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2026-08-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太平投资基金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6年8月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中国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6年8月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6
一、前言........................................................................................................................................................7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8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8
2.相关税收安排....................................................................................................................................11
3.货币兑换安排....................................................................................................................................13
4.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13
5.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24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24
7.中国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24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24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
对待的声明.........................................................................................................................................................25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5
四、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29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30
2.定期报告............................................................................................................................................30
3.基金份额净值....................................................................................................................................30
4.其他公告事项....................................................................................................................................30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31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31
五、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38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40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41
九、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42
1.登记服务............................................................................................................................................42
2.资料查询和发送................................................................................................................................42
3.查询、建议或投诉............................................................................................................................42
4.网上交易服务....................................................................................................................................42
十、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43
1.名义持有人安排................................................................................................................................43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45
3.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47
4.收益分配政策....................................................................................................................................48
5.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48
6.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49
7.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49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马勇
香港陈晓
北角京华道18号杨庆定
中国太平金融中心
19楼1-2室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管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香港
太古城德辅道中2A号
英皇道1111号中国银行大厦7楼
15楼1501-1507和1513-1516
审计师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近律师行
香港香港
中环遮打道10号中环
太子大厦8楼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江滨中大道398号
兴业银行大厦
一、前言
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本基金”)是太平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太平投资基
金是于2009年3月17日根据第一任基金管理人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第一任受托人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订立并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成立的伞型信托单位基金(“伞基
金”)。第一任基金管理人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5日起退任并由现任太平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取代为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现任基金管理人太平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与第一任受托人HSBCTrustee(Cayman) Limited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信托契约
的补充契约,自2016年4月30日起,伞基金的司法管辖区由开曼群岛变更为香港。此外,通过签订
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第一任受托人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自2016年4月30日起退任并由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为第二任受托人,第二任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
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退任并由现任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取代为伞基金的受
托人(“受托人”)。
伞基金和本基金已于2009年12月31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
价值或其业绩表现。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代表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伞基金
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17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6年2月25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325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
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
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中国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子基金方可向中
国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受益于信托契约,受信托契约的条文
约束,并视为已知悉该等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获得补偿及豁
免责任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中国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伞基金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伞基金的所有子基
金,基金说明书附录A“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附录A”)载明特别适用
于本基金的详情。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
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0日公告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
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中国内地投资者而
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
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中国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
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
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中国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
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及/或其他机构。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中国内
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中国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
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中国内地投资者提
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中国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权益,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第1条
“名义持有人安排”。中国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
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
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中国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
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
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
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
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2009年3月17日经订立信托契约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成立,自2016年4月30日起,
本基金已从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撤出而转移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受香港法律管辖。此
外,本基金已于2009年12月31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
(2)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2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2003年8月8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99年10月1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进行第13
类(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及其受托人资质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本基金的保管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获得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保管本基金资
产。
(4)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拟将资产净值的至少70%投资于大部分收入来
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
品、作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
1上市的股份及其他中国相关股票)组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
司的上市股本证券。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核心
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项的要求
i.本基金于2009年3月17日经订立信托契约而成立,并运作至今,满足基金须成立1年
以上的资格要求。
ii.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货币。
iii.本基金将资产净值的至少70%投资于大部分收入来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品、作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
司的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及其他中国相
关股票)组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此
外,本基金只可通过互联互通或通过合格投资者(“QI”)途径将不超过20%的资产
净值投资于中国A股(包括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中国A股)。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发
行的境内证券的总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因此,本基金不以中国内地市
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80%。在每
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中国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本基金内
地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上限,内
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
请或拒绝申购申请,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份额确认
时确保不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上限限制。前述分摊比例,实际由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决定,通知到中国结算。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
净赎回,导致中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
80%上限,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中
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
的销售。
1“其他中国相关股票”指并非位于大中华地区但于大中华地区拥有直接及重要业务的公司的股份。
(6)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基金
字[2005]74号),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的投资
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中国
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中国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建议中国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香港
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所得税
i.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对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
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中
国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
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
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
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之一。根据《关于增值税征税具
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金融商品转
让(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
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故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
税范围,但目前中国内地对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
政策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
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中国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
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如相关内地税务机关认为增
值税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可能
需要缴纳6%增值税。
前述优惠政策未来是否持续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未来政策变动可能导
致此类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
规定执行。
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其
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
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中国内地投资者在前述
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中国内地或香
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中国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
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
格,从而最终影响到中国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
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署了《太平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认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可以担任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中国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国内地销售安排、与相关机构的
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
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中国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
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中国内
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本
基金。
ii.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自行或委托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iii.审查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的适用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本基金的宣
传推介材料。
iv.处理中国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任何投诉、主张及要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
知基金管理人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所有投诉、主张及要求(如与基金管理人有关),
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
关的记录和信息。
v.协助基金管理人监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持
续服务、反洗钱、销售适用性、数据保护、交易截止时间等符合销售协议的约
定;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和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vi.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清
算,确保资金清算的独立与安全。
vii.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通过中国结算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
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viii.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示及根据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
在中国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份额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ix.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内容和方式,与中国内地投资
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x.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互认
基金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提交。
xi.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xii.担任本基金中国内地投资者所购买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招募
说明书代表中国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
集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i.中国内地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
机构”)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
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授权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授权分销商的
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
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以及基金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不合资格人士除外。
(4)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为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中
国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行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中国内地投
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
回款项。
(6)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中国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及用途如
下:
申购费3%
本基金调整在中国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暂不收取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4%
转换费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且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类别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
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中
国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
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各银行开门从事正常银行业务之日
(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般地或就本基金可能不时协定的其他日期,惟因
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于上述任何日期缩短正
常营业时间,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具体参见基
金说明书“定义”一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A“定义”一节分别关于“交易日”与“营业日”的
定义。
(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中国内地投资者在非交
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日提
出的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
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中国内地
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
基金登记机构将视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
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
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
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
任何理由。在该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已付申请款项或申请款项余额(视乎情况
而定)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还(不计息)至中国内地投资者,风险及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
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具体撤回时限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
内地销售机构。
ii.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
购费)为该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
后,扣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
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价为该日的份额净值,即该份
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
赎回价为准。
iii.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不足小数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iv.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中国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3,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申请日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费用=103,000.00–103,000.00/(1+3%)=3,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3,000.00–3,000.00元=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v.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赎回费用=无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例:某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0份,无赎回
费,假设赎回申请日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0.00=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00元
vi.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
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
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须于T+4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
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
的正式书面要求后一个日历月,划往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由于节假
日等安排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
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可能由中国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的n日为交易
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本基金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
回价款。
vii.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酌情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的申购申请,并可酌情
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金额。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余下基金份
额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全
部基金份额。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
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
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
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为确保销售给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80%,如果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
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
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
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中
国内地暂停赎回。
x.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
赎回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定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
况下,此限额将按比例实施,以便拟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相同比例赎回名下基金份额,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原应
可赎回)将结转至下次赎回,但仍受相同限额的限制,且于下一交易日优先赎回。
如赎回申请被结转,受托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
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
顺延处理。如果中国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赎回相关
份额,则中国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xi.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中国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传输。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
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
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中国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数据交换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数据传输流程进行调整,并
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0)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
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内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申购款项将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
项将于T+7日内划往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n
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调
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1)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
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延误的直接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数据差错处理
(a)差错处理原则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
付;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数据,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
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需自行联系
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
该修改。
(c)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
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
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
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
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
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
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
和资金差额。
(d)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
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
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
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
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
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
预确认数据。
(e)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
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
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
