汇兑成本后,按其认为适当的当时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在
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时,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电子价格渠道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资料
受限于下文,当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可依赖电子价格渠道、机械化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
统所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或其成本价或出售价的价格数据及其他资料,或由任何估值师、
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机构或获委任或授权提供子基金的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资料的其
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价资料,而无需核实或进一步查询或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所使用的
价格并非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
(h) 委任第三方进行估值
若委任第三方对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在选择的过程中运用合理的谨慎、技术
并勤勉尽责,并持续监督该等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拥有与该等子基金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
适当知识水平、经验及资源。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且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买卖价须被视作代表投资的公允价值。但是,上述估值基础可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若按照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估值,则可能导致不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了此类不符合准则的影响,并
认为该不一致不会对结果以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实质影响。若有关子基金采用的估值基础与国际
51
财务报告准则有偏差,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准确地
反映该份额的真正价值,经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重新估
值。任何重新估值将在公允及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价格调整
在计算申购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作出调整,包括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见上文“投资于伞基金 – 申
购价格”,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作出调整,包括扣除财政及销售费用,见上文“赎回基
金份额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仅会在其不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
作出有关调整。基金管理人在对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作出任何调整前,将会咨询受托人意见,只有当
受托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时,基金管理人才会作出该等调整。调整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的特殊情况可能
包括:(a) 基金份额的总净额交易(净申购或净赎回)已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设定的预设限额;及/或
(b) 出现可能不利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极端市况。在该等情况下,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按某数额进行调整(但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 1%),该数额反映相关子基金可能产生的交易费用及
相关子基金投资的最新成交价(或最新可得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最新可得买入价
或卖出价之间的预估差额。
为免生疑问,
(a) 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作出任何调整前)将参考相关类别的相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及
(b) 基金管理人无意在既是申购日又是赎回日的该等日期提高申购价格且降低赎回价格;及
(c) 对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作出的任何调整,必须在公允公正的基础上作出。
暂停交易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之后,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宣布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
/或赎回基金份额:-
(a) 子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进行正常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例行的周末及假日休市
除外)或交易受限或暂停交易,或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
或赎回价格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地、及时地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
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价格;或
(c) 存在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没有合理可行方法将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的绝
大部分进行变现,或变现有关投资必将严重损害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的绝大部分、或发行或赎回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
金汇入或汇出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按正常汇率及时汇入或汇出资
金;或
52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 申购价
格或赎回价格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发生故障时,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基于任何其他原
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
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或无法及时或以准确的方式确定;或
(f)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暂停有关交易;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代表子基金的大部
分资产)被暂停或限制变现;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与该子基金运作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基于或因不可抗力
而被严重干扰或终止;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或实施一项与该子基金相关的
合并计划;或
(j) 存在该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其他情况或情形。
若宣布暂停交易,在该暂停交易期间内-
(a) 若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则不得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该子基金(或其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虽然可能会计算并公布预估的资产净值),且任何适用的发行基金份额或转换或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请应同样被暂停。若基金管理人于暂停交易期间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基金份
额的申请,且有关申请并未撤回,有关申请应被视为于上述暂停交易结束后的下一个申购日
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及时收到,并将进行相应处理;及
(b) 若暂停配售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金份额,则不得进行该等配售、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
金份额。为免生疑问,在资产净值并未被暂停确定的情况下,亦可暂停配售、发行、转换或
赎回基金份额。
暂停交易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交易结束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于 (i) 导
致暂停交易的条件不再存在;及(ii)允许暂停交易的其他条件不存在的首个营业日后的当日,暂停交易
应终止。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交易时,其应于宣布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交易;及应于宣布后立
即且于该暂停交易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funds.xyzq.com.hk)及/或促使向相关子基金有关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的申请受到该等暂停交易影响的所有人士(无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说明已作出有关
声明。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尚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且可能包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基金信息。
53
收益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纳的收益分配政策载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提供累积收益的基金份额类别(“累
积类别”)或从该子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或资本或总收入中定期支付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收
益分配类别”)。
累积类别
无意就累积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因此,归属于累积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益将体
现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中。
收益分配类别
就收益分配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决定的金额、日期及次数宣布并支付收益分配。然而,除非
相关附录另有列明,否则,不保证该等收益分配会进行,收益分配也未必存在目标水平。
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酌情决定对总收入进行分配并从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资
本中扣除相应收益分配类别应占的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这将导致子基金用以支付相关收
益分配类别的分红的可分配收入增加,进而子基金可能实际从资本中支付分红。
如于有关期间归属于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该等分红从资本中支付。从资本中支付分红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分红,则相当于部分退回
或提取投资者原本的投资款项或该原本投资款项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若从或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分红,可导致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组成(即从 (i) 可分配净收益及 (ii) 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可向基金管理
人索取,亦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funds.xyzq.com.hk)。 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尚未经香港
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且可能包含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信息。
收益分配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根据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就相
应收益分配决定的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为免
生疑问,只有在该等登记日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就相应收益分配获得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其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收益分配用以申购相关子基金的相关类别的
额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前至少 7 日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其收益分配选择。
任何现金分红通常会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以相关收益分配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
先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支票(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
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不允许对第三方进行付款。六年内未被认领的任何收益分配将被没收并成为相
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分红政策,但就该分红政策的修改,若香港证监会或《守则》要求获得事先批准及
/或进行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
54
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并累计,
并以该子基金(或该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按相关附录所列明的费率按月后付, 但以相关附录所
列明的最高费用为限。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从相关子基金(或相关类别)
的资产中支付。如收取业绩表现费,将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进一步披露详情,包括应付业绩表现费的
现行费率及该费用的计算基准。
基金管理人保留豁免或退回其有权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是部分或全部且不论是针对特定投资者或是一
般投资者)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士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以每个估值日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按相关附录所列明
的费率收取,并受相关附录所列明的最低月费(如有)为限。该受托人费用在每个估值日的估值时间
