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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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10 月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瑞银(香港)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3 年 10 月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3
2. 相关税收安排 ..................................................................................................................5
3. 货币兑换安排 ..................................................................................................................7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7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19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9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19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19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9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0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23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24
2. 定期报告 ........................................................................................................................24
3. 基金份额净值 ................................................................................................................24
4. 其他公告事项 ................................................................................................................24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4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5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0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1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3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33
1. 登记服务 ........................................................................................................................33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33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33
4. 网上交易服务 ................................................................................................................33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4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34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34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35
4. 收益分配政策 ................................................................................................................36
5. 强制赎回 ........................................................................................................................37
6. 拒绝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7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38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 8 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45 & 47-52 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Hayden BRISCOE
Mary Ann YARISANTOS
Akiko YAGI (nee UENO)
James Alexander BENADY
受托人、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添美道 1 号
中信大厦 22 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 3678 号
宝风大厦 23 层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 2 -
一. 前言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瑞银(香港)
基金系列的子基金。瑞银(香港)基金系列是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
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且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以下简称“伞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
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代表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
不代表其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亦不代表伞基金及本
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本基金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0 号文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瑞银(香港)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及
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
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
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
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的利益、
受该等条文的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
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之 A 部分(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 A 部分”)载明关于瑞银(香港)
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瑞银(香港)基金系列的所有
子基金,基金说明书 B 部分“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的子基金特
定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 B 部分”)载明特别适用于本基金的详情。
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
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
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
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
- 3 -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
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
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
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
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
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
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
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
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运作至今,受香港法律管辖,设立时间不低于一年。此外,本基金已
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
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 4 -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2 年 4 月 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
设立并存续至今,于 2005 年 9 月 28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
牌照,进行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
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
公司。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
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
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
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
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
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主要(即不少于
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位于中国内地或主要活跃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
股票及认股权证,该等股票及认股权证于中国内地以外上市或交易,且适
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
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于《单位信托
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内地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设立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开始运作,满足
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此,
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
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
- 5 -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
文)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
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
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
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
基金”)作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天弘基金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
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
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6 节“税项”。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
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
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
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
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
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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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
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
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基金分配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
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
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
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的转让)纳入试点范围,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
或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
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是
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如相关内地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应
当适用,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可
能需要缴纳 6%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
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
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
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
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
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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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acc,该份额类别以人民币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
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
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
人(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
金(美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
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交收、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税费代
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
基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
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
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内地法律自行及/或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
及要求,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
理;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
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内地代理人充分配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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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
的记录和信息,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处理完毕,由内地代理人向内
地投资者转达。
iv. 内地代理人依据代理协议和本基金的销售协议,协助基金管理人监督
和监控由内地代理人自行选择的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办理的基金销
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服务、反洗钱、销售适用性、数据保护、
交易截止时间等符合销售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即
基金管理人推荐或自行委托)的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相
关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内地代理人监督和监控并配合内地代理人的监
督和监控措施;依据内地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基金的
其他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控;在不违反内地法律的情况下,以基
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双方同意的方式并按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
定的期限,向基金管理人传输其合理要求的信息,使得基金管理人可
监督内地代理人在代理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情况以及评估内地代理
人对内地销售机构的监督和监控工作。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与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资金清算,确保内地代
理人实施的资金清算活动的独立与安全。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
本基金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登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
中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登业务规则。
vii. 依据内地法律、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法律文件及代理协议,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示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公告、临时公告及份额净值等其他信
息披露。
viii. 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
与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ix. 按内地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
基金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及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约定,完成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登担任本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依据信托契约及
本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内地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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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
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授权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
及授权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
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
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美
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以及受限制人士销售。受限制人士为符合以
下情况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
i. 基金管理人认为情况(无论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或该等人士
及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同时考虑
的情况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或本基金产生或遭受本来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税务法律责
任或遭受本来不会遭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可能导致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守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
来无须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或
ii.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其会违反对其施加的任何适用的反洗钱
或身份核证或国籍身份或居留要求(不论根据任何基础投资安排或其
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须提供予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保证或证明文件的签发;或
iii.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M 类人民币-acc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acc”代表该份额类别为累积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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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收益不予分配。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
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就 M 类人民币-acc 而言,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
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
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
如下:
申购费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3%。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
会开通转换安排)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
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
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
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以下简称“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
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香港营业日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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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但不包括上午九点整(香港时间)后及下午五点整(香港时间)
前香港悬挂 8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具有类似影响的任何警告或信号的任何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与受
托人另行协商一致)。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 B 部分第 2 节“释义”一节分
别关于“交易日”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
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
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
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清算资金
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
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
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购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
何理由。如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息退回至内地投资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 类人民币-acc 人民币 100 元
发售首日后,M 类人民币-acc 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
括申购费)和赎回价为在各交易日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价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就财务及购买费用而作出调整,
以补偿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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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
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
体可见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1 节“计算资产净值”。
申购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3 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申购价时进
行有关进位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就财务及销售费用调整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以补偿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回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赎回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摊薄。基金管
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具体可见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1 节“计算资产净值”。
赎回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3 位,本基金有权保留计算赎回价时进
行有关进位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即多于小数点后两位的份额)
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x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M 类人民币-acc,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0.151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费用 = 50,000 x 1.5% = 75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750 = 49,250 元
申购份额= 49,250 / 120.151 = 409.90 份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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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acc 的基金份额 1 万份,
无赎回费,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0.151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20.151 = 1,201,51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01,510.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
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
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 T+3
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在该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受限于基金登记机
构收到的适用赎回文件及任何暂停事件(详见基金说明书A部分13.2
节“暂停交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资
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T+4 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
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由于节假日等安排
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
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 日中 n 为
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
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
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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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人民币-acc 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金
额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M 类人民币-acc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2,500 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
币的等值金额)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
币的等值金额)
最低赎回金额 不适用
最低持有量
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 M 类人民币
-acc 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即人民币 2,500
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M 类人民币-acc 的价
值少于其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此赎回申请视为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豁免或修订上述最低首次/追加申购金额、最
低赎回金额或最低持有量。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acc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2 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
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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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
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
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
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5%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
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2 节“暂停交易”中规定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
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x. 巨额赎回
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指令将超过本基金于该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保留在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
限)的权利。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有意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会按照该等份额的价值计算的相同比例进行赎回,在内地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被赎回
(但原本应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并受同一限
制所约束。如赎回申请被如此顺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
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
新的赎回申请。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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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
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
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
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
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
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
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
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公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中登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
据传输。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及中登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正常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
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
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
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2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
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
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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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T+3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本
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3 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申购资金从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3 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将确认申请有
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
款划往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赎回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从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5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
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预计于 T+10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
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
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
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登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
得利的权利。
(b) 基金行情(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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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
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申请修改相应基金
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登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
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
理前,中登发现差错的,中登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登
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系统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尽量配合中登
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
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
构应协助中登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前,可向中登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
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登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
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登确认是否可以
进行差错处理。在中登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
方(如有)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
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登及相关内
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登及相关
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登发送交
易确认数据。
如中登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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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登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
地代理人应配合中登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
制赎回”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
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指定联系人: 司媛
联系电话: 95046
联系邮件: gjywb@thfund.com.cn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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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
见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6 节“风险因素”一节以及基金说明书 B 部分第 11 节“子
基金特定风险因素”所列的相关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
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
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
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
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
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
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
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转让差价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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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
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以及
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或有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通常被称为 CoCos、高度复杂并涉及高风险的或有
可转换债务工具。在发生触发事件时,CoCos 可被转换为发行人股
份(可能按折价转换),或可能须永久被减记至零。CoCos 的付息属
于酌情性质,并可被发行人在任何时间、因任何理由及按任何期限取
消。
或有可转换债券属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具有损失吸收特
点的债务工具须承受比传统债务工具更高的风险,因为该等工具一般
须承受在发生预定触发事件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经营状
态或者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跌至特定水平时)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
通股的风险,而前述事件可能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该等触发事件复
杂且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遭受重大或完全减少。
若某触发事件予以启动,整个资产类别便可能会出现价格传染效应及
波动。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须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
业类别集中风险。
ii. 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因此需要承担与金融衍生
工具交易相关的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
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
可以导致亏损远远超过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
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巨大亏损的高风险。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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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
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
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
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
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
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
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
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
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
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
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
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
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属于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交易日,因
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
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