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
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
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如中国结算在内地代理人同
意的规定时限内没有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中国结算及内地代
理人应联络沟通及协商应变措施。
5.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于中国内地投
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条“强制赎回份额或
转让份额”的规定。
7.中国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
定。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邮件:irm@cib.com.cn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信息披露网站:https://tgt.xyyh.com.cn/custody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
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
中国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
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
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A“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中国内地投资
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因中国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中
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
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
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
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
性也可能高于中国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中国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
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
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为港元,因此,以人民币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者,可能承受
由于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
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
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7)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中国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全球预托证券(“GDR”)和美国预
托证券(“ADR”)。
上述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应受限于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述的投资及
借款限制。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仍然涉及下列风
险:
GDR及ADR
本基金可投资于GDR,GDR为存托银行发行的可转让证书,代表特定数目的发行人股
份的所有权,可独立于相关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ADR,ADR是一间美
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收据,证明外国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所有权。该等存
托收据可由外国发行人保荐或不由外国发行人保荐。非保荐存托收据会独立组织,不
需要与相关证券外国发行人合作;因此,可获得的发行人资料可能不如保荐式存托收
据更新及时,非保荐式存托收据的价格可能相比于相关证券发行人保荐者更为波动。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暂停中国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
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80%,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中国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本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
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
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通知中国
结算在份额确认时确保不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上限限制。前述分摊比例,实际
由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决定,通知到中国结算。本基金若因香港持
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中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超过80%上限,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直
至中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中
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
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其他异
常情况或合理原因导致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在暂停中国内地销售期间,中国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取消基金互认、终止中国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中国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中国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
法继续在中国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中国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
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接受申购、赎回
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中国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中国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国内地投资者并
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中国内地投资者
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
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中国内地投资
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中国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
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本
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
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
虑前述差异。
(5)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6)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
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传输或清
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
者利益受到影响或资金交收延迟的情形。
(7)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与中国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中国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
(8)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
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
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中国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
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
可能导致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四、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
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中国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
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其后的未经审计中期报告(如
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会计结算日后的4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上。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为每年12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选定的每年其他一个或多
个日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
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
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宣布该暂停发生后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
停期间每个月至少一次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发布公告。
4.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内地法律规定需通知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及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
事项。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
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
中国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中国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
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
的地址,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中国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
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查询。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信托契约;
(4)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如有)的副本;
(5)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
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
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受香港法律管辖。
鉴于中国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中国内
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仅供参考,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相关基金法律文件
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ii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
v.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
v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vii.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限制每日赎回申请至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
vii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
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ix.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放弃
行使任何表决权,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或投诉)。
x.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
管理人的款项。
x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并由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另一家
合资格公司接任。
xii.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ii.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
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xiv.除非信托契约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其被赋予的所有信托、权力和权
限时,拥有完全和不受约束的酌情决定权。在不存在欺诈、恶意、故意违约或过
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对因行使或不行使该等信托、权力或酌情权而可能造
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xv.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费(除非信托契约另有明确规定)将其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下的
任何或所有职责、权力或酌情权委托给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前提是,在
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联营公司的情况下,无需该等批准)。尽管有该等委托,基金管
理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和保留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以及根据信托契约任何条
款应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其他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任何该等代理人的作为
和不作为及其报酬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符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保存或安排保存本基金的适当账簿和记录,并编制
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
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
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v.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能证明其为本基金委任或聘用的代表和代理在处理本基金的标
的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和经验。
vi.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的要求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合理谨慎确保受托人
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具有履行其
职责和职能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
vii.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和计量本基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则》要求的内容。
viii.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
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ix.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
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终止通知。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
限于其自身或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保管人、联合保管人、代名人或代理人持有本基
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授权任何该等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可在事先征得受托
人的书面同意后,指定分保管人、代名人和/或代理人。
ii.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
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
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iv.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在信托契约约定的情况出现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终止本基金。
vi.除非信托契约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在行使其被赋予的所有信托、权力和权限
时,拥有完全和不受约束的酌情决定权。在不存在欺诈、恶意、故意违约或过失
的情况下,受托人不对因行使或不行使该等信托、权力或酌情权而可能造成的任
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2)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
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对
现金及可登记资产进行登记,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该等证券和财产应按受托人认
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以确保该等证券和财产得到妥善保管。
iii.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iv.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发行、赎回、回购及注
销。
v.尽合理谨慎确保本基金涉及的份额的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均按照信托
契约的条款进行。
vi.尽合理谨慎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本基金份额的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是恰当的,
足以确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销售、发行、回购、赎回以及注销价格是根据信托
契约的条款计算的。
vii.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除非该等指示与发售文件、信托契约或《单位信托
守则》的规定相冲突。
viii.尽合理谨慎确保信托契约中与本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贷限制以及香港证监会认可
本基金的条件得到遵守。
ix.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报告,报告须包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并说明受托人是否
认为基金管理人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若基金管理人
并未按该等约定行事,应说明未如此行事涉及的方面,以及受托人就此采取的措
施。
x.在适用的情况下,尽合理谨慎确保证明书(如有)的发出时间不早于支付证明书所
代表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的时间。
xi.尽合理谨慎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妥善监控。
xii.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及要求;并运用适当
的技能、勤勉审慎地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义务和职责。
xiii.建立清晰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受托人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
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
xiv.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中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从变现本基金所获得并可供用作该收益
分配用途的所有现金净收益以及基金管理人已决定不予赎回的本基金所包含的资
产(如有),前提是:
(a)受托人无需(最终收益分配的情况除外)分配届时在其手上而金额不足以就
本基金的各基金份额支付1美元的任何款项;
(b)受托人可从本基金资产中保留足额拨备,以应付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终
止本基金招致、作出或预料或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收费、开支、索偿及
要求,并从保留的拨备中获得赔偿使其不会因上述任何成本、收费、开
支、索偿及要求而承受损失;及
(c)如果本基金所包含的任何资产收益分配出现任何困难,受托人可按其认为
权宜的方式加以解决,特别是受托人可决定是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以尽
可能接近正确的比例进行任何资产的收益分配,或者应向本基金相关类别
的一个或多个份额持有人分配本基金包含的若干资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收到本基金所包含资产的收益分配,和/或可决定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出现金收益分配以调整本基金相关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xv.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应/可促使(1)受托人的任何管理人员或负责人与受
托人共同;或(2)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3)任何该等代名人与受托人;或(4)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或分保管人;或(5)
运营任何涉及相关证券或其他财产的认可存管或结算系统的公司接收和保存任何
根据信托契约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证券或其他财产以及(对于登记形式的证券或其他
财产)登记为相应权利人。
xvi.受托人应:
(a)在甄选、任命和持续监督代表人时应运用合理水平的技能并采取勤勉审慎
的态度;
(b)确信所聘请的代表人始终具备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保管服务的相应资质和能
力;
(c)受托人应对任何系其关联人士的代表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该等代
表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视同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上
述第(1)项和第(2)项载明的义务,对于任何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代表人的
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应尽合理努力追回因代表人违约而造成的信托投资或其他财产损失。
xvii.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离:
(a)基金管理人、该投资基金的获转授投资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
士;
(b)受托人和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表人;以及
(c)受托人及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代表人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按照国
际标准和最佳实践提供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
产得到适当记录,并经常进行适当核对。
xviii.受托人应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
利:
i.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
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v.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
务:
i.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本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
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中国内地投资者需注意,中国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国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中国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
接合约关系。中国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中国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本补充说
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录K,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且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十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请求)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和地点(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且以下条款适用。
每次会议应至少提前21天(包括发出或视为发出通知的当天以及通知所指定的会议日期)以
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应注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以及拟提呈的决议案的条款。除非会议由受托人召集,否则通知应送达受托人。因意
外疏忽而未能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收到通知,均不
影响任何会议的有效性。
特别决议需要以赞成或反对票占总投票票数75%或以上的多数通过。依据信托契约附录K条
款正式召集和举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有权通过特别决议:
i.批准对信托契约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前提是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信托
契约的规定达成一致,
ii.批准根据信托契约终止伞基金,或
iii.批准根据信托契约收取任何类型的费用或将任何费用提高到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限
额;
但除此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力。
在任何会议上,登记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10%或以上,且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代为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构成有效法定人数,但通过特别决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
数应为登记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25%或以上,且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代为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除非会议开始时达到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任何会议不得处理任何事项。
如果在会议指定时间后的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应延期至不早于15天后的某
日某时,并在会议主席指定的地点举行;在该延期会议上,无论出席人数和出席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量如何,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构成有效法定人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会议的通知应以与原会议相同的方式发出,且该通知应声明,无论出
席人数和出席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如何,出席延期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构成有效法
定人数。
任何会议上,普通决议或提交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应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主席或一名或
多名亲自或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票数应与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成比例。除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外,主席宣布决议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
数通过或否决的,应能作为确切证明,而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
例。
如正式要求投票表决,则应以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视为提出投票表决的会议
的决议。对选举主席或延期问题提出的投票表决要求应立即进行。对任何其他问题提出的
投票表决要求应在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表决要求可随时撤回。投票表决要求
不应妨碍会议继续处理投票表决问题以外的任何事项。
举手表决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为个人)亲自出席、或(如为公司)由一位合伙人亲自出席或
(如为法人团体)由根据信托契约任命的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均拥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
决时,每位亲自、由前述代表或委托代理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所持有的每一类别中
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相同票数(包含分数)。有权投多票的人士无需使用其所有票数或以相
同方式投票。对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亲自或委托代理方式投票的排名靠前者,其投
票将被接受,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被排除;排名先后以持有人名册上的姓名顺序为
准,排名第一的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和投票,或在投票表决时由代理代为投票。代理无需是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人团体,可以通过其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决议,
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个人作为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该授权代表只需出示一份由法
人团体董事签字认证的真实决议副本,即可代表该法人团体行使如同个人持有人一样的所
有权利。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在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制定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关于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以及出席和投票的其他
规则。
2.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中国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国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1)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中国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2)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中国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内地代理人在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
结果向中国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基金由信托契约签署之日起存续80年,或直至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事件,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终止伞基金:
(a)如果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而进行的自
愿清算除外),或者如果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了接管人而未在60日内
解除委任;或
(b)如果,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或实际上未能以令人满意地方式履行其
职责,又或基金管理人有意作出受托人认为意图损害伞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非受托人已提前14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意见,否则不
可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终止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意见不服,应将该事项
提交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指定的人士作出决定。相关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且对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具有约束力;或
(c)如果伞基金继续存续变得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伞基金;

(d)如果在根据信托契约条款罢免基金管理人后、受托人认为合理的时间期限内,
受托人未能寻找到其认为合格公司担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e)如果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退任受托人的意愿,而且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
未能在受托人退任后的合理时间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找到合格公司接替受托
人担任受托人职务。
(2)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下列情况下以
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
(a)伞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12个日历月少于39,000,000港元或等值美元或其他等
值货币,且伞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在此情况下终止伞基
金;或
(b)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连续12个日历月低于39,000,000港元或美元或其他币种
的等值数额;或
(c)如果,在咨询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后(若伞基金及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向零售公
众发售),继续运作伞基金或本基金变得不合法,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或不宜
继续运作伞基金或本基金;或
(d)如果伞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或其他官方许
可(若伞基金及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向零售公众发售)。
任何终止通知须事先不少于3个月给予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该通知须事先提交香
港证监会批准,并将载列终止理由、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选择及预期涉及的费
用。
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时间均可以特别决议授权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
而且该终止将于批准日期起生效。
于本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须赎回当时组成本基金的所有资产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
当的本基金的部分资产。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所载的条文不时就本基金有秩序地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自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所有
净现金款项。
本基金终止后任何未领取的所得款项或由受托人持有的其他现金将从应付该等款项当
天起计12个月届满后向法院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作出有关付款可能产生的任
何开支。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应受香港法律约束并受其管辖,信托契约应根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香港法院对解