进行计算并累计,并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按月后付。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须以附录中列明的最高费
率为限。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而收取费用。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人不时协商的多项交易
费用、处理费用、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并获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
开支(包括任何次保管费用及开支)。
保管费
根据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保管人之间签订的费用协议,保管人有权(以及其他方式)按照一般市场
惯例费率收取交易费用和保管费用,年费率最高不超过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而这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有关的投资工具以及保管人被要求持有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资产所在的市场。该等费用将按月
计算并按月后付,或以双方协议的任何其他频率支付。
保管人亦有权获得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实付开支或第三方费用。
增加费用通知
若增加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或保管费的现有水平(最高增加至最高水平),须提前至少一
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成立费用为初始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有关金额,并将由初始子基金承担。成立
费用将于摊销期间内摊销。若未来增设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伞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中
一部分重新分配给该等增设的子基金。
增设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支付款项将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子基金承担,并于摊销期间内
摊销。
55
投资者亦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立费用应于产生时列支,摊销成立子基金的开支并不符
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然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等不符合的影响,并认为此举将不会对子基金的财
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若某一子基金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
财务报表中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般开支
每只子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于子基金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的费用)。若有关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某
只子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各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比例在子基金之间分摊,或者按照基金管理人在
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方式作出分摊。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子基金投资的费用、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估值代理人及审计师
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伞基金及子基金所产生的开支以及有
关首次发行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有关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审批所产生的费用、
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
份额类别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因审阅及制作与任何子基金运作有关的文件而消耗
的时间及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就提交周年申报表以及须向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其他法定资料
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公布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类别资产净值、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因遵守或与更改或推行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
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有关或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则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只要伞基金及有关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不得向获认可的子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推广开支。
与关联人士交易、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由或代表伞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一切交易必须按公平原则进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佳利益。具体而言,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将
于伞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在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相关子基
金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
保:
(a) 该等交易按公平原则条款进行;
(b) 以谨慎态度挑选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并确保其在有关情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交易必须按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执行;
(d) 就某项交易支付给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
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其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须于伞基金及/或相
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保留来
自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对价,但
可保留以下段落所述的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
回扣必须为相关子基金而收取。
56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由或通过经纪商或交易
商进行交易的权利,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已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签订提供或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取得服务的协议,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
需就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但会承诺向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提供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促使订立任何该
等安排,除非 (i) 根据有关安排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一个整体及以其作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而言)带来明显利益(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管理相关子基金或是其他事项);(ii) 交易必须按照最佳执行标准执行,而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机
构提供全面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iii) 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中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定期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资顾问的非金钱利益政策及实践(包括介绍其所收
取的商品及服务);及 (iv) 获得非金钱利益安排并非执行或安排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间交易的唯一
主要目的。该等商品及服务可能包括研究及咨询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
表现评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商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人
服务及投资相关刊物)。为免生疑问,该等商品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商品或
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员费用、雇员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项。
57
税务
各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所在地、居住及注册地的法律中适用于其认购/申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税项,并于适当时咨询独立专业顾问意见。
以下仅为香港及中国内地税务的一般情况,仅供参考,而非对所有可能与购买、拥有、赎回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决定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的穷尽列举。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亦不旨
在处理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认购/申购、购买、
持有、赎回或处置基金份额在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及惯例以及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下
的含义咨询其专业顾问。以下信息以在本基金说明书出具日有效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及惯例为基础。
有关税务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可能更改及修订(而有关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保证以
下提供的概要将于本基金说明书出具日后仍继续适用。此外,税务法律可能有不同诠释,不能保证有
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述的税务处理相反的立场。
香港税务
伞基金/子基金
(a) 利得税:
在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作为集合投资计划的期间,被豁免
缴纳《税务条例》第 26A(1A)(a)(i)条下的香港利得税。
(b) 印花税:
出售或购买“香港证券”通常须按出售或购买的香港证券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0.13 个
百分点缴纳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依据当前法律及实践,伞基金/子基金就基金份额做出的分红或其他收入分配,均无需以预扣或其
他方式在香港纳税。
若对基金份额的投资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利得税概念下的的“资本资产”,则香港并不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赎回或处置基金份额产生的资本性质收益征税。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香港进行交易或展业并为交易的目的而投资证券(如证券交易商、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该等收
益可能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常营业利润,若相关收益源于或产生于香港,在此情况下,可能
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目前企业按 16.5%的税率征税,其他人士按 15%征收)。资产性质为“交易”
还是“资本”取决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情况。
双层利得税机制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实施。该机制适用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
税年度。在双层税率下,集团内特定企业的首 200 万港元可税利润可按标准利得税税率的 50%(即
8.25%)享受税率减免,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剩余利润将按标准税率 16.5%纳税。
(b) 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就基金份额的发行或赎回缴纳香港印花税。
如通过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基金份额,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撤销基金份额或将基金份
额转售他人,则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58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减免令,向伞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证券以换取基金
份额,或伞基金/子基金转让香港证券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应按对价金额或市值(以较高者
为准)的 0.13%缴纳香港印花税(一般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此外,目前须就基金份额转让缴
纳 5.00 港元的定额税项。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美国国内收入法》)(修订版)第 1471-1474 节(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
法案》或《FATCA》)对向某些海外(非美国)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的某些款项进行规
制,如伞基金及/或子基金,包括美国发行人证券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出售此类证券的总收益。所有此类
付款或需按 30%的税率扣缴 FATCA 预扣税,除非收款人满足某些要求,使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
国家税务局”)能够确定美国人士(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定义)在此类付款中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为避免 30%的 FATCA 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在美国境外组织的其他