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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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
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
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
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
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
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的机构采用的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
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
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
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
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
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
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 24 -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
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
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
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各财政年度结
束后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
媒介披露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新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2 节“暂停交易”中
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时,其必须在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
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
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
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
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 25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
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
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如有);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的法
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
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
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
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
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
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
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
- 26 -
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
权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的百分比收
取赎回费;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
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取消基金份额;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
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
更改或新增;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
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xi. 基金管理人可(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将其在信托契约任何条
文下的任何或所有义务、权力及酌情权委派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不论是否存在该等委派,基金管理
人仍有权全额接收及留存认购费/申购费、管理费、业绩表现费、赎
回费、转换费以及根据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文应付管理人的所有其他
费用;
x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者外,就归属于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信托、
权力、权限及酌情权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具有行使该等信托、权力、
权限及酌情权的绝对及不受限制的酌情权,不论是关于行使方式、
模式或时间,若无欺诈或疏忽,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员
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无需对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行使
或不行使所致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x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
止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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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
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指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
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复印件;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或
促使委任审计师;
v.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为负责;
vi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的投资而不时同意的投资或借款限制及禁止;
vi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ix.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
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x.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由其委任或为本基金委任的代表及代理人,
在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方面拥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及经验;
xi.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载列的要求,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
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而言,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谨慎,确保受
托人具备适当的资格以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及履行其义务;
xii.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衡量
本基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
括《单位信托守则》要求的内容);
x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产品设计公平及持续地根据本基金产品设
计运作,包括(除了其他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收费及开支水
平,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
式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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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可不时就本基金的投资单独或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委任其认为
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或任何关联人士)作为
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并可赋权任何有关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在
受托人没有以书面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委任副保管人;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
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
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
或新增;
iv. 受托人可将其在信托契约的任何或所有义务、权力及酌情权授予任
何其他人士或公司(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不论是否存在该等转
授,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接受及留存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应
付受托人的所有其他款项;
v. 除非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就归属于受托人的所有信托、权力、
权限及酌情权而言,受托人应具有行使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
情权的绝对及不受限制的酌情权,不论是关于行使方式、模式或时
间,若无欺诈或疏忽,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或
代表均无需对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行使或不行使所致
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vi.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以信托形式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ii. 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应按照受托人认为适
当的方式,在不抵触信托契约条文的前提下,为安全保管目的予以
处理,并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受托人应将现金和可登
记资产登记于受托人名下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登记,并按其认为适
当的方式处理以便予以安全保管;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促使计算各类别在每个相关估值日的
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在每个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赎回价;
- 29 -
v. 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说明受托人是否认为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会计
期间内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管理本基金,以及若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做到,有关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哪
些方面未能做到以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的陈述;
v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谨慎确保证明书(若有)直至相关基金份额的认
/申购款项已支付后才签发;
vii.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前在可行情况下应
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
处地址;
vi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议事程序的记录应由受托人编制
及正式录入记录册,相关费用由本基金承担;
i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不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
别基金份额代表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源
自基金资产变现且可供用于分配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x. 受托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信托契约、基
金说明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的除外。受托人亦应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符合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内列出的投
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x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xii. 受托人应履行如《单位信托守则》规定与其有关其他职责及规定,
并尽适当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
相称的义务和职责;
xiii. 受托人应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知
悉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在
不影响信托契约和《单位信托守则》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受托人应
(i)就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行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
事项或更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新消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
(不论是直接或通过管理人);及(ii)就他们获悉任何与本基金有关
的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等香港证监会的适用规定的情况(而
管理人尚未就此向证监会作出汇报),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xiv.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a) 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
联人士;
(b)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被转授
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
- 30 -
(c) 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受托人、代名人、代理人或被转授投
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
标准及最佳惯例设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各
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并且已进行频密和适当的对
账;
xv. 受托人应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
备查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
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
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
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
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
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
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
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信托契约明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提前最少 21 日发出通知后召开基金份
- 31 -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寄送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
发行份额 10%(如与拟作为特别决议提交的决议有关,则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
于已发行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大会。如果没有法
定人数出席大会,大会将延后至少 15 日。将提供任何延期会议的单独通知,
并在任何延期会议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其人数或其持有的份额数量多少)
将构成法定人数。普通决议可由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大会并有权在
会上表决的人士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根据信托契约,须就某些目的提出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的决议须由占表决总
数 75%以上的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大会上,如进行投票,则亲自出席或
由授权代表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持有的每个完整份额享有一票表
决权。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
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
权利。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将通过下述方式征
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
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
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
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伞基金或本基金可由受托人于下列任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
(1) 若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后)善意认为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
实施任何监管指令或命令会影响伞基金或本基金,及令伞基金或本基金违
法,或令继续运作伞基金或本基金变得不可行或不明智;
- 32 -
(2) 若根据香港法律或适用于有关情况的其他法律,基金管理人被清算(按照
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行重组或合并而作出自动清算除外),或被
宣布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委任清算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财产或业务或
其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或发生针对基金管理人的类似法律程序或程序,
而于三个月届满后,受托人未根据信托契约委任新基金管理人;
(3)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本基金受托人的职务,而基金管理人
未能根据信托契约于受托人书面通知退任日期后九十日内(或信托契约订
明的其他时间)找到合资格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替代受托人;
(4) 若受托人合理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法妥善履行其职责或已作出受托人合理
认为会破坏伞基金或本基金(或视情况而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声誉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害的任何其他事宜,受托人须根据基金
说明书 A 部分第 17.10(d)节所载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应考虑整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或
(5) 若受托人按信托契约所载的特定理由罢免基金管理人,而受托人未能于其
后三十日内(如适用)委任其他合资格的公司为新基金管理人。
2. 伞基金、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可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1)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有关基金类别(视情况而定)
符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则可在获受托人批准后以书面通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应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
(2) 全权酌情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
i. 若基金管理人善意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
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
作伞基金、本基金及/或有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
ii. 若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令或命令会影响伞
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及令伞基金、本基金
及/或有关份额类别违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令继续运作伞基金、本基
金及/或有关份额类别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
iii. 基金管理人在决定根据信托契约罢免当时的受托人后,无法在合理时
间内及在商业上尽合理努力后找到可接受的人士担任新受托人;或
iv. 若于任何日子,伞基金的已发行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5,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金额,或本基金的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1,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设立通知所述的其他金额,或有关
任何份额类别的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500 万美元或其等
值金额或相关设立通知所述的其他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以特别决议终止伞基金、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自
有关特别决议通过日期或有关特别决议说明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 33 -
在发生终止的情况下,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收益或其他款项都可在该
等收益或款项应付之日起十二个日历月届满时缴存法院。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信托
契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
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
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
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
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
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
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
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
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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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
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
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及借款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实现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高增长,同时审慎考虑资金安全
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的资产根据分散风险原则投资(即投资于所有
市值及横跨不同行业的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主要(即不少于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位于中国内地
或主要活跃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及认股权证,该等股票及认股权证于中国
内地以外上市或交易。
本基金对 A 股及 B 股的总风险敞口(不论直接或间接)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于 A 股的直接投资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中国内地监管机
构允许的任何其他合资格方法(包括通过 QFI)进行交易。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损失吸收产品,如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此
等工具可能会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通股。本基金预期投资于损失吸收产品的
最高投资总额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 30%。
为免生疑问,不论是采用何种投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本基
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可根据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4 节“投资限制”所载《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下的限制,为对冲及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
口最多可为其资产净值的 50%。
基金管理人无意代表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
场外交易。
投资及借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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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卖空活动。
此外,本基金还须遵守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3 节“有关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及政策”、第 4 节“投资限制”及第 5 节“借款及杠杆”所载限制。如基金说
明书 A 部分第 4 节“投资限制”及第 5 节“借款及杠杆”与基金说明书 B 部
分第 4.4 节“投资及借款限制”之间存在不一致,以基金说明书 B 部分为准。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1.87%,最高不超过
1.87%*。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的最高
费率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服务费 ^ 现时为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0.32%,最高不超过
0.4%*。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的最高
费率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受托人费用 # 现时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最高不超过
0.09%*。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费用的最高费率每年为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最低年费为 60,000 美元。
注册登记费 就前 5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 6,000 美元;
就其后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为每年 100 美元。
业绩表现费 不收取
设立开支 伞基金及两只初始子基金(包含本基金)的初始设立开
支由初始子基金平分,并在初始子基金的摊销期内摊
销。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初始设立开支约为 185,000
美元。于日后设立的后续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
- 36 -
伞基金的未摊销设立成本或其部分重新分配至有关后
续子基金。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
及开支。若有关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将按伞基金下的所有子基金各自资产净值所占的比例
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任何方式承担该等成本及
开支。该等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税及
其他征税、税项、政府收费、银行收费、经纪费用、交
易费用及佣金、转让费及开支、登记费及开支、估值费
及开支;保管人(不包括身为受托人的保管人)及副保
管人费用及开支、审计师及法律顾问的费用及开支、为
编制修订伞基金组成文件的开支及杂费以及举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
支;取得及维持任何伞基金监管许可或认可或遵守就
有关管理有关许可或认可的任何规则作出的任何承诺
或订立的协议的成本及开支;及公布份额的赎回价产
生的任何成本、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的所有成
本、编制账目及报告的所有成本、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
说明书的开支及任何其他运作及实付开支。
除上述成本及开支外,不会对伞基金资产收取任何广
告或宣传费用。不会从伞基金资产中支付销售代理人
的佣金。
基金管理人可与促成认购/申购份额的销售机构或代理
人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提前一个月(或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所允许或说明的期间)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后,现有年费率最多可增加至上述所载的信托契约明确允许的上限水平。
^服务费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用于补足基金管理人自身成本及/或向授权销
售机构支付有关提供销售相关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刊发及发行有关
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包括本基金)的销售文件、财务报告及报表、每日
资产净值、成交单据及结单。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多项交易、处理、保管及估值费,并可由本基金补偿其履行
职责所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副保管费及开支)。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5 节“收费及开支”及基金说明
书 B 部分第 3 节“概要”和第 10 节“收费及开支”下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M 类人民币-acc 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因此,归属于有关份额的任何净收益及
- 37 -
已实现净利润将于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反映。
5. 强制赎回
(1) 为确保份额不会被受限制人士购买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
可以其认为必要或需要的方式对有关条款实施限制。为确保遵循任何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时间及不时要求投资者(实益或以其他方
式)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人士符合持有份额或于份额中拥有权益的资
格所需的资料及证明。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知悉任何受限制人士违反信托契约所载的限制直
接或实益拥有任何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
让其份额,或如未能转让,则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受限制人士”的定义详见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
象”。
(2)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在赎回不会导致赎回后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低
于与本基金有关的最低投资金额时,有权部分赎回其所持有本基金的份
额。如因任何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低于与本基金有
关的最低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
6. 拒绝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i. 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表人及代理怀疑或被告知(i)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
反或抵触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为确保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方遵循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
何有关法律或法规,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是必需的或适当
的,则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表及代理人各自保留拒绝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的权利。
ii. 有意申请赎回份额的投资者必须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各
自的代理人或代表)提供其根据适用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
法规所合理要求的、为核实投资者身份所需的一切资料。未能提供有
关资料可导致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
拒绝或暂缓有关申请。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i. 若出现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3.2 节“暂停交易”规定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
- 38 -
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
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ii.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均保留权利要求其认为
就核实申请人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若份额申请人延迟或
未能就核实身份之目的出示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该等人士各自保
留延缓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在“查询及投诉处理”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可就伞基金
或本基金的任何查询或投诉联系基金管理人。有关查询或投诉应以书面
形式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45 & 47-52 楼(致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致电+852 2971
6188。将于收到有关查询或投诉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初步反馈。
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
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
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
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 B 部分第 5 节“份额类别”一节载明了本基金提供 A 类份
额、I-P 类份额、K-1 类份额、M 类份额及 Q 类份额,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投资者类别
A 类美元-acc
A 类港元-acc
所有香港公众人士
I-P 类港元-acc UBS AG 员工养老金计划
- 39 -
K-1 类美元-acc
K-1 类港元-acc
所有投资者
M 类人民币-acc 中国内地投资者
Q 类美元-acc
Q 类美元-mdist
Q 类港元-acc
Q 类港元-mdist
Q 类合资格投资者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将仅会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 M 类人民币
-acc。因此,基金说明书中关于非 M 类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
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
及结算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9 节“认购/申购份额”、第 10 节“赎回份额”等
章节以及基金说明书 B 部分中第 3 节“概要”、第 6 节“认购/申购份
额”、第 7 节“赎回份额”、第 10 节“收费及开支”等章节说明本基金
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包括最低首次/追加认购/申购金额、认购/申购费、赎
回费等,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认购/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包
括申请程序、付款程序、以实物换取/赎回份额等)。由于内地基金销售
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
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
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
算程序”之“(6)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特别是,根据基金说明书第 9 节“认购/
申购份额”、第 10 节“赎回份额”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同意后,可采用以实物换取份额、赎回份额的方式。但就本基金
的内地销售而言,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以实物方式
支付申购、赎回款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4) 转换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1 节“份额转换”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
的规则。但是,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
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 40 -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
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
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
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关于本基金在内地开通转换的
情况,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的规则”。
(5) 税务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6 节“税项”一节下“香港”分节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6) 报告及报表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7.1 节“财务报告”说明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年度报
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以电子形式寄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伞基金的
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仅刊发英文版。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
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
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2 点“定期报告”。
(7)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7.2 节“公布价格”说明,就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
而言,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将于本基金的各香港交易日于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 https://www.ubs.com/hk/en/asset-management/公布。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新份
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或其他媒介披露。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7.5 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阐述了适用于名义
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等,
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
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
- 41 -
使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
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
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9) 份额转让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2 节“份额转让”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0) 备查文件
基金说明书 A 部分第 17.15 节“备查文件”载明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
约、伞基金及本基金的最新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如有)可于
一般营业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
用后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第 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
查阅的文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
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
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重要提示︰投资者如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瑞银(香港)基金系列
基金说明书

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2023 年 10 月
- i -
目录
条款 页次
A. 基金说明书............................................................................................................1
各方名录 ...............................................................................................................4
1. 释义............................................................................................................5
2. 引言............................................................................................................9
3. 有关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9
4. 投资限制 ....................................................................................................9
5. 借款及杠杆...............................................................................................17
6. 风险因素 ..................................................................................................18
6.1 主要风险因素.................................................................................18
6.2 一般风险因素.................................................................................18