决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争议具有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九、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
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份额的转换和过户、中国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
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资料查询和发送
中国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查询、建议或投诉
中国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
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
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公示。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中国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客服
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到的查询或投
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561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95561@cib.com.cn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中国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中
国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4.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
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
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中国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上。中国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如下名义持有人安排:
(1)代为持有基金份额的委托和授权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其所购买的基金份额,并授权内地代理人以其自
身的名义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登记机构接纳并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上。名义持有人将成为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
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基金份额及权益登记
内地代理人受内地投资者委托,代表内地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其代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内地代理人将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确保每一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权益与其
他内地投资者的权益以及内地代理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内地代理人有权酌情就其作为名义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机构开立一个
或者多个账户,但内地代理人没有义务为其所代表的不同内地投资者在基金登记机构
开立不同的对应账户。内地代理人代某一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与内地代理
人代为持有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在同一账户之内。
(3)基金交易及收益分配的结算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等交易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和其他应付款项,由
内地投资者按照基金发行文件和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承担和支付。若因内地代理人担
任名义持有人而代内地投资者承担上述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内地代理人有权就应由内
地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向内地投资者追偿。
内地代理人就其代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收到的赎回款和收益分配款,将根据内地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和基金份额权益核算内地投资者应收款项,并及时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向
内地投资者支付。
(4)索赔
在名义持有人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
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
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本补
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5)利益冲突之责任豁免
内地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内地代理人一方面代表内地投资者代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一方面在本基金的内地销售、信息披露、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客户服务等方面
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利益行事,和/或可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本基金;因同时担任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以及本基金的内
地代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可能导致在某些事务上存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
于,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代理费用或者佣金,或者代表基金管理人和/或作为内地代
理人就争议事项与内地投资者沟通和协商。
内地代理人因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利益行事并与内地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内
地代理人在该等利益冲突事项上对内地投资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不会构成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和名义持有人安排下的受托义务,且内地代理人免于因此而向内地投资者承
担任何责任。
(6)业务细则的修订
本节名义持有人安排的内容如有任何调整,将在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在符合本
节所述的名义持有安排的框架下,内地代理人有权就各项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相关的约
定内容制定具体的业务细则并不时修订业务细则。内地代理人制定的业务细则将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7)名义持有人变更
内地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担任本基金内地代理人,内地投
资者可委托基金管理人届时委托的其他内地代理人作为代内地投资者持有所购买基金
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变更事宜及名义持有安
排发出公告,如内地投资者不同意委托届时的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
者可在公告所指定的日期前赎回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未在指定的日期前赎回本基金
的,视为内地投资者同意名义持有人的变更,即内地投资者同意委托届时的本基金内
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持有人。
(8)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名义持有安排引起或与名义持有安排
有关的一切争议,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应向内地代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1)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的概念。
因此,该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认为,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登记的证券,由名
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实益持有人可能因此不被认为拥有任何权利。
(2)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未建立任何直接的合
同关系。而通过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中国内地投资者,尽管其是份额的
实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及相应权益由名义持有人拥有。在此安排下,中国内
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只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追究。名义持有人负责向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传递索赔通知和进行有需要的沟通,不负责代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进行任何交涉。名义持有人也不对索赔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
投资者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到答复、索赔要求能否被满足等)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索赔结果和因索赔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成本和支出由中国内地投资者承担。
(3)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的权力
有限。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寻求日后带来中至长期资本增值。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70%)于大部分收入来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华地区
(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品、作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
的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及其他中国相关股票)组
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基金管理人相信,
通过参与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增长,该等公司的价值亦会相应提升。
本基金只可通过互联互通或通过合格投资者(“QI”)途径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
A股(包括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中国A股)。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发行的境内
证券的总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
券。该等股本证券于全球(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将根据价值导向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意指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于被视为价值相对于本
身内在价值被低估的资产。本基金将不会特别集中于特定市值、行业或领域。
本基金亦可能仅因为对冲目的而非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惟须受基金说明书的
投资限制所规限。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高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将不会
接受任何担保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包括上述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此外,在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限制
的规限下,本基金亦可通过全球预托证券(“GDR”)、美国预托证券(“ADR”)、中国预托
证券、股票挂钩票据或间接通过其他衍生工具或可投资于仅用于对冲目的的衍生工具,投
资于上述公司。
投资类别 本基金的分配百分比
上市股本证券预期大部分收入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的投资或提供的服务 70%-100%
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0%-100%
境内敞口投资于中国内地上市的股票(通过互联互通或QI身份) 0%-20%
其他中国相关股票 0%-50%
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 0%-少于30%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分配政策会按以上列表进行。按照市场状况的转变,基
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变更将投资于不同证券市场的本基金资产的分配百分比。有
关最新本基金的资产分配百分比,将会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
内地投资者。请务必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中国证监会审
阅。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3.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用,包括应付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就本基金首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5%,就本基金其后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25%,及就本基金余下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1%,并受本基金每月最低收费40,000港元所限。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交易、处理及估值费用,以及获支付或偿付基金管理人协定的其他适用费用及于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
保管人费用 (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人费用) 现行水平最高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45% 保管人亦将有权获本基金偿付其于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招致的任何实付开支。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直接应承担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本基金将按其占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有关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伞基金及本基金成立、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包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及服务费、托管伞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审计师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账目的费用、提供有关编制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报税表的资料的费用、编制、刊印及派发寄送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任何经审核账目、中期报告或通告产生的费用(包括就本基金所委任任何分销商产生的费用)、应付予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为免生疑问,伞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规例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变动或推出或
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与其订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由现时水平增至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事先通知内地投资
者。本基金的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的任何增加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收费”一节及基金
说明书附录A中“开支及收费”分节中的相关内容。
4.收益分配政策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本基金不计划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分红,而是会将本基金
的收入及收益重新进行投资,并反映于本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中。收益分配政
策如有任何变动,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内地投资者
公告。
5.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1)本基金不对“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或加拿大居民销售。如果
某一中国内地投资者成为“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则须即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在
此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可能须赎回其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实施任何限制,以确保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并非由下列人士购买或直接或实益持有:
i.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任何人士;或
ii.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或
iii.在下述情况下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及不论
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认为似乎相关的任何
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违反任何国家
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或规定,包括任何税项负债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
损失,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原本毋须承担此等负债或损失;或可能
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伞基金受任何其他国家的额外条例或税项的限制(“不
合资格人士”)。
如果基金管理人得知任何基金份额被任何不合资格人士所持有,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
士发出通知,要求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或转让所持的任何基金份额。若任何人
士得知持有或拥有基金份额会违反任何此等限制,则须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受
委派代表发出要求赎回该等基金份额的书面申请,或将该等基金份额转让予不合资格
人士以外的人士。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就因赎回
该等基金份额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赔偿。
(2)基金管理人可拒绝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持有量降至低于最低持有量的部分赎
回申请,在该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本基金的全部基
金份额。
6.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何者适用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以下情况下拒绝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何者适用而定)怀疑或获告知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触犯或违反
任何反洗钱法例或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触犯或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
或如果有关拒绝被视为必要或合适以确保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
应商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例或规例;或(ii)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延迟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受委派代表核实身份所
需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2)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重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币管制)限制导致无法在基金说
明书规定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可能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付款的延长时间应反映
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下所需的额外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不迟于收
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一个日历月支付。
7.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
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例如:
(1)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关伞基
金及本基金的任何疑问或作出投诉”,并提供了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信息,以及“基金管
理人将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回应任何查询或投诉”,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
者。
就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
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中国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
询或投诉需求,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
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分销商”之处可能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分销商,该等分销商虽持有
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资格,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中国内地投资者应通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内地代理人的官方网站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3)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购买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与子基金之间的转换”、基
金说明书附录A中“认/申购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
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4)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项”一节下“香港”分节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
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就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
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投票权”一节下载明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程序、法定人数、表决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中国内地投资者应
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程序”中对于中国内地投
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6)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可供查阅文件”一节下载明信托契约以及最近期年报及中期报告(如有)的副
本可于任何日期(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位于香港北
角京华道18号中国太平金融中心19楼1-2室的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副
本可以合理费用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6点“备查
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中国内地可供查阅的文件以及查阅方
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中国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
内容应优先适用。
太平投资基金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说明书
2026年4月
目录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1
各方名录.....................................................................................................................................................3
定义.............................................................................................................................................................4
引言.............................................................................................................................................................8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8
投资目标及策略.......................................................................................................................................10
投资及借款限制.......................................................................................................................................10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逆回购交易...................................................................................................10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10
发售...........................................................................................................................................................11
购买基金份额...........................................................................................................................................11
赎回基金份额...........................................................................................................................................13
基金份额与子基金之间的转换...............................................................................................................15
估值...........................................................................................................................................................15
收益分配政策...........................................................................................................................................17
费用及收费...............................................................................................................................................17
风险因素...................................................................................................................................................19
流动性风险管理.......................................................................................................................................27
税项...........................................................................................................................................................28
财务报告...................................................................................................................................................32
价格发布...................................................................................................................................................32
投票权.......................................................................................................................................................32
基金份额转让...........................................................................................................................................33
信托契约...................................................................................................................................................33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34
修订信托契约...........................................................................................................................................34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35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36
可供查阅文件...........................................................................................................................................36
反洗钱规例...............................................................................................................................................36
利益冲突...................................................................................................................................................37
传真或电子指示.......................................................................................................................................37
个人资料...................................................................................................................................................37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38
附录A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45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如您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和/或法律意见。本基
金的投资涉及风险。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
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与太平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及其子基金(下称“子基金”)有关的资
料。本基金是按照信托契约构成伞型信托单位基金并受香港法律规管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
本基金原本为按照基金管理人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受托人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于2009年3月17日订立并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成立。自2014年12月15日
起,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退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位,并由太平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取代出任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4月30日起,本基金已从开曼群岛
司法管辖区撤出而转移至香港司法管辖区,而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已退任其作为受托
人的职位,并由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出任受托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中银
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获委任为受托人,取代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
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并没有遗漏足以令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内任
何陈述有误导成分的其他事实。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分发或基
金份额的发售或发行,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于刊发日期之后任何时间
均正确的声明。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资料可不时更新。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副本以及本基金及子基金最近期经审核年报(如
有)及任何后续的未经审核中期报告一并分发。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仅以本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以及(如适用)上述经审核年报及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为依据发售。任何由交易商、销售人
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资料或作出的声明,如(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或产
品资料概要,应视作未经认可,因而您不得依赖该等资料或声明。
香港认可及批准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本
基金及子基金给予推荐或认可,亦不代表其对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此并
不意指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不表示认可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
何类别投资者。
销售限制
一般事项:某些子基金可能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根据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准许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以
外而须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