投资基金)通常需要直接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以获取全球中介机构标识符(“GIIN”)并遵守与美
国国家税务局签订的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根据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签订的该协议,其
将会识别出直接或间接为美国人士的账户持有人,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这些美国账户持有人的特
定资料。
一般来说,未签署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或未遵守相关 FATCA 法规,且未获得豁免的外国金融机构,若从
美国来源获得“可扣缴款项”,包括分红、利息、若干衍生工具付款以及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向该
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的某些其他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可能会被征收 30%的预
扣税。此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出售或其他处置某些财产的总收益,如财产销售收益和以及产
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和债务的本金回报,亦被视为“可扣缴款项”。另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对“外国转付款项”做出定义的相关法规公布之日起(两者之间的较后者),外国转付款项须缴纳
30%的预扣税。
香港政府已与美国签订了版本 2 政府间协议(“跨政府协议”)以实施 FATCA。根据“版本 2”跨政
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须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并遵守海外金融机
构协议的条款。否则,他们可能须就收到的美国来源付款缴纳 30%预扣税。
预计符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的香港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i) 一般无需缴纳上述 30%
的预扣税;且 (ii) 一般无需就支付至未经同意的美国账户(持有人未同意 FATCA 及向美国国家税务
局报告及披露的特定账户)的款项缴纳预扣税,或关闭该等未经同意的美国账户(但该账户持有人的
相关信息需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汇总报告),但可能须就支付至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可扣缴款项预扣
税项。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基金管理人已经在美国国家税务注册伞基金及子基金,同意受海外金融机构协议
约束并遵守其条款,并且被视为香港跨政府协议下的“申报金融机构”。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条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这是在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
账户信息(“AEOI”)标准(或在香港亦称为统一报告标准(“CRS”)的法律框架。AEOI 规定香
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收集持有有关金融机构账户的非香港税收居民的信息,并将该等信息
报告香港税务局(“税务局”)。资料会与账户持有人为税收居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通常而言,
税务信息只会与香港已签订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然而,伞基
金、子基金及/或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信息。
59
伞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香港已实施的 AEOI 的规定,换言之,伞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将收集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的税务信息,并将该等信息提供给税务局。
除其他事项外,香港实施的 AEOI 规则要求伞基金及各子基金须:(i) 将伞基金在税务局注册为“申报
金融机构”;(ii) 对其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就 AEOI 而言, 有关账户会
否被视作“申报账户”;及 (iii) 向税务局汇报有关申报账户的信息。税务局将向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
协议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转交该等信息。广义来说,AEOI 订明
香港金融机构应汇报下列人士或实体的信息:(i) 属于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
民的个人或实体;及 (ii) 属于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务居所、纳税识别号码
(“TIN”)、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益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均有可能向税务局汇报,而
随后与相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投资于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为使伞基金
及相关子基金遵守 AEOI,他们或须向伞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伞基金代理人提供其他
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控权人士(定义见《条例》)的信息)可由税务局
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征询其各自专业顾问的意见,了解 AEOI 对其当前或拟进行的伞基
金及相关子基金投资造成的行政管理及实质影响。
中国内地税务
伞基金/子基金
子基金可不时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债券通及/或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或适用法律法规许可
的其他方式投资中国内地证券(“中国内地证券”)。通过投资中国内地证券,相关子基金可能须预扣
所得税及中国内地征收的其他税项。
(a)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意以特定方式管理和运作子基金,使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言,子基金不被视
为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成立或设有营业地点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因此,预计相关
子基金仅须就直接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证券投资产生的被动收入预扣企业所得税。
(i) 投资于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
若直接投资于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工具,相关子基金须按预扣
基准缴纳中国内地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如相关子基金)从债务工具投资所得收入(包
括利息和资本收益)按 10%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利息
除非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或相关税务条约特别豁免,否则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
(包括相关子基金)须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所得利息收入缴纳中国内
地预扣所得税,包括成立于中国内地的企业及中国内地的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国家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一般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税率
为 10%,该税率可能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相关子基金为香港税务居民)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
60
协定而减低。例如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安排》),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债务工具持有人所得利息征收利息总额的
7%的预扣所得税,但若持有人为香港居民或《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利息实益所有人。申请人
若要享受 7%税率减免,须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提交记录,由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随后进行评估。
事实上,由于证明投资基金为所得利息收入的实益所有人存在实际困难,有关投资基金一般无
法享受 7%预扣所得税税率减免。通常,现行 10%税率适用于子基金。
依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发行的中国政府债券及/或国务院批准的地方
政府债券所得利息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
2018 年 11 月 22 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108 号(“108
号通知”),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内地债
券市场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稅(“增值稅”)。2021 年 11 月 22 日,财政
部及国税总局发布公告 2021 年 34 号(“34 号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债券市场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将进一步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然而,尚不确定 108 号通知及 34 号公告的暂免安排是否适用于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108 号通知及 34 号公告行文仅提及从投资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
而得的利息。实操上,对从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未严格征收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依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法,并无关于处置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的具体税务规则
或法规。对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投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
般税务条文。依据该等一般税务条文,子基金可能须就中国内地来源资本收益缴纳 10%预扣所
得税,除非依据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获得豁免或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 条,若涉及的财产为动产,须依据企业地
址、财产转移地址或地点确定资本收益来源。中国内地税务机构通过口头方式表明,中国内地
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为动产。在此情况下,来源须根据转让人地点确定。由于子基金
位于中国境外,子基金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债务工具所得收益可作为境外来源收益,
因此无需缴纳预扣所得税。但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并未书面确认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
务工具为动产。
除非书面意见外,《内地与香港安排》第 13.6 条规定,香港税务居民从《内地与香港安排》第
13.1 至 13.5 条未提及的中国内地财产处置所得任何收益仅需在香港纳税。由于中国内地税务居
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并未在《内地与香港安排》第 13.1 至 13.5 条提及,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
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处置所得任何收益从技术上应豁免预扣所得税,但所有其他
相关协议条件均获满足,并且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同意。要符合此优待资格,基金管理人将
就相关子基金进一步评估,并就其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同意,但这一点无法保证。
但事实上,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并未积极执行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从交易债务证券所得的
收益征收预扣所得税。
(ii) 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股息
61
除有特别豁免或减免,否则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包括相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企业产生的股息收入需缴纳预扣所得税。一般适用预扣所得税税率为 10%。分配该等股息的实
体须代表收取者预扣该税项。子基金须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中国 A 股、中国 B 股及 H 股
所得股息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1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从中国 A 股交易所得资本收益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暂时免
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港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 号—关
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
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深港通从中国 A 股交易所得资本收益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暂时
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应注意,81 号通知及 127 号通知下中国 A 股交易所得收益免税是临时政策,不保证相
关子基金长期内持续享受免税。除以上内容外,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四议定书,合资格申请人可根据税收条例寻求额外的资本收益税收保护/豁免(包括香港居民
及根据具体情况定义的香港居民基金)。依据第四议定书,香港居民从中国内地公司于认可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份处置所得资本收益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因此,严格而言,子基金出售中国 A
股所得资本收益应免缴中国预扣所得税,但须满足所有其他相关协定条件(包括子基金取得香
港税务局颁发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并须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同意。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法,并无关于处置中国 B 股及 H 股的具体税务规则或法规。因此,对于中
国 B 股及 H 股的投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依据该等一般税务条
文,子基金原则上可能须就中国来源的资本收益缴纳 10%的预扣所得税,除非依据相关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获得豁免或减低。
然而,就子基金直接投资中国 B 股及 H 股而言,中国税务机关就该等资本收益征收及收取预扣