6.3 有关权益性证券的风险 ..................................................................23
6.4 有关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24
6.5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25
6.6 与投资位于中国内地或与中国内地有关的发行人证券的子基金相关
的风险因素 ....................................................................................25
6.7 有关子基金流动性的风险...............................................................26
6.8 与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27
6.9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29
7. 管理及行政...............................................................................................31
7.1 基金管理人 ....................................................................................31
7.2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34
7.3 保管人 ...........................................................................................36
7.4 投资管理人 ....................................................................................36
7.5 投资顾问........................................................................................36
7.6 授权销售机构.................................................................................37
7.7 其他服务提供方.............................................................................37
8. 发行份额 ..................................................................................................37
8.1 份额形式........................................................................................37
9. 认购/申购份额 ..........................................................................................38
- ii -
9.1 认购价/申购价................................................................................38
9.2 最低认购/申购及最低持有量 ..........................................................38
9.3 申请程序........................................................................................38
9.4 付款程序........................................................................................40
9.5 以实物换取份额.............................................................................41
10. 赎回份额 ..................................................................................................41
10.1 赎回份额........................................................................................41
10.2 赎回金额........................................................................................41
10.3 赎回程序........................................................................................42
10.4 支付赎回款项.................................................................................43
10.5 赎回限制........................................................................................43
10.6 赎回上限........................................................................................43
10.7 以实物赎回份额.............................................................................44
11. 份额转换 ..................................................................................................44
12. 份额转让 ..................................................................................................44
13. 计算资产净值 ...........................................................................................45
13.1 计算资产净值.................................................................................45
13.2 暂停交易........................................................................................47
14. 收益分配政策 ...........................................................................................48
15. 收费及开支...............................................................................................48
15.1 管理费及服务费.............................................................................48
15.2 业绩表现费 ....................................................................................49
15.3 受托人费用 ....................................................................................49
15.4 增加收费通知.................................................................................49
15.5 设立开支........................................................................................49
15.6 其他收费及开支.............................................................................50
15.7 投资者应付费用.............................................................................50
15.8 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50
16. 税项..........................................................................................................51
16.1 香港...............................................................................................51
16.2 中国内地税项.................................................................................52
16.3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美国税务预扣及申报规定 ................55
- iii -
16.4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56
16.5 一般规定........................................................................................57
17. 一般资料 ..................................................................................................57
17.1 财务报告........................................................................................57
17.2 公布价格........................................................................................58
17.3 信托契约........................................................................................58
17.4 修订信托契约.................................................................................58
1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9
17.6 修订本说明书.................................................................................59
17.7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59
17.8 利益冲突........................................................................................60
17.9 重大合约........................................................................................62
17.10 终止本基金及/或子基金...............................................................62
17.11 增设子基金 ....................................................................................63
17.12 反洗钱规定 ....................................................................................63
17.13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工具 ...........................................................64
17.14 审计师 ...........................................................................................66
17.15 备查文件........................................................................................66
17.16 遵循《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66
17.17 向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67
B.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的子基金特定说明书...........................68
1.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68
2. 释义..........................................................................................................68
3. 概要..........................................................................................................70
4. 投资目标及政策........................................................................................75
4.1 计价货币........................................................................................75
4.2 投资目标........................................................................................75
4.3 投资策略........................................................................................75
4.4 投资及借款限制.............................................................................75
5. 投资管理人...............................................................................................76
6. 份额类别. .................................................................................................76
7. 认购/申购份额 ..........................................................................................77
- iv -
7.1 认购价/申购价................................................................................77
7.2 最低认购/申购及最低持有量 ..........................................................77
7.3 申请程序........................................................................................78
8. 赎回份额 ..................................................................................................78
8.1 赎回份额........................................................................................78
8.2 赎回程序........................................................................................78
8.3 赎回上限........................................................................................79
9. 计算资产净值 ...........................................................................................79
10. 收益分配政策 ...........................................................................................79
11. 收费及开支...............................................................................................80
11.1 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80
11.2 转让费 ...........................................................................................80
11.3 转换费 ...........................................................................................80
11.4 管理费及服务费.............................................................................80
11.5 受托人费用 ....................................................................................81
11.6 业绩表现费 ....................................................................................81
11.7 设立开支........................................................................................81
11.8 暂停交易........................................................................................81
12. 子基金特定风险因素.................................................................................81
12.1 投资风险........................................................................................81
12.2 股票市场风险.................................................................................81
12.3 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高波动性有关的风险......................................82
12.4 集中风险........................................................................................82
12.5 新兴市场风险.................................................................................82
12.6 货币风险........................................................................................82
12.7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或实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82
12.8 与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82
12.9 与投资损失吸收产品有关的风险....................................................82
- 1 -
A. 基金说明书
本说明书(“本基金说明书”)包括有关瑞银(香港)基金系列(“本基金”)的资料,
本基金是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
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作为受托人按照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
且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
基金管理人须对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子基金(“子基金”)的各特定基金说明书(“子
基金特定说明书”,连同本基金说明书称为“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
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未遗
漏任何其他事实会导致在本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中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然而,交付
本说明书及/或产品资料概要或发售或发行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份额(“份额”)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表示本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的资料于刊发日期后的任何时间仍为正
确。本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能不时更新。
分发本说明书必须附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本基金及子基金最近期的年报及经
审计报表(如有)及任何其后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表。子基金的份额仅按本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经审计报表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表所载的资料发售。任
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且(在各情况下)并未载于本说明书或产品资
料概要的任何资料或陈述,均被视为未经认可的资料或陈述,因此不得加以依赖。
本基金可能会发行不同份额类别,受托人须在本基金内为各子基金设立一个独立资产
池。各子基金为独立而不同的信托,子基金的资产将会与其他子基金的其他资产分开投
资及管理,且不应用于偿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代表对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不代表其对本基金及子
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亦不表示本基金及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
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销售限制
一般资料︰在若干司法管辖区分发本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及发售份额可能会受到限
制。拥有本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并未或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需要采取有关行动方能进行公开发售份
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售份额。如于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人士未经授权提出销售或
发行任何份额的任何要约或购买或认购/申购任何份额的任何招揽,或(如未遵守任何注册
或其他法律规定)出售或发行任何份额的任何要约或购买或认购/申购任何份额的任何招揽
- 2 -
可能未必合法,或提出该等要约或进行该等招揽的人士不具备提出要约或进行招揽的资
格,或该等要约或招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向任何人士提出该等要约即属违法,则本说明书
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或组成该等要约、邀请或招揽的一部分。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于
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而本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除非适用
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另有要求。
美国︰本基金的份额不得于美国境内发售、出售或交付。本基金的份额不得向属于美国
人士的投资者发售、出售或交付。美国人士为以下任何人士:
(a) 《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 7701(a)(30)条及据此颁布的财政部
法规所定义的美国人士;
(b) 《1933 年美国证券法》(联邦法规第 17 章第 230.902(k)条)S 条例所定义的美
国人士;
(c) 并非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规(联邦法规第 17 章第 4.7(a)(1)(iv)条)第 4.7
条所定义的非美国人士;
(d) 《1940 年美国投资顾问法》(经修订)第 202(a)(30)-1 条所定义的位于美国的
人士;
(e) 为允许美国人士投资基金而成立的任何信托、实体或其他架构。
份额的潜在申请人应自行了解因本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国家/司
法管辖区有关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份额的法律而可能面对的(a)潜在税务影响、(b)法
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说明书中的若干资料是信托契约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就有关详情参阅信托契
约。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的利益、受到该等条文的约束,并被
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遭受损失。不保证将会实现任何子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者于作出投资决定前应先阅读本说明书,尤其是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中
“风险因素”一节及“子基金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和本基金特定子基金有关的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一并
阅读。子基金特定说明书载列有关子基金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资料
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额外条款、条件及限制)。子基金特定说明书的条文是本基金说明书
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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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及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就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查询或投诉联系基金管理人。有关查询或投诉应
以书面形式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45 &
47-52 楼(致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致电+852 2971 6188。将于收到有
关查询或投诉后的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初步反馈。
其他资料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s://www.ubs.com/hk/en/asset-management/,查阅
有关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更多资料,包括本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及
最新的资产净值。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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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 8 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45 & 47-52 楼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Hayden BRISCOE
Mary Ann YARISANTOS
Akiko YAGI (nee UENO)
James Alexander BENADY
受托人、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添美道 1 号
中信大厦 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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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释义
在本说明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定义),否则下列词汇具
有以下含义:
“摊销期” 指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指定为本基金及/或子基金
的设立成本进行摊销的有关期间;
“A 股” 指 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
司所发行、以人民币买卖,并可供境内投资者及(通
过互联互通机制等渠道)香港投资者投资的股票;
“授权销售机构” 指 获得基金管理人授权销售子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B 股” 指 于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外币买卖,
并可供境内(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的
股票;
“营业日” 指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指定的子基金适用地点的
银行开放办理日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或
星期日除外);
“Q 类合资格投资者” 指 名称中出现“Q”字样的份额类别仅向如下金融中
介机构发售:(i)代表其本身进行投资;或(ii)按照监
管规定不允许向其支付销售费用;或(iii)按照与其
客户订立的书面协议允许投资于不涉及回佣的类
别。
“《守则》” 指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经不时修订或替代的《单位信托
及互惠基金守则》;
“关联人士” 指 具有《守则》所载的含义;
“相关人士” 指 具有本基金说明书第 7.2 节“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
构”一节所载的含义;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 指 指作为本基金的保管人持有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
或其他财产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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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指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指定的基金管理人开放接
受申购及赎回份额申请的日子;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指 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
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
法案”
指 《2010 年美国雇用激励以恢复就业法案》的海外
账户税务合规条文;
“金融衍生工具” 指 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指 描述特定子基金特点的各文件,包括(其中包括)
该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费用及收费及投资限制;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
券”
指 具有《守则》所载的含义,于本说明书发布之日指某
政府发行的投资或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或
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机关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
的固定利息投资;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期交所” 指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汇丰集团” 指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联营公司;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指 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明确的发售相关子基金
的份额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止的期间;
“投资管理人” 指 基金管理人就子基金委托的、按照有关子基金所指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限制管理及投资有关子
基金的若干资产的投资管理人;
“中国内地” 指 中国的所有关税领土,仅就本说明书的解释而言,
不包括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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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 作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
“资产净值”或“份额净
值”
指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子基金的份额净值或某类别
份额净值(按上下文意所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QFI” 指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经不时颁布及/或修订)批
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如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认可市场” 指 向国际公众人士开放并定期买卖证券的证券交易所、场
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
“基金登记机构” 指 受托人或受托人委任的于当时及不时保存一本或多本
的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人士(若无任何该等委任,则指受
托人),包括基金登记机构不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且
该等人士也可为基金管理人;
“受限制人士” 指 符合以下情况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
(a) 基金管理人认为情况(无论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影
响该人士或该等人士及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与任
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同时考虑的情况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产生或遭受本
来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税务法律责任或遭受本
来不会遭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
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须遵
守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本来无须遵
守的任何额外规定;或
(b) 违反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其会违反对其施加的
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或身份核证或国籍身份或居留
要求(不论根据任何基础投资安排或其他条
款),包括(但不限于)须提供予受托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保证或证明文件的
签发;或
(c)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的任
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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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内地法定货币;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互通机制” 指 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股票市场互通的证
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由沪港通及深港通组
成;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基金” 指 基金管理人为其发行单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的本
基金的子基金;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 具有《守则》所载的含义;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托契约” 指 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设立本基金而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重述或补
充);
“本基金” 指 瑞银(香港)基金系列;
“受托人” 指 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
有限公司;
“瑞银集团” 指 UBS AG、其子公司及联营公司;
“份额”或“基金份额” 指 子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按上下文意所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子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当时的登记持有人(按上下
文意所指);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
“美国人士” 指 定义见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颁布的 S 条例第
902 条(经修订);及
“估值时间” 指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中明确的为各子基金计算
子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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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言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以信托契约成立的开放式伞子单位信托。若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与本
基金说明书之间出现歧义,以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为准。
3. 有关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预期本基金将于日后发行各类子基金,如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列明,各子基金有不同的投
资目标及政策。
基金管理人的可持续发展排除政策适用于各子基金。该政策概括了适用于各子基金投资范
围的除外情况,并可于以下网站查阅:
https://www.ubs.com/global/en/asset-management/investmentcapabilities/sustainability.html。
投资者务请注意,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4. 投资限制
适用于子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该等投资限制载于信托契
约,并受限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述适用于特定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限制,除非另有说
明,此等限制分别适用于有关各子基金的投资。
若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变动、重组或合并、从子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份额赎回,导致违反或超
出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无须立即出售适用投资。然而,若违反或超出
任何适用于子基金的任何投资及借款限制,则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在充分考虑相关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于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此情况。
子基金须遵守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规定的投资限制。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经香港证监
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除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以
下投资限制将于投资期间适用于有关本基金及/或该子基金的投资: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则该子
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b) 除上文(a)段及《守则》第7.28(c)条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外,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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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
险,则该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3)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c) 除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外,子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个实体,
则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下情况除外:
(1) 在该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至认购款项全部进行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
持有该现金;或
(2)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变现投资项目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
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履行赎回及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
的现金款项,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沉重的负
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c)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
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为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实体所发行的普通股,与本基金下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单一
实体所发行的普通股的持仓一起合并计算时,不可超过单一实体所发行的普通股票
面价值的10%;
(e) 子基金不超过15%的总资产净值,可投资于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
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
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f) 尽管上文(a)、(b)、(d)及(e)段另有规定,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不符合
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子基金可以通过为直接投资于该市场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
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底层投资与该子基金的直接投资应合并计算且须遵守《守则》第7
章的规定;
(2) 若由持有人或该子基金直接或间接承担的整体费用及收费因此而有所增加,
- 11 -
须在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3) 子基金必须以合并报表形式编制信托契约第8.2条所规定的报告,并将该子公
司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作为该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g) 尽管(a)、(b)及(d)段另有规定,子基金最多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发
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h) 除(g)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全部投资于最少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
公共证券;
(i) 除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外,子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j) 为免生疑问,如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
(1) 根据《守则》第8.6条或第8.10条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
(2)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人士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予接受)及进
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
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
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条所列的一致或相当,
可将作为上市证券考虑及处理(x)上市证券(就上文(a)、(b)及(d)段而言及在该等条文
的规限下);或(y)集合投资计划(就下文(k)段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然而,
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循上文(e)段,以及子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
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贯彻适用并在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
(k) 凡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
(1) 该子基金投资于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合计不可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及
(2) 该子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超过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或合格计划
(由香港证监会确定),但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而其名称及主要
投资详情已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内披露,否则该子基金投资于每项底层
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不可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30%,
就上文(1)及(2)项而言:
(i) 每项底层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
标。若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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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守则》第7章订明的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则》第