因此,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得于不获批准进行要约或销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
情况下作要约或销售用途。此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于不获批准进行有关行动的任何司法管
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予任何人士再作发售或转售。在作出有关要约即属违法的司法管辖
区内收到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子基金份额的要约。
美国:尤其是:
(a)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而且除在并未违反该法的交易中发售
或销售外,基金份额不可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受其司法权管辖的其任何领地或属地或地区或
为美国人士(定义见该法规例S)的利益发售或销售;及
(b)本基金及子基金未曾且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拟申请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知悉在其注册成立国家、公民身份所属国、居留国或本籍国的法
律下其可能遇到的,且可能与认/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有关的:(a)潜在税务后果;(b)法律
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文件是根据香港现时生效的法律及惯例而编制,并受其中变动约束。
本基金说明书内部分资料为信托契约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约以了解进一步详
情。
请留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有关本基金特定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及/或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并
阅览。附录及/或附录载有关于子基金的详情(可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资料以及适用于子
基金的额外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附录的条文对本基金说明书作出补充。
查询
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关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的任何疑问或作出投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联络基金管理人: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北角京华道18号中国太平金融中心19楼1-2室);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85228641900。
基金管理人将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回应任何查询或投诉。
其他资料
有关本基金或子基金的资料(包括最新版本的销售文件、通函、通告、公告、财务报告及最近期
的资产净值)可于网站https://www.tpfh.cntaiping.com/ywjs-jjty/查阅。基金管理人网站所载资料并
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北角京华道18号
中国太平金融中心
19楼1-2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马勇
陈晓
杨庆定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太古城
英皇道1111号
15楼1501-1507和1513-1516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2A号
中国银行大厦7楼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基金管理人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定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经定义词具有下列涵义:
“会计结算日”每年12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就任何子基金厘定的每年其
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会计期间”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何者适用而定)成立日期或相关子基
金的会计结算日翌日开始截至该子基金接续的会计结算日的期间
“附录”载列有关于子基金或其基金份额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特定资料的附
录,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基准货币”就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所指明的子基金会计货币
“营业日”香港各银行开门从事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
理人与受托人一般地或就特定子基金可能不时协定的其他日期,
惟因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
行于上述任何日期缩短正常营业时间,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除
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
“中国A股”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以境内
人民币(CNY)买卖
“中国B股”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以港元
或美元买卖
“中国H股”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
“守则”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
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重要通则部
分及第II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或香港证监会颁布的任何手
册、指引及守则
“关联人士”就公司而言,指:
(a)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中20%或以上,或可直
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总票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b)由符合(a)段提及的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
公司;或
(c)该公司属其一部分的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或
(d)上文(a)、(b)或(c)段所定义的公司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
事或高级人员
“保管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交易日”相关子基金附录所述的日期
“特别决议”根据信托契约附录K的条文召开及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提呈,并于该大会上以赞成及反对该决议案的投票总数
75%或以上大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或由当时有权收取任何大会通
告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签署的决议
“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太平投资基金
“政府和其他公共证券”由政府发行或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任何投资,或由其公共或地
方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收益投资
“港元”香港的货币
“香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首次发售期”如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述,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正在或已发售
予投资者的首个期间
“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已获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详情载
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发行价”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所披露的于首次发售期的每个基金份额
的价格
“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中国内地”应据此解释
“基金管理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市场”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且证券有定期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任何
场外市场、任何期货交易所及任何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最低持有量”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概述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的任
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数目或价值
“最低认购水平”如相关附录所指明,将于首次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总最低
认购额(如适用)
“资产净值”如下文“估值”一节所概述,根据信托契约条文计算的本基金或
子基金或某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按文意所需)的资产净值
“普通决议”根据信托契约附录K的条文召开及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通过,并于该大会上以赞成及反对该决议案的投票总
数简单多数或以上通过的决议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为避免疑虑,如交易所买卖基金符合以下条件则为合资格交易所
买卖基金:
(a)获香港证监会按《单位信托守则》第8.6或第8.10节认可;或
(b)在开放予公众人士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
予接纳)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模拟
或对应某项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8.6节所载的适用规定的
金融指数或基准;或其投资目标、政策、相关投资及产品特
点大致上与《单位信托守则》第8.10节所列的一致或相似。
“红筹股”指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中
国内地公司所发行的股份
“基金登记机构”作为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
“逆回购交易”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
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
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方的交易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子基金”本基金分配予一只子基金的独立一组资产,与本基金其他资产分
开投资及管理
“具规模的金融机构”《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定义的认可机
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
少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信托契约”为设立本基金而于2009年3月17日订立并不时修订、增补及更替的
信托契约
“受托人”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估值日”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述的日期
“估值点”于各估值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其他营业日
最迟收市的有关市场结束营业之时间
引言
太平投资基金是按照信托契约成立的伞形信托单位基金,并受香港法例规管。本基金的资产及负
债将根据本基金的账册记录按比例分配至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于日后增设其他子基金。各
子基金的目标可能有所不同,并可发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而其费用架构可能有所不同,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1996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从事基金管理及向公司、机构及私人投资
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是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太平控股是一家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96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太平控股由中国太平保
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
资附属公司)拥有61.25%的权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基金管理人获发牌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定义的第4及9类受规
管活动,包括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详情如下:
马勇
马勇先生是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亦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2004年加入中国太平,
先后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各
种职务近20年。马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获颁发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陈晓
陈晓女士,现任基金经理董事及太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董事。1984年出生,毕业于南开
大学精算学专业,经济学硕士。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11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总监,2023年6月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陈女士具有15
年的金融行业工作经验。
杨庆定
杨庆定先生,现任基金经理董事及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1972年10月出生,西安交
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8年8月参加工
作,2020年7月加入太平金控。此前曾先后在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岗位任同步通信组工程
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任结构融资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基金经理
助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部高级投资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总监。
杨先生在债券信用研究和投资方面拥有超过18年经验。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亦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并提
供有关置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服务。
受托人为香港的注册信托公司。受托人为由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PCHL”)创办的合资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拥有,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受托人的商业
活动为主要提供受托人服务、投资会计、行政管理及基金登记机构服务予各类基金及机构客户。
按照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及托管或控制构成本基金及子基金一部分的所有证券及其他财
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以信托形式代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在法律所准许的范
围内,现金及可注册的资产应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注册,而构成本基金及
子基金一部分的该等证券及财产应按受托人就提供保管目的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位或多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以保管人、
次保管人、代名人或代理身份持有本基金及子基金所包含的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
并可赋权任何有关保管人、代名人或代理在受托人并无提出书面反对的情况下委任副保管人及/
或次保管人(该保管人、代名人、代理、副保管人及次保管人各自为“代理人”)。受托人须(a)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代理人;及(b)确信留任的代理人
具备合适资格并有能力向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相关托管服务。受托人须对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
的任何代理人的行为及不作为负责,视为受托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只有当受托人已履行本段(a)及
(b)项所列的责任,则受托人毋须就任何并非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代理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无
力偿债、清盘或破产而负责。
受托人不须对(a)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S.A.或任何其他中央存管处或清算
及交收系统就存放于该等中央存管处或清算及交收系统的任何投资或(b)任何贷款人或贷款人委任
的代名人(按照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为子基金作出的借款向其转让的该子基金的任何资产以其名
义进行登记)所作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及无力偿债负责。
在信托契约规限下,受托人不须就本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资表现所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
在信托契约规限下,在受托人并无欺诈、不真诚、故意失责或疏忽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可就作为
受托人而须就任何及所有法律诉讼、费用、索偿、损失、开支或要求(根据香港法例或信托契约
的任何条文而向受托人施加对任何人士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所产生者除外)作出的赔偿向本基
金及/或各子基金进行追索。
受托人的委任可根据信托契约所载的情况予以终止。
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基金说明书“费用及收费”一节中所载的费用,并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获
付一切费用及开支。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就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受托人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以确保信
托契约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本基金及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获得遵守。
除上文所载者外,受托人(包括其授权人)毋须在其他方面对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
责及并无责任。除信托契约所规定或本基金说明书明确载列及/或守则规定外,受托人及基金登
记机构或其任何雇员、服务供应商或代理并无且将不会参与本基金或子基金的商业事务、组织、
保荐或投资管理,而除于本小节“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所说明外,其亦不负责编制或刊发本
基金说明书。
保管人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作为本基金及子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作为一家在本地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其自2001年10
月1日起通过合并原属中国银行集团在香港12家银行中10家的业务,重组成为现时的形态。此
外,其持有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持有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中银香
港的全部股本权益。成功进行全球首次公开发售后,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买卖,股份代号为“2388”,并于2002年12月2日成为恒
生指数成份股。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获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审计师。
授权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位或多位授权分销商分销一只或多只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代表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
投资目标及策略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载于相关附录。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列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购入若干投资的约束及限制。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
披露,并经香港证监会同意,否则本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载于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的投资及借款
限制。
如有违反任何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须优先采取
所有必要措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补救。如果因子基金投资的价值变动、重组或合并、以子基金
资产支付款项或赎回基金份额而超越任何投资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毋须出售投资,但只要超越该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不可进一步收购受相关限制规限的任何投资,并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恢复
违反限制前的状况,以防止再次超越该等限制。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行披露,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是“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美国人士”具有1933年美国证券法S规例
所赋予的涵义,包括居于美国的任何人士。如果投资者成为“美国人士”或加拿大居民,则须即
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须赎回其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实施任何限制,以确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非由
下列人士购买或直接或实益持有:
(i)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任何人士;或
(ii)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或
(iii)在下述情况下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及不论单独或
联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认为似乎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基金
管理人认为可能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或规
定,包括任何税项负债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损失,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原
本毋须承担此等负债或损失;或可能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受任何其他国家的额外
条例或税项的规限(“不合资格人士”)。
如果基金管理人得知任何基金份额被任何不合资格人士所持有,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士发出通
知,要求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或转让所持的任何基金份额。若任何人士得知持有或拥有基
金份额会违反任何此等限制,则须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受委派代表发出要求赎回该等基金
份额的书面申请,或将该等基金份额转让予不合资格人士以外的人士。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及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就因赎回该等基金份额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或任何其
他人士作出赔偿。
发售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可能载列的首次发售期以发行价首次发售。子基金
的基金份额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于相关附录所述的相关首次发售期结束后发行。相关子基金仅可在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行基金份额后进行投资,而基金份额须于相关首次发售期结束后发行。
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可能以于首次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认购水平(如适用)
为前提。
倘若并未达到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最低认购水平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由于不利市况或其他原因
继续发行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或不可行,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延长
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首次发售期或决定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及与其有关的基
金份额类别将不会推出。在此情况下,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及与其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应
被视为尚未开始。
尽管上文所述,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权在即使并未达到最低认购水平的情况下仍继续发行相关基
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购买基金份额
申请程序
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披露,否则投资者应填妥申请表格,并将表格交回受托人。
如果任何投资者以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不时厘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或电子方式交回申请
表格,受托人未必会收到表格,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向受托人确认申请表格已收妥。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各自的代理概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该等方式交回的任何申请表格或
重复接收或字迹模煳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
协定,否则以传真交回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正本应送交受托人。
在相关附录内“认/申购基金份额”一节所述条件的规限下,一般仅会在发行基金份额的有关提交
申请截止时间(如附录内“认/申购详情”一节所载或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当时或之前已收妥
已清算款项时,方会接纳申请。投资者应向其分销商确认有关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处理任何申请的工作延后至收妥已清算款项之时,并自认/申购款项中扣除银行
服务收费及转账费等任何财务收费。
申请已获接纳的各申请人将收到一份买卖单据,确认基金份额的购买详情,但将不会获发任何证
书。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检查买卖单据及就本基金刊发的结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受托人存
置。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于刊发结单或买卖单据30日内向受托人通知并指出任何错误,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放弃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认/申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总值酌情收取认/申购费。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
录内会详述认/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保留或将全部或部分认/申购费(及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支付予认可的中介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将认/申购费调整至相关附录规定的最高
收费。基金管理人亦可按不同费率向不同申请人收取认/申购费。
支付申购款项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为有关交易日估值点的子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已
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得的每个基金份额价格(“申购价”),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
或以其他方式凑整或四舍五入至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小数位。有关子
基金将保留因厘定申购价而作出的任何凑整调整所致的款项。
申购款项通常以子基金的基准货币或子基金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值货币支付。视乎受托人或
基金管理人的协议,可为申请人安排以大多数其他主要货币支付基金份额,在此等情况下,汇率
将为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定的当前市场汇率,而货币汇兑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
申购价将以子基金的基准货币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基准货币报价。就计值货币与子基金的
基准货币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而言,申购价将以该相关计值货币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相关计
值货币报价。申购价亦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经通知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一种或多种任何其他货币报
价。在此情况下,将申购价转换为其他货币等值时所用的汇率,等同于基金管理人用于计算于估
值点的资产净值时所用的汇率或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厘定的任何其他汇率。基金管理人可就所申
购的基金份额酌情收取申购费。申购费(如有)已于相关附录详述。
所有款项应以电汇或支票支付。支票应以“仅存入收款人账户,不可转让”方式划线开出,并以
子基金的基准货币支付予“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连同填妥的申请表格及受托人规
定的有关文件寄出。如以支票付款,收取已清算款项可能有所延迟,因清算通常需要3个营业
日。直至支票已清算,且受托人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受托人规定的所有有关文件时,方会发
行基金份额。申请人须承担向子基金支付申购款项的转账费用。概不接受第三方付款或现金付
款。提供付款证明的责任由申请人独自承担。
电汇付款的详情载于随附的申请表格。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第1类(证券买卖)受规
管活动的香港中介人。
一般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接纳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如果申请遭拒绝受理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及与其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将不会推出,认/申购款项将通
过邮寄支票退还,不计利息,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或通过电汇退还至款项源自的银行账户,风险
及开支由申请人承担(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厘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零碎基金份额可四舍五入至两个小数位发行。与较小零碎基金份额相关的认/申购款项将由子基金
保留。
所有持有的基金份额均获登记而不会获发证书。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即为所有权凭证。不会
发行不记名基金份额。最多可登记4名人士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资料如有任何更改,务
须即时通知基金登记机构。
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程序
如相关附录内“赎回基金份额”一节所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子基金的有关提交赎回请求截止
时间前向受托人或授权分销商提交赎回申请,以便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向其分
销商确认有关提交赎回请求的截止时间。
赎回请求须以书面或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发出,并须注明:
?子基金名称;
?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号码(如有);及
?就赎回所得款项作出付款指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否则以传真发出的任何赎回请求正本,应交回受托人。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概不就因没有收到以传真发出的赎回请求或重复接收或字迹模煳而造成的任何损
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减至低于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量,则不可赎回部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如果申请赎回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量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子基金的持有量低于最
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赎回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赎回请求一经发出,在没有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回。
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为有关交易日估值点的子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子基金该
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所得的每个基金份额价格,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或以其他
方式凑整或四舍五入至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小数位(“赎回价”)。
有关子基金将保留因厘定申购价而作出的任何凑整调整后的差额。
赎回价将以子基金的基准货币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基准货币报价。就计值货币与子基金的
基准货币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而言,赎回价将以该相关计值货币计算并由基金管理人以该相关计
值货币报价。赎回价亦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经事先通知受托人后酌情决定的一种或多种其他货币报
价。在此情况下,将赎回价转换为其他货币等值时所用的汇率,等同于基金管理人用于计算于估
值点的资产净值时所用的汇率或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厘定的任何其他汇率。
基金管理人可就所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该赎回费(如有)已于相关附录详述。
根据以上段落就赎回一个基金份额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为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用、付款
银行收取的任何财务收费。有关赎回任何基金份额产生的财务及销售收费(如有)以及凑整调整
将予保留,作为子基金的一部分。赎回费将由子基金保留。
本基金将不会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直至:
?受托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发的赎回申请正本(除非受托人同意其他程序);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经核实后令受托人满意,在此情况下,
赎回所得款项将以电汇方式支付。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何者适用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在以下情况下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何者适用而定)怀疑或被告知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所得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触犯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例或导致任何人
士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触犯或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或如果有关拒绝被视为必要或合适以确保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例或规