税可能有实际上的困难。地方税务局并未就由中国非税务居民企业从交易该等证券所得的资本
收益严格执行 10%的预扣所得税。
(iii)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分配
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及中国证监会所发布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ETF 纳入互联互通机制,适
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安排有关税收政策(包括财税[2015]125 号、财税
[2016]36 号及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依据财税[2015]125 号通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须从向南下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照 10%
预扣所得税;中国内地债券发行人须从向南下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按照 7%预扣所得税。中国
内地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扣缴申报。在内地基金向香港市场投资
者分配收益时,无须预扣任何所得税。因此,参考此通知,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从中国内地
ETF 所得分配亦应免缴预扣所得税。
资本收益
62
依据财税[2015]125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安排买卖内地基
金份额取得的资本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参考此通知,相关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中国内地 ETF 取得的资本收益亦应免缴内地预扣所得税。
(b) 增值税(“增值税”)及地方附加费
中国内地已在以往遵循营业税机制的各行各业采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营业税”)。依据《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36 号通知”),各行各业均征收增
值税,包括金融服务业。
根据 36 号通知,金融产品交易所得资本收益及利息收入须征收 6%的增值税,除非获特别豁免。
此外,如果增值税适用,亦征收金额高达应缴增值税 12%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适用地方附加费(“地方
附加税”)。根据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
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境外方在中国向中国方提供服务及销售无形资产缴
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然而,事实上,执行豁免可能因地方惯
例而不同。
资本收益
金融产品交易产生的资本收益须缴纳 6%的增值税。根据 36 号通知和 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
者通过沪港通从中国 A 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免征增值税,通过深港通从中
国 A 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70 号(“70 号通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买卖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应豁免中国增值税。
然而,并无特定通知规定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债券通买卖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
的债券所得的资本收益豁免增值税。也就是说,参考上述通知及其他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卖中国
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获豁免增值税的现行税务法规,预期子基金通过债券通买卖以人民币计价的
债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亦应豁免中国增值税。事实上,中国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对该等收益征收增
值税。
根据 36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经基金互认安排买卖中国内地基金份额取得
的资本收益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ETF 纳入互联互通机制,适用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因此,参考此通知,相关子基金经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内地 ETF 取得
的资本收益亦应免缴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利息
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适用于利息收入。
如前所述,依据 108 号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从中国内地
债券市场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预扣所得稅及增值税。根据 34 号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于
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将进一步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此外,根据 108 号通知及 34 号公告,免征安排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所得利
息收入,因此,尚不确定免征安排是否适用于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
63
的利息收入。实操上,对从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所发行债券而得的利息,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未严格征收增值税。
股息及基金分配
股息及利润分配一般不属于中国内地增值税规则可税范围,但增值税规则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
(c) 印花税(“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征收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出的所有应税凭证的书
立及领受。印花税对特定在中国书立及领受的凭证征收,该类凭证包括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
中国 A 股及中国 B 股销售合约及贷款合约。就中国 A 股及中国 B 股销售合约而言,目前向卖方而
非买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 0.1%。中国内地企业的中国内地上市股份的销售一般以出售对价的 0.1%
为税率征收印花税。相关子基金须就每一次处置中国内地上市股份缴纳此税项。
依据 127 号通知,就股票担保及做空交易而言,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对股票进行借贷
和归还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免征印花税。
一般规定
中国的税务规则、法规及惯例可能会变更,而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作出的
任何税务拨备可能多于或少于子基金各自的实际税务责任,因而可能令子基金承受重大损失。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注意有关中国税务机关发出的任何进一步指引,并对子基金的预扣政策作出相应调
整。
倘若其后确定须缴付中国税项并且未就中国税项作出拨备,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因有关子基金将须承担税务责任而大幅减少。如子基金已作出中国税项拨备,在具备决定性的税项
评估或制定决定性税项评估规则的主管机关发布公告或规则后,任何超过子基金已产生或预期会产
生的税务责任的预扣款项将予以解除,并转入子基金的账户构成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同时亦应注
意,对从子基金所持有投资产生的收入及/或收益征收的实际适用税项金额可能会不同,并可能因
为适用中国税务法律下的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而不时变
更。因此,该等拨备的金额(如有)可能不足以承担实际的税务责任。鉴于适用中国税务法律下的
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可能有所更改及适用的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管理人作出税项拨备
可能会过多或不足以满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产生的收入及/或收益的实际中国税务责任。因此,取
决于该等收入及/或收益将如何被征税的最终结果、拨备水平及投资者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能获利或遭受损失。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务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导致税务拨备金额不足,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子基金最终将须承担更多的
税务责任,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承担超过税务拨备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届时既存的及新的投
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的税务金额低于基金管理人
所作出的拨备,导致税务拨备金额过多,则与此有关的任何中国税务裁定、决定或指引作出前,已
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因为该等投资者需承担基金管理人超额拨备所造成的损
失。在此情况下,倘若税务拨备与在较低税率下的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差额可退回子基金的账户作
为其资产,则届时既存的及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利。尽管有上述规定,已赎回其在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会享有该项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或并无任何权利申索该项超额拨备
的任何部分。
中国政府于近年已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的税务法律及法规在日后可能被修订或修改。中
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作出具有追溯效力的更改,而任何该等更改均可能会对子
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不保证目前给予境外公司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取消,
64
亦不保证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日后将不会作出修订或修改。任何税务政策的更改均可能导致子基金
所投资的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减少,因而减少基金份额的收益及/或价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于子基金的投资的税务状况以及就于子基金的投资被征收中国资本收益税的可
能影响自行寻求税务意见。有关中国内地税项及相关风险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
一节标题为“中国内地税务风险”中的段落。
基金管理人可能就相关子基金中国内地纳税义务计提准备金。基金管理人当前税务准备金政策披露于
相关附录。
其他司法管辖区
请参阅相关附录了解适用于子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要求。
65
一般信息
财务报告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会计日期。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会计日期后四个月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索取(以印刷及电子形式)经审计
年度财务报告(只有英文版)的地点,以及于每年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索取(以印刷及电子形式)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只有英文版)的地点,以替代分发经审
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印刷本。财务报告刊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访问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funds.xyzq.com.hk 查看,或可于任何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室免费索取纸质报告。投资者应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未经香港证监
会审阅或认可。
基金管理人拟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将采用伞
基金及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然而,请务必注意,根据“费用及开支 -
成立费用 ”一节摊销伞基金的成立费用时,可能会与该等会计准则有所偏差,但基金管理人认为此问
题在正常情况下并不重大。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必要的调整,
并于伞基金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内载列调整附注。
公布价格
每个子基金类别的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将于该子基金的每个营业日公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funds.xyzq.com.hk,或以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投
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并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资料。
终止伞基金或子基金
除非伞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前终止,否则伞基金将无限期延续。
由受托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基金: -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进行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
其任何资产,而该等委任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妥善履行或事实上没有妥善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下的职责,或作出受
托人认为刻意使伞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情;
(c)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
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不可行或不明智;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受托人于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资格公司作为继任基
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不再作为受托人,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 180 日内未能选择合资
格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
66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向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基金、任何