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而该计划的衍
生工具净敞口(如《守则》所界定)并未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0%)及符合
上文(j)段所载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并符合(k)(1)段及(k)(2)段所列的规
定;
(ii) 若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则
上文(a)、(b)、(d)及(e)段亦适用于底层计划的投资;
(iii)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凡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计划,则就底层计
划而收取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豁免;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对底层计划或
底层计划的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或就投资于任何底层计
划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l) 子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并可经香港证监
会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在这种情况下:
(1) 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2)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必须说明:
(i) 该子基金是联接主基金的联接基金;
(ii) 为符合有关的投资限制,该子基金及其主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iii) 该子基金的年报必须包含主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当日的投资组合;及
(iv) 该子基金及其相关主基金的所有费用及收费的合计总额必须清楚地予以
披露;
(3) 除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外,如果子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
联人士管理,则由持有人或该子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
联人士的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公司年费或其他成本及收费的整体总额
不得因此而增加;及
(4) 尽管上文(k)(iii)段另有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但须遵循(k)
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
- 13 -
(m)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金在一般
市况下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
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之上。
子基金不可:
(a)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级职
员单独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价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价
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权益);
(1) 如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REIT的权益,该等投资须遵守《守则》第7.1、
7.1A、7.2、7.3及7.11条(在适用范围内)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2) 为免生疑问,《守则》第7.1、7.1A及7.2条适用于对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而
《守则》第7.3及7.11条则分别适用于对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作出的投资。
(c) 进行卖空,如果该等卖空会导致子基金须交付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总资产净值10%的
证券,且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为免
生疑问,子基金不可进行任何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而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
律法规进行;
(d) 用子基金的资产进行借款或放贷,购买债券或作出存款(在适用的投资限制内进
行)而可能会构成借款的除外;
(e) (除《守则》第7.3条另有规定外)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
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联而承担责任,符合
《守则》的逆回购交易除外;
(f) 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
为免生疑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额;或
(g) 运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购买就其任何未缴款项作出催缴通知的证券,除非该等证券
的催缴款项可由构成子基金一部分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部清偿,而在此情况
下,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未根据《守则》第7.29及7.30条为因金融
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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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在信托契约及《守则》条文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可为对冲或非对冲(投资)目的而代
表子基金订立任何涉及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会被视作为了
对冲目的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应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对冲安排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按需要予以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该子基
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各子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
关的子基金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50%,根据
《守则》第 8.8 条(结构化基金)或第 8.9 条(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经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该等子基金除外,该等子基金可超过此限额。就此而言: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子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而在计算时须考虑基础资产的当前市值、
对手方风险、未来市场趋势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及
(c) 为免生疑问,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因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的
衍生工具风险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段所述的50%限额。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条
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
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
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得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子基
金如投资于与指数挂钩的金融衍生工具,就《守则》第7.1、7.1A、7.1B及7.4条所
列明的投资限额或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
是相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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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担保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c) 除“投资限制”一节上文(a)段及(b)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
任第三方服务等可能不时制定的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
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
估值代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对金融
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尽管上文(c)段另有规定,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通过所收取的担保物
(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
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除上文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敞
口,连同相关子基金的其他投资,合计不可超过《守则》第 7.1、7.1A、7.1B、7.4、7.5、
7.11、7.11A、7.11B 及 7.14 条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
为免生疑问,《守则》第 7.1、7.1A 及 7.28(c)条所列明关乎对手方的限额及限制将不适用
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
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有关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有承
诺,亦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该子基
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该子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该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
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
上述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亦适用于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 16 -
担保物
从对手方收取的担保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 资产类别—合格担保物包括现金、政府债券、国际组织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
金、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流动证券;
? 对手方—担保物的发行人须为经基金管理人批准的独立对手方,并将为持续地受到
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该等对手方应当是优质的,且在信用评估的过程中须
考虑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于对手方所属国没有标准要求;
? 到期日—所收取的担保物将不受到期日方面的限制;
?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
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
卖。在正常及特殊的流动性情况下均进行定期压力测试,从而充分评估担保物所附
的流动性风险;
?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 发行人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
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导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
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
?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此政策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
间及市场波动以及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
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确定,以覆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现时担保物价值可
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
别、发行人的信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度、选择权、受压期间的预期流动性、外
汇影响,以及被接受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发行人及
/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且在遵循《守则》第7章所列明的投资限额及限制时,应
考虑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而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
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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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相关子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
保物;
? 担保物再投资-除非就特定子基金另有指明,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的最多
100%可被再投资。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
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得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
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
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
售、再投资或质押;
(a) 就本段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
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
是否属于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情
况。任何现金担保的再投资须受制于下列的更多规限及限制:
(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8.2(f)及8.2(n)
条的规定;
(i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及
(iii)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
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 产权负担-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
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
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在子基金就相关期间的年度及中期报告内将披露所持有担保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物性质;提供担保物的对手方的身份;以担保物担保/保障的该子基金价值(以百分比显
示),资产类别/性质及信用评级分类(如适用)。
5.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借款权力及有关借款的条款及限制(包括借款水平)载于信托契约,并受限于适
用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述特定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借入不超过子
基金最近资产净值的 10%以购买投资、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有关相关子基金的开支。就此
目的而言,背对背贷款不视作借款。子基金的资产可被抵押或质押作为该子基金任何借款的
担保,但被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于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上文所载的子基金允许借款的限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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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下列目的而为子基金借入任何货币以及按揭、抵押或质押
子基金的资产:
(a) 促使设立或赎回份额或者支付运作费用;
(b) 使基金管理人可为该子基金购买证券;或
(c) 达到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任何其他正当目的(为了提高任何子基金的业
绩表现除外)。
6. 风险因素
6.1 主要风险因素
投资者可能会因投资份额而损失金钱。申请人应于决定投资份额前,审慎考虑下文所述
的风险因素,连同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并就任何其他风险因素参考任何
特定子基金的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份额净值可升可跌。不保证投资者将就投资份额获得回报或收回其投资本金。
各子基金面对的主要风险如下。若干或全部该等风险可能会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价
格、收益、总回报及/或达成其目标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6.2 一般风险因素
(a) 市场风险
全球或若干个别市场的整体经济状况转差可能对子基金投资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利
率、通货膨胀、投资者情绪、信用的可得性和成本、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及证券价格水平
和波动性等因素,均可能严重影响子基金投资的价值。例如,当经济增长放缓,权益性证券
倾向减值;当利率上升,固定收益证券一般会减值。即使整体经济状况不变,若子基金所投
资的特定行业、产业或公司的表现不理想或受到事件的不利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都可能会减
值。
(b) 管理风险
由于各子基金是主动管理投资组合,因此受到管理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子基金特
定投资的吸引力、相对价值或升值潜力或对冲策略判断错误,不保证其将产生理想结果。子
基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基金管理人成员的持续服务。若任何有关个别人士身故、丧失能力或
离职,或投资管理团队出现其他变动,则子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c) 政府政策及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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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多个政府及监管机关的财政或其他政策及其他行动影响。变动可影
响的范畴包括:
? 央行及监管机关的货币、利率及其他政策;
? 政府或监管政策的整体更改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就子基金运作所在特定市场的决
定;
? 监管规定的整体更改,例如关于资本充足结构的审慎规定以及旨在促进财务稳健性
和加强存款保障的规定;
? 竞争及定价环境的转变;
? 金融报告环境的其他发展;及
? 征收、国有化、没收资产及有关外资所有权的法律更改。
(d) 汇率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无需为其投资货币,投资可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为相关子基金带来最佳
表现的货币进行。若干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而若干资产
的货币可能无法自由兑换。该类子基金可能会受到相关子基金持有资产的货币与相关子基
金计价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外汇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投资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注意,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其投资价值减少或增加。
(e) 新兴市场及发展中市场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位于新兴市场或较不发达市场的发行人的证券或就该等证券承担风险
的子基金可能涉及特别考虑因素及风险。特别风险指货币波动、政治风险、投资于资本市场
较小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及对外商投资限制的风险等。相关市场的公司的财
务报告、会计及信息披露标准可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资料及报表可能未公开可得或遵循
国际准则。
新兴市场目前适用的证券交易的保管、交收、清算及登记程序可能不及其他较成熟市场成
熟,因而增加交收风险或导致变现证券延迟及对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及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市场参与者面对的监管水平可能低于成熟市场。效率较低的银行及电讯系统导致延误
付款,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所有权的纠纷。法律及政府政策的变动及证券交易所
实施的规定(如限价及停市)以及可能影响政府及市场的稳定性及/或导致限制外商投资或
汇出资金的政治变动,可能对投资造成影响。
(f) 交易对手及交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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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与订约方(包括任何保管人)交易并存入现金存款时将面临交易对手风险。子基金亦
承受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在相关时间取得融资及/或资产以及未能遵循其在销售及回购协议
下的义务的风险。近期广泛流传若干金融机构的劣势可能表明交易对手风险有所增加。若交
易对手无力偿债或因其他理由而无法履行其责任,则子基金可能在通过破产或其他重组程
序收回资产的过程中面临显著延迟,且基金管理人可能在变现子基金持仓时面临延迟并产
生重大损失(包括损失子基金投资组合中通过该交易融资的该部分、在基金管理人寻求强制
执行其权利的期间内其投资的价值下跌、在该期间内无法变现其投资的任何收益,以及在强
制执行其权利时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仅可有限收回或完全无法收
回。若该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下降,基金管理人可为子基金决定日后不与该交易对手订立交
易及/或终止子基金与该交易对手目前未完成的任何交易;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与该
交易对手订立新交易及/或保持现有交易,在此情况下,子基金会受到与该交易对手有关的
任何信用风险增加影响。
子基金亦将面临子基金与交易对手交易金融工具时交收违约的风险(交收风险)。交易对手
的违约风险与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有直接关联。
(g)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担保物风险
在适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及除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说明外,子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
工具(如期权、期货、认股权证、远期或掉期(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自其基础资产中寻
求回报保障。此等交易可跟交易对手在交易所或不经交易所(场外)订立,而子基金可能须
承受上述交易对手风险。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的能力可能受限于市况及监管限制,不保证寻
求通过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实现的目标将会达成。由于潜在杠杆效应,参与该等技巧及工具
涉及高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变动将会对子基金造成相应较大的影响。此外,若子基金不使
用该等方法及工具,其交易成本将不会受到影响。工具与基础投资或被对冲的市场产业之间
的相关性并非完美。由于没有现有市场以完成未平仓交易,投资于场外市场交易的工具可能
涉及额外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关工具在缺乏流动市场下难以估值。存在交易对手违反该等
工具条款的风险及为该等工具错误定价或不适当估值的风险。此外,若基金管理人预期相关
证券、外汇及利率市场的走向并不准确,如不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子基金面对的不利结果
可令子基金处于更差的状况。
任何上述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不保证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将会有效,子基金亦可能因而遭受重大损失。不保证子
基金使用的任何衍生工具策略将会成功。
担保物管理及担保物再投资亦涉及风险。就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收取的任何担保物的价
值可能受市场事件影响。就属于上市证券的担保物资产而言,该等证券的上市可能会被暂停
或撤销或者该等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而在该暂停期间或被撤销上市地
位后,变现相关担保物资产所需的时间可能较长。就属于债务证券的担保物资产而言,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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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价值将取决于相关担保物资产所涉发行人或债务人的信用。若该等担保物资产的任
何发行人或债务人无力偿债,担保物资产的价值将大幅减少,并可能令相关子基金就该交易
对手承担的风险失去足够的担保。若子基金将现金担保再投资,其须承受投资风险,包括可
能会损失本金。
(h) 运作风险
子基金的运作由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服务提供方进行。若服务提供方破产或无力偿债,则投
资者可能面对延迟(如在份额认购/申购、转换及赎回处理方面的延迟)或其他干扰情况。
(i) 集中风险/单一市场投资风险
当子基金集中其投资于特定行业、国家、地区或产业,会影响该行业、国家、地区或产业的
发行人的金融、经济、业务、监管及其他发展对子基金造成的影响相较于若该子基金未集中
其资产投资于该行业、国家、地区或产业更大,继而可能令子基金的波动性增加。任何有关
集中亦可能会限制子基金的流动性。
(j) 借款风险
市况可能会大幅减低信用可得性,这可能会对本基金或子基金实现其有关任何特定投资及
/或子基金整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k) 终止风险
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可能会在若干情况下终止,其概要载于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7.10
节“终止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一节。在终止子基金的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将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子基金资产的权益比例分配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出售或分配时,可能出现相关子
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比购买有关投资的初始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
损失。此外,任何与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相关而尚未完全摊销的筹备费用(如设立成本),
将于此时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l) 对冲风险
子基金可能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作为其对冲策略的一部分。该等策略包括使用金融衍生
工具对冲汇率、利率、相关基金价格及其他利率水平及其他证券价格变动导致的子基金投
资组合相关价值的波动。该等工具波动且受各类风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及运作风险。
不保证所使用工具的价格变动与通过使用工具对冲的子基金基础投资存在相关性。此外,用
作对冲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之间的相关性并非完美,从而导致使用特定技
巧未能实现其拟实现的目标。相关性的不完美程度视情况而定,如投机市场需求变动、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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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与可供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基础工具之间的差异,如利率水平、到期日及发行人的信
用状况。不完美对冲可能导致子基金的本金亏损。决定是否、何时及如何对冲需要技巧及判
断,即使是精心策划的对冲亦可能因市场行为或意料之外的利率趋势而在一定程度上不成
功。
此外,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重大经济杠杆,在若干情况下可面临重大亏损风险。允许杠
杆的基础工具建仓时通常会要求低初始保证金。因此,基础合约的价格相对较小的变动可
导致损益较实际投入作为初始保证金的资产金额的比例较高。
此外,运用该等策略的能力可能受限于市况及监管限制,不保证任何该等策略将可实现其
预期目标。
(m) 交叉责任风险
信托契约允许基金管理人发行独立类别的份额。信托契约规定在子基金内不同份额类别之
间资产及负债归属的方式(归属于子基金特定类别的资产及负债适用于有关特定份额类
别)。若份额类别的资产已用尽,根据信托契约,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丧失可对相关子
基金行使与该类别有关的任何或全部权利,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相关子基金任何其他
份额类别将再无追索权。不保证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将认可法律责任限制,以及不保证
任何特定份额类别的资产不会用于偿还同一子基金任何其他份额类别的负债。若特定份额
类别的负债超出该类别的资产,则某一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归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行使追索
权。若子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有关子基金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所有资产将用
于偿还子基金的负债,而非仅偿还任何个别份额类别的未偿还金额。如归属于其他份额类
别的负债超出归属于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则不可能隔离任何一个份额类别的资产。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设立更多子基金。当本基金拥有超过一只子基金,本基金
的各子基金将分别获得分配归属于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并扣除特别分配至该子基金的负债。
子基金的资产一般不会用于清偿另一只子基金的负债。然而,子基金的资产可能用于偿还
本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属于特定一只或多只子基金的若干有限的一般负债(如有关本
基金的设立成本、登记及备案成本),以信托契约允许从一只以上子基金的资产扣除有关
负债的程度为限。不保证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将认可法律责任限制,以
及不保证任何特定子基金的资产不会用于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负债。若主管司法管辖区
的任何其他法院裁定子基金的资产无法有效隔离,则各子基金须承受将其资产用于清偿任
何其他子基金的负债或索赔的风险。
(n) 保管风险
若保管人或经纪商持有子基金的投资或结算子基金的交易,则其交易涉及风险。若保管人或
经纪商无力偿债或破产,则子基金可能延迟或无法向保管人或经纪商收回其资产或其财产,
并可能只可就该等资产向保管人或经纪商提出一般无担保索赔。在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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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无力偿债的个案中,若干客户自无力偿债者的财产中收回其资产的能力有时会无法预
计地被延迟、限制或阻碍,不保证子基金交予保管人或经纪商持有的任何资产可由子基金轻
易收回。
(o) 赎回限制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受限于本说明书说明的赎回限制、暂停赎回、延迟支付赎回款
项、最低持有期间及最低持有金额的限制。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能在该等情况下及
时变现其投资。
(p) 巨额赎回风险
自子基金巨额赎回资金可能会对该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子基金可能须出
售更多具有流动性的投资组合投资以满足巨额赎回;子基金余下的资产可能流动性较低、
更为波动及更难以定价。
(q) 无收益分配风险
基金管理人是否会就子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受限于该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不保证任
何收益将予以分配,亦不会有收益分配的目标水平。高收益分配并不意味着正回报或高回
报。
子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的能力,亦取决于该子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所宣布及支付的收益
分配以及该子基金应付费用及开支水平。证券发行人作出收益分配的能力以及证券发行人
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水平是基于众多因素,包括该等发行人当前财务状况、整体
经济状况及(如适用)该等发行人的收益分配政策。无法保证该等公司将能履行付款责任、
宣布收益分配或作出其他收益分配。
(r)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美国税务预扣及申报规定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旨在规定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美国人士就非美国账户及非美国实体的
直接及间接拥有权,如未能提供任何所需信息将导致对(i)可预扣税款的付款及(ii)海外转付
款项征收 30%美国预扣税。本基金及子基金将致力符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适用规
定,以避免征收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预扣税。然而,无法保证本基金及子基金将能够满
足所有有关要求。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而须支付预扣税,则份额净
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基金及子基金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遭受严重损失。
6.3 有关权益性证券的风险
(a) 权益性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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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的价值可能受股票市场的变动及个别证券的价值变动影响。股票市场及个别证券
可能会反复波动,价格可于短时间内大幅变动。与大型公司相比,小型公司的权益性证
券对该等变动更为敏感。该风险将影响子基金的价值,子基金的价值将跟随相关权益性
证券的价值波动。
子基金拥有的权益性证券市价可升可跌,有时快速或不可预测。证券的价值可因若干理由而
减少,其可能与发行人直接有关,如管理表现、财务杠杆、未能遵循监管规定及对发行人的
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减少。权益性证券的价值亦可能因并非与特定公司有特定关联的整体行
业或市场情况而减少,例如实际或已知不利经济状况、企业盈利的整体前景变化、利率或货
币汇率变动,或普遍投资者情绪欠佳。
(b) 小型及微型公司风险
与大型公司相比,小型公司可提供较大的资本升值机会,但同时与大型公司相比,更容易受
到不利发展影响,投资于有关公司可涉及若干特别风险。有关公司可能拥有有限的生产线、
市场或财务资源,并依赖有限管理集团。此外,有关公司可能于近期设立,只有少量甚至并
无成功业绩。与较广泛持有的证券相比,小型公司的证券的交易频率较低及成交量较少。与
其他证券相比,该等证券的价格可能会更大幅波动,而子基金以现行市价在该等证券中建仓
或平仓可能会遇到若干困难。与大型公司相比,有关该等证券发行人的公开资料较少或市场
对该等证券的兴趣较少,两者均可导致价格大幅波动。小型发行人的若干证券可能缺乏流动
性或设有转售限制。微型公司可能设立不久,资金可能有限,而额外资金来源亦有限。其证
券可能极为波动,且交易市场及流动性非常有限。微型公司面临的失败、无力偿债及破产的
程度比众多大型公司高。
6.4 有关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
(a) 利率
宏观经济政策(即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变动的影响将对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定价的资本市场
造成影响。任何子基金持有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一般与利率变动呈相反走势,有关变动因而
影响份额价格。
(b)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发行人可能面临其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继而可能导致国际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下调有关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反映
发行人及时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能力-评级越低,违约风险则越高。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或发
行人的信用评级下调可能导致相关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增加及对此造成不利影响,并
对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令任何有关固定收益证券更难以出售。
(c) 估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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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及商业票据)面临错误定价或不当估值的风险,即固定收益证券
未能适当定价的运作风险。估值主要基于来自提供价格的独立第三方的估值,因此,估值有时
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决定,而独立定价资料未必能随时提供。在不利市况下,可能无法取
得可用于预估市场公允价值而来自市场的任何参考报价、债券或商业票据的最新报价或特性非
常相似的其他债券或商业票据的报价。有关估值方法可能由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而不等于实际
清盘价。若证实估值为不正确,将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d) 低评级证券风险
若子基金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而被评为低于投资级别的较低评级类别或并无评级的固定
收益证券(包括债券),则相较于较高评级证券,有关固定收益证券将被视为面临更高的损
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并被视为在以发行人身份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的能力方面以投机为
主(无论如何于经济状况衰退或利息上升的持续期间可能会减少)。相较于优质债务证券,
低质量债务证券对有关发行人或整体市场或经济的不利消息倾向更敏感。相较于优质债务
证券,低质量债务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低,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或市场普遍衰退时期。
6.5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基金。除子基金收取的费用及收费外,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该等相关基金
涉及费用。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履行挑选及监督程序,不保证该等相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将会达成。若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基金,相关基金的所有认
购/申购费及赎回费必须豁免,而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
不得就相关基金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然而,若该等投资仍可能产生任何利益冲
突,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公平地解决冲突。
6.6 与投资位于中国内地或与中国内地有关的发行人证券的子基金相关的风险因素
近年来,中国内地政府实施经济改革措施,强调将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发展中国内地经
济。尽管该等改革导致显著经济增长及促进社会进步,部分改革为史无前例或属于实验性
质,可能予以调整。改革措施可能会予以进一步调整,且难以确定该等改革会以何种方式影
响股票市场及子基金表现。
中国内地公司须遵守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并在一定程度下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师
根据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可能有
所不同。
中国内地政府一直在发展一套全面的商法体制,并已在颁布处理经济事务(例如公司架构和
治理、外商投资、商业、税务及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然而,鉴于该等法律、
法规及法律规定相对较新,在说明及执行上涉及不明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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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有关子基金流动性的风险
(a) 无能力履行赎回责任
子基金的投资面对环球及地区经济、地缘政治及金融状况的不利变动,并可能受到影响。
子基金投资的一些市场可能欠缺流动性并较为波动,可能导致在有关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
起伏不定。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其部分或全部份额,子基金底层投
资的流动性与其赎回义务可能不匹配。不保证存在活跃而流动性高的交易市场供子基金出
售投资组合投资(尤其是子基金已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及其他流动性暂时较低的资产),
或投资组合可按能履行赎回义务的价格出售投资。若干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出售,继而影
响子基金以内在价值买卖该等证券的能力。子基金可能因为不利市况及/或大规模赎回交
易而难以按公允价格为资产估值及/或出售资产。在如此波动而受压的市况下,子基金未
必能履行其赎回义务,或只能在按不利条款(如大幅折价等)变卖资产后履行其赎回义务,
且子基金可能因买卖该等投资而遭受损失。因此,这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
利影响。如子基金的资金遭巨额赎回,则此风险会增加。
(b) 赎回对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赎回周期的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采取以履行赎回义务的任何行动(例如出售子基金流动性更高的投资组合投资)
可能对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承担子基金风险概况
因出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或其后任何投资组合重新调整而增加的费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的影响将视赎回量、购买量、资产售价及子基金的最终组成而定。
如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承担赎回的全部费用,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在早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率先赎回份额的激励动机。该等率先赎回优势可能潜在触发加剧子基金流动性压力
的大规模赎回周期。
(c)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政策及步骤未必足以应对未识别或非预期的风险
为保障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公平对待所有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已订立全面
风险管理政策及步骤,以管理及减低子基金所面对的重大市场、流动性及运作风险。基金
管理人分配重大资源,以监督流动性风险,并在有需要时使用流动性管理工具。有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政策及步骤的描述,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 17.13 节。
然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视其妥善识别投资价值变动并按市价计价的能力而定。
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基金管理人准确评估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资产价
格严重下跌、非预期信用事件或非预见情况等风险未必被妥善考虑。若基金管理人的假设、
预估及评估不准确或未能预测实际结果,子基金可能承受更大损失。这可能继而对子基金
履行其赎回义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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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与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什么是互联互通机制?
互联互通机制指由香港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建立、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
股票市场互通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由沪港通及深港通组成。
沪港通及深港通下均设有北向交易通及南向交易通。根据北向交易通,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