例;或(ii)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受
委派代表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如果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从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
项中作出预扣,则有关预扣的金额须从原应付予有关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前提是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须真诚及基于合理理由行事。
概不向第三方支付款项。
赎回所得款项一般于相关交易日后7个营业日内支付,且无论如何于相关交易日或(如属较迟
者)收到文件齐全的赎回要求后一个日历月内,通过电汇以基准货币(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
能决定的其他货币)支付,除非重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币管制)限制
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付款的延长时
间应反映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下所需的额外时间。如果没有提供有关账户详情,则赎回所得款项
将通过支票以子基金的基准货币支付予提出赎回请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名列首位者),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赎回所得款项可以子基金基准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前提是须经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批准。在此情况下,受限于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是否同意以及适用外汇限制,可作出安排以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在此情况下,将款项转
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要求的货币所涉及的费用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赎回所得款项中
扣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因该货币转换而蒙受损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应使用其不时厘定
的该等货币汇率。货币转换将受有关货币的供应所规限。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或
授权人均毋须就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转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付款仅
会存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赎回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于暂停厘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暂停赎回基金份额或押后支付赎回所得款
项,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子基金的
基金份额数目限定在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此限额将按比例实
施,以便拟于该交易日赎回同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相同比例赎回名
下基金份额,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原应可赎回)将结转至下次赎回,但仍受相同限额的限
制,且于下一交易日优先赎回。如果赎回申请被结转,受托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与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暂停厘定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规限)于向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或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或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
将其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不论是属同一子基金或任
何其他子基金)。
于交易日下午4时前(香港时间)收到的转换通知将于该交易日处理。于该时间后或于并非交易
日之日收到的转换通知,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如果转换通知以传真发出,基金管理人及
受托人概不就因未收到该转换通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于任何交易日将全部或部分持有的某一类别(“现有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新类
别”)基金份额所依据的价格,需经参考于有关交易日的现有类别的赎回价及新类别的申购价后
厘定。于转换时将予发行的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托契约内载列的公式厘
定。除非下文“费用及收费”一节另行规定,将不收取申购费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转换费,费率为将予发行的新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的申购价的某一百分比。
转换费将自重新投资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金额中扣除。除非原有子基金的附录内另行规定,转换
费金额载于下文“费用及收费”一节。
于暂停厘定任何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将不受理任何转换申请(请参阅“暂停计算
资产净值”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应注意,原有子基金的附录内载列的下列规定亦适用于转
换:
?最低申购额;
?最低持有量;及
?最低赎回额。
估值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通过厘定子基金应占资产(包括应计收入)的价值并扣除所有负债计算。所
得出的金额会除以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以计算每个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并将所得出的金额
凑整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
各子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申购价及赎回价将由受托人于各估值点,根据信托契约通过评估子基金
资产的价值而计算。信托契约订明(其中包括):
(a)除涉及于下文(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权益外并在符合(c)及(f)段所规定的情况下,
基于已在任何证券市场报价、上市、交易或买卖的证券的价值进行的所有计算均须参照于有
关市场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定义见下文)作出,或如果无法获
得该市场的最后成交价,则证券的价值须由基金管理人为此委任或(如受托人如此要求)基
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为此委任的有关买卖该等证券或提供庄家活动的人士、公司或机构
核证。于厘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有权采用及依赖报价系统对其不时决定的
该(等)来源所产生的电子价格信息,且毋须因依赖有关来源而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
责。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报价系统产生的电子价格信息显示的价格数据及资料并不正常,
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咨询受托人后厘定资产的公允值以评估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在符合下文(c)及(f)段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项于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价值将为于该集合
投资计划中最近可获得的每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论是否已公布),或(如未能获得每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该基金份额或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得知的买入价;
(c)非上市或通常不在市场买卖的任何投资的价值以其最初价值计算,相等于在购入该投资时有
关子基金所支出的金额(包括在各情况下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收购开支),基金管理人可
在经受托人批准下,应受托人的要求,委聘经受托人批准的并具备估值资格的专业人士定期
对该投资进行重估;
(d)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
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e)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如认为需要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该
投资的公允值,仍可在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下作出该调整或准许采用有关其他方法,前提
是必须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准则;及
(f)有关子基金的除以基准货币计值以外的任何投资(不论是证券或现金)的价值将按基金管理
人于有关情况下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换算为有关基准货币,并考虑可能有关的
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兑换成本。
“最后成交价”指当日在交易所报出的最后成交价,市场上通常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
格”,即相当于交易所会员之间就其持仓结算的价格。如果证券尚未成交,则最后成交价将为该
交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及惯例所计算并公布的“交易所收市”价格。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报价、上市、
交易或买卖的投资价值均参照收盘买价(就长仓而言)及收盘卖价(就短仓而言)而作出。由于
本基金参照最后成交价对其投资进行估值,其估值政策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而如根据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估值,则可能导致估值有所差异。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未遵例情况的影响,
预期此问题将不会对各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带来重大影响。至于本基金的估值政策有别于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账目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使账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并将在本基金的年度账目内载入有关调节运用本基金估值规则所得出价值的对账附注。如果在编
制年度账目时未调整有关子基金及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能会导致审计
师对年度账目发表保留意见(视该未遵例情况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
凡委聘第三方对子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甄
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具备恰当且与该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知
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检讨。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及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于下列所指整个或任何部分期
间暂停厘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在有关子基金(即与该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子基金)的主要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报价、上市
或买卖所在的任何市场于一般假期以外休市的任何期间;
(b)有关市场被限制或暂停买卖的任何期间;
(c)存在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无法正常或在不会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出售有关子基金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期间内;
(d)正常使用作厘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方式出现故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及准
确地确定有关子基金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价值的期间内;
(e)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赎回有关子基金的证券或其他财
产或转让涉及该变现的基金的任何期间;及
(f)因特殊情况导致延迟支付或收取变现有关子基金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所得款项的任何期
间。
上述暂停将会在基金管理人宣布后即时执行,而此后将不会厘定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基金
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然而无论如何该暂停将会在:(i)导致暂停的条件不再存在;及(ii)批准
暂停的其他条件不再存在的首个营业日之后一日终止。
于基金管理人宣布该暂停时,须于作出该暂停宣布后立即知会香港证监会。于暂停期间内,基金
管理人亦须:(i)立即在网站https://www.tpfh.cntaiping.com/ywjs-jjty/刊登该暂停决定;及
(ii)至少每月一次在上述网站刊登暂停通告。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于暂停期间内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到各子基金的净收入、费用及成本,就各子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收
益分配政策。请参阅相关子基金收益分配政策的相关附录。除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否则不会从有
关子基金的资本或实际上从其资本中拨付收益分配金额。
费用及收费
子基金现时的收费载于相关附录内。除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外,费用类别及费用最高金额载列如
下:
费用类别*费率
管理费每年最多3%
受托人费用^每年最多0.175%
认/申购费最多5%(基于每个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
赎回费最多4%(基于每个基金份额的赎回价)
转换费最多3%(基于每个新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
^受托人费用的百分比率不包括办理费、实付费用以及保管人及次保管人费用,及将受基金管
理人与受托人就子基金协定的最低月费规限。
*管理及受托人费用均按子基金于有关估值点的资产净值百分比率列支,而认/申购费、赎回费
及转换费将根据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认/申购、赎回或转换(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额
总值计算。
如果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
将不会承担应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新增的管理费或任何费用及收费。
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由现时水平增至最高水平,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收到至少一个月事先通
知。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的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水平的任何增加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
批准及获该子基金(或该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通过。
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的其直接应承担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子基金,子基
金将按其占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有关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及子基金成立、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包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
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子基金投资及变现子基金投资的费用、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
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及服务费、托管本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审计师费用及开
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账目的费用、提供
有关编制子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报税表的资料的费用、编制、刊印及派发寄送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任何经审核账目、中期报告或通告产生的费用(包括就子基金所委任任何
分销商产生的费用)、应付予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为免生疑问,本
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规例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变动或
推出或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与其订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成立后续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款项由该等费用及款项相关的子基金承担,并于相关附录所
载的摊销期间摊销。
除上述情况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支付在买卖本基金下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缴纳的任何必要
政府税项、印花税、登记费、托管及代理收费。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构成本基金财产一部分的现金可作为存款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如
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获准接受存款的机构),前提是该等现金存款必须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顾及当时在业务的通常及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
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议定的商业利率。
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订明,否则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获转授投
资职能者(如有)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其任何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的事先
书面同意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将在本基金或子基金的年报内予以披露。
由或代表本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原则并以最佳可用条款及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佳利益的方式执行。
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可由与基金管理人、
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订有安排的其他人士作为代理进行交易(将与
最佳执行标准一致),据此该名人士将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促使提供货
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表
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货品及服务有关的专门软件或研究服务及衡量表现的
相关电脑硬件和软件、结算及托管服务及投资相关发布事宜),前提是其提供的服务可合理预期
对本基金整体有利,并且向本基金提供服务有助提升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的表现,且为此并不直接支付任何款项,而是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诺会向该名人
士提供业务。除非(i)依此提供的货品及服务明显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作一个机构及以机构
的身份)有利,不论是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如有)能够管理相关子基金或
其他事宜;(ii)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准则,而有关的经纪佣金比率并不超过向机构提供全
面服务的惯常经纪佣金比率;(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非金钱利益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货品及服
务;及(iv)软佣金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则基金管理
人应促使不订立该等安排。为免生疑问,有关货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膳宿、招待、一般行政上
的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酬或直接现金付款。
为子基金与有关基金管理人、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如有)、信托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的经纪或交
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其遵守以下规定:
(a)有关交易应按公平条款进行;
(b)基金管理人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选择经纪或交易商并确认其在有关情况下具备适当资格;
(c)交易的执行必须与适用最佳执行标准一致;
(d)就交易支付予任何有关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可高于该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市场
水平所支付者;
(e)基金管理人必须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f)该等交易的性质及佣金总额以及该经纪或交易商所收取的其他可量化利益须于相关子基金的
年报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并无收取来自关联人士、经纪及/或交易商的任何现金回扣。
风险因素
投资者于投资任何子基金前,应考虑以下风险及相关附录所载有关任何特定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
险。投资者应明白投资与否为您自身的决定。投资者如对某子基金是否适合您有任何疑问,应征
询独立专业意见。
一般投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您于相关子基金的
投资可能因而蒙受损失。概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市场风险
子基金投资策略受若干市场风险因素所影响:指导价格变动、历史定价关系偏差、规管环境变
动、市场波动变化、“资金寻找避风港”、“信贷紧缩”等。
无法预计相关子基金或会产生亏损或经历突发表现波动的特定或一般类型市场状况,且子基金的
表现可能会显着逊于投资目标及方法大致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与子基金及时出售投资或平仓,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或履行子基金的财务责任的能力有关。
相比全球主要股市,子基金投资的部分市场可能流动性较低及较为波动,可能令在该等市场买卖
的证券价格反复波动。若干证券可能困难以及无法出售,这将影响子基金按其内在价值购入或出
售该等证券的能力。子基金可能基于不利市况及/或大规模赎回而难以按公平价格估值及/或处
置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亦可能出现于场外交易。该等合约并无受规管市场,买卖价格仅由此等
合约的交易商订立。这亦可能令子基金面对无法轻易平仓或抵销特定投资或仓盘的风险。
若收到大规模赎回要求,子基金或需以大幅折让的价格变现其投资,以应付该等要求,而子基金
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亏损。因此,这可能对子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新兴市场,这可能涉及一般与投资于较成熟市场无关的较高风险及特别考
虑,例如流动资金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收风
险、托管风险及高度波动的可能性。与投资于新兴市场相关的风险包括(i)征用、没收税项、国有
化以及社会、政治及经济稳定风险更大;(ii)新兴市场发行人证券的市场规模现时较小及交易量现
时较低或没有交投,导致流动性不足及价格波动;(iii)若干国家政策或会限制子基金的投资机
遇,包括于视为对相关国家利益敏感的发行人或行业的投资限制及资金汇返限制;及(iv)缺乏规管
私人或外商投资的完善法定架构。该等风险可能会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因而对子基金的表现造
成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或会集中于某特定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相关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与具有较
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相比较为波动。
就集中于某指定国家/地区的子基金而言,该子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受影响相关国家/地区市场的
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影响。
外汇/货币风险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相关子基金基准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此外,基金份额类别可能被指定
为相关子基金基准货币以外的货币。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准货币之间的汇率波
动或汇率管制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可能无法对冲所导致的外汇/货币风险可能并不切实可行。因此,子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交收风险
新兴国家的交收程序很多时候发展较不成熟及较不可靠,并可能涉及相关子基金在收到出售的付
款前交付证券或转移证券的所有权。如果证券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则子基金可能须面对蒙受重
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对手方未能就子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或因任何原因而未能完成其对该子
基金负有的合约责任,则该子基金或会招致重大损失。另一方面,若干市场于登记转让证券时可
能出现交收重大延误的情况。如果因而错失投资机会或如子基金无法购入或出售证券,则有关延
误可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托管风险
可能于当地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以于该等市场保管资产。如果子基金投资于托管及/或交
收系统未完全发展的市场,则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托管风险。如果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盘、破
产或无力偿债,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追溯应用法例及欺诈或所有权登记不当
等极端情况下,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收回其全部资产。子基金于该等市场投资或持有投资所承担
的成本一般会高于有组织证券市场。
对手方风险
对手方风险涉及对手方或第三方并不履行其对子基金所负责任的风险。子基金可能会通过债券、
期货及期权等投资承受对手方风险。如果对手方违反其责任而子基金被阻止行使有关其于投资组
合中投资的权利,则子基金可能会经历价值下跌及产生与其证券所附权利相关的成本。子基金可
能会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政治及/或规管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可能受不明确因素影响,例如国际政治发展、政府政策转变、税务变动、外商
投资及货币汇返的限制、货币波动及于所投资国家的法律及法规的其他发展。此外,于所投资的
若干国家的法律架构及会计、审核及报告准则未必能向投资者提供一般适用于主要证券市场的同
等程度投资者保障或资料。于若干市场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可能表示本基金投资的任何集合投资
计划或其他投资的企业行动权未必经常受保障或可能被限制。
市场纷乱;政府干预
环球金融市场现时正普遍处于基本纷乱中,令政府采取前所未有的广泛干预。在若干情形下,该
等干预是为“应急”而实施,突然且大幅地剥夺了市场参与者继续实施若干策略或管理其未平仓
持仓风险的能力。此外,鉴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及政府必须于短时间内采取行动,预期该等干预
通常在范围及应用方面不明确,从而造成了混乱及不确定性,继而对市场以及先前成功的投资策
略的有效发挥构成重大损害。
混乱及不确定性亦源于明显的不一致,这是最近政府行动的特点。有关不一致已令众多市场参与
者(其假设并无干预或干预与过去先例一致)蒙受严重损失,亦导致整体上的不确定及市场流动
性不足。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会尝试对冲子基金持仓内在的所有市场或其他风险,并只会对冲部分若干风险
(如对冲)。具体来说,就特定持仓或相关子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对
冲若干风险,或决定对冲若干风险不具经济效益。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成分可能会导致多个定向市
场风险不被对冲,尽管基金管理人可能依赖分散投资控制有关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如
此行事)。在不利情况下,子基金的对冲策略可能变得无效率,继而令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波动风险
子基金所买卖工具的价格可能会出现过度波动的时期。价格变动受很多不能预测的因素影响,例
如市场气氛、通胀率、利率变动以及整体经济及政治环境。
虽然波动可为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子基金制造获利机会,但亦可产生扰乱历史或理论定价关系的特
定风险,致使风险原本风险较低的持仓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缺乏波动亦可导致从价格变动
中获利的若干子基金持仓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性
子基金必须依赖基金管理人的能力,管理子基金的交易及投资计划及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持续服
务,而基金管理人也依赖若干关键人员的服务,一名或以上有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流失会削弱基金
管理人向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服务的能力,并对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投资的竞争性质
基金管理人与大量公司竞争,与基金管理人可动用的相比,当中很多公司具备较多财务资源以及
较多研究及交易人员。其他公司的竞争性投资活动可能会通过减少子基金试图利用的市场无效率
情况的程度及时间,从而降低子基金获利的机会。
依赖企业管理及财务报告
子基金所实施的投资策略可能依赖相关子基金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及该等发行人的受托人或基金管
理人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独立查核该等第三方所发布的财务资料,故须依赖
该等第三方管理层及财务报告程序整体的完善性。近期事件已显示企业管理、欺诈及会计的不当
行为可令投资者(例如子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子基金之间的交叉负债
各子基金设有独立账目及维持独立的会计记录。然而,本基金在若干司法管辖区可能被视为一个
整体,即使在信托契约内订明子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于此情况下,可动用归属于某一子基金的
本基金任何资产用于支付其他子基金或本基金的一般负债,而不论资产或负债所属有关子基金为
独立组合或设有独立账项。在实际运作上,若一只子基金持有较高杠杆的投资而另一只子基金则
较小或并无杠杆投资,则会涉及重大交叉类别负债风险,并当任何子基金发生资不抵债或资产枯
竭,从而导致无法偿付其所有负债时亦会产生该等风险。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基金管理人并不
知悉有任何该等现有或或有负债。
亏损风险;过往表现
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于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所有或绝大部分投资。概不保证有关子基金将会达至其
目标。投资者可要求索阅各子基金的过往表现,但子基金的过往表现未必预示未来业绩。本基金
所运作的市场于过去一年或以上受到严重困扰,因此较早期间录得的业绩与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录
得的业绩相比关联性可能较低。
可能承受不利税务后果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将主要根据经济而非税务上的考虑因素作出,因此对部分或所有投资者而
言可能不时会承受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有关的风险
根据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对国内收入法作出的修订(即“FATCA”),订明须就向海外金
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如本基金及子基金,除非有关基金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
款,包括披露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基金/子基金的权益的若干美国人士的姓名、地址及纳税人识别
编号,以及有关任何该等权益的若干其他资料)作出的若干付款征收30%预扣税。
尽管本基金及子基金将尝试履行其须承担的任何义务并避免被征收任何FATCA预扣税,但无法保
证本基金或子基金将有能力达成上述目标及/或履行该等FATCA义务。如果本基金或子基金因
FATCA机制而须就来自美国投资的大部分类型的收入缴纳30%FATCA预扣税(于本基金说明书
“税项”一节“FATCA”副标题下进一步载述),则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价值可能会蒙受重大亏损。
可能颁布新增的政府或市场法规
近来监管机构出人意料地公布若干监管规定变动或释义,禁止多来年一直行之已久的多种形式的
策略。例如,于2008年9月,多个监管机构颁布了临时性的卖空多种股票的禁令,并出台了可能
会导致进行卖空活动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的永久性法规。该等行动普遍被认为会扰乱市场基本面
并导致众多发行人股价出现意外及波动上升,因为卖空卖方通过买入证券进行平仓。类似2008年
因信贷事项引致的股市暴跌所经历的市场扰乱情况,使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
不可低估政府及自律监管机构本身加强监管互惠及其他形式的零售基金的影响。
提早终止风险
当发生在本基金说明书的“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一节所提及的若干事件时,本基金及/
或其任何子基金可能提前终止。尤其是,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在任何
时间终止子基金:(i)子基金的平均资产净值连续12个日历月低于39,000,000港元或美元或其他等值
货币;(ii)继续经营子基金变得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可行或不明智;或(iii)子基金不再获香港
证监会认可或正式批准。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子基金,基金管理人会提前不少于3个月通知
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列明终止的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执行的其他选项以及终止子基金
所产生的预计费用。
诉讼风险
本基金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面临诉讼。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且有关法律程序可能旷日持久而无法得以解决。任何诉讼可能会消耗基金管理人
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为诉讼投入的时间及资源有时与诉讼中所涉及的利益并不相称。
与互联互通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统称“互联互通”)进行投资,将面临以下额外风险:
配额限制
互联互通受配额限制。特别是互联互通受每日额度限制,该额度不属于本基金,只能以先到先得
的方式使用。一旦超过每日额度,买盘将被拒绝(尽管无论额度余额如何,投资者都可以出售其
跨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相关子基金及时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中国A股的能力,而
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执行其投资策略。
停牌风险
预计联交所和上交所和/或深交所将保留在必要时暂停北向和/或南向交易的权利,以确保市场
有序和公平,并谨慎管理风险。在触发暂停之前,将征求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通过互联互
通进行的北向交易暂停,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及其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
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互联互通只会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都开放交易的日期运作。因此,有可能是中国内地市场的正
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者(例如子基金)无法进行任何中国A股交易。在中国内地市场开市交易
但香港股市休市期间,子基金可能面临中国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因为互联互通没有交易。
操作风险
互联互通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市的渠道。
互联互通以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运作系统运作为前提。市场参与者能够参与该计划,但必须满足相
关交易所和/或清算所可能指定的某些信息技术能力、风险管理和其他要求。
两个市场的证券体制和法律制度存在显着差异,为了使该计划能够运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