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a) 就伞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额,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子基金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附录所述的该等其他金额,或就任
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
任何日期少于 1,000 万港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附录所述的该等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不可行或不明
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子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况);
(c) 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
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在关于相关子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附录载述的该等其他情况下
﹙如适用﹚
如以通知进行终止,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此外,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可由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
而 定)通过特别决议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应至少提前二十一日将拟进行该特别决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在伞基金、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
金,可于其应支付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时支付给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支付此类款项可能产生
的任何费用。
信托契约
伞基金根据香港法律由信托契约成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惠于信托契约、受其约束并被视
为已知悉其条款。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特定情况下双方获得赔偿并豁免责任的条款。在信托契约中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赔偿保证附加于且不影响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赔偿。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
免根据香港法律所施加或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而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
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该等赔偿的费用。有关详情,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人士可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视
情况而定)价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对于拟提出特别决议的任何
会议,应至少提前 21 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对于拟提出普通决议的任何会议,应至少提前 14
天发出通知。
67
除为通过特别决议举行的会议外,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的
10%,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会议,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占已发行基金份额的 25%或以上,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在会议指定的时间后半小时内没有达到
法定人数,会议应延期不少于 15 天。如果延期会议将另行通知,则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每个亲自出席、由代理人或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均有一票。如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接受由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
任代表出席)的投票,排名先后次序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基金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为法人团体,则由其代表签署或盖章)
以一般格式的书面文件进行转让,在向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原件之前妥当盖章,并贴足印花税票。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或基于任何法律(包括任何反洗钱规定)将已妥当盖章
的转让文件、任何必要声明及其他文件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就该等基金份额
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件只能与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如转让任何基金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指定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有关转让。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相信任何基金份额转让将导致或很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
机构或该等基金份额所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的适用法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或反恐金
融法律或规定),或要求伞基金或子基金在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登记,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在名
册上记入或安排记入受让人姓名/名称或拒绝确认有关转让。
反洗钱规定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反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
及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取决于每项申请的具体情况,如有以下情况,则可能无需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义于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作出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交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仅适用于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所在国家/地区被认为具备足够的反洗钱规定时才适
用。尽管如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依然保留权利,可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资料。
如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作为核实身份或认购/申购款项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数据,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保留拒绝受理申请及有关认购/申购款项的权
利。此外,如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作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保留延迟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如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中任何一方怀疑或被告知 (i)有关付款可
能导致任何人士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规定;或(ii)若为确保
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律或规定,拒绝付款是必要或恰当的,则伞基金、有关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方保留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付款的权利。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代理人均不对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任何认购/申购申请或支付赎回款项被拒绝或延迟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8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投资顾问(如有)、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如有)
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有关或以其他方式涉及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
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
顾问、代表或可能不时需要的其他职位,其互相之间或其与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与任何其股份或证
券构成任何子基金的一部分或可能在该等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团体签订合约或进行金
融、银行业务或其他交易。因此,上述任何人士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与伞基金及子基金产生潜在
利益冲突。
在该情况下,每位上述人士须时刻考虑其对伞基金及子基金承担的责任,并在考虑有关子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力控制该等冲突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冲突,并采取措施力求确保
该等冲突得到公平解决。
基金管理人亦可担任具有与子基金类似的投资目标、投资方针及投资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或建议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而该等其他投资
基金或账户所投资的资产亦可能由子基金购买或出售。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合规程序和措施,例如职责区
分以及不同的汇报渠道及“中国墙”,以尽量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无任何责任
向任何子基金提供其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与任何子基金分享或通知任何子基金)或就任何该
等交易或其任何一方从任何该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任何子基金汇报,但将按公平原则将有关机会在有
关子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分配。若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
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则该子基金所投资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豁免其有权为其自身账户收
取的与该等子基金作出的该等投资有关的任何初始或认购/申购费用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保留本身及其关联人士的权利,由其本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与任何子基金共同投资,
但任何该等共同投资的条款必须不优于相关子基金目前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条款。此外,基金管理人及其
任何关联人士可能持有及买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任何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资(不论为其本身或为其
客户)。
受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所限,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
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可与任何子基金(作为当事人)进行交易,但有关交易需按经协商后所得的最佳
条款、按公平原则及该等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进行。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
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必须于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在为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资顾问或彼等的关联人士有关连的经
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身符合下列要求:
(a) 该等交易应按公平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谨慎态度挑选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其在有关情况下具备合适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
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必须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69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须于相关子基
金的年报中披露。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伞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的,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应可自
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但不得损害根据本文件提供的服务,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可为其本身用
途及利益保留就任何上述安排而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如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
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开展其业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除非根据信托契约履行
其职责的过程中或按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规则所要求)得知任何事实或信息,受托人及其关联
人士不应被视为因知悉该等事实或信息而受影响或有任何职责向伞基金、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他方作出披露。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无义务就因此(包括上述情况)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
何利润或利益向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负责。
若构成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现金存放于子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