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及由联交所及香港结算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分别设于上海
及深圳前海)向上交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传递买卖盘交易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
股份。根据南向交易通,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内地证券公司及由上交所及深交所成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传递买卖盘交易在联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份。
合资格证券
最初,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仅可交易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沪股通股票”)及在
深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深股通股票”)。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 180 指数及上证
380 指数的所有成份股(经不时调整),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其 H 股同时在联
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上交所股票;及
b) 所有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上交所股票。
深股通股票将包括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所有
成份股,以及其 H 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深交所股票;及
b) 所有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深交所股票。
深港通开通初期,北向交易通下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
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能亦可买卖此等股票。
预期将予审视合资格证券的列表。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只可于两地市场均开放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
放服务的工作日在对方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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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将受限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港通及深港通下各自的北
向交易及南向交易会分别受限于独立的每日额度。每日额度限制互联互通机制下每日跨
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各额度并不属于任何子基金并按“先到先得”的标准予以运用。
联交所监督有关额度,并于预定时间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发布北向每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
可能会在日后有所变化。若额度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并不会通知投资者。
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可能须承受下列风险:
(a) 额度限制
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降至零或
交易已超过北向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虽然投资者将允许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
论额度余额)。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b) 暂停交易风险
预计联交所及上交所均将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公平
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暂停进行北向交
易,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c) 交易日差异
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交易的日子及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关交收日同时营业时,
互联互通机制方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香港投资者(如子基金)未能于中国内地市场的
正常交易日进行任何 A 股交易的情况。
(d) 运营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新渠道。市场参与
者能否参与此计划,取决于是否符合若干信息技术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
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规定。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问题。
此外,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就此开发
新的信息技术系统。不保证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
的变更及发展。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此计划进行的交易。
(e)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当一只原本为互联互通机制合资格股票被调出互联互通机制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
不能被买入。若(举例而言)有关指数的一只成份股被调出合资格股票范围,便可能会影
响子基金跟踪有关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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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成立结算通,双方将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促进跨境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
人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及交收责任。若
出现中国结算违约的罕见事件,而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
对结算参与人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仅限于协助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追索。香港结算将基
于善意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清算向中国结算追索未收到的股票及款项。在此情况
下,子基金的追索程序可能延迟,或未能向中国结算追索全部损失。
(g) 监管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属于开创性质的机制,须遵守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及香港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就与根据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跨境交易
有关的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规定。有关规定未经考验,并不确定有关规定将如何适用,
有关规定亦可予以更改。不保证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
(h) 投资者赔偿基金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成立目的是一旦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机构因为违约事项而导
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遭受金钱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涉及香港的交易所交易产品,投资者将
获得赔偿。就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违约事件而言,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涵
盖投资者因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运营的股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而涉及的损失,就该等证券而
言,允许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安排下的北向交易通提交相关卖出或买入订单。另一方面,由
于子基金是通过香港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其在中国内地不受中
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子基金在通过此计划买卖 A 股时须面对所涉及经纪商
的违约风险。
6.9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概述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子基金)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如下文所定义)及/或债
券通(如下文所定义)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发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
第 3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遵守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即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
管局”)所颁布的其他规则及法规下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
投资”)。该等规则及法规可能经不时修订,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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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发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
案管理实施细则》;
(b) 外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发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
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c)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的《关于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
(d) 有关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希望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通过
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向有关机构进行备案和开户。进行该等投资
并无额度限制。
在资金汇款方面,境外投资者(如子基金)可以将人民币或外币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以投
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资金汇出,如果子基金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人民币和外汇资
金的比例(“货币比例”)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货币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
动最大不超过 10%。
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是一项于 2017 年 7 月推出的新计划,让香港与中国内地实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债
券通”),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债
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设立。
债券通须遵守中国内地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则及法规。该等规则及法规可能经不时修订,且包
括(但不限于):
(a) 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b)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债券通”北向通
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c) 有关监管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按照中国内地的现行法规,合格境外投资者将可通过债券通下“北向通”机制投资于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债券(“北向通”)。“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在“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为代
理备案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按照中国内地的现行法规,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目前为债务工具中央结
算系统)须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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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均会以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进行登记,而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将作为名义持有人而持有
该等债券。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市场波动性及由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若干债务证券成交量较低造成的潜在流动性缺乏,
可能导致若干债务证券在该市场的成交价大幅波动。因此,投资于该市场的子基金将承受流动
性及波动性的风险。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偏高,因此子基金在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大
量买卖及变现成本,甚至蒙受损失。
若子基金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子基金亦可能承受与交收程序及交易对手违约有关的
风险。与子基金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可能会无法通过交付有关证券或付款以履行其结算交易
的义务。
就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进行投资而言,与人民银行进行的有关备
案和登记,及账户开立均须通过一名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
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因此,子基金须承受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错误风险。
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
险。该等制度的有关规则及规定可能变动,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若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暂停中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账户开立或交易,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
利影响。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是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进行。不保证该等系统能妥善运
作或将继续适应市场的变更及发展。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便可
能受到干扰。子基金通过债券通交易(及因此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便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
响。此外,若子基金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将可能承受发出指示及/或交收
系统内在的延误风险。
7. 管理及行政
7.1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编号:AGP568)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在 1992
年 4 月 9 日于香港注册成立,其主要办事处位于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45 &
47-52 楼。基金管理人已获得香港证监会发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 1 类(证券交
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第9类牌照受以下条件限制:
持牌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持有”及“客户资产”的定义已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定义。
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买卖订单,为各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持续监督,本说明书另有说明的
除外。在对本说明书所述其他权力不构成限制的情况下并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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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于履行其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过程中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根据信托契约为任何子基金
买卖投资以及订立有关合约,包括买卖协议、贷款和经纪及交易协议。基金管理人为 UBS
Group AG 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成员。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可在信托契约所载的情况下予以终止。其中包括,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通
过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罢免基金管理人:
(a) 若基金管理人被清算(因进行重组或并购而按照向受托人事先书面通知的条款作出自
愿清算的情况除外)或被宣布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其任何资产被委任清算人或接管人;
(b) 受托人有正当和足够的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声明;
(c) 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
间,占已发行份额(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就任何于2018年9月14日前设立的子基金
而持有或被视为持有的份额不得被视为已发行)的价值 50%或以上的一名或多名已
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辞退基金管理人;或
(d) 若基金管理人不再获得香港证监会适当发牌以履行其于信托契约项下的责任。
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i)受
托人须通知香港证监会将基金管理人罢免的任何决定;及(ii)于香港证监会撤销基金管理人
担任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为:
? Hayden Briscoe
Hayden Briscoe全面负责瑞银资产管理的一切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固定收益活动。
他亦是全球固定收益管理团队及全球固定收益投资论坛的成员。除了担任以上职务外,
Briscoe先生亦是香港瑞银资产管理的主管。
在加入瑞银资产管理之前,Briscoe先生是Alliance Bernstein高级副总裁兼亚太区固
定收益总监。在此职位上,他在建立亚洲固定收益平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负责地区
及国家投资组合,并为全球总体策略提供意见。
Briscoe先生曾任职于Schroders Investment Management、Colonial First State及
Bankers Trust,担任基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及交易员职务。
Briscoe先生拥有逾30年的投资业界经验,并持有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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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y Ann YARISANTOS
自2016年6月,Mary Ann Yarisantos担任瑞银资产管理的亚太区风险控制区域主管,
工作地为香港。2018年6月,她亦担任瑞银资产管理的对手方风险控制全球主管。
Yarisantos女士是瑞银资产管理所有亚太区风险控制活动的主要联络人,并专门负责
其风险监督。她是瑞银资产管理全球风险管理委员会及亚太区风险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就任现任职务前,Yarisantos女士曾短暂担任阿布扎比国家银行的香港信贷与运营风
险主管,负责整个信贷组合的风险管理,并监督香港分行的运营风险。在担任此职务
之前,她曾任瑞银投资银行驻港北亚信贷风险主管,亦担任多种信贷风险职务,其中
包括监督、批准及审查瑞银投资银行的亚洲新兴市场交易对手和借款人。Yarisantos
女士于瑞银投资银行任职约15年,曾为亚太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在加入瑞银投
资银行之前,她亦曾在Chase Manhattan NA、ING银行及纽约梅隆银行担任信贷风
险管理职务,全部工作地均为香港。
Yarisantos 女士毕业于菲律宾的马尼拉亚典耀大学(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获管理工程学理学学士学位。
? Akiko YAGI (nee UENO)
Akiko Yagi (nee Ueno)是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解决方案团队亚太区对冲基金专家
区域主管。Yagi女士主要负责提供对冲基金产品内容,并负责区域内的客户投资组合。
此前,她担任高级投资总监,负责管理人研究,并专注于日本和亚太区。在2005年加
入瑞银对冲基金解决方案团队之前,Yagi女士为前身业务A&Q的高级产品专家,主要
负责日本及韩国的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2001年至2005年)。此前,Yagi女士曾于
贝尔斯登担任另类资产管理产品专家超过三年,在任期间参与日本所有对冲基金产品
的市场推广及构建(2002年至2005年)。她的职业生涯始于在旧金山及香港德勤关
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1995年至1997年)。Yagi女士拥有超过25年
的投资行业经验,并获得多伦多大学理学士(荣誉)学位。
? James Alexander BENADY
James Alexander Benady 是瑞银资产管理于亚太区的区域营运总监。Benady 先生
在金融业的合规、营运风险控制及投资业务管理方面拥有近 22 年丰富背景。Benady
先生自 2014 年加入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最近担任亚太区投资业务经理,
于支援投资领域的策略增长议程方面担当重要角色。此前,他曾于商业风险管理及合
规以及营运风险控制方面担任职务。在加入瑞银之前,Benady 先生于伦敦、纽约及
阿布扎比的摩根士丹利、荷兰银行及法国巴黎银行,从事营运及商业风险工作达 15
年。Benady 先生拥有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商业经济学学士(荣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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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亦担任各子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构,为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过户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认购/申购、转换及赎回
份额的申请,包括根据反洗钱的适用法律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设立及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受托人可与基金登记机构协议更改上述安排,或委任替代基金登记机构及/或过户代
理人。
受托人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一间
于英格兰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条例》登记为一
家信托公司,并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认可受托人。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受托人负责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并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按照受托人就妥善保管有关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而认为适当的方
式,处理该等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但须受限于信托契约的条文。
除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适当或按基金管理人指示(若受托人因相
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及法规而无酌情权选择有关代表)允许任何名义持有人、代表、代理
人或其他人士(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获得委任以保管人、代表、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身
份持有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内的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并可按受托人决定的条
款授权任何有关人士在(i)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ii)经受托人书面协议,或(iii)受托人并无
书面反对后委任副保管人(有关保管人、代表、名义持有人、代理人、其他人士及副保管人
均为“相关人士”),就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已确定为新兴市场(不包括香港或中国内地)
的有关市场,不得委任该等相关人士。
有关本基金的资产方面,受托人仍须对(i)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及(ii)并非信
托契约附表 14(经受托人不时更新及于变更前通知基金管理人)所载的一个或多个有关市
场的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受托
人若已(i)在选择、委任及持续监督有关相关人士时运用合理谨慎、技能和努力及(ii)信赖所聘
用的有关相关人士仍持续具备适当资格,并有能力向相关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则受托人无
需对并非为该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
承担责任(委任与有关信托契约附录 14 订明的若干市场的基金资产(如信托契约所界定)
有关的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除外)。
受托人无需就(1)并非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相关人士(前提是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上一段(i)及
(ii)项中所述责任);或(2)任何证券存管或清算交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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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除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本身(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受托人及(如适用)作为基金
登记机构,及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的受托人)有权就妥善履行受托人于信托契约
下的职责而可能遭受或产生的任何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开支、要求或负债(除法
律赋予的任何赔偿权利外),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及免受损害。
受托人不会参与任何以美元计价的交易及活动或付款,以美元计价的任何交易及活动或付
款如由美国人士进行须取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批准。OFAC 通
过采用冻结资产和贸易限制的方式,管理和执行主要针对特定国家及人群(如恐怖分子及毒
贩)的经济制裁计划,以实现美国的对外政策及国家安全目标。在执行经济制裁过程中,
OFAC 采取措施阻止“受禁交易”。OFAC 将“受禁交易”界定为除非获得 OFAC 授权或
者经成文法明确豁免,否则美国人士不得从事的贸易或金融交易及其他交易。OFAC 有权通
过就若干类别的交易签发通用许可,或者针对个别情况签发专项许可的方式,豁免有关上述
交易的禁令。汇丰集团已采用一项遵守 OFAC 制裁规定的政策。作为其政策的一部分,受
托人可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获得额外信息。
在信托契约所载的情况下,可终止受托人的委任。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其中包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罢免受托人(根据下文(a)分段终止除外,有关通知于有关通
知送达时生效):
(a) 若受托人被清算(因进行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重组或并购而作出的自愿清算
除外)或其任何资产被委任接管人;
(b) 若合计持有已发行份额(不包括基金管理人持有或被视为持有的份额)的价值50%
或以上的一名或多名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受托人退任的书
面要求;或
(c) 若基金管理人拟(并无义务给予任何理由)委任新受托人。
尽管发出有关通知或有关通知的条款,受托人不得被罢免、退任或终止担任,除非及直至基
金管理人以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合资格企业代替退任或被罢免的受托人担任受托人为
止,其契约应规定(特别包括)退任或被罢免受托人应获得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受托人费用
及根据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应付受托人的其他费用及开支。在订立一份或多份有关契约后
且本基金的退任或被罢免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向新受托人支付截至信托契约当日的所有
应付或累计金额后,退任或被罢免的受托人应免除及解除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其他责任,但
就退任或罢免前有关退任或被罢免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言,不得损害基金管理人
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权利。
受托人将有权收取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5 节“收费及开支”所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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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无需对相关子基金所作投资的表现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论如何不会
担任份额或任何基础投资的担保人或要约人。受托人并无责任或权限就本基金或子基金作
出投资决定或给予投资意见。基金管理人负责就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而受托
人不会对于由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任何借款决定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除在信托契约约定或本基金说明书内明确说明及╱或《守则》规定外,受托人或其任何
雇员、服务提供方或代理人并未亦不会参与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业务、组织、赞助或投资管理。
受托人或其代表不负责编制或刊发本基金说明书,故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任何资料(与受
托人自身及汇丰集团有关的资料除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保管人
受托人于成立本基金后担任本基金及子基金的保管人。
7.4 投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将每一基金的投资管理及顾问职能授予一名或多名投资管理人(须经信托契
约的条款允许及受其限制),如适用,更多详情载于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在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未经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及向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前(或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规
定所允许或规定的有关其他通知期),有关该子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让不得生效。
7.4.1 UBS Asse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
UBS Asse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经基金管理人委任为瑞银(香港)环球收益债券
基金(美元)的投资管理人。UBS Asse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是于 1989 年 6 月
19 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UBS Asse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顾问。公司位于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
7.5 投资顾问
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经基金管理人委任为瑞银(香港)中国高收益债
券基金(美元)的投资顾问,是于 1993 年 12 月 17 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可及监管,于新加坡进
行其投资业务,并为 UBS Group AG 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一部分。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作为投资顾问,将不会被授予瑞银(香港)中国高收益债券
基金(美元)的投资管理职能。
UBS AG 香港分行及 UBS AG 新加坡分行经委任为瑞银(香港)系统性资产配置均衡经典
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多元信贷收益基金(美元)的投资顾问。UBS AG 香港分行
及 UBS AG 新加坡分行分别为 UBS AG 的分行。UBS AG 于 1978 年 2 月 28 日注册成立
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UBS AG 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认可及监管。UBS AG 香港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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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持牌银行,并于香港证监会注册从事(其中包括)以下受规管活
动︰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UBS AG 新加坡分行持有新加坡金融管
理局的零售银行牌照,并获认可(其中包括)就证券及集合投资计划提供意见,以及进行
基金管理活动。UBS AG 香港分行及 UBS AG 新加坡分行作为投资顾问,不会被授予瑞银
(香港)系统性资产配置均衡经典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多元信贷收益基金(美元)
的投资管理职能。
UBS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经委任为瑞银(香港)环球精选股票基金(美元)
及瑞银(香港)环球高收益债券基金(美元)的投资顾问。UBS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于 1981 年 2 月 19 日根据英格兰法律注册成立为私人有限公司。UBS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认可及监管,并为 UBS Group AG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一部分。UBS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作为投资顾问,不会
被授予瑞银(香港)环球精选股票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环球高收益债券基金(美
元)的投资管理职能。
7.6 授权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授权销售机构,负责推广、宣传、出售及/或销售一只或多
只子基金的份额,并接受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向有关授权销售机构支付或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转换费、管理费及/或服务费)。为免生疑问,有关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
广告或宣传活动所产生应付授权销售机构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将不会从本基金或子基
金的资产中支付。
7.7 其他服务提供方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任其他服务提供方就子基金提供服务。有关其他服务提供方(如
有)的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8. 发行份额
8.1 份额形式
份额将以记名形式发行。不会发行份额证书。
除 M 类份额外,将发行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的零碎份额(若小数点后第四位为“5”或以上,
数字将向上进位),但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仅就 M 类份额而言,将发
行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的零碎份额(若小数点后第三位为“5”或以上,数字将向上进位),
但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即多于 M 类份额小数点后
两位或多于任何其他类别小数点后三位的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相关子基金保留。
- 38 -
于发行后,按照本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文,子基金的份额有相同权利分享相关子基金的收
益。
份额不附带任何优先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零碎份额无任何表决权,但有权分享清算
所得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故后,为核实所有及任何继承人就份额所有权享有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
保留要求提供适当法律文件的权利。
9. 认购/申购份额
9.1 认购价/申购价
子基金的份额将按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述条款向申请人发售。子基金的份额将由授权
销售机构销售。
其后,各份额将于各交易日按其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发行(更多详情见本基金说明书
下文第 13 节“计算资产净值”),但须支付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申购费及任何财
务及购买费用。
如本基金说明书第 13.1 节所述,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可能就财务及购买费用而作出调整,以
补偿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申请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大额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子基金有权保留计算申购时进行任何进位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9.2 最低认购/申购及最低持有量
申请人应参考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相关子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相关子基金
份额的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额。
9.3 申请程序
若投资者经其授权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投资者应向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截止时间。
此截止时间将早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说明的相关子基金的申请截止时间。
份额申请可通过填妥自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申请表格,并按申请表格所述的方法或按基金管
理人及受托人指定的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其交回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豁免正本要求,以传真送达的任何申请的已签署正本连同申请表
格所述的证明文件必须邮递或送至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于募集期内认购份额的申请表格必须于募集期的最后营业日或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 39 -
说明的其他日期下午五点整(香港时间)或之前(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决定及协
商一致的其他时间)由基金登记机构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收取,并须于募集
期的最后营业日后一(1)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较后时间或日期)内以已清算
资金全额支付所需的认购款项。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发行。若申请表格及/或以已清
算资金支付的申请款项(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依赖及接受已收到的认购份额申请表格,即
使于收到申请款项前)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后收到,相关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
有关交易日的申购价处理。
于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于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收到
的申请将于该交易日处理。若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于有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申请
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生非基金管理人所能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
灾害时,并且在经受托人考虑到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批准的情况下,行
使其酌情权接受于有关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如于该交易日的估值时间前收到有
关申请)。尽管有上文所述,若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运作要求无法支持
接受任何该等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接受任何申请。以已清算资金支付的申购
款项必须于相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较后日期后三个营业日或之前支付予基金登记机
构。
如通过授权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份额,份额可以申请人认购/申购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公司的名
义登记。基于此安排,实际申请人将依赖名义持有人公司(其份额登记于该名义持有人公司
名下)代表申请人自身采取行动,而名义持有人公司将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被视为份额持有
人及全权代表实际申请人。
于募集期后,基金登记机构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收
到子基金的份额申请一般将按相关子基金于相关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更多详情见本基
金说明书下文第 13 节“计算资产净值”一节)另加申购费(如有)及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每份
额所代表的财务及购买费用的金额(如有)进行。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或于并非交易日的任何日子收到正确填妥的份额申请一般
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其授权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则应向有关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截止
时间。申请款项将在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后进行投资。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或任何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不就
因未收到或无法辨认任何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交的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或就善意相信该等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交的指示是由获得适
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如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息以电汇方式退回至有权收取款项的人士。
- 40 -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登记有关申请任何份额的持有人后的第七个日历日结束前向申请人(如
为联名申请,则为排名首位的申请者)发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书面确认。
除本节(及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7.12 节“反洗钱规定”一节)所述事宜外,份额的申请
一般将于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即刻处理。