续解决因差异而产生的问题。
此外,互联互通计划中的“连通性”需要跨境传递订单。联交所已设立指令传递系统(“互联互
通系统”),以捕捉、整合和传递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跨境指令。无法保证联交所和市场参与者
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个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可能会
中断通过该程序在两个市场进行的交易。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并因此实施其投
资策略)将受到不利影响。
卖出的前端监控限制
中国内地规定要求投资者卖出任何股票前,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股票;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
有关的卖单。联交所将通过前端监控对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A股卖盘进行交易前检
查,以确保不会出现过度抛售的情况。
然而,子基金可能会要求保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一个特别隔离账户(“SPSA”),以根据增
强交易前检查模式维持其持有的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会为每个SPSA分配一个唯一的“投资者
编号”,以方便互联互通系统核实相关子基金等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倘若经纪商输入相关子基金
的卖出指令时持有足够的SPSA,则子基金将能够出售其持有的中国A股(与在当前非SPSA账户
的交易前检查模式下存入经纪商账户以转让中国A股的做法不同)。为相关子基金开设SPSA账户
将使其能够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国A股。
中国A股外资持股限制
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中国A股受以下持股限制:
?任何香港或海外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在中国A股中的单一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和
?所有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在中国A股中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30%。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时,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单个投资者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超过上述限制,投资者将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后
进先出的方式平仓。当总持股比例接近上限时,上交所、深交所和联交所将对相关中国A股发出
警告或限制买入指令。
由于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持有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有限制,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
的能力将受到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的活动的影响。
短期利润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证券法,持有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大股东”),
若买卖交易在6个月内发生,该大股东必须返还买卖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利润。如
果本基金或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于中国A股成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则子基金可
从该等投资中获得的利润可能有限。
合资格股票的撤销
当某只股票被调出互联互通的交易范围时,该股票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这可能会影响子基金的
投资组合或策略,例如,当基金管理人希望购买已撤销资格的股票时。
清算和结算风险
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建立了清算联系,互为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清算和结算。对于在一个市
场发起的跨境交易,该市场的清算所一方面与自己的清算参与人进行清算交收,另一方面承诺向
交易对手清算所履行其清算参与人的清算交收义务。
如果中国结算发生违约事件并且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香港结算在其与结算参与者的市场合
同项下的北向交易责任将仅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提出索赔。香港结算将本着善意,通
过适用的合法渠道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向中国结算追回已发行在外的股票和款项。在这种情
况下,子基金的追回过程可能会延迟,或可能无法从中国结算全面追回其损失。
参与公司行动和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通报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的公司行为。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
括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其各自经纪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截止日期。
他们对上交所证券的某些类型的公司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只有一个工作日。因此,子基金可
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企业行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可通过其经纪或保管人持有通过互联互通计划买卖的上交所及
深交所证券。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的做法,多个代理是不适用的。因此,子基金可能无法委派代理
人出席或参与有关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的股东大会。
投资者赔偿
通过互联互通计划进行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的,并且会受到此类经纪商违约风险的影响。
由于子基金通过香港证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经纪人进行北向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
监管风险
互联互通具有新颖性,将受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以及中国内地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的约束。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会不时颁布与互联互通跨境交易相关的运营和跨境执法的新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规定未经测试,无法确定它们将如何应用。此外,现行规定可能会发生变
化。不能保证互联互通不会被取消。可能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会因该
等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税务风险
由中国内地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4年
11月14日和2016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4]81号通知(“81号通知”)和财税[2016]127号通
知。互联互通下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买卖合资格中国A股目前暂时免征中国内地所得税和中国内地
营业税(由增值税取代)。然而,有关豁免将于何时到期,以及未来是否会适用其他中国内地税
项在互联互通下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尚不确定。自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获得的股息须缴纳
10%的中国内地预扣税,但作为与中国内地签订税收协定的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的投资者,其股
息适用税率低于10%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根据协定适用较低税率的主管税务机关。互联互通下交易
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亦须缴纳中国内地印花税。然而,该指引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能随时就有关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的税务后果发布进一步指引,因
此,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可能会相应改变。
根据上文所述,子基金不会就在互联互通下交易上交所及深交所证券所产生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收
益计提任何中国内地所得税或营业税(由增值税取代)拨备,直至且除非税收拨备中国内地税务
机关发布的任何进一步指南要求。
与创业板市场和/或科创板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投资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科创板”)。投资于创业板市
场及/或科创板可能会导致子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以下附加风险适用:
股价剧烈波动
波动较大的创业板和/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通常属于新兴性质,经营规模较小。与其他板块相比,
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价格波动幅度更大,由于投资者进入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有限。因
此,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在这些主板上市的公司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和流动性风险,风险和换
手率也更高。
高估值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和/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可能被高估,这种异常高的估值可能不可持续。由于流通
股较少,股价可能更容易受到操纵。
监管差异
创业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盈利能力和股本方面不如主板严格。
退市风险
在创业板和/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退市可能更常见、更快捷。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公司退市,这可
能会对子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新成立,初期上市公司数量可能有限。科创板的投资可能集中在少数股票上,使基金面临
较高的集中风险。
与通过QI制度进行的投资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进行相关投资或全面实施或追求其投资目标和策略的能力受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
法规(包括投资限制以及本金和利润汇回)的约束,而这种改变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效力。合格
投资者(以下简称“Q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中国内地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如果QI资格的批准被撤销、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或者如果任何主要运营商或当事方(包括QI
保管人/经纪人)破产/违约和/或被取消履行其义务的资格(包括任何交易的执行或结算或资
金或证券的转移),该基金可能被禁止交易相关证券和汇回基金资金。
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相关的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FDI”)相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
险、波动风险和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的杠杆要素/组成部分可能导致比子基金投资
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的金额大得多的损失。接触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可能会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
失的高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控及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
保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其履行满足赎回要求的责任。该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
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保障剩余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子基金的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由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该部门独立于投资组合投资部
门。由负责人员及高级职员(例如投资总监、风险总监、投资主管、风险与合规管理主管)组成
的投资委员会将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团队将于每个月底就各子基金准备全面的风险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并将提交予风险管理部
门。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例外情况将上报投资总监和风险总监及投资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评估各子基金资产在当前及可能的未来市况下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亦就子基
金所持的每项个别投资设有内部限额。
基金管理人亦可能定期与分销商及相关子基金的重要投资者会面,以了解投资者状况及其过去和
预期赎回习惯的最新信息。通过有关沟通,基金管理人可就相关子基金未来的预期赎回(特别是
大规模赎回)作出更佳评估。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一系列量化数据及质化因素评估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包括以下各项:
?证券的成交量及成交额;
?(若价格由市场厘定)证券发行规模及基金管理人拟投资的发行比例;
?购入或出售证券的成本及时间
?历史买卖价格的独立分析,可能显示证券的相对流动性及市场适销性;及
?交易有关证券的中介机构和市场作价者的质量和数目。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考虑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实施赎回
限额的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获得公平待遇及透明度。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本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适合于“赎回基金份额”
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并将便于本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责任。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
基金管理人进行定期压力测试,以管理本基金在正常及特殊市况下的流动性状况的详细情况。
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可:
(i)将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任何子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于相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详情载
于标题为“赎回基金份额”一节下“赎回限制”分节;
(ii)在标题为“估值”一节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所载的情况下,暂停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容许基金管理人暂停赎回要求或延迟就赎回份额支付任何款项;及
(iii)各子基金最多可借进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10%的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详
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及附表一。
实务上,基金管理人将在使用任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前咨询受托人。投资者应注意,存在工具
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的风险。
税项
本部分的若干税项考虑因素概要被视为是对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有效的现有法律及法规的正确释
义。概不保证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现有法律或法规或彼等的释义不会发生变动。
各位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其根据国籍、居住及住所在地区的法律在认/申购、持有及赎回
基金份额方面适用的税项,并在适用情况下咨询专业意见。
香港
本基金的税项
本基金作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发售予香港公众散户的集合投资计划,将在获得香港证
监会批准后获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项
对于在香港从事买卖投资的贸易或业务并因在香港从事该贸易或业务而产生或源自于此的非资本
性质溢利(即该等溢利源自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证券交易商、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仅须就转让或赎回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而产生的溢利缴纳利得税。
现时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为16.5%,而所有其他人士则为15%。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首
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的征收率为8.25%,而非公司企业则为7.5%。
根据现行法律及惯例,并非从事买卖投资的贸易或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于基金份额的投资
所收取的收益分配一般毋须被征收香港税项(不论是以预扣或其他形式)。
印花税
概毋须就发行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应付香港印花税。
如果基金份额的出售或转让是因将相关基金份额售回予基金管理人(其继而于其后两个月内注销
基金份额或将基金份额转售予他人)而生效,则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种类基金份额买卖或转移须按作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2%缴付香
港印花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平均支付)。
中国内地
本基金及子基金并非以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形式营运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引入了税务居民企业概
念,据此境外公司即使是在中国内地境外成立,只要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位于中国内
地,均被视为属居民企业(“税务居民企业”),而须根据其全球收入按25%税率缴纳中国内地
企业所得税。该税法的实施条例对“实际经营管理地”定义为实质上行使境外公司的整体管理及
控制该公司的生产及业务运作、人员、会计及财产等方面所在的地区。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实质上由中国内地投资者拥有的境外公司有关“实际经营管理
地”的解释指引。然而,仍不明确此项规则将如何适用于并不属于此类别的境外公司。
在中国内地设有“业务或场所”的非税务居民企业,须就该“业务或场所”在中国内地自中国内
地境内来源产生的收入,以及就在中国内地自中国内地境外来源产生但与该“业务或场所”有实
际关联的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内地并无业务
或场所的非税务居民企业从中国内地产生的收入须按10%缴付预扣所得税,除非获适用的双重课
税条约减免或豁免。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拟管理及营运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方式为: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本基金和子基
金将不会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设立业务或营业地点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因
此,预期本基金及子基金毋须按评税基准缴纳25%企业所得税。然而,概不保证将可达成该目
标。
中国内地应税财产的间接股权出售所产生的中国内地税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公告第7号”),但亦适
用于在该日期前订立但仍然进行中或尚未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评税的交易。公告第7号适用于间
接出售中国内地居民实体的股权、中国内地场所或营业地点的资产及中国内地境内不动产。此
外,公告第7号澄清目标交易包括任何涉及境外转让境外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类似(股权相
近)权益的交易,而有关交易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内地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的交易结果。
根据公告第7号,若境外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及有规避中国内地纳税义务的
意图,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能引用中国内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否定该公司的
存在。本基金或本基金用以作出投资的工具可能需要提交报税表,并就间接出售中国内地被投资
公司的所得收益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支付10%的预扣所得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非中国内地籍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彼等于子基金的投资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来自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分配或出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变现的收
益也毋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税,原因是该等收益分配及收益不应视为源于中国内地(因为预期子
基金将不会以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形式营运)。
驻居于中国内地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已连续6个完整年度居于中国内地的非中国内地籍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须就来自子基金的已收取投资收益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论子基金的状
况。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就其于子基金投资的税务状况征询本身的税务意
见。
企业所得税:视为非税务居民企业且并无在中国内地设立业务或营业地点不在中国内地的企业基
金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彼等于子基金的投资而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应该毋须
就收取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原因是该等收益分配并不会被视为源于
中国内地(因为预期子基金将不属于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企业)。
如企业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属:(i)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企业;或(ii)在中国内地设立业务或营业
地点在中国内地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且设立的业务包括持有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作为一部
分),则很可能须就来自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按应计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中国内地税务居
民企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务须就彼等于子基金投资的税务状况征询自身的税务意见。
FATCA
一般资料
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节(经修订)(“国内税收法”,一般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
规法案或“FATCA”)规定,如果海外金融机构不符合FATCA规定,则须就该海外金融机构的
若干付款征收30%预扣税。本基金及/或其子基金很有可能成为海外金融机构,因此须遵守
FATCA,且一般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订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
据此,其将同意识别其属于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并向美国国税局报
告有关该等属于美国人士的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自2014年7月1日开始,上述预扣税适用于向海外金融机构作出的“可预扣付款”。“可预扣付
款”包括属于美国来源的利息、股息及其他类型收入(例如美国公司支付的股息)。自2019年1
月1日开始,此项预扣税将扩大至适用于所得款项总额的付款(例如从销售或处理资产导致产生
美国来源的股息或利息付款而收到的所得款项)。预期若干归属于缴纳FATCA预扣税的非美国来
源付款(称为“海外转付款项”)亦或须在不早于2019年1月1日起缴纳FATCA预扣税,尽管美国
财政部条例中“海外转付款项”的定义现时仍有待确定。
向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作出的付款可能征收该等FATCA预扣税,除非根据下列各项令本基金及/
或子基金符合FATCA规定:(i)FATCA的条文及相关规例、据此发出的通知及公告;及/或(ii)本
基金及/或子基金受旨在改善国际税收遵从情况及实施FATCA的适用跨政府协议(“IGA”)所
规限。如果美国与海外金融机构注册所在司法管辖区之间已签订IGA,则海外金融机构一般可应
用较简易、较不繁复的尽职审查及税务资料分享规定,而如果符合该IGA的规定,一般毋须缴纳
FATCA预扣税。
香港政府已于2014年11月13日与美国签订IGA以实施FATCA,并采纳“版本2”IGA安排。于此
“版本2”IGA安排下,于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将须按上文所述,与美国国税局订
立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向美国国税局注册及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海外金融机构
将须就相关美国来源付款及向其支付的其他“可预扣付款”缴纳30%预扣税。香港及美国IGA设
立一个容许香港相关金融机构寻求美国投资者披露同意的框架,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该等投资者
的相关税务资料。此IGA版本将由执行一项税收资料交换协议补充。因此,预扣规则及可能须报
告及披露的资料申请可能会变动。
然而,预期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而在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i)将一般毋须缴
纳上述30%预扣税;及(ii)将一般毋须就向“不合作美国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同意向美
国国税局作出FATCA报告及披露的若干账户)作出的付款而预扣税款,但可能须就向不合规的海
外金融机构作出的可预扣付款而预扣税项。
FATCA的登记状况
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已成立的子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太平
投资基金—太平投资级债券基金及太平美元货币市场基金)已向美国国税局登记为报告海外金融
机构,并已取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编号。
对子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就其美国或非美国税务状况提供合适的证明文件,连同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可
能不时要求的该等额外税务资料。
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亦须:(a)尽快通知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有关其所提供关于
其美国或非美国税务状况的任何资料的任何变更(包括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纳税人身份有变
的任何情况);及(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明确同意下,放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任何适用司法
管辖区的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所享有但会妨碍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符合适用监
管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及/或文件,无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及/或相关
子基金未能遵守规则,或本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根据FATCA可能产生预扣税风险,本基金、子
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可真诚地依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许可的合理理据:(i)向美国国税局报告
有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在香港适用的法例或法规规管下);(ii)行使其权利,以要求转移
基金份额至他人或强制赎回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或(iii)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本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所蒙受的损失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证实与其美
国税务状况有关或未能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资料)。
本节并不构成或宣称构成税务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税务决定或作其他决
定时,不应依赖本节所载的任何资料。投资者应就其本身情况向其自身的税务顾问咨询FATCA规
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相关税务后果。尤其是,通过中介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确定该等中
介人的FATCA合规情况,以确保毋须就其投资回报缴纳FATCA预扣税。
尽管本基金及子基金将尝试履行其须承担的任何义务以避免被征收FATCA预扣税,但无法保证本
基金及子基金将能够履行该等义务。如果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因FATCA制度而须缴纳预扣税,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可能会蒙受重大亏损。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此为于香港实施税务
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AEOI”)的法律框架。AEOI规定于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
构”)收集有关持有金融机构账户的非香港税务居民资料,并向香港税务局(“IRD”)申报有
关资料。该等资料将进一步与该账户持有人属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交换。一般而言,税务资料
将仅与香港已与其订立主管机关协议(“CAA”)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然而,本基金、子基金及
/或其代理或会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资料。
本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AEOI于香港实施的规定,意味本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须收集及向
IRD提供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的税务资料。
AEOI于香港实施的规则规定本基金(其中包括):(i)向IRD登记本基金的身份为“申报金融机
构”;(ii)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有关账户是否被视为AEOI所
指的“可申报账户”;及(iii)向IRD报告有关可申报账户的资料。预期IRD会每年将向其申报的资
料转交香港已与其签订CAA的相关司法管辖区政府机关。大致上,AEOI订明香港金融机构应就
以下事项作出申报:(i)属于香港已与其签订CAA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由
属于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该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地、地址、居住司法管辖区、税务识别号码或具同等功能者、账户
资料、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可能会向IRD申报,然后与税务居住地
的相关司法管辖区政府机关交换。
投资于本基金及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即确认其可能须向本
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及子基金的代理提供额外资料,让本基金及子基金能够
遵守AEOI。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及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且并非自然人的实益拥有人、
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人士的资料)可能会经IRD传递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应就AEOI对其现时或建议投资于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行政及实质影响
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上述是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及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拟进行运营的部分重要
税务规则及考虑因素概要,并不表示对所有有关税务规则及考虑因素的完整分析,亦不表示全面
涵盖在购入或持有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面对的所有潜在税务风险。本基金及/
或子基金的准投资者务必在根据须遵守的有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包括任何外汇管制规定)认/申
购、持有、变现、转让或赎回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对其的税务影响咨询其自身的税
务顾问。该等影响(包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税务减免的可行性及价值)将会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国籍、常驻、驻居或注册成立所在国的法律及惯例及彼等的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财务报告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每年的会计结算日。本基金的经审核年报亦涵盖以下各
项:
(i)审计师就有关会计期间的财务报告是否已根据信托契约及守则的有关条文编制妥善的意见;
(ii)审计师就是否已真实及公平反映于有关会计期间末本基金的配置及本基金的交易的意见;
(iii)审计师认为本基金并未妥善保留账册及记录及/或所编制的财务报告与本基金的账册及记录
(如适用)不一致;
(iv)审计师未能获得就审计师所深知及确信对审核实属必要的一切资料及解释(如适用);及
(v)就税项(子基金可能就子基金投资须向任何税务机关(为免生疑问,包括中国内地税务机
关)支付者)于有关子基金资产作出的储备金额的描述。
经审核年报英文版将会无论如何尽快于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未经审核中期报告亦会于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等报告载有子基金的
资产净值及组成其组合的投资的报表。
作为派发经审核年报及未经审核中期报告印刷本的另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将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于上述时间内索取经审核年报及未经审核中期报告(只备有英文的印刷及电子版本)的地点。
经审核年报及未经审核中期报告的英文版一经刊发,将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
处供免费查阅。
如本基金的估值政策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账目作出必要调整,以
使该等账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将在本基金的年度账目内加入有关调整运用本基金估值规
则所得出价值的对账附注。
价格发布
子基金的每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在网站https://www.tpfh.cntaiping.com/ywjs-jjty/发
布。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列示的价格将不包括于申购或赎回时须支付的任何申购费或
赎回费。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此外,持有10%或以上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任何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收到不少于提前21天
的通告。倘若情况会引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则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
文举行类别会议。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并占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旨在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的会议除外。于任何会议上,提呈会议表决的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须