资顾问或其关联人士(即获准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该机构应根据正常业务惯例,就类似类型、规模
及期限的存款按公平原则磋商的现行商业利率计算利息,以符合相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
基金管理人及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为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
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
资计划)订立交易(“交叉交易”)。该等交叉交易仅在买卖决策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且符合双
方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的情况下执行,交叉交易按当前市场价值按公平交易条款执行,在执
行之前记录该等交叉交易的原因。
传真指示
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则须自行承担该等
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未能被接收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伞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授权销售机构及各自的代理人及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概不就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
的任何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或该等表格未能接收或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就因善
意地相信该等指示是由获适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办理的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发
出该传真的人士所提供的传送报告显示该等传真已发送也不例外。因此,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授权销售机构确认是否收到其申请。
没收无人认领款项或收益分配
若任何赎回款项或收益分配于相关赎回日或收益分配日(视情况而定)后六年内仍未被认领 ,(a)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声称通过或根据或以信托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士,将失去对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的任
何权利;及(b)款项或收益分配的款项将成为相关子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该情况下,
该等款项应缴存于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有关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
何开支。
市场择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与市场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做法时,保留
权利拒绝受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并采取(视情况而定)
必要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70
市场择时交易应被视为为一种套利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确定相关子基
金资产净值方法的不完善或不足,在短时间内系统地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每名投资者(i)应当根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和接受、对伞
基金或子基金属于必要的任何表格、证明或其他数据,以(A)防止伞基金或子基金被预扣(包括但不限
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的任何预扣税)或有资格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收到付款的任何司
法管辖区或通过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经减免的预扣或备用预扣税率,及/或(B)使伞基金或子基金满足《美
国国内收入法》和《美国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条例》规定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义务,
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签订的任何协议相关的任何
义务,(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等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该等表格、
证明或其他信息,以及(iii)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要求的任何注册、尽职调查及报告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 AEOI 的任何法律、法规及要求),包括未来立法可能规定的该等义务。
就本文而言,“AEOI”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视上下文而定):
(a)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b) 经合组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统一报告标准(“CRS”)和任何相关指引;
(c) 香港政府(或香港任何政府机构)为符合、促进、补充或实施上文(a)和(b)小节中所述的立法、
法规、指引或标准,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政府机构)订立的任
何政府间协议、条约、规则、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
(d) 香港任何实施上述(a)至(c)项所述事项的法律、规则或指引。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根据香港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伞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法
律或法规允许)可被要求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
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和税务局)申报或公开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某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所、纳税人识别号(如有)、社会保险号(如有)以及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股份、账户余额/价值及收益、出售或赎回所得有关的某些信息,使伞基金或相关子
基金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 AEOI 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
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任何类似或后续立法订立的任何协议)。
个人数据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各自的任何授权代表(各称为“数据用户”)只可收集、持有及使用伞基金及子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的个人资料,但仅能用于原本收集资料所计划的目的,并应不时遵守《私隐条例》所载的保障个人
资料原则及规定,以及规管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适用规定及规则。因此,每位数据用户应采取
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确保该等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以免在未获准许或意外情
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下列文件的副本,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
管理人索取其副本:
(a) 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71
(b) 所有重大合约(于相关附录中记载(如有));及
(c) 伞基金及子基金最近期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如有);
72
附表 1 - 投资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若与实现该子基金投资目标不符或会导致以下情况,则不得为子基金买入或增加相关证券: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或就任何
单一实体承担风险,则该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得
资产净值的 10%:
(i) 投资于该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附表 1 第 1(a)、1(b)及 4.4(c)段所载的交易对手约束及限制不适用于以下金融
衍生工具:
(A) 在由结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及
(B) 金融衍生工具头寸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段第 1(a)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录 1 第 6(e)和(j)段的情况;或
(b) 在不违反本附表1第1(a)及4.4(c)段的规定下,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实
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 投资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就本附表 1 第 1(b)及 1(c)段而言,“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
的综合财务报表而列入同一集团的实体。
本第 1(b)段的要求亦适用于附录 1 第 6(e)和(j)段的情况;或
(c) 子基金在同一集团内的同一实体或多家实体中的现金存款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得
资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设立之前以及在设立后至将募集所得款项全部投资之前的合理期间持
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清算投资所得的现金收益,而在此情况下在多家金融机
构存放现金存款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73
(iii) 在投资前收到的认购/申购现金所得款项及为履行赎回和其他付款义务而持有的
现金,而在多家金融机构存放现金存款可能过于繁琐,现金存款安排不会损害投
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 1(c)段而言,“现金存款”一般是指可应子基金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
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现金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当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任何
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对未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投资的价值超过该
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
净值的 30%(除非该子基金可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至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
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发行条款不同(不论是在还款
日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方面),即使是由同一人士发行,亦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非合格集合投资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及
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即“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合计金额超过其最
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及
(ii)子基金投资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或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计划的每项底层计划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30%,
除非该等底层计划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该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资料已在该子基金
的销售文件中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的任何底层计
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
资量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根据《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
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 8.7 条下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
总资产净值 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 1 第 1(g)(i)和(ii)段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能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果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收取的认购/申购费
用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免除;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人不可按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收取
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
益。
为免生疑问,
74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附表 1 第 1(a)、(b)、(d)和(e)段的分散化要求不适用于
子基金集合投资计划的其他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子基金在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中的投资可被当作及
视为上市证券(就附表 1 第 1(a)、(b)及(d) 段而言)。尽管有上述规定,子基金在合
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须遵守附表 1 第 1(e)段的规定,而子基金于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额应一贯地适用;
(cc) 如果投资于上市房地产基金,须遵守附表 1 第 1(a)、(b)和(d)段的要求,如果投资于
属于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产基金,则分别适用附表 1 第 1(e)和(g)(i)
段的要求;及
(dd) 如子基金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就附表 1 第 1(a)、(b)、(c)及(f)段所
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
是该等指数已符合《守则》第 8.6(e)条。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令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