9.4 付款程序
申请人应参阅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中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可用作相关份额类别付款的
货币的详情。款项必须以相关货币支付。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自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其他货币的付款的权利及酌情权,在此情况下,将予发行的份额数量须按基金管理
人经考虑任何可能有关溢价或折价及汇兑成本、可兑换性、资金汇回及外汇管制后认为
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否为官方汇率或其他汇率)计算。任何汇兑风险及兑换成本将由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支付手续费。
份额仅可以电汇方式付款。向子基金划付申请款项的任何成本将由申请人支付。
认购/申购份额的全部款项必须来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得由第三方支付申请款
项。
若认购/申购款项并非由以申请人名义的账户汇出,受托人将不会处理申请。
有关将予发行份额的申请一般仅于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申请款项后方会在有
关的交易日受理。尽管上文所述,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子基金可依赖收到的申请指令,并
根据有关指令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及投资预期申请金额。若于募集期的最后营业日后一(1)
个营业日的截止时间或于其后申购申请的相关交易日后三(3)个营业日内(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通知相关申请人的其他日期)未有收到以已清算资金全额支付的款项,基金管理人保
留取消交易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收取注销费,作为处理申请产生的
行政管理成本,并可能要求拖欠的申请人赔偿因申请人未能于交收日期前交收而直接或间
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有关收费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份额的发行时的价格与注销时的价格
之间的差额。
为避免潜在延迟,申请应附上汇款指示副本,指示相关汇款银行告知汇入资金账户的拥有
人,并应表明代表作出有关付款的投资者的全名。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在收取有关资料
前延迟受理任何有关申请的权利。
投资者应审慎注意载于申请表格的付款指示。
若传送或因过户指示的资料不足或不正确而出现问题,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不对汇款对账
负责。有关电汇的银行收费可能自汇款银行、相关人士、代理人或次代理人的过户款项中扣
- 41 -
除,而收款银行亦可能自汇款扣除银行收费。因此,投资金额为扣除所有相关收费后受托人
账户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
任何款项不应交付予并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得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
管活动(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机构。
有关更多详情,申请人应参阅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
9.5 以实物换取份额
尽管上文所述,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可酌情(但须取得相关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事先同意)以换取证券的方式向申请人发行份额及(如适用)支付相等于
收到或视为已收到申请的交易日于估值时间的申购价与换取该等份额的证券价值之间的差额
的现金。
10. 赎回份额
10.1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须受限于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
最低赎回金额或其授权销售机构要求的限额。只要于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可
持有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最低持有量,则可作出部分赎回。若于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要求
视为要求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余额。有意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填妥赎回表格并按赎回表格所述的方式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指定的书面或电子形式
交回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豁免正本要求,
以传真送达的任何赎回要求的已签署正本必须邮递或送至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
销售机构)。
10.2 赎回金额
于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按赎回价(基于适用于该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减赎回费及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每份额所代表的财务及销售费用的有关金额(如有))赎回。如本基金说明书第 13.1
节所述,基金管理人可就财务及销售费用调整子基金的份额净值,以补偿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于任何交易日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赎回要求而造成的
任何摊薄。基金管理人将仅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子基金有权保留计算赎回价时进行任何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利益。
于进行赎回的交易日,相应份额将被注销。赎回份额于各个国家/司法管辖区产生的任何税
项、佣金及其他费用及(如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说明)赎回费将自应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赎回费将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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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赎回程序
若投资者经其授权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投资者应向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截止时间。该
截止时间将早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明确的相关子基金的赎回截止时间。
赎回申请可通过填妥自基金管理人取得的赎回表格,并按赎回表格所述的方法或按基金管
理人及受托人指定的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其交回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注明赎回的份额数量、已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未能提供任
何所需信息可导致延迟有关赎回申请,并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核实。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安排并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要求的条款及条件的,可能接受以
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交的赎回申请。若接受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
交的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须补偿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因依赖有关指示而直接或间
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诉讼、行动、索赔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及受
托人可能确切地依赖,且无需就善意相信有关指示是由获得适当授权的人士签署而采取的
任何行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3.2 节“暂停交易”的条文,申请赎回将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视为具有约束力及不可撤回。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或任何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不就因未
收到或无法辨认任何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交的申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或就善意相信该等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形式递交的指示是由获得适当授权的人
士发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登记机构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明确的赎回截止时间前(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
收到的子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于该交易日处理。份额将按于该交易日的估值时间计算的份
额净值(更多详情见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3.1 节“计算资产净值”一节)减赎回费及基金
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所代表的财务及销售费用的有关金额(如有)赎回。基金登记机构
(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或于并非交易日的日子收到的
赎回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
尽管存在上段说明,在发生非基金管理人所能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并且在受
托人经考虑到相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批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行
使其酌情权于有关交易日接受于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如于该交易日的估值时
间前收到有关申请)。尽管上文所述,若受托人合理认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运作要求
无法支持接受任何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授权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要求,其应向有关销售机构确认相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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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支付赎回款项
将不会向任何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直至:
(a) 基金登记机构已收到有效的赎回申请(包括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书面赎回
申请正本,但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豁免正本要求的除外);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经基金登记机构核实并接受;

(c)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就核实身份所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
息。
不得向非以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任何一方的银行账户支付赎回款项。不允许向
第三方付款。
若已提供相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可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相关类别的
类别货币)电汇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非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支付,兑换将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任
何可能有关溢价或折价及汇兑成本、可兑换性、资金汇回及外汇管制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
论是否为官方汇率或其他汇率)计算,任何兑换成本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一般于份
额赎回的交易日后三(3)个营业日内作出付款,并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守则》的规定,现
为在该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受限于基金登记机构收到的适用赎回文件及任何暂停事件)支
付。作出付款所产生的银行收费(如有)将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应地将从赎回款
项中扣除。
10.5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份额净值的任何期间(更多详情见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 13.2 节“暂停交易”一
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0.6 赎回上限
除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另有说明,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外,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
赎回及转换指令将导致赎回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值或总数超过该子基金于该交易日的总资
产净值或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证监会允许下就任何特定情况确定
的其他百分比),基金管理人保留于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限)的权利。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有意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按照该
等份额的价值计算的相同比例进行赎回,而未被赎回(但原本应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赎回,并受同一限制所约束。如赎回申请被如此顺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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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以实物 赎回份额
尽管上文所述,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但须取得相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事先同意并符合相关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由受托人或代
表受托人以从本基金中转让实物证券的方式向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及(如适用)支
付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以相等于收到或视为已收到有关赎回申请的交易日于估值时间的
赎回价与向有关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证券的价值之间的差额的现金。作为任何
有关以实物赎回的相关证券及/或资产的估值将根据信托契约及于咨询受托人后进行。进
行任何有关以实物赎回的成本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份额转换
根据下文的条款及信托契约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相关子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的
截止时间向基金登记机构发出通知(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申请转换以下份额:(i)将一
只子基金(“原基金”)的份额转换至另一只子基金(“新基金”)的份额,或(ii)将一个份
额类别的份额转换至同一子基金的另一个份额类别的份额,条件是新基金/份额类别的份
额须已发行及正在销售,其增设、发行或销售并未暂停,原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赎回有关份额的权利并未暂停,但如果转换将导致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或原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的数量少于相关子基金的最低投资额,则不得进行
转换(见本基金说明书上文第 9 节”认购/申购份额”)。
适用于赎回份额的一般条文同样适用于转换。于任何共同交易日(即同时为有关原基金/
份额类别的份额的交易日及新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的交易日)将予转换的原基金/份额
类别价格将在参考适用于赎回及申购相关子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的现行份额价格(见本
基金说明书上文第 9 及 10 节“认购/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及相关份额的类别货币于
进行转换的相关共同交易日的适用汇率后决定。
请参阅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有关份额转换的应付费用。
12. 份额转让
根据下文的规定及信托契约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
属于法人团体,则由其代表签署或盖章)的普通格式书面文件转让份额,并于向基金登记机
构递交表格前妥当贴足印花税票。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为被转让份额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
名称记入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为止。
每份转让文件仅可与一个份额类别有关。若转让任何份额将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
额价值低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则不得转让任何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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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计算资产净值
13.1 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已协商一致将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各交易日的估值时间计
算份额净值。信托契约约定(其中包括):
(a) 任何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票、活期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费用、已经宣布或计收但
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及利息,其价值全额计算,除非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确
定,但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任何该等存款、汇票、活期票据或应收账
款不值全额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其价值将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
合理价值计算;
(b) 除下文(c)段适用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公司、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开放
式投资工具(“管理基金”)的任何权益外及受制于下文第(d)、(e)及( f)
段规定,所有根据任何认可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买卖计算的投资价值,均将
参照有关投资于作出计算之日在有关地点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主要交易所或市场的最
后成交价或“交易所收盘价”或供应商就有关投资的估价计算; 若并无任何认可市
场,所有作为该项投资的做市商(若有超过一名该等做市商,则为基金管理人咨询
受托人后可能指定的该名做市商)的任何人士、公司、供应商或机构所报的投资价
值,均将参考其报价而作出; 如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认为在主要交易
所或市场以外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价格就任何该投资在所有情况下提供更为公平
的价值准则,则可采纳该价格;
(c) 受制于下文第(d)、(e)及(f)段规定,于任何管理基金的各项份额、股份或其
他权益价值 (与子基金同日估值)将为该日计算的有关管理基金每单位份额、股
份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或有关管理基金并非与
子基金于同日估值,最后披露的每单位份额、股份或有关管理基金(如适合)的其
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如未能取得估值)有关单位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最后披
露的赎回或买入价;
(d) 任何并无在市场报价或正常买卖的投资价值须相等于相关子基金购入有关投资所动
用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财务及购买费)的初始价值,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
后,须安排委聘受托人批准且有评估有关投资价值资质的专业人士定期进行重估;
(e) 假设未能如上文第(b)或(c)段的规定取得有关资产净值、买入及卖出价或赎回
价或报价,则有关资产的价值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时决
定;
(f) 就确定报价、上市、交易或市场买卖价格而言,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管理人、任
何相关投资顾问、行政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代表或其代理在咨询受托人后有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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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及依靠有关为子基金投资估值的机械及╱或电子估值发布系统以及任何系统提供
且被视为就上文第 (b)段而言的最后成交价的价格;
(g) 尽管上文所述,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某个估值方法作出的估值更能反映
公平价值,则可按其绝对酌情权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h) 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任何价值(不论证券或现金)将按基金管理
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考虑(其中包括)任何其认为 有关的溢价或折让及汇兑成本后
按其绝对酌情权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否官方)兑换为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i) 于任何相关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应按下列方式确定:(i)按子基金于相关估值时间的资
产净值计算;(ii)将所得金额除以当时已发行份额数量;及(iii)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
定,如为以日元以外的货币计价的份额,结果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若小数
点后第四位为“5”或以上,该数字将向上进位),如为以日元计价的份额,结果
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日元,相关子基金保留任何有关进位调整的利益;
上述(b)段所指的“最后成交价”,是指当日在交易所或市场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市场
上通常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及代表交易所成员在其未平仓合约之间结算的价格。
如证券尚未进行买卖,最后交易价格将代表该交易所按照其当地规则及惯例计算和公布的
“交易所收盘”价格。
参照在相关市场最后收市时于任何认可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买卖的投资的主要市场的
最后成交价或“交易所收盘价”计算该等投资的估值,若最后成交价在最后买卖差价以外,
则未必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若审计师认为该等投资的估值存在着重大差异,在编制有关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时,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作出调整。
若子基金所有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赎回总数于单一交易日造成资本净流入或资本净流出,则
各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可因为财务及购买费用或财务及销售费用增加或减少,包括子基金可
能产生的预估交易成本及税费以及子基金投资资产的预估买卖差价(所谓的“摆动定价”)。
基金管理人仅将于咨询受托人后作出有关调整,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瑞银(香港)
亚洲收益债券基金(美元)、瑞银(香港)环球收益债券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亚洲
股债基金(美元)的份额净值的最大调整幅度为资产净值的 4%,其他子基金份额净值的最
大调整幅度为资产净值的 2%。任何调整将同时一致适用于相关子基金所有份额类别及相关
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仅瑞银(香港)中国高收益债券基金(美
元)、瑞银(香港)系统性资产配置均衡经典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多元信贷收益基
金(美元)的最大调整幅度可能会暂时增加至资产净值的 2%以上。若净变动产生有关子基
金的资本净流入,调整会使得份额净值增加。然而,若净变动产生资本净流出,该调整会导
致份额净值减少。为进行任何有关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为各子基金设定限额。这可能包括有
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货币绝对金额于交易日的净变动。份额净值仅于在交易日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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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时调整。
13.2 暂停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例外情况下,经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份额的权利,以及可于以下任何期间就任何有关暂停赎回延缓支
付任何款项或以实物转让任何证券:
(a) 子基金当时包含的绝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财产所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市场在一般
假期以外的日子休市的任何期间;
(b) 于任何有关市场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暂停的任何期间;
(c) 受限于任何监管或监督、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任何财政机构或自律组织(不论是
否属于政府性质)实施的若干限额或限制,子基金无法在子基金账户中往来转移绝
大部分申购款项,或出售绝大部分的持仓或汇回有关出售持仓的绝大部分所得款
项;
(d) 存在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或无法在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的情况下出售子基金当时包含的部分或全部投资或其他财产的期间;
(e) 为确定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价或赎回价而通常采用的通讯方法出现故障或因
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及公允地确定子基金当时包含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价
值、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价或赎回价的期间;
(f) 基金管理人认为变现子基金当时包含的投资或其他财产或有关变现涉及的转账无法
以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进行的期间;
(g) 支付或收取变现子基金包含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所得款项受到延迟的任何期
间;
(h) 基金管理人全权认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规定需要暂停的任何期间;或
(i) 与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运作有关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其
各自的代表的业务运转,因瘟疫、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
工或自然灾害而被严重干扰或暂时关闭。
如适用,可导致任何上述期间的暂停事件的更多具体情况或其他额外具体情况(如有)载于
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任何有关暂停将于基金管理人作出宣布后随即生效,其后相关子基金不会发行份额、赎回份
额及/或支付任何有关赎回的款项及/或确定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结束暂停,但
- 48 -
如(a)导致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b)并不存在本段所载认可暂停的其他情况,则暂停应在(a)
及(b)出现的首个营业日后的交易日终止。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时,其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于宣布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赎回份额的申请将受到暂停影响的所有人士(不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宣布
暂停。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宣布有关暂停后及终止有关暂停前任何时
间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此协商一致,则通知受托人)撤回任何
赎回相关子基金的份额的申请(仅限于在该暂停前,该等份额的赎回申请于交易日尚未生
效),或撤回发行份额的任何申请,或撤回有关该子基金的份额转换的任何转换通知或将另
一只子基金的份额转换为该子基金的份额的任何转换通知。若基金管理人或(如适用)受托
人于终止有关暂停前并未收到撤回任何有关申请的通知,取决于及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基
金管理人或(如适用)受托人须于终止有关暂停后下一个交易日按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
确定的份额净值赎回其或其任何授权代理人已收到赎回申请的有关子基金份额及考虑发行
该子基金的份额的申请。
于暂停交易的任何期间,不会增设、发行、赎回、转换任何份额,或除非基金管理人在考虑
整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后酌情决定,亦不会计算份额净值。
14. 收益分配政策
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将载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就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的子基金而言,经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事先通知(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或
允许或《守则》允许的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15. 收费及开支
15.1 管理费及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费率向本基金收取有关子基金的管理费及服
务费。
管理费及服务费分别于每月月底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给予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通知,根据下文第 15.4 段提高有关
子基金应付的管理费费率(最高费率为每年 2.5%)或更改付款日期及计提基准。
服务费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用于补足基金管理人自身成本及/或向授权销售机构支付有
关提供销售相关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刊发及发行有关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的
- 49 -
销售文件、财务报告及报表、每日资产净值、成交单据及结单。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给予受
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通知,根据下文第 15.4 段提高有关子基金的应付服务费费率(最
高费率为每年 0.5%)或更改付款日期及计提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能从子基金的管理费中支付投资顾问(如有)的费用。有关安排不会影响由投
资者承担的费用。
15.2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的费率向本基金收取有关子基金的业绩表现费。
15.3 受托人费用
目前就子基金应付受托人的费用载于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受托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事先批准后,通过给予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通知,根据下
文第 15.4 段提高有关子基金应付的受托人费用(最高费率为每年 1%,最低年费为 60,000
美元)或更改付款日期及计提基准。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说明的作为各子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亦
有权收取多项交易、处理、保管、估值费以及根据信托契约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如需)不
时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其他适用费用,并可由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所适当产生的所
有实付开支(包括副保管费及开支)。
15.4 增加收费通知
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期间:关于
子基金的管理费、服务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费用的任何增加(i)如最多增至上述的相关最
高水平,则只会在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后的一个月(或根据《守则》可能批
准的通知期)后才会实施;及(ii)如增至超出相关最高水平,则须经香港证监会及受影响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批准。
15.5 设立开支
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即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中国高收
益债券基金(美元))的初始设立开支由初始子基金平分,并在初始子基金的摊销期内摊销。
本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初始设立开支约为 185,000 美元。于日后设立的后续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可决定将本基金的未摊销设立成本或其部分重新分配至有关后续子基金。后续子基
金的设立成本及设立所产生的付款将由子基金承担有关成本及付款,并于摊销期内摊销。
基金管理人相信,相对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般规定的在本基金及子基金的首个会计
期间内反映全部开支,摊销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的初始设立开支更为公允。若金额并未根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调整,此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保留意见。
- 50 -
15.6 其他收费及开支
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有关子基金的成本及开支。若有关费用并非直接
归属于子基金,则各子基金将按其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任何方
式承担该等成本及开支。该等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税、税项、
政府收费、银行收费、经纪费用、交易费用及佣金、转让费及开支、登记费及开支、估值费
及开支;保管人(不包括身为受托人的保管人)及副保管人费用及开支、审计师及法律顾问
的费用及开支、为编制修订本基金组成文件的开支及杂费以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取得及维持任何本基金监管许可或认可或遵守就有关
管理有关许可或认可的任何规则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订立的协议的成本及开支;及公布份额
的赎回价产生的任何成本、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的所有成本、编制账目及报告的所有
成本、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开支及任何其他运作及实付开支。
除上述成本及开支外,不会对本基金资产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费用。不会从本基金资产中支
付销售代理人的佣金。
基金管理人可与促成认购/申购份额的销售机构或代理人分享其收取的任何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能承担不时归属于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该等成本及开支。
15.7 投资者应付费用
如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投资者可能须按各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及赎回价分别支付
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如适用)。如相关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意作出转让,其可能须按各份额的赎回价支付转让费(如适用)。
15.8 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如适用)或其关联人士不得从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
扣,作为向其介绍交易的对价,但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如适用)及/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可经由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如适用)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订有安排的另
一人士的代理人进行交易,据此,该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如适用)及/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促使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
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业绩表现计量)、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上述商
品及服务所附带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与保管服务及投资相关出版物,前提是:
(a) 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证明对子基金有利;
(b) 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
(c) 经纪费率并未超过惯常的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
- 51 -
(d) 以声明的形式在关于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及投资管
理人收取软佣金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商品及服务;及
(e) 软佣金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上述商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地、会
费、员工薪酬或直接金钱给付。有关软佣金安排的详情将于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中披露。
16. 税项
以下有关税项的陈述为在本基金说明书发布之日,相关司法管辖区有关本基金的现行法
律及惯例而向潜在投资者作出的一般指引。
16.1 香港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只要本基金及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本基金及子基金收到的收益便可特别豁免香港利得税。
(a) 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份额中的权益即香港利得税所指的资本资产,份额的销售或其他出售
或赎回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资本性质及无需征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香港开展交易或业务
及为交易之目的而投资证券(如证券交易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有关收益可被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正常业务收益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若有关收益于香港产生或来源自香港,
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公司的现行税率为 16.5%,其他则为 15%)。
依照香港法律及惯例,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支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一般无须缴付香
港税项(不论以预扣税或其他形式)。
(b) 印花税
配发份额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若通过注销份额方式销售或转让份额或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或转让而基金管理人之后于两个
月内将份额转售予其他人士,则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份额的其他类型购买或销售或转让时须按对价或份额市值(以较高者
为准)的 0.26%缴付香港印花税,一般由买方与卖方平摊。
上述有关税项的资料是基于香港实施的法律及现行惯例。内容并非全面并可能发生变化。潜
在投资者应就购入、持有或出售份额的影响及其须缴纳税项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条文,咨询
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 52 -
16.2 中国内地税项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债券通或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或通过 QFI 投资 A 股及中国内地债券,本基金或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税务机
关施加的预扣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a)企业所得税:
根据一般中国内地税法,若本基金或子基金被视作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则须按其全球应纳税
收入的 25%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若本基金或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
内地设有营业机构或场所(“机构场所”)的非中国内地居民,则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收益
须按 25%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若本基金或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并无机构场
所的非中国内地居民,就本基金或子基金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而言,本基金或子基金一般须
就其投资 A 股及中国内地债券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被动收入(如收益分配或利息)
及转让 A 股产生的收益)缴纳 10% 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但如其根据
特定中国内地税务公告或相关税务条约而获得免税或减税则除外。
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旨在以本基金或子基金不会被视作税收居民
企业及在中国内地并无机构场所的方式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但目前无法对此保证。
收益分配及利息
此外,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受益所有人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则香
港居民自中国内地居民公司所发行股份中收取的股息将按股息总额的 5%纳税。鉴于子基金
的投资限制,子基金将不会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任何普通股的 10%以上。就此而言,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 QFI 投资 A 股所得股息将无法享受 5%的经减免税率,而 10%的一般
税率将适用于子基金。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6 年 12 月 2 日联合发布财税[2014] 81
号通知(“第 81 号通知”)及财税[2016] 127 号通知(“第 127 号通知”),以说明关
于互联互通机制的中国内地税务问题。根据第 81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香港及海外投
资者(包括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A 股所得的股息将须缴付 10%的预扣税,而
支付股息的公司有预扣责任。若获得股息的人士有权享有较低的协议税率,其可向纳税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内地税法,源自政府债券的利息豁免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同时,
根据《安排》,若香港税收居民符合《安排》项下的受益所有权规定,其须就利息缴纳 7%
预扣所得税。
- 53 -
不确定本基金或子基金是否符合享有《安排》项下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的 7%优惠税率的
资格。若本基金或子基金未能享有优惠税率,则除适用特定豁免(参阅下文关于第 108 号
通知及第 34 号公告的评述)外,就利息而言,本基金或子基金将适用 10%的一般税率。