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于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由受委代表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否则主席宣布决议已获通过或
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票通过或未能通过,即为有关事实的最终证据,而毋须提供有关赞成或
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票数比例记录的证明。
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并占已发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倘若自指定举行会议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
15天。如属续会(并将会另行发出通告),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
法定人数。亲自、由受委代表或由代表出席的每位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
拥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排名首位者(亲自或由受委代表)作出的投票将被接受,
排名先后将按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次序而定。
就处理以下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大会:
(i)修订、更改或增补信托契约;
(ii)根据信托契约终止本基金;
(iii)上调支付予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的费用上限;或
(iv)征收其他类别费用。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得于召开以审议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订立而其拥有重大权益
的业务的会议上,就其实益拥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投票,亦不得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基金份额转让
在下文规定限制下,基金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公司法团,则由其代表签署
或盖章)相同格式的书面文书予以转让。盖有适当印花税的正式盖章的转让文书、任何必要声
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因任何法例(包括反洗钱法例)而规定的其他文件须
交由基金登记机构以办理登记手续。在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就有关的基金份额记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之前,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为该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信托契约
本基金按照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受托人)于2009年3月17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成立。自2014年12月15日起,海通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退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位,并已由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取代出任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4月30日起,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退任其作为受托人
的职位,并由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出任受托人。自2017年1月1日起,受托人
获委任为受托人以取代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信托契约载有以下条文:
?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并无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疏忽、故意失责或违反职
责或信托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于若干情况下涉及的赔偿;
?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并无任何欺诈、不守信用、故意失责或疏忽且已根据
信托契约的条文全面诚信行事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于若干情况下获免除责任;及
?当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遭罢免及退任时的情况。
尽管信托契约包含在若干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作出赔偿的条文,但信托契约并无订明受
托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可就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而免除根据香港
法例所施加的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责任,亦不得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等责任作出赔偿或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赔偿费用。
谨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申请人咨询有关信托契约的条款。倘若基金说明书的任何条文与信托契约
有冲突,以信托契约的条文为准。
现行信托契约的副本可以花费每本300港元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
受托人
在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下:
1.倘若基金管理人已委任新受托人,并已就该新受托人承担管理本基金的责任以及受托人于本
基金的权益(如有)转让予新受托人而作出足够安排,则受托人可自愿退任;及
2.基金管理人可在向受托人事先发出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后罢免受托人,并委任另一家合资
格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在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下,可以书面通知方式罢免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开始清盘或进入破产接管程序;或
2.受托人事先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不少于6个月的书面通知,载明基于良好及充分理由,更换基
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
3.占尚未赎回基金份额(不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持有或视作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至少5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递交书面要求以解聘基金管理人,且受托人事先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不
少于6个月书面通知。
倘若香港证监会撤回对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批准,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命将
于香港证监会的撤回生效时终止。
除上述外,倘若基金管理人认为终止受聘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基金管理人亦可自愿退任,由
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另一家合资格公司担任此职。
修订信托契约
在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协定通过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前提是
必须经受托人认为该修订:
(i)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重大损害,其实施不会在任何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基
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且不会增加从本基金资产中拨付的
成本及费用(准备及执行相关补充契约的费用除外);或
(ii)为遵守任何财政或其他法定或监管或官方规定属必需或适宜;或
(iii)为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以特别决议批准信托契约的所有其他属于重大更改的修订。
为免生疑问,且虽有上文所述,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成立任何新子基金毋须特别决议批准。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由信托契约日期起存续80年,或直至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如果发生下列事件,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终止本基金:
(a)如果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进行受托人认为可能损
害本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行为;或
(b)如果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经受托人书面批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而进行自愿清算除外)
或如果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了接管人而未在60日内解除委任;或
(c)如果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款罢免基金管理人后,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无法物色到
受托人可接受的合资格公司担任新基金管理人;或
(d)如果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拟退任,而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未能于合理时间内(不超过
3个月)物色到合资格公司担任受托人以替代退任的受托人;或
(e)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切实际或不可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
(a)如果就本基金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连续12个日历月低于39,000,000港元或美元或其他
等值货币,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情况下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基金;或
(b)如果就任何子基金而言,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于连续12个日历月低于39,000,000港元或美
元或其他等值货币;或
(c)如果经咨询香港证监会,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
或相关子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切实际或不可行(视情况而定);或
(d)如果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正式批准。
任何终止通知须事先不少于3个月给予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该通知须事先提交香港证监会
批准,并将载列终止理由、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选择及预期涉及的费用。
此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时间均可以特别决议授权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
于子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须赎回当时组成子基金的所有资产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该子基
金部分资产。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所载的条文不时就该子基金有秩序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自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所有净现金款项。
子基金终止后任何未领取的所得款项或由受托人持有的其他现金将从应付该等款项当天起计12个
月届满后向法院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作出有关付款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各投资者(i)于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时须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所合理要求及接纳的任何表
格、证明或其他资料,以令本基金或子基金可(A)免遭预扣(包括但不限于FATCA所规定的任何
预扣税)或符合资格于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收取付款所源自或通过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享有豁免的
预扣或备用预扣率及/或(B)遵从国内税收法及根据国内税收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申报或其
他责任,或遵从有关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签订的任何
协议的任何责任;(ii)将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资料的条款或其后修订或于其不再准确时更新或
置换该表格、证明或其他资料;及(iii)将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根据
AEOI)所施加的任何申报责任,包括未来法例可能施加的申报责任。
就本文而言,“AEOI”指:
(a) FATCA;
(b) OECD有关税务事宜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标准—共同申报标准(“CRS”)及任何相关
指引;
(c)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规例、指引、标准或香港政府(或香港任何政府机关)与任何其他
司法管辖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关)签订的其他协议,以遵守、促进、补充或实
施上文(a)及(b)分条所述的法例、规例、指引或标准;及
(d)使上文(a)至(c)分条所概述事宜生效的任何香港法例、规例或指引。
可供查阅文件
信托契约以及最近期年报及中期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日期(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位于香港北角京华道18号中国太平金融中心19楼1-2室的基金管理人
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副本可以合理费用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反洗钱规例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反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包括其联属公司、附
属公司或联营公司)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申请款项的付款来源。视乎每项申请的情况,在
以下情况下有可能毋须进行详尽核实:
(a)申请人在认可的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作出付款;或
(b)通过认可的中介机构作出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如上文所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获认可具备足够的反洗钱规例的国家
境内。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提供该必要资料,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
来源。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提供用于核实用途的任何资料,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接纳申
请及与其有关的认/申购款项,而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有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以核实身份
或资金来源,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利益冲突
在不时有需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担任有关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与任何子基金具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
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能。因此,其任何一位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与本基金有
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将会自始至终履行其对本基金的责任,并会竭力确保该等
冲突得以公平解决。于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公平地予以分配。
传真或电子指示
若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该等其他电子方式发出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要求的指示,投资者可
能须先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提供有关传真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传送申请或要求的赔偿协
议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一般将按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示的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要求
行事,但可能需要已签署的指示正本。然而,直至收到书面指示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
可拒绝按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示行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需要就
投资者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后续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要求收取指示正
本。
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要求,则须自行
承担未收到该等认/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要求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其各自的代理及授权人,概不就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发
出的任何该等申请或要求未收到或模煳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就任何因真诚地相信该等传真
或任何其他电子指示是由获适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即
使传送指示者能提供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亦不例外。因此,投资者
应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其申请或要求已被安全收到。
个人资料
就本基金可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及/或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而言,基金份额持有
人于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基金之间的交易或买卖详情将会予以
使用、储存、披露及转让(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予本基金认为作任何用途所必需的有关人士。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任何个人资料。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1.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可取得或添加任何与达成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而子基金所作
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
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为免生疑问,本附表一第1(a)、1(b)及4.4(c)分段所列明的有关对手方的规限及限制将
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
金。
本1(a)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表一第6(e)及(j)分段所述的情况。
(b)除本附表一第1(a)及4.4(c)分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
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而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超
过相关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
就本附表一第1(b)及1(c)分段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
准则拟备综合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1(b)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表一第6(e)及(j)分段所述的情况。
(c)子基金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而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相
关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惟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上限:
(i)在子基金推出前及其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和直至首次认购金额全部被投资为
止所持有的现金;或
(ii)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
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认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额及持有作解决赎回及其他付款责任的现
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子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及该
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1(c)分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付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
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子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所持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
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的10%。
(e)子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并非在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而子基金
投资在该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5%。
(f)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期可
得资产净值的30%(惟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
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之上)。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
行(例如还款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
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并非合资格计划(“合资格
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规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而子基金于底层计划
所投资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及
(ii)子基金所投资的每项底层计划为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
不时规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而子基金于每项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股份
的价值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30%,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而底层
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该子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惟:
(A)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作为其投资目标
的底层计划;
(B)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
项目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8.7节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资格计划(而该
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并无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0%)及符合本附表一第1(g)(i)
及(ii)分段规定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
(C)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的首次费用
及赎回费用须全部加以豁免;及
(E)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底层计划或其管
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
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表一第1(a)、(b)、(d)及(e)分段下的分布要求不适
用于子基金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bb)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子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
及视为上市证券(就本附表一第1(a)、(b)及(d)分段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
下)。尽管如前所述,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须遵从本附表一第
1(e)分段(如适用),且子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
资限额,规定应保持统一执行;
(cc)本附表一第1(a)、(b)及(d)分段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而本附
表一第1(e)及(g)(i)分段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
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及
(dd)子基金如投资于以指数为基准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1(a)、(b)、(c)及(f)
分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
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节下的规定。
2.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制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
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地产公司的股份及REIT的权益);
(c)进行卖空,除非(i)相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
净值的10%;(i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及(iii)卖
空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进行;
(d)进行任何无货或无担保卖空;
(e)除本附表一第1(e)分段另有规定外,放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
直接地或或有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有
关联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5.1至5.4分段所列规定的逆回购
交易,不受本第2(e)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f)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受限于其
在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
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的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总计拥有该类别证券的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
的5%;
(h)投资于任何有任何未缴款,但将应催缴通知而须予清缴的证券,但有关该等证
券的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数清缴者则除
外,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于为遵照本附表
一第4.5及4.6分段而作分开存放,用以覆盖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
或或有承诺。
(i)未经受托人事先同意签订任何包销或分包销合约,除非基金管理人以书面订
明,根据该等合约应付的所有佣金及费用及获得的所有投资,将构成子基金的
资产的一部分。
3.联接基金
属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根据以下条文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项集合
投资计划(“底层计划”)——
(a)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的首次费用、赎回费用、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而提
高;
(c)尽管本附表一第1(g)分段(C)项条文另有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
划,但须遵从本附表一第1(g)(i)及(ii)分段及第1(g)分段(A)、(B)及(C)项条文所列
明的投资限制。
4.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4.1分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
列所有准则,一般会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
别,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关系,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向关系。
基金管理人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按需要调整或重新定位对冲安排,以
便相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达成其对冲目标。
4.2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风险承担净额(“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最近期可得资
产净值的50%,惟在守则、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手册、守则及/或指引所容许或香
港证监会不时容许的情况下可超过该限制。为免生疑问,根据本附表一第4.1分段为对
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该等工具的
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将不会计入本第4.2分段所述的50%限额。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
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出来。
4.3除本附表一第4.2及4.4分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
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承担,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合共不可超过本附表一第
1(a)、(b)、(c)、(f)、(g)(i)及(ii)分段、第1(g)分段(A)至(C)项条文及第2(b)分段所列明适
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
4.4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并遵守以下
的条文:
(a)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存放于具规模的金融机构的
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
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被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
别;
(b)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被香港证监
会接受的该等其他实体;
(c)除本附表一第1(a)及(b)分段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风险净额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惟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
物(如适用)而被调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或授权人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
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
随时按公平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沽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或授权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
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子基
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资产覆盖。就本第4.5分段而言,用作覆
盖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
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以用作应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
的未缴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除本附表一第4.5分段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
有承诺,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作出资产覆盖:
(a)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
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子基
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
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
产以作资产覆盖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
履行交付责任,惟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施加扣减,以确
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本附表一第4.1至4.6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
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证券融资交易
5.1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且所涉及的风险已被妥善缓释及处理,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
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承担额的100%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承担。
5.3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
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5.4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数
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子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
资交易。
6.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表一第4.4(c)及5.2分段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
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买卖,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
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享有定价透明度
的市场上买卖;
(b)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信贷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贷质量,惟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
的发行人的信贷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
物应即时予以替换;
(d)扣减——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扣减政策;
(e)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从本附表一第1(a)、1(b)、1(c)、1(f)、1(g)(i)和(ii)