(a) 投资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
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
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基金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有关子基金应交付证券的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ii)待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iii)根据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进行卖空;
(d) 进行任何证券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附表 1 第 1(e)条另有规定外,借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或然
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 1 第 5.1 至 5.4 段所列规定的逆向回购交易,不受第 2(e)段所
限制;
(f) 购买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任何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
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只限于其于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拥有一家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
的证券,而其票面价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全部该类已
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则不可投资于该类别的证券;或
(h) 投资任何未缴款项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除非该等证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的投
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部清偿者的除外,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类现
金的资产的数额并未根据附录 1 第 4.5 及 4.6 段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
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75
3. 联接基金
作为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按照以下条文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
资计划(“底层计划”)-
(a) 该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的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或任何其他成本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
而提高;
(c) 尽管有附表 1 第 1(g)段(c)项条文另有规定,但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
划,但须遵守附表 1 第 1(g)(i)及(ii)段及第 1(g)段(A) 、(B)及(C)项条文所列明
的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第 4.1 段而言,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
有标准,则一般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参照同 一资产类别,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认为必要时,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对冲
安排,以便有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50%。为免生疑问,
根据附表 1 第 4.1 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净
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附表 1 第 4.2 段所述的 50%限额。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4.3 除附表 1 第 4.2 和 4.4 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金融衍生工具
的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附表 1 第 1(a)、(b)、(c)、(f)、
(g)(i)与(ii)段、第 1(g)段(A)至(C)项条文及第 2(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
应投资限额或限制。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条
文:
76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
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金、银、铂及原油)、金融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担保人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受
的其他实体;
(c) 除附表 1 第 1(a)及(b)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
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但子基金就场外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获得降
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
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值
代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根据具体情况)通
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任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
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
此外,估值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对金融衍生工具的
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
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有关子基金的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就第 4.5 段而言,用作对子基金在金融衍
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提供交割保障,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
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以用作应催缴通知缴纳任何证券的未缴款,以及
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附表1第4.5条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
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子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提供交割保
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且子基金
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施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
足以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附表 1 第 4.1 至 4.6 段的规定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嵌入
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
且所涉及的风险已被妥当的降低及处理,并且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
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77
5.2 子基金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 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
保交易对手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
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只有在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包括子基金有权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证券或全部现
金(取决于具体情况)或终止证券融资交易的时,子基金才会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附表 1 第 4.4(c)及 5.2 段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
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
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度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
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导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则该担保物应立
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样化 - 担保物适当多样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集
团内的实体。在遵守附表 1 第 1(a)、1(b)、1(c)、1(f)、1(g)(i)与(ii)段及第 1(g)段(A)至
(C)项条文及第 2(b)段列明的投资限额和限制,应考虑及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
承担的风险;
(f) 相关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
易对手方的信誉有任何显著的相关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
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
不应用作担保物;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 以
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适当任命的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担保物仅可为相关子基金而再被投资,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
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
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
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
78
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例如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
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
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附表 1 第 7(b)及 7(j)段)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一项或多项投资项目时,有关一项或多项
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 (i) 收益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
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
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7.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计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7.1 子基金不可借入将导致当时为有关子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的本金金额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新可得资产净值 10%的款项,但背对背借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附表 1 第 5.1
至 5.4 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就第 7.1 段而言的借款,不
受第 7.1 段所限制。
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7.2 子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杠杆化,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的预期最大
杠杆水平(即预期的最大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7.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而购买的,并且会提高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层面杠
杆水平的衍生工具,将转换为其相关资产的等值头寸。衍生工具净敞口按照香港证监会的
要求及指引计算,并可不时更新。
7.4 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此预期水平,例如当市场和/或投资价格出现突然变
动时。
8. 子基金的名称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表明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金在一般市况下
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
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79
附录 1 -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本附录(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应与其他部分一并阅读)有关于伞基金的子基金“中国核心资产
基金”(“子基金”)。
主要条款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定义或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附录所用的词汇应具有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摊销期间” 自发行子基金日期起计首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
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
“基础货币” 港元
“营业日” 香港和中国内地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或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类别” A 类份额(包括 A 类(港元)份额、A 类(美元)份额和 A 类(人民
币)份额)及
I 类份额(包括 I 类(港元)份额、I 类(美元)份额和 I 类(人民
币)份额)
“类别货币” 港元、美元或人民币(如适用)
“付款期” 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的相关申购日后不超过 4 个营业日内