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联合发布财税[2018] 108 号通知(“第
108 号通知”),以处理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投资所得债券利息收入
的税务问题。根据第 108 号通知,就在中国内地不设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内地设有机构
场所,但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而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联合发表财政部、国税局公告[2021]
34 号(“第 34 号公告”),将第 108 号通知的豁免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由于第 108 号通知及第 34 号公告规定的此项豁免属于暂时性的,故无法确定该免税政策
是否会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第 81 号通知和第 127 号通知(分别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及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生
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或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A 股取得的转让差
价所得,暂免征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9 号)(“第 79 号通知”),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QFI 源自出售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包括 A 股)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第 79 号通知亦说明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 QFI 源自出售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
应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第 79 号通知项下的豁免适用
于在中国内地未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QFI 或在中国内地设有机构场所但其出售中国内地权益
性投资所得的收益与该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的 QFI。
第 79 号通知、第 81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项下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属于暂时性的。因此,
于中国内地机关宣布豁免的到期日时,子基金日后可能须作出拨备以反映应付税项。
境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子基金或 QFI)源自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所获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并
无特定税项规则。在缺乏有关特定规则下,应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
文处理企业所得税,并须遵守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解释。就因出售中国内地债券的转让差价
所得而言,中国内地税务机构已多次口头表示,有关转让差价所得并非源于中国内地的收
入,故无需就此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基于现行惯例,并无对境外投资者自投资中国内
地债券产生的收益征收预扣所得税。然而,没有明确书面税务规定确认。若相关解释日后更
改,本基金或子基金仍可寻求适用于香港税收居民的若干税务条约减免。根据《安排》,香
港税收居民自转让中国内地政府或中国内地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获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应符
合税务条约减免资格及无需在中国内地缴税。
- 54 -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法规,若要享有《安排》下的税务条约减免,香港税收居民应向相关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文件(包括香港税务局(“税务局”)所签发的香港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书(“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进行评估。于本说明书发布之日,本基金或任
何子基金未根据《安排》在税务局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若中国内地税务机构要求
本基金或子基金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以取得预扣所得税豁免,基金管理人可代表
本基金或子基金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但无法保证申请成功。
(b)增值税(“增值税”):
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36 号通知(“第 36 号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转让中国内地证券产生的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 70 号通知(“第 70 号通知”),QFI 自转让中国内地
证券(包括 A 股及其他中国内地上市证券)产生的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豁免增
值税。第 36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说明豁免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或子基金)就
自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转让中国内地证券产生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根据第 36 号通知,除特定豁免的适用情况(参阅下文关于第 108 号通知及第 34 号公告的
评述)外,QFI 须就自投资中国内地债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 6%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
通知,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债券赚取的利息收入将豁免征收增值税。第
108 号通知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可豁免
就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有关期限根据第 34 号公告延
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于第 108 号通知及第 34 号公告授予的此项豁免属于暂时性
的,故无法确定该免税政策是否会延长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之后。
于中国内地产生的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收入或收益分配并不计入增值税的应纳税范围。
若增值税适用,亦将有最高为应付增值税 12% 的其他附加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c)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书立及领受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的
所有应纳税凭证。在中国内地书立或领受若干文件须缴纳 0.1%印花税,包括销售在中国内
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A 股及 B 股的合约。就销售 A 股及 B 股的合约而言,目前对卖家(而
非买家)征收有关印花税。
根据第 81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本基金或子基金)须支付就通过
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A 股或以继承及赠与方式转让 A 股而产生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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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美国税务预扣及申报规定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作为《美国雇用激励以恢复就业法案》一部分)于 2010 年成
为美国法律。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实施一项新申报制度及可能对就若干实际及被视为美国投资的(i)
可预扣付款及(ii)转手付款征收 30%美国预扣税。作为一般事项,《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下的新规则旨在要求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美国人士在非美国账户及非美国实体的直接及
间接所有权。如未能提供有关美国所有权的所需资料,则采取 30%美国预扣税制度。预扣
付款的预扣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分阶段进行。无须于界定“外国转手付款”一词的
最终法规于联邦登记册的发布之日起的两年内实施对转手付款(其概念尚未界定)的预扣。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7701 (a) (30)条将美国人士界定为:
(a) 身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外国居民(如绿卡持有人或通过实质居留测试)的个人;
(b) 位于美国或根据美国法律设立或组成的合伙企业、企业或联营企业;
(c) 海外遗产;或
(d) 美国境内法院能对信托的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监控权及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士有权控制
其所有实质决定的信托。
一般而言,新规则将对外国金融机构(定义见《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项下的最终版本的
《美国财政部条例》或适用的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外国金融机构”)所收
取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项下的所有适用付款征收 30%美国预扣税,除非外国金融
机构(i) 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ii)遵守适用的政府间协议
条款或(iii)另行获得豁免。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香港与美国签订版本二的跨政府协议(“香港跨政府协议”),设
立了使香港相关金融机构可就披露寻求投资者同意,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投资者
的相关税务资料(如香港跨政府协议有所要求)的框架。
根据该跨政府协议,香港的金融机构一般将需要直接或通过保荐实体的方式向美国国家税
务局登记,并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规定。该跨政府协议版本将通过实施税收信息交换协
议进行补充。因此,预扣规则的适用及可能须予申报及披露的信息可能更改。
于本说明书发布之日,基金管理人已同意代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履行所有尽职调查、申报及
其他相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注册本基金及子基金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瑞银(香港)中国高收益债券基金(美元)、瑞银(香
港)系统性资产配置均衡经典基金(美元)、瑞银(香港)多元信贷收益基金(美元)、瑞银(香
港)亚洲收益债券基金(美元)、瑞银(香港)环球收益债券基金(美元)、瑞银(香港)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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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基金(美元)、瑞银(香港)中国医疗健康股票基金(美元)及瑞银(香港)美国增长及收
益基金(美元) 为申报外国金融机构( 全 球中介 机 构 识别号码 (GIIN) 分别为
8JDGYP.99999.SL.344 、 ZYF6ND.99999.SL.344 、 P5PNEC.99999.SL.344 、
9FTEHZ.99999.SL.344 、 RQ6SCI.99999.SL.344 、 FR088N.99999.SL.344 、
2MDRYD.99999.SL.344、C3NIP3.99999.SL.344 及 Z8TBAC.99999.SL.344)。基金管理人将
确保其他子基金在发行前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正式注册。本基金及子基金须就直接及若干间接美
国投资者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本基金及子基金一般须就直接及若干间接美国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未能遵守有关规定可能导致适用 30%预扣税。
为了履行其《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责任,本基金、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
表将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信息,以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美国税务状况。本基金
(包括各子基金)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的能力取决于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本基金(及
相关子基金)提供的符合本基金(包括各子基金)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项下的责任
的任何所需信息。代表本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善意及根据合理理由采取
根据本基金组成文件允许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所需资
料或未能遵守有关规定而导致预扣时,可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行使追索权以确保有
关预扣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经济上承担,但须受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限。
无法保证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能够符合适用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以避免征收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预扣税。如本基金及任何相关子基金未能遵守该等要求,本基
金及任何相关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上述 30%美国预扣税。份额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
基金及任何相关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严重损失。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或代表各自保留权利要求份额申请人提供任何信息以履行各自于《海
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项下的责任。如为此目的而言,申请人延迟或未能提供任何令人满意
的信息,则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及代表可拒绝接受申请及相关申请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对其及其于份额的投资的潜在
影响咨询自身的税务顾问。
16.4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条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布,且香港税务
局(“税务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发出指引,协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遵守统一
报告标准的责任。此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
准”)的法律架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收集持有金融机构账户
的非香港税收居民的信息,并向税务局提交有关信息,而税务局则可能与账户持有人为居民
的司法管辖区交换有关信息。一般而言,仅会与跟香港订立了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
议”)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然而,本基金、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能进一步搜集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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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的规则规定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作出(其中包括)以下
事项︰(i) 向税务局将本基金注册为“申报金融机构”﹔(ii) 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尽职调查,辨识任何该等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而言被认为是“须申报
账户”﹔及(iii) 向税务局报告有关须申报账户的资料。税务局预期每年把向其报告的信息传
送至与香港签署了主管当局协议的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构。基本上,在自动交换金融账
户信息标准下,预期香港的金融机构须就下列事项作出报告︰(i) 本身为与香港签署了主管
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 若干由本身为该等其他司法管辖
区的税收居民的个人控制的实体。根据《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
名称、出生司法管辖区、地址、税收居民身份、账户信息、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益或出
售或赎回款项)可能向税务局报告,并因此与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构交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及/或持续投资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即承认为
了开立账户,其须要向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代理人提
供所需信息,使本基金及子基金能遵守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认其可能须要向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
使得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遵守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税务局可能把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信息(及实益所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联而并
非自然人的人士的信息)传递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构。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对其在本基金及有关子基
金的现有或拟进行的投资可能造成的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专业顾问。
16.5 一般规定
投资者应向其专业财务顾问咨询根据其受限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因购买、持有、赎回、
转让或销售份额而对其造成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该等后果(包括投
资者可以使用税务减免的情况及减免的价值)将因投资者公民身份、居所地、户籍所在地或
法团注册地所在国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而有所差异。
17. 一般资料
17.1 财务报告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年度报告及未经审
计半年度报告将以电子形式寄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亦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需
有关报告的印刷本,可提出要求获取。年度报告将于各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寄予基金份额
持有人,而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于其涵盖的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寄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的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仅刊发英文版,但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以一种或
多种的其他语言刊发有关报告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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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守则》附录 E 编制。
17.2 公布价格
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将于该子基金的各交易日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s://www.ubs.com/hk/en/asset-management/公布。投资者应注意,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
审阅或认可。
17.3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在香港法律下根据信托契约成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的条
文带来的利益,受该等条文的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信托契约要求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使各自的权力及权限及履行一般法律要求的职责。受托人及基
金管理人将有权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可能遭受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视情况而定)妥善适当履行其于信托契约下的职责而产生的任何(除法律给予的任何权利
外)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开支或负债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信托契约的任何其他条文不会豁免受托人或基金管理
人(视情况而定)因其职责而根据香港法律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由于欺
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而定)不就
该等责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进行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
在申请人请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17.4 修订信托契约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商一致以补充契约的方式修订、修改或增加信托契约的条款,但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须书面证明其认为该等拟定修订、修改或增加:
(a) 并未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并未在实质程度上解除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根据信托契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以及
(支付因编制及签订相关补充契约所适当产生的费用及开支除外)将不会导致于该
等修订、修改或增加生效时已发行的子基金应付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就相关子基
金承担的成本和费用金额有所增加;
(b) 对于可能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或监管机构的财政、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而言是必
要的;或
(c) 对于改正一项明显错误而言是必要的。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不得在未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如规定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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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的情况下作出任何涉及重大变更的修订、
修改或增加。任何有关修订、修改或增加(不论是否已获特别决议批准)均不可向任何基
金份额持有人强加任何义务,使其就此为所持有的份额付出额外金钱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将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信托契约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增加,除非该等修订、修改
或增加已获得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
1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瑞银(香港)中国高收益债券基金(美元)及
瑞银(香港)系统性资产配置均衡经典基金(美元)而言,信托契约明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
人可在提前最少 21 日发出通知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瑞银(香港)环球精选股票基金(美元)、瑞银(香港)环球高收益债券基金(美元)及
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之后设立的任何其他子基金而言,信托契约明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可在提前最少 21 日发出通知后召开将提交特别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在提前最少
14 日发出通知后召开将提交普通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寄送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
10%(如与拟作为特别决议提交的决议有关,则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 25%)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大会。如果没有法定人数出席大会,大会将延后至少 15
日。将提供任何延期会议的单独通知,并在任何延期会议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其人数
或其持有的份额数量多少)将构成法定人数。普通决议可由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
大会并有权在会上表决的人士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根据信托契约,须就某些目的提出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的决议须由占表决总数 75%以上的
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大会上,如进行投票,则亲自出席或由授权代表出
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持有的每个完整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17.6 修订本说明书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说明书
的若干变更(包括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的任何重大变更)。
17.7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
为确保份额不会被受限制人士购买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基金管理人可以其认为必要或
需要的方式对有关条款实施限制。为确保遵循任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时间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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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求投资者(实益或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人士符合持有份额或于份额中拥
有权益的资格所需的资料及证明。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知悉任何受限制人士违反信托契约所载的限制直接或实益拥有任何
份额,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或如未能转让,则可根据信
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17.8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可担任投资目标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类
似的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
理人或投资顾问或根据需要不时担任其他职位,或参与该等其他基金及客户,或相互间或与
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与其股票或证券组成子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立合同或金
融、银行或其他交易或可能于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中拥有利益;且无需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
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解释就此产生或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
司并无任何责任向本基金或子基金提供任何其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向本基金或子基金交
代(或与本基金或子基金分享)任何有关交易或任何一方从任何有关交易中收取的任何利
益,但会按公平及公正的标准在子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分配合适的投资机会。因此,其可能
会在业务过程中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步
骤识别、防止、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善意地按正常商业条款在符合
本基金与子基金的最佳利益前提下进行一切交易。若出现利益冲突,各方将在任何时候根据
信托契约的条款行事,并顾及在该情况下其对本基金、子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确
保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量管理及减少利益冲突,同时采取措施以确保在考虑投资者的利
益后公平地解决该等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均须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予以公平分
配。
基金管理人在识别及监控潜在利益冲突的方面有既定的政策。不同的运作部门在职能上有
所隔离,以控制可能属于机密及/或价格敏感信息的传播。基金管理人已设置具有适当访问
控制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同部门的主要职责及职能之间设置了隔离。基金管理人采用的
交易政策,是为了确保投资机会公平分配予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或提供意见的基金、投资工具
或账户。基金管理人的分配目标及执行程序仍基于相信所有分配应基于各合格账户的指令
总数按比例作出,而不考虑客户、投资组合经理、账户业绩表现、目前投资持仓或账户类型。
任何非按比例交易后分配将须予记录,并向基金管理人全球交易主管申报。该按比例分配方
法亦被设置于基金管理人内部证券交叉系统内。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投资组合合规团队将监
控有关交易政策及交易程序的执行,并由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整体监控。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向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被
视作排他性服务,该等人士各自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只要不损害该等人士对本
基金及各子基金提供的服务),并可为其利益保留一切适当费用及利益供其使用。该等人士
各自在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开展其业务的过程中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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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实或信息,该等人士各自不会被视为因获悉有关事实或信息而受到影响或有任何责
任须向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作出披露,除非是在履行该等人士各自于信托契约下的职责的
过程中获悉的或任何现行适用法律及法规另有规定的。
由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或其代表进行的所有交易,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按公平交易
原则进行。
若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如适用)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以主事人身份与本基金及/或任何
子基金进行任何交易,须事先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所有有关交易须在本基金及相关子基
金的年度报告内予以披露。
为子基金所进行的经纪和其他代理交易,可通过与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有
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执行。
在为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
易商执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其遵循下列规定︰
(a) 有关交易将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在挑选经纪商或交易商方面必须尽量谨慎,确保该等人士相关情况下符合
适当的条件﹔
(c) 在执行交易时必须遵循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
(d) 就交易向任何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就同一规模及性质的
交易按现行市场费率应付的金额﹔
(e) 基金管理人必须监督有关交易,确保遵循其责任﹔及
(f) 有关交易的性质、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所收取的佣金及其他可量化利益的总额,须于
有关子基金的年报内披露。
若构成子基金部分资产的现金是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任何该等公司的
关联人士(获准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则根据通常及一般业务过程并经考虑按照正常商业
条款就相近类型、金额及年期的存款所协商的现行商业利率后,该现金存款须以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
基金管理人可为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司其他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交叉
交易”)。交叉交易仅会在以下情况下进行:(i)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及与双方
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框架相符,(ii)交叉交易以现行市场价值按公平商业条款执行,
(iii)有关交叉交易的理由须在执行交易前记录在案,且(iv)该等活动向基金管理人或其联营公
司的双方客户披露。交叉交易亦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在内部账户(即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拥有并能控制及影响的账户)与客户账户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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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重大合约
下列合约(并非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约)是就本基金订立的,并属于重大或可能属于重
大的合约:
(a) 信托契约;
(b)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与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所指的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
17.10 终止本基金及/或子基金
本基金或子基金可由受托人于下列任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
(a) 若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后)善意认为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
监管指令或命令会影响本基金或子基金,及令本基金或子基金违法,或令继续运作
本基金或子基金变得不可行或不明智;
(b) 若根据香港法律或适用于有关情况的其他法律,基金管理人被清算(按照受托人事
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行重组或合并而作出自动清算除外),或被宣布破产或无力偿
债,或委任清算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财产或业务或其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
或发生针对基金管理人的类似法律程序或程序,而于三个月届满后,受托人未根据
信托契约委任新基金管理人;
(c)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本基金受托人的职务,而基金管理人未能根据
信托契约于受托人书面通知退任日期后九十(90)日内(或信托契约订明的其他时
间)找到合资格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替代受托人;
(d) 若受托人合理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法妥善履行其职责或已作出受托人合理认为会破
坏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视情况而定,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声誉或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有害的任何其他事宜,受托人须根据本17.10(d)节所载终止本基金或
子基金,应考虑整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或
(e) 若受托人按信托契约所载的特定理由罢免基金管理人,而受托人未能于其后三十
(30)日内(如适用)委任其他合资格的公司为新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可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a)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终止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及/或有关基金类别(视情况而定)符
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则可在获受托人批准后以书面通知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但应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
(b) 全权酌情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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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若基金管理人善意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类别(视情况而定)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本基金、有
关子基金及/或有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
(ii) 若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令或命令会影响本基金、子基
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及令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及/或有关份
额类别违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令继续运作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及/或有关份
额类别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
(iii) 基金管理人在决定根据信托契约罢免当时的受托人后,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及在
商业上尽合理努力后找到可接受的人士担任新受托人;或
(iv) 若于任何日子,本基金的已发行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5,000 万美元
或其等值金额,或有关任何子基金的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1,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设立通知所述的其他金额,或有关任何份额类别的
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 500 万美元或其等值金额或相关设立通知所
述的其他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以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自有关特别
决议通过日期或有关特别决议说明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在发生终止的情况下,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收益或其他款项都可在该等收益或
款项应付之日起十二个日历月届满时缴存法院。
17.11 增设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酌情决定增设其他不同投资目标的子基金,在此情况下,
本基金说明书将相应更新。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其资产
不会用于偿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17.12 反洗钱规定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防止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其各自的
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进行详尽核实。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均保留权利要求其认为就核实申请人身份及
付款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就核实之目的出示所需的任何资料,则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均可拒绝接受申请及相关申请款项。此
外,若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就核实身份之目的出示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该等人士各
自保留延缓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表人及代理怀
- 64 -
疑或被告知(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
或抵触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 为确保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或其他服务提供方遵循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律或法规,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出付款是必需的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表及代理人各自保留
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付款的权利。
受托人及其代表可采取受托人或其代表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循与防止欺诈、
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活动或向可能遭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务
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责任、相关汇丰集团政策或公共或监管机构的任何要求或一
般市场惯例(统称“相关受托人规定”)。
有关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各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在制裁
名单上,截取并调查有关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交易(包括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付款的来
源或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支付资金的预期收款人)。在若干情况下,有关行动可能延迟或阻
止处理指令、有关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交易交收或受托人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责任
或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有关的事宜,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或其代表可拒绝处理任何份额认
购/申购。
受托人或其代表或汇丰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将无需就受托人或其代表或汇丰集团的任何成
员为遵循相关受托人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或引起的、任何人士遭受的全部或部分
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及涉及(但不限于)的收益或利息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份额的投资者必须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及
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提供其根据适用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所合理要求
的、为核实投资者身份所需的一切资料。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导致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
