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8-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重要提示
1.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
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6年2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325号文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太平投资基金(“伞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于2009年3月17日经订立信托
契约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成立,自2016年4月30日起,本基金已从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
撤出而转移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已于2009年12月31日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
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业绩表现。香港证监会的认
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
别。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
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或“兴业银行”)。
4.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6.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968222
7.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京东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
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
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
9.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中国内地投资者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
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本基金的中国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以及基金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不合资格人
士除外。
本基金在内地首发时暂不接受内地机构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本
基金可对内地机构投资者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本基金开通机构投资
者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11.内地投资者通过上述第7点所列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
首次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内地投资者通过
内地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但如因
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1份的,其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
申请。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
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
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12.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开
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内地投资者在T日(T日为交
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T+3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1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
2金招募说明书》《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
金信托契约。
15.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
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
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介
进行披露。
16.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内地销售机构的联
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17.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
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80%,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件。
由于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80%的比例上限,如果
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1内地代理人的官方网站为www.cib.com.cn;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s://tgt.xyyh.com.cn/custody。
2《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
《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太平投资基金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说明书》。
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上限,内地
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通知中国结算在份额确认时确保不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的上限限制。前述分摊比例,实际由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决定,通知到中国结算。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中国内
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80%上限,基金管
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中国内地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
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
告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若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3)由于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
止,或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
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风险。
(4)两地销售安排(交易日、名义持有安排等)差异导致的风险。
(5)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相关风险。
(6)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税收风险。
18.“名义持有人”是指经中国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
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
行业实践,中国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中国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
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
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中国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业银行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
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补充说明书中关
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
19.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香港及中国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代码: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968222
(二)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寻求日后带来中至长期资本增值。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70%)于大部分收入来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
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品、作出投资或提
供服务的公司的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及其
他中国相关股票)组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司的上市股本
证券。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参与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增长,该等公司的价值亦会相
应提升。
本基金只可通过互联互通或通过合格投资者(“QI”)途径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
于中国A股(包括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中国A股)。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对中国内地
发行的境内证券的总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
本证券。该等股本证券于全球(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将根据价值导向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意指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于被视为价值相
对于本身内在价值被低估的资产。本基金将不会特别集中于特定市值、行业或领
域。
本基金亦可能仅因为对冲目的而非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惟须受基金说
明书的投资限制所规限。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高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
值的50%。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
将不会接受任何担保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包括上述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此外,在基金说明书所载投
资限制的规限下,本基金亦可通过全球预托证券、美国预托证券、中国预托证券、
股票挂钩票据或间接通过其他衍生工具或可投资于仅用于对冲目的的衍生工具,投
资于上述公司。
投资类别 本基金的分配百分比
上市股本证券预期大部分收入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的投资或提供的服务 70%-100%
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0%-100%
境内敞口投资于中国内地上市的股票(通过互联互通或QI身份) 0%-20%
其他中国相关股票 0%-50%
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 0%-少于30%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分配政策会按以上列表进行。按照市场状况的转
变,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变更将投资于不同证券市场的本基金资产的分
配百分比。有关最新本基金的资产分配百分比,将会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于实际
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内地投资者。请务必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
分,且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五)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六)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用,包括应付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就本基金首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5%,就本基金其后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25%,及就本基金余下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1%,并受本基金每月最低收费40,000港元所限。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交易、处理及估值费用,以及获支付或偿付基金管理人协定的其他适用费用及于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
保管人费用 (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人费用) 现行水平最高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45% 保管人亦将有权获本基金偿付其于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招致的任何实付开支。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直接应承担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本基金将按其占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有关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伞基金及本基金成立、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
(包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及服务费、托管伞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审计师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账目的费用、提供有关编制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报税表的资料的费用、编制、刊印及派发寄送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任何经审核账目、中期报告或通告产生的费用(包括就本基金所委任任何分销商产生的费用)、应付予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为免生疑问,伞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规例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变动或推出或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与其订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由现时水平增至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事先通知内
地投资者。本基金的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的任何增加须经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及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收费”一
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A中“开支及收费”分节中的相关内容。
(七)收益分配政策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本基金不计划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分红,而是会将
本基金的收入及收益重新进行投资,并反映于本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
中。收益分配政策如有任何变动,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须提前至少一
个月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公告。
(八)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中国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
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
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中国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合并载于其名下。中国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中国内
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中国内地投资
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业银行同意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
的名义持有人,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内地投资者应仔
细阅读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
2.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
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内地投资
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份额的转换和过户、中国内地
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内地代理人
兴业银行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兴业银行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国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依法可以担任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内地的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中国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国内地销售安排、
与相关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中国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
代理人名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中国内
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和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
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
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二.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以及基金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不合资格人
士除外。
本基金在内地首发时暂不接受内地机构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本
基金可对内地机构投资者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本基金开通机构投资
者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
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份额类别
本基金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为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
中国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行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中国内地
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
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
费)为该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扣
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
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价为该日的份额净值,即该份额
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计算结果四舍
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
回价为准。
(六)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及用途
如下:
申购费3%
本基金调整在中国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
净值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暂不收取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4%
转换费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
销售,且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类别的基金份
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
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
额之间进行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
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赎回、转换的规则
1.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
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中国内地投资
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在下一
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中国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
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
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
供任何理由。在该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已付申请款项或申请款项余额(视乎
情况而定)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还(不计息)至中国内地投资者,风险及费
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就其
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具体撤回时限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
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2.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不足小数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中国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3,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申请日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费用=103,000.00–103,000.00/(1+3%)=3,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3,000.00–3,000.00元=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承担,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例:某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0份,无赎
回费,假设赎回申请日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00.0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0.00=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00元
5.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
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须于T+4日(或基金管理人
确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
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
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一个日历月,划往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由于
节假日等安排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
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可能由中国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的n
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
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本基
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
购、赎回价款。
6.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
日赎回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定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
此情况下,此限额将按比例实施,以便拟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相同比例赎回名下基金份额,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
额(但原应可赎回)将结转至下次赎回,但仍受相同限额的限制,且于下一交易
日优先赎回。如赎回申请被结转,受托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
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中国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
赎回相关份额,则中国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7.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最低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酌情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的申购申请,并可酌情豁
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金额。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余下基金份额
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全部基
金份额。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重要提示”部分第7点所列内地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10元。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但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1
份的,其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
为人民币10,000元。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
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
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
形的;
(2)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4)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
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为确保销售给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80%,如果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
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
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
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
况导致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暂停赎回。
三.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二)内地投资者在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内地投资者在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马勇
香港陈晓
北角京华道18号杨庆定
中国太平金融中心
19楼1-2室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管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香港
太古城德辅道中2A号
英皇道1111号中国银行大厦7楼
15楼1501-1507和1513-1516
审计师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近律师行
香港香港
中环遮打道10号中环遮打道18号
太子大厦8楼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江滨中大道398号
兴业银行大厦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