“赎回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不时确定执行子基金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基金
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赎回截止时间” 必须在相关赎回日下午 4 时整(香港时间)之前收到子基金或基金份
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行销
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确定的其他日
子或其他时间
“子基金”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申购日”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不时确定的、处理子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基金份
额的任何申购申请的各营业日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申购截止时间” 必须在相关申购日下午 4 时整(香港时间)之前收到相关子基金或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或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相关类别不时进
行销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确定的其
他日子或其他时间
80
“估值日” 指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或子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或某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每个营业日,就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的每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购日或该赎回日
(视情况而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不时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
基金份额类别确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投资考虑因素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即至少 70%的资产净值)于
核心资产公司(定义见下文)的权益性证券,为投资者提供中至
长期资本增值。该等公司主要位于中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
澳门及台湾)、从中国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拥有重要
业务。
就子基金而言,“核心资产公司”是指各行业的市场领先公司或
预期可以成为市场领先公司。
投资政策 为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拟投资(不少于子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计价的权益性证券。
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的方法,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投资处于合理价格、具有增长潜力的股票来寻求长期回报。基
金管理人认为增长潜力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管理质
量、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和可持续性、资产负债表实力以及良好
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等因素。子基金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将不受
市值、行业或领域的限制。
子基金亦可将低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相关证券(包括优
先股、存托凭证(如美国存托凭证(“ADR”)和全球存托凭证
(“GDR”))。
子基金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从而间
接投资权益性证券,该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或策略与子
基金类似,但前提是 (i) 如投资一个或多个属于香港证监会认可
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及/或(ii) 如投资不属于认可司
法管辖区合格计划且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子基金仅可将不超过 20%的子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
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如直接投资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及中国 A 股(包括在深交所创业板
市场及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的股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如直
接投资于中国 B 股),或债券通及/或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如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进行
间接投资,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
81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将低于 30%的资
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点心”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
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永续证券(例如永续债券)及 ETF。
就《守则》而言,交易所交易基金将被视为上市证券。
预计子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
物及短期固定收益工具,以进行现金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市场崩溃或重大经济危机),子基金可能会暂时将100%的资产净
值投资于现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及国库券等流动资产,
以进行现金管理。
子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即架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并采用反向策略的交易所交易产品)将仅用于对冲目的。为免生
疑问,购入的反向产品仅用于对冲目的,且子基金亦仅会购入经
香港证监会认可及最大杠杆因子为1倍(-1X)的反向产品。子基
金就反向产品承担的风险敞口将低于其资产净值的30%。
子基金不会因对冲或非对冲目的而投资任何结构化存款、结构化
产品或资产支持证券。
子基金的参考资产配置如下:
证券类型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
百分比
权益性证券 70% - 100%
股票相关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现金、现金等价物、固定收益工
具、“点心”债券、永续证券(如
永续债券)、ETF、反向产品及其

< 30%

投资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标题所载的投资
及借款限制。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如该等意
向有所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至少提
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特定风险因素
除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相关风险外,例如“一般投资风险”、“权益性投资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与中小型公司相关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与优先股相关
82
的风险” 、“与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相关的一般风险 ”、“与反向产品投资相关的
风险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新兴市场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与现金及
存款相关的风险”、“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风险”、“与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相关的风险”、“与债
券通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人民币货币兑换风险”、“与人
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衍生工具及结构化产品风险”及“对冲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
以下与投资于子基金有关的风险: -
集中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在香港上市的权益性证券,该等权益性证券
位于中国内地、从中国内地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内地拥有
重要业务。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权益性证券的表现受到不利影响或严
重依赖该等权益性证券的表现。相比投资组合更多元化的基金(例如全
球股票基金),子基金可能更具波动性,因为它更容易因有限持股导致
的价值波动,或者涉及香港及/或中国内地不利的经济、政治、政策、
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而受到影响。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主要部分的“风险因素 - 集中风险”一节。
投资于子基金及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份额可供香港公众认购/申购。
I 类份额可供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认购/申购。
最高募集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并在没有任何事先或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
停止接受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进一步认购。
尽管有上述约定,即使已超过上述最高募集金额,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
权,可继续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I 类份额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最低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5,000 港元 500 美元 人民币 5,000 元 5,000,000 港元 500,000 美元 人民币
5,000,000 元
最低追加认购 / 申购金额 5,000 港元 500 美元 人民币 5,000 元 1,000,000 港元 100,000 美元 人民币
1,000,000 元
最低赎回额 5,000 港元 500 美元 人民币 5,000 元 1,000,000 港元 100,000 美元 人民币
1,000,000 元
最低持有额 5,000 港元 500 美元 人民币 5,000 元 5,000,000 港元 500,000 美元 人民币
5,000,000 元
转换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将子基金某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子基金中另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或转换为可进行申购或转换的另一子基金基金份额。一个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
一子基金的同类别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政策
A 类份额和 I 类份额均属累积类别。基金管理人并无意就子基金的 A 类份额和 I 类份额作出现
金收益分配。子基金获得的收入将重新投资于子基金,并反映在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
中。
费用及开支
投资者须缴纳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
当前 最高
认购/申购费
(占收到总认购/申购金额
的百分比(即在扣除认购/
申购费之前))
最高为 5% 5%
赎回费
(占总赎回金额的百分
比)
无 5%
转换费
(占总转入金额的百分
比)
无 5%
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的费用及开支:
类别 A 类 I 类
当前 最高 当前 最高
管理费
(每年占相关类别资产净
值的百分比)
1.20% 5% 0.60% 5%
业绩表现费 无 无 无 无
受托人费用
(每年占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比)
最高为 0.15% 1% 最高为 0.15% 1%
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月费不超过 40,000 港元。
84
保管费
(每年占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比)
最高为 0.075%
另加按惯例费率
计算的交易费用
1% 最高为 0.075%
另加按惯例费率
计算的交易费用
1%
成立费用 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 1,500,000 港元,将由子基金承担。成立
费用将于摊销期间内摊销。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
的“费用及开支 – 成立费用”。
一般开支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要部分的“费用及开支 - 一般开
支”一节。
税项 有关中国内地税项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的“税务 -
中国内地税务”一节。
税务拨备政策
为满足因投资中国内地证券而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任何潜在税务责任,基金
管理人保留就投资收益计提中国内地预扣税或增值税拨备,并为子基金预
扣该等税项的权利。
在考虑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子基金计提以下税项拨
备:
1) 子基金不会就买卖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中国A股、B股及
H股)及ETF所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
拨备;
2) 子基金不会就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所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收益
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拨备;
3) 对于子基金发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间,子基金不会就自中国
内地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计提预扣税及增值税拨备;
4) 如果未对预扣税进行源泉扣缴,则子基金将按中国A股、B股及H股股
息及人民币银行存款利息的10%计提预扣税拨备;及
5) 对于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的分配,子基金不会作出预扣
所得税及增值税拨备。
鉴于适用中国内地税法下的不确定性以及该等法律被修改及追溯适用税
项的可能性,子基金计提的税项拨备(如有)可能不足以承担中国内地投
资收益的实际税务责任。若未来该等不确定性消除或税法或政策进一步改
变后,子基金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对其认为必要的税项拨备金额作
出相应调整,这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拨备与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将对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实际税务责任可能低于计提的税项拨备。
85
因其认购/申购和/或赎回的时间不同,投资者可能因税项拨备差额而处于
不利地位,并且无权索要过度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