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拒绝或暂缓有关申请。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代理
人或代表无需因拒绝或延缓有关申请及/或支付赎回款项而对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遭受的任何亏损承担法律责任。
17.13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工具
(a) 治理架构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及减低子基金所面对的重大市场、流动
性及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投入大量资源,以监督流动性风险,并在有需要时使用流动性管
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整体监督
子基金的投资计划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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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作为其整体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并会不
时定期审阅。
根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政策的主要要素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各项:
? 考虑风险偏好-基金管理人考虑子基金面对的流动性风险,以确保子基金的交易安
排对于其投资策略及基础资产来说属于适当。其中,基金管理人尝试(a)了解子基金
负债的流动性概况,并将之与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概况匹配,(b)了解投资者的过往
及预期赎回模式,及(c)经考虑子基金的流动性概况及投资者赎回模式后决定适当的
交易频率。
? 通过定性及定量评估进行持续流动性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评估下列各项的流
动性概况:
(a) 子基金负债,尤其是子基金的投资者概况、过往及未来赎回模式,以及潜在流
动性需求;及
(b) 子基金资产,同时使用定量准则(例如交易天数及交易费用)及定性因子(例
如资产类别或信用质量)加上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判断,并考虑子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及市场的特征。会定期审阅风险模式及目标,以确保仍然适当而有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流动性指标评估子基金的流动性情况。
? 压力测试-于适当时定期进行不同情境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包括子基金或其他类
似基金的回顾历史市况及赎回要求的情境以及前瞻假设性情境,以评估子基金在基
础资产流动性显著减少或赎回要求显著增加时履行赎回义务的能力及对剩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董事会将审阅压力测试结果,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行动。
(c)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以下流动性管理工具,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市场停止、暂停或限制买卖等特殊情况下酌情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任何款项或实物转移任何证券。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暂停
交易”一节。
? 赎回上限-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及转换指令将导致赎回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值
或总数超过该子基金于该交易日的总资产净值或已发行份额总数(视情况而定)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证监会允许下就特定情况确定的其他百分比),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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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保留于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限)的权利,以保障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如已达到该限制,赎回及转换申请将按比例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详
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赎回上限”一节。
? 实物赎回-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子基金将通过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转移相当价值的基础资产以实物方式满足部分赎回要求。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以实物赎回份额”一节。
? 摆动定价-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 其他投资及借款限制-除在基金说明书第 4 节“投资限制”及第 5 节“借款及
杠杆”概述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以外,子基金未必持有任何实物商品或从事卖
空活动。
17.14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被委任为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审计师。经受托人事先同意,基金管理人
可更换审计师,且无需事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17.15 备查文件
在各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可于一般营业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
阅下列文件:-
(a) 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订立的日期为2017 年 1 月 12 日的信托契约(经2019年12月13
日签署的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进行修订及重述)及任何补充契约*;及
(b)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最新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如有)。
*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
17.16 遵循《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各投资者(i) 须按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
何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而有关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是本基金或子基金为了下述目的而
言所必须的︰(A) 避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根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的预扣
税),或在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
辖区符合资格享有扣减的预扣税率或备用预扣税率,及/或(B) 履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及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下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申报或其他义务,或履行与任何司法管
辖区内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有关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义务,
(ii) 根据有关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的条款或其后的修订更新或替换有关的表格、证明或其他
信息,或在有关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有关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
息,以及(iii) 以其他方式遵循美国、香港(包括任何与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相关的法律、
规则及规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任何申报义务,包括未来的法规可能施加的申报
义务。
- 67 -
17.17 向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受限于香港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授权人士(如
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可能需要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
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税务局)申报或披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若干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出生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身份、税务识别
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及若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仓、账户结余/价值,以
及收益或出售或赎回款项有关的若干信息,使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能遵循任何适用法律(包
括任何与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则及规定)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订立的
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的协议)。
有关遵守《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规定的披露,投资者应参考“税项”一节中题为“《海
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美国税务预扣及申报规定”的内容。
- 68 -
B.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的子基金特定说明书
1.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
本文件内容关于在本基金下成立的子基金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本
子基金特定说明书应与基金说明书一并阅读。如本文件 A 部分(基金说明书)与 B 部
分(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有关子基金的内容有任何不一致,以本 B 部分为准。
2. 释义
如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使用的定义词汇并未在下文定义,则与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具备
相同含义。
“摊销期” 指 自子基金发行之日起后的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
其他期间);
“基础货币” 指 美元;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
除外),但不包括上午九点整(香港时间)后及下午五点整(香
港时间)前香港悬挂 8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类似影响的任何警告或信号的
任何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一致);
“交易日” 指 各营业日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
“认购价” 指 (i) 就 K-1 类份额而言,指每份额 100 美元/100 港元,(ii) 就
M 类份额而言,指每份额人民币 100 元,及(iii) 就 Q 类份额
而言,指每份额 100 美元/100 港元(视相关类别的货币而适
用);
“募集期” 指 (i) 就 K-1 类份额、M 类份额及 Q 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于
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有关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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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 指 于申请发行份额的交易日的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的费用,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各份额
的赎回价百分比计算;
“赎回价” 指 于申请赎回份额的交易日的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
“子基金” 指 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即根据本子基金特
定说明书发售的本基金之子基金;
“认购费/申购
费”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的费用,按发行予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各份额认购价或申购价(视情况而定)的认购/申购金额的百
分比计算;
“基金说明书” 指 本文件 A 部分的说明书,内容与本基金有关(经不时修订或补
充); 及
“估值时间” 指 各营业日最后收市的相关市场收市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于咨
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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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概要
下文为子基金的概要。概要信息是摘录自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的全文,并应与其一并阅
读。请投资者关注基金说明书之“风险因素”一节及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之“子基金特
定风险因素”一节。子基金的主要资料如下:
认购价
(每份额)
K-1 类份额:100 美元/100 港元
M 类份额:人民币 100 元
Q 类份额:100 美元/100 港元
募集期 A 类份额及 I-P 类份额已经发行
K-1 类份额: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
有关日子
M 类份额: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
有关日子
Q 类份额:基金管理人(于咨询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有
关日子
申购价 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须缴付申购费及任何财务
及购买费用
交易日 各营业日及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A 类美元份额:2,500 美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A 类港元份额:2,5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I-P 类份额:2,5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K-1 类美元份额:5,000,000 美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K-1 类港元份额:40,000,0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M 类份额:人民币 2,500 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Q 类美元份额:2,500 美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Q 类港元份额:2,5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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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 A 类美元份额:1,000 美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A 类港元份额:1,0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I-P 类份额:1,0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K-1 类美元份额:投资者的追加认购连同目前持有的 K1 类美元份额必须等于或超过 5,000,000 美元(或任何
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K-1 类港元份额:投资者的追加认购连同目前持有的 K1 类港元份额必须等于或超过 40,000,0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M 类份额:人民币 1,000 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Q 类美元份额:1,000 美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Q 类港元份额:1,000 港元
(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等值金额)
最低赎回金额 A 类份额:不适用
I-P 类份额:不适用
K-1 类份额:不适用
M 类份额:不适用
Q 类份额:不适用
最低持有量 A 类份额: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此等类别的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I-P 类份额: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此等类别的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K-1 类份额: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此等类别
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M 类份额: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值为适用于此等类别的
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Q 类份额:持有份额合计最低价
值为适用于此等类别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内部授权给一个或多个投资管理人,如本基金特定说明
书“投资管理人”一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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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保管人及基金登记
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豁免或降低最低认购/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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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应付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所述数字为固定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所述数字为固定费率)
份额类别 管理费
(每年占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
服务费
(每年占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
分比)
注册登记费 受托人费用
(每年占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
分比)
认购/申购费
(占认购/申购金额
的百分比)
转换费
(占申购金额的
百分比)
赎回费
(占每份额赎回价的
百分比)
转让费
A 类 最多 1.87%* 最多 0.4%* 前 5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为每年
6,000 美元,其后每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每年 100 美元
最多 0.09%* 最多 3% 最多 1% 无 无
I-P 类 0.65%* 无 无 无 无 无
K-1 类 最多 1.36%* 最多 0.4%* 最多 3% 最多 1%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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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类 最多 1.87%* 最多 0.4%* 最多 3% 最多 1% 无 无
Q 类 最多 1.12%* 最多 0.4%* 最多 3% 最多 1% 无 无
*在向投资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所允许或说明的通知期间)后,现有年度费率最多可增加至本子基金特定说
明书第 11.4 节及第 11.5 节(视情况而定)所载的明确允许的上限水平。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多项交易、处理、保管及估值费,并可由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所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副保管费及
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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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目标及政策
4.1 计价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子基金的份额于子基金发行后以美元发售。基金管理人日后可酌
情发售以其他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4.2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实现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高增长,同时审慎考虑资金安全及子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子基金的资产根据分散风险原则投资(即投资于所有市值及横跨不同行业的证
券)。
4.3 投资策略
子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主要(即不少于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位于中国内地或主要活跃
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及认股权证,该等股票及认股权证于中国内地以外上市或交易。
子基金对 A 股及 B 股的总风险敞口(不论直接或间接)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子基
金于 A 股的直接投资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允许的任何其他合资格方
法(包括通过 QFI)进行交易。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损失吸收产品”),如或有可转换债券。
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此等工具可能会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通股。子基金预期投资于损失吸
收产品的最高投资总额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 30%。
为免生疑问,不论是采用何种投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子基金在中国内地
市场的总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子基金可根据基金说明书上文“投资限制”一节所载《守则》第 7 章下的限制,为对冲及投
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多可为其资产净值的 50%。
基金管理人无意代表子基金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
4.4 投资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须受限于以下投资及借款限制:
(a) 子基金不得进行任何卖空活动。
此外,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及“借款及杠杆”两节。如本 4.4 段所载的投资及借
款限制与基金说明书的“投资限制”及“借款及杠杆”两节之间存在不一致,以本 4.4 段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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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可随时将其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以下任何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有资格对子基金
行使投资酌情权的瑞银实体,而无须事先通知单位持有人:
(a) UBS Asse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
(b) UBS Asset Management Switzerland AG
(c) UBS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d) UBS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然而,如子基金根据基金互认安排在中国内地销售,基金管理人便不会将其投资管理职能委
托给任何投资管理人。上述名单中的投资管理人有任何增减,我们将寻求香港证监会事先批
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6. 份额类别
子基金发售 A 类份额、I-P 类份额、K-1 类份额及 M 类份额。份额将为记名形式。不会发
行任何份额证书。份额类别将分为分红份额类别(即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所宣布的收益
分配)及累积份额类别(即不会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设立新份额类别或终止发售现有份额类别。
子基金将发售下列份额类别:
? 下列 A 类份额类别可供所有香港公众人士认购/申购:
? A 类美元-acc;及
? A 类港元-acc。
? 下列 I-P 类份额类别仅供 UBS AG 员工养老金计划认购/申购:
? I-P 类港元-acc。
? 下列 K-1 类份额类别可供所有投资者认购/申购:
? K-1类美元-acc﹔及
? K-1类港元-acc。
? 下列 M 类份额类别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
? M类人民币-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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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 Q 类份额类别可供Q类合资格投资者认购/申购:
? Q类美元-acc;
? Q类美元-mdist;
? Q类港元-acc;及
? Q类港元-mdist。
其他特征:
“acc” 名称中出现“-acc”字样的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否则收益
不予分配。
“mdist” 名称中出现“-mdist”字样的份额类别可每月作出收益分配。此等份额类别
亦可在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下从子基金资本(其中可能包括资产净值的已实
现及未实现收益/亏损净额)(“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或从子基金总
收益中作出收益分配,并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所有或部分子基金费
用及开支,导致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因此子基金可能实
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及/或实际从资本中作出
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对于对冲份额类别而言,除
了名称中出现“nc”字样的以外,分配将考虑对冲份额类别的参考货币与子
基金基础货币大致的利息差。该等利息差可以是正值或负值。若干国家/司
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就已分配资本缴纳的税率可能高于就出售基金份额的转
让差价所得缴纳的税率。因此,若干投资者倾向认购/申购累积(-acc)而非
分红(-mdist)份额类别。投资者就累积(-acc)份额类别产生的收入及资
本纳税的时间可能晚于分红(-mdist)份额类别。投资者应自行寻求税务意
见。
7. 认购/申购份额
7.1 认购价/申购价
各份额将于募集期内按载于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概要”一节表格的认购价发售,并须缴
付认购费(如有)。
其后,各份额将按申购价(即于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销售,亦须缴付申购费及任何财
务及购买费用(如有)。
7.2 最低认购/申购及最低持有量
请参阅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概要”一节表格所载的(i)认购/申购份额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
金额,(ii)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iii)最低赎回金额,及(iv)份额的最低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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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豁免或修订此等最低限额。
7.3 申请程序
若投资者通过其授权销售机构递交申请,投资者应向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截止时间。此截
止时间将早于下述子基金的申请截止时间。
于募集期内认购份额的申请表格(如适用)必须于募集期的最后营业日下午五点整(香港时
间)或之前(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并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由基金登记机构(直
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收取。相关认购申请的已清算资金必须于募集期的最后营业日后一
(1)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较后日期)内全额支付。
于募集期结束后,子基金份额的申请必须于相关交易日下午五点整(香港时间)或之前(或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并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即交易截止时间)由基金登记机构
(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收取,申请将按申购价另加申购费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
份额所代表的财务及购买费用的金额(如有)进行。追加申购的相关申请的已清算资金必须
于相关交易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或之前(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较后日期)向基金登记机构全
额支付。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于上述截止时间后或并非交易日的任何
日子收到的份额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认购/申购仅接受份额的相关类别货币。不得由第三方付款。
8. 赎回份额
8.1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有意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向其授权销售机构确认最低赎回要求。只要于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留有份
额的最低持有量,则可作出部分赎回。若于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余额价值少于最
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此申请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申请。
有意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填妥赎回表格并按赎回表格上的指示或按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指定的书面或电子形式交回赎回表格。赎回表格可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索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子基金的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只子基金的份额,或子基金不同
类别的份额,份额须拥有相同的基础货币美元。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份额转换”一节。
8.2 赎回程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授权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表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授权销售机构
确认相关截止时间。此截止时间将早于下述子基金赎回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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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子基金的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只子基金的份额,或子基金不同
类别的份额,份额须拥有相同的基础货币美元。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份额转换”一节。
子基金的份额赎回申请必须于相关交易日下午五点整(香港时间)或之前(或基金管理人不
时决定并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即交易截止时间)由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
授权销售机构)收取,赎回将按赎回价减赎回费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所代表的财
务及销售费用的有关金额(如有)进行。基金登记机构(直接或通过授权销售机构)于上述
截止时间后或并非交易日的任何日子收到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付款一般于赎回份额的交易日后三(3)个营业日内作出,并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守则》的
规定,现为在该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受限于基金登记机构收到的适用赎回文件及任何暂停
事件)支付。作出有关付款所产生的银行收费(如有)将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应
地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若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要求受托人预扣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
项,则须从应付有关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有关金额。
所有赎回款项将以份额的相关类别货币支付。不得向第三方支付。
8.3 赎回上限
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及转换指令将超过子基金于该交易日资
产净值的 10%1,基金管理人保留在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限)的权利。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有意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按照该
等份额的价值计算的相同比例进行赎回,而未被赎回(但原本应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赎回,并受同一限制所约束。如赎回申请被如此顺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
9. 计算资产净值
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估值时间计算。估值规则的详情于基金说明书“计算资产
净值”项下详述。
10.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个日历月或每个日历年最后一个月的第 15 日(若 第 15 日并
非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就分红份额类别宣布作出收益分配。此等收益分配一般将于
宣布作出收益分配的当月内支付。然而,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收
益分配次数及收益分配金额。不保证定期作出收益分配及(如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金
1 截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包括该日),如任何交易日的全部赎回及转换指令将导致赎回子基金的份额总数超
过子基金于该交易日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基金管理人保留于该交易日不执行全部指令(即,适用赎回上
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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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基金管理人拟从子基金的总投资收入及酌情自子基金的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投资者应
注意,由于可能从相关类别的资产中扣除费用及开支,这将导致可进行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
益增加,但可能限制了资本增长。将计算收益均衡金额,使收益分配与实际享有的收益匹配,
从而使子基金内累计净收益水平不会受于会计期间内发行、转换、赎回该等份额影响。亦请
参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或实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所载的风险因素。
有关分红份额类别(即名称中出现“-mdist”字样的份额类别)将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宣布的收益分配。所有有关收益分配将以份额的相关类别货币支付,并电汇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有关累积份额类别(即名称中出现“-acc”字样的份额类别)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因此,
归属于有关份额的任何净收益及已实现净利润将于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反映。
11. 收费及开支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费用:
11.1 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目前适用于 A 类份额、K-1 类份额、M 类份额及 Q 类份额的认购费/申购费最多为认购
/申购金额的 3%。认购费/申购费并不适用于 I-P 类份额。赎回费并不适用于 A 类份额、
I-P 类份额、K-1 类份额、M 类份额或 Q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向任何授权销售机构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及/或赎回费(如有)。
11.2 转让费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转让一个或多个的份额,目前无需向转让人收取转让费。
11.3 转换费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将子基金一个或多个的份额转换至本基金另一只子基金的份额,目
前适用于 A 类份额、K-1 类份额、M 类份额及 Q 类份额的转换费最多为申购金额的 1%。
转换费并不适用于 I-P 类份额。
子基金应付费用:
11.4 管理费及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子基金收取管理费及服务费,目前按本子基金特定说明书“概要”一节表
格所载的费率收取。管理费及服务费经参考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于各营业日计算及计提。管理
费及服务费于每月月底支付。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的最高费率每年
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5%,而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的最高费率每年为子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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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5%。
11.5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将就信托服务收取一笔按资产计算的费用,每年最多为本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
(“受托人费用”)。受托人费用的最高费率每年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最低年费为
60,000 美元)。受托人费用于各交易日计算及计提并于每月月底支付。受托人费用包括就
其本基金受托人身份提供服务而应付的费用。
除受托人费用外,受托人亦有权因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而就前 5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每
年 6,000 美元的费用,就其后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每年 100 美元的费用。受托人亦有
权收取多项交易、处理、保管、估值费以及根据信托契约和香港证监会批准(如需)不时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其他费用,并可由相关子基金补偿其履行职责所适当产生的实付开支
(包括副保管费及开支)。
11.6 业绩表现费
子基金无需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
11.7 设立开支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第 15.5 节“设立开支”。
11.8 暂停交易
于暂停期间作出或有待处理的份额申请(进一步详情见基金说明书第 13.2 节“暂停交易”
一节)可于暂停期间结束前向受托人递交书面通知撤回。并未撤回的申请将于暂停期间结束
后第一个交易日(就本子基金而言,第一个交易日指第一个营业日)按于有关交易日估值时
间确定的份额净值处理。
12. 子基金特定风险因素
除基金说明书第 6 节“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风险因素外,请投资者关注下文所载的与本
子基金特别相关的其他主要风险。
12.1 投资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可
能会遭受损失。不保证能偿还本金。
12.2 股票市场风险
子基金投资权益性证券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不同因素波动,例如投资者情绪、
政治及经济情况及发行人特定因素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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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高波动性有关的风险
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交收困难,亦可能令有关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价格
大幅波动,因此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2.4 集中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集中于特定地区(即中国内地)。本子基金的价值相较于投资组合较多元化的
基金可能更为波动。
12.5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投资成熟市场通常不会面对的更多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
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收风险、
保管风险及高波动性的可能性。
12.6 货币风险
子基金的基础投资可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同时,份额类别可被指定以非子基
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此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
及汇率管制更改的不利影响。
12.7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或实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子基金从资本中扣除所有或部分费用及开支,指子基金可实际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因此
可能对分配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资本
中作出收益分配或实际从子基金的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即相当于退回或提取投资者原本
的投资金额或归属于该原本投资金额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
值即时减少。
12.8 与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
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可以导致亏损远远超过子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
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子基金面临巨大亏损的高风险。
12.9 与投资损失吸收产品有关的风险
具有损失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须承受比传统债务工具更高的风险,因为该等工具一般须承受在
发生预定触发事件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经营状态或者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跌至特
定水平时)进行减记或者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而前述事件可能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该等触
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遭受重大或完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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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触发事件予以启动,整个资产类别便可能会出现价格传染效应及波动。具有损失吸收特点
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须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类别集中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通常被称为 CoCos、高度复杂并涉及高风险的或有可转换债务工具。在发生触
发事件时,CoCos 可被转换为发行人股份(可能按折价转换),或可能须永久被减记至零。
CoCos 的付息属于酌情性质,并可被发行人在任何时间、因任何理由及按任何期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