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025年12月)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
2025年12月
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信息。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投资于本基金。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价货币: R(2)类别– 美元 R(3)类别– 人民币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R(2)类别:每年1.62%* # R(3)类别:每年1.63%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收益分配政策: 不会宣布或分配任何收益分配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月31日 最低投资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各类别份额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追加投资 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追加投资额 R(2)类别 2,000美元 1,000美元 R(3)类别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5,000元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R(2)类别、R(3)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追加投资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本数字仅为预估值,每年可能有所变动。本数字是根据本基金的可收取的经常性开支预估值占本基金预估平均资产净值百分比来计算。 # 本数字是根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年化经常性开支来计算,每年可能有所变动。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追加投资额
R(2)类别 2,000美元 1,000美元
R(3)类别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5,000元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亚联丰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资本增长基金(“伞基金”)的子基金,伞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
目标及投资政策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一个分散的全球投资组合,从而给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值。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由全球权益性证券组成,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所准许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国际存托凭证(“IDR”)、核准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或ADR、GDR或IDR的债务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时,将不时参考一只或多只全球股票市场指数的地区性分配。作为一项指示,本基金的地区性分配预期为: 美国 - 0% – 65% 欧洲 - 0% – 40% 其他 - 0% – 50% 谨请注意,上述数据仅作指示性用途。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在各个国家与各个地区之间的实际分配可能不时改变,并且可能与上文因应基金管理人对目前及预期的全球市场情况的看法所显示的有所不同,亦会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市场及经济增长、通胀及利率走势的宏观经济分析而决定。 本基金正常情况下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至于其余资产,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投资于非本基金首要的巿场类别、行业或资产类别。本基金可将其高达10%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证券(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准许的其他证券)。任何剩余资产可以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市场极为波动时或在市况严重不利的期间,本基金可将其大部分资产持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保障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可为对冲及其他目的而为本基金订立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倘若基金管理人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该等工具,仅可为解决与相关投资证券市场的结算错配而进行。无论如何,该等合约的取得必须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的规定。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仅为对冲目的而为本基金订立货币远期合约。
此外,本基金将以其至少30%的资产持有港元货币投资项目,该比例以有效货币敞口计算(其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而确定)。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17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004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同等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
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共同委托的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含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
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
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
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和赎
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
所确定,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本基金保留或承
担。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
准。
3.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不足小数
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留存。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6.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
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
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
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
书面要求后四个星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不接受以实
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7.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
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
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
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d)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78%时,本基金便会视乎情况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e)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
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与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定的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9.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将赎
回本基金份额的数目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10%。在此情况下,将按比例执行该
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按相同的基金
份额价值比例赎回其基金份额。如果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该限制对某些份额持
有人来说过于繁重或不公平,则该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有关份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基
金份额可以全部赎回,前提是拟赎回的份额价值合计不超过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资
产净值的1%。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
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
的任何份额(指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
回。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1.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首次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追加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赎回
额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
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传
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完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收,并于T+4日内(包括该日)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四个星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及证券市场风险 ? 本基金是一只具有投资性质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下跌,因此,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因此面临股票投资普遍相关的风险。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气氛、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转变及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及波动性。 2. 货币风险 ? 虽然本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产,但本基金是以港元计价。本基金的表现因此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港元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 3. 与金融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能运用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作对冲及/或其他用途,也可能运用远期合约作对冲用途。取得此类工具的预期目的可能无法实现。在不利情况下,本基金运用金融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而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4. 集中投资于美国的风险 ? 本基金可能大量投资于美国的证券。如本基金的投资变得集中于美国证券,则本基金可能会较某只将其较少部分资产投资于美国证券的基金更容易受到美国任何单一经济、政治或监管事件的不利影响。 5. 投资于欧洲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可包含大量欧洲证券投资的全球权益性证券。欧洲目前的经济及金融困
难可能继续恶化,并且可能蔓延至欧洲境内和境外。由欧洲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
他主管机构针对经济及金融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紧缩措施及改革可能未必奏效,而
措施失效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欧洲发生任何不利的经济或金融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是
重大的,并且可能对本基金在欧洲证券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基金在欧
洲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因对某一个或多个欧洲国家可能面对的财政状况及主权信贷风险
的忧虑而增加的波动性、流动性、信贷及货币波动风险。
6.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将会投资的市场可被视为新兴市场。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
可能会导致风险水平较高。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
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
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
险。
2.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营
业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
超过7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
比达到78%,内地代理人即可以视乎情况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
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
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8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
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
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
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
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
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
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
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
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
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
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
虑前述差异。
6.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
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
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
形。
8.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
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30.0%21.6%20.6%18.3%17.5%20.0%15.4%10.0%0.0%-10.0%-20.0%-18.5%-30.0%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 ? 过往业绩表现信息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可能不会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计算基础,包括收益再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R类别份额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数据以港元计算,当中反映了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某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来提供业绩表现信息。 ? 本基金/R类别份额发行日:2018年 ?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R类别份额仅系本基金的代表类别,该等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21.6%20.6%18.3%17.5%
15.4%
-18.5%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所投资的款项。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要支付的收费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下列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转换费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 暂不收取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有关费用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减少,因而对投资者有所影响。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R(2)类别及R(3)类别:每年1.50%* 受托人费用 最高每年0.07%*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每年0.015%至0.05%,最低须为每年2,000美元 其他费用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三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费率)。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费用及支出”一节的内容。
其他资料 ? 本基金在每一交易日计算资产净值。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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