分段及第1(g)分段(A)至(C)项条文及第2(b)分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及限制时,应
考虑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
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价值。就此而言,由
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
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或授权人持有;
(i)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
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从以下规
定:
(i)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
则第8.2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近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
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的适用于有
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
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
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最低限度必
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贷质量及流动情况;
(ii)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本附表一第7(b)及7(j)分段的规
定;
(iv)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
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担保物不应存在先前的权利负担;及
(l)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收益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
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发行
的证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7.货币市场基金
当基金管理人就属于根据守则第8.2节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的子基金行使其投资权力时,须确保本附表一第1、2、4、5、6、8、9.1及
9.2段所载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修订、豁免或额外规定)将会适用:
(a)除下文所载的条文另有规定外,货币市场基金仅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
市场工具(即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
据、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担保证券(如资产担保商业票据))及根
据守则第8.2节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
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基金;
(b)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60天,及其加权平均期限
不可超过120天。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可购入超过397天才到期的金融工具(或如
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余下届满期不可超过2年)。就本段而
言: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有相关证券距离到期日的平均时限
(经加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计量方法,并用以计量货
币市场基金对货币市场利率改变的敏感度;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剩余有效
期,并用以计量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但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因重设浮动票据或浮息票
据的利率而缩短证券的到期日,但若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到期日则可允许这样
做;
(c)尽管本附表一第1(a)及1(c)分段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发行
的金融工具连同在同一发行人存放的任何存款的总值,不可超过该货币市场基
金的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如果实体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则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发行的
金融工具及存款的价值可增至该货币市场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5%,惟该持仓总值不得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或
(ii)货币市场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最多30%可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或
(iii)因货币市场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本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尽管本附表一第1(b)及1(c)分段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金融工具及存款投
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的总值,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惟:
(i)前述的限额不适用于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本货币计算的等值现金
存款;
(ii)如果实体是具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
资本公积的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e)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属守则第8.2节所指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
近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被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不可超过其
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f)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担保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
资产净值的15%;
(g)除本附表一第5及6段另有规定外,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以及逆回购
交易,但须遵从以下额外规定:
(i)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金额合共不可超过其最近
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i)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可超过货币市场基金最近期
可得资产净值的15%;
(iii)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而言,担保
物亦可包括在信贷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iv)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的投资,不得违反本附表一第7段的
其他条文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货币市场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获适当管理,而且应适当地对冲货币市场基金内并
非以其基本货币计值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重大货币风险;
(j)货币市场基金的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必须有至少7.5%为每日流动资产,及至少
15%为每周流动资产。就本段而言:
(i)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1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证
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可在出售投
资组合的证券后1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金额;及
(ii)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5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证
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可在出售投
资组合的证券后5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金额。
8.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8.1如果为有关子基金借进所有款项时的本金额超过等同于相关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
值的10%的金额,则不得就子基金借进款项,惟对销借款不当作借款论。为免生疑
问,就本第8.1分段而言,符合本附表一第5.1至5.4分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和销
售及回购交易不当作借款论,亦不受本第8.1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8.2尽管本附表一第8.1分段另有规定,作为临时措施,货币市场基金可借进款项,以满足
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费用。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致的杠杆
8.3子基金亦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操作,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达到
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详见相关附录。
8.4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会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层
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换算成其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
据香港证监会不时更新发布的发布的规定和指引计算。
8.5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转变,则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水
平。
9.子基金名称
9.1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况
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以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
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9.2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使人觉得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现金存款安排。
附录A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定义
除下文规定者外,于基金说明书采用的定义词汇于本附录A中具有相同涵义。此外,下述词汇于
本附录A内的涵义如下:
“基准货币”指港元
“交易日”指各营业日
“交易最后时限”指有关交易日下午4时整(香港时间)
“大中华地区”指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中国台湾
“发行价”指每个基金份额100港元(已扣除认购费)
“子基金”指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估值日”指各交易日
引言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本附录仅与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有关。
投资目标及策略
投资目标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是为投资者寻求日后带来中至长期资本增值的股票基金。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子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70%)于大部分收入来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华地区
(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品、作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
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及其他中国相关股票**)组
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参
与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增长,该等公司的价值亦会相应提升。
子基金只可通过互联互通或通过合格投资者(“QI”)途径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A
股(包括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中国A股)。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对中国内地发行的境内证券
的总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子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该
等股本证券于全球(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子基金将根据价值导向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意指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于被视为价值相对于本身内在
价值被低估的资产。子基金将不会特别集中于特定市值、行业或领域。
子基金亦可能仅因为对冲目的而非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须受本基金说明书的投资
限制所规限。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高达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子基金将不会接受任
何担保物。
投资组合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包括上述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此外,在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限制的规
限下,子基金亦可通过全球预托证券(“GDR”)、美国预托证券(“ADR”)、中国预托证
券、股票挂钩票据或间接通过其他衍生工具或可投资于仅用于对冲目的的衍生工具,投资于上述
公司。
投资类别 本基金的分配百分比*
上市股本证券预期大部分收入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的投资或提供的服务 70%-100%
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0%-100%
境内敞口投资于中国内地上市的股票(通过互联互通或QI身份) 0%-20%
其他中国相关股票** 0%-50%
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 0%-少于30%
*现时,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的资产分配政策会按以上列表进行。按照市场状况的转变,基
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变更将投资于不同证券市场的子基金资产的分配百分比。有关最新
子基金的资产分配百分比,将会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s://www.tpfh.cntaiping.com/ywjs-jjty/)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准投资者。务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其他中国相关股票”指并非位于大中华地区但于大中华地区拥有直接及重要业务的公司
的股份。
地理集中
子基金将主要集中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而子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70%将投资于大中华的相关金融
工具及公司。然而,如有机会,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市场。
在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限制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可应用其在现行经济及市场状况下认为适当的
任何投资策略(包括对冲、杠杆及其他策略),以达成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为子基金持有现金、存款、国库券、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及短期商业票据
等短期票据以及其他固定收益工具。于市场极端动荡时或于市况严重不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持有大部分子基金资产,或投资于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以使子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得以保值。
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开发的证券交易与清算关联程序;深港通是
由港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共同开发的证券交易和清算系统。这两个
计划的目的是实现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之间的相互股票市场准入。
沪港通和深港通均由北向通(投资中国内地股票)和南向通(投资中国香港股票)组成。在北向
通下,投资者可通过其中国香港经纪商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下单上交所和/或深交所,买卖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份。在南向通
下,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将指令传送至联交所,以买卖在联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份。
合资格证券
中国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能够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即“上交所证券”)。该等股票
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不时的所有成份股,以及并无列入相关指数的成份股但有相应中
国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a)并非以人民币买卖的上交所上市股份;及
(b)被列入“风险警示板”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在深港通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交易某些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即“深交所证券”)。其
中包括深证成份指数、深证中小创新行业指数中市值在6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所有成份股,以及
所有在深交所上市的同时发行中国A股和中国H股的公司股票,除了以下情况:
(a)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份;及
(b)处于风险警示或退市安排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深港通初期,可通过深港通交易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中国香港相关规则和法
规定义的机构专业投资者。
由2022年7月4日起,合资格上交所上市及深交所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被纳入互联互通下北向交易
的合资格证券。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会接受审阅。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子基金)仅可在中国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均开放交易的日期在上交所市场和深交所
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互联互通交易须遵守不时颁布的规则及规例。
通过互联互通进行的交易须受限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港通北向交易、深港通北向交
易、沪港通南向交易和深港通南向交易将受限于单独的每日额度。每日额度限制了每天互联互通
下跨境交易的最高净买入价值。配额不属于任何子基金,并以先到先得的方式使用。
交收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结算”)负责为中国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并
提供存管、代理及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互联互通买卖的上交所证券和深交所证券以无纸化方式发行,故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
上交所证券和深交所证券。通过北向交易购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的中国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仅可
通过其经纪商或托管商持有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他们的所有权在其经纪商或托管商的纪录中
(如客户账单)反映。
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尽管香港结算对于在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所持的上交所、深交所证券并无所有权,但中国结
算(作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结算机构)在处理有关该等上交所、深交所证券的
企业行动时仍然将香港结算视为其中一名股东。
香港结算将监督影响上交所、深交所证券的企业行动,并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由香港结算营运,以结算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的相关经纪商或托管商(“中央结
算系统参与者”),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须采取措施以参与其中的所有企业行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一般于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约2至3星期公布有关大会资
料。所有决议案的表决均以投票方式进行。香港结算将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所有股东大
会的资料,例如大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决议案数目。
外资持股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持有中国A股时,须遵守以下持股限制:
?任何中国香港或海外投资者对中国A股单一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所有中国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在中国A股中的总外国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当个别中国A股的外资持股总额超过30%的门槛时,有关外国投资者将被要求在5个交易日内以后
进先出的方式出售相关的中国A股。如因通过互联互通交易而超过30%门槛,联交所将识别有关
交易所参与者并要求强制卖出。因此,子基金可能需要解除其投资于一家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头
寸,而该公司的外国持股总额已超过总门槛。
上交所、深交所和联交所将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的外国持股总数接近30%时发出通知或警告。
一旦外资持股总额达到28%,北向交易的买盘将被暂停,只有在下降到26%以下时才会恢复。北
向通卖盘不受影响。
货币
中国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只会以人民币买卖及交收上交所、深交所证券。因此,子基金将需要使用
人民币买卖及交收上交所、深交所证券。
投资者赔偿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CSIPF”,中国投资者保
护基金)的职能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
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就子基金而言,由于他们是
通过中国香港的证券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而该等经纪并非中国内地的经纪,因此在中国内地不受
CSIPF保护。
有关互联互通的其他资料可于以下网站浏览:
http://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可供投资的份额类别
以下列出了子基金目前可供投资的份额类别(以及各自的计价货币,即类别货币)。
类别类别货币
B类别港元
除上述份额类别外,以下份额类别将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
类别类别货币
R类别人民币
上述份额类别是基金管理人专门为中国内地投资者增设和成立的,仅于子基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批
准可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在中国内地销售后才会发售,且不会在香港提请发售。有
关该等基金份额的详情,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参阅在中国内地分发的有关子基金的补充发售文件。
开支及收费
认/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相当于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总值最
多5%的认/申购费。在5%上限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更改认/申购费。
现时认/申购费为每个基金份额认/申购价的5%。例如,假设投资者认购105,000.00港元,每个基金
份额的发行价为100.00港元,则应付的认购费金额将为5,000.00港元,即105,000.00港元–
105,000.00港元/(1+5%),而扣除认购费后,投资者将按发行价每个基金份额100.00港元认购
1,000.00个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与分销基金份额或以其他方式促使认/申购子基金的任何人士分摊其费用。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向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最高为每个基金份额赎回价4%的赎回费。在4%
上限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更改赎回费。
目前,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毋须收取赎回费。
转换费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其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类别(“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可收取最高为每个新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价3%的转换费。在3%上限的限制下,基金管
理人可不时更改转换费。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一个新类别,毋须支付申购
一个类别基金份额时应付的申购费及从一个类别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的赎回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将每年向类别B份额收取相等于资产净值1.5%的管理费,该项费用将每日累计并于每
个估值日的相关估值点计算,于每月月底支付。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从子基金收取受托人费用,于相关估值点,就子基金首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
每年0.15%,就子基金其后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25%,及就子基金余下的资产净
值为每年0.11%,并受子基金每月最低收费40,000港元所限。
受托人费用于各估值日计算及累计,于每月月底支付。上述受托人费用指子基金所适用的现有费
率,并不包括应付受托人所委任的任何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服务的费用。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交易、处理及估值费用,以及获支付或偿付基金管理人协定的其他适用费用及
于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应付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已包括在受托人费用之内。
保管人费用
保管人有权(其中包括)按惯常市场水平收取交易费用及按不同水平收取托管费,主要视保管人
须持有子基金资产的市场而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子基金每年须按介于子基金资产净值0.01%
至0.09%的比率缴付托管费,视前保管人须持有子基金资产的市场而定。由2017年1月1日起,托
管费的现行水平最高为每年子基金资产净值的0.045%。
保管人费用及收费每日累计,于每月月底支付。保管人亦将有权获子基金偿付其于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产生的任何实付开支。
认/申购详情
最低认/申购额50,000港元
最低持有量10,000港元
除另有规定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作出申请的交易日(而受托人于交易最后时限前收到已结
清申请款项)发行。投资者应与其分销商确认相关的截止时间。
有关认/申购程序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购买基金份额”一节。
认/申购基金份额
受托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发行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拥有提供发售及发行基金份额的独有权
利,并拥有全权酌情权可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的认/申购。
认/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可于各交易日按子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作出,并须缴付上文
“开支及收费”一节所披露的认/申购费。
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书面申请须不迟于交易最后时限,送交并由受托人收取(通过分销商)。该时
限后收到的申请将于下个交易日处理。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为每个基金份额价格,为将子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于有关交易日估值点
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有关价格四舍五入调整至最接近两个小数位,或按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及扣除基金管理人厘定的财政及购买支出后不时厘定的方式四舍五入调
整至其他小数位。
就认/申购人所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数目应付的认/申购额,就任何交易日而言,不迟于交易最后时
限到期时应付。
最低认/申购额
每位投资者就基金份额须认/申购的最低认/申购额为50,000港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厘定将接受的基金份额申请数目以及是否接受任何认/申购人少于
最低认/申购额的申请。
受托人将不迟于相关交易日后两个营业日内,向每名认/申购人发出买卖单据,确认该认/申购人
所作的基金份额申请是否获接纳及全部或部分获接纳。
确认认/申购
如果有关申请表格及/或认/申购款项未于上述时间前收到,则该申请将递延至下个交易日,而基
金份额将按该交易日的有关认/申购价发行。
基金管理人保留按其绝对酌情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在该情况下,已付申请款项或
申请款项余额(视情况而定)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港元退还(不计息),风险及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基金份额申请将不被处理,而基金份额亦不会发行,直至收到申请人的资金已就适用认/申购款项
悉数结清的确认为止。基金份额被视为于相关交易日发行。
受托人(通过分销商)须于交易最后时限前收到申请表格及已结清款项,才可于特定交易日被处
理。投资者应与其分销商确认相关截止时间。于该时间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及已结清款项,将被视
为于下个交易日收到,并被相应处理,除非基金管理人明确批准。
赎回基金份额
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程序,载于基金说明书“赎回基金份额”一节。
受托人须于交易最后时限前收到赎回申请,才可于特定交易日被处理。投资者应与其分销商确认
相关截止时间。于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个交易日收到,并被相应处理。除非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别情形下或一般另行同意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按少于10,000港元的金额
赎回基金份额。
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为每个基金份额价格,是将子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于有关交易日估值点
的资产净值除以该子基金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有关价格下调至最接近两个小数位,或按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厘定的方式下调至其他小数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其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可拒绝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子基金持有量降至低于最低持有量的部分赎回申请,而于该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受托人将最迟于相关交易日后两个营业日内,向每名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买卖单据。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酌情全面或就特定个案豁免、更改或接纳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量的金
额。
赎回所得款项通常于受托人收到妥为记录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正本起最多七个营业日内且基金
管理人并无行使“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所述任何权力,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计值货币
支付(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另一种货币,在该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任何汇兑费
用)。于任何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于相关交易日起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任何于支付日期
起6年后无人认领的赎回款项,将成为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及费用,将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从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因银行延迟结算资金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将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概不会向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士付款。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于其厘定金额及时间,向名列于相关记录日期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如基金管理人决定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于作出任何
收益分配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收益分配通知”)。
概不保证将会作出收益分配及(如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金额。
收益分配政策可在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作修订,并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
个月的事先通知(如适用)。
从净收入作出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金额将完全来自净收入(经扣除费用及开支后),且概不会从子基金的资本或实际上从
子基金的资本中拨付收益分配金额。
选择收益分配或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以支票或其他方式收取现金,或将收益分配重新投资于同一类别的额外份
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作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会自动再投资于同一类别的额外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通知,否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所有未来收益分配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
作出收益分配或再投资。除收益分配通知日期起至相关收益分配日期(定义见下文)止期间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书面通知更改选择。于收益分配通知日期起至相关收益分配
日期止的期间所收到的任何选择通知将不被受理并将于下一次收益分配才会生效。
收益分配或再投资时间
用作再投资的收益分配金额将于收益分配通知日期后于15个营业日内(“收益分配日期”)付予
基金管理人。再由基金管理人按收益分配日期的申购价购买基金份额。将收益分配金额再投资时
将不会被扣除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到再投资结单。
不用作再投资的收益分配金额将以支票邮寄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于收益分配日
期以其他方式支付。基金将不会对有关收益分配金额未能送达或发送延误承担责任,但由基金直
接造成的未能送达或发送延误除外。
风险因素
投资子基金涉及风险。除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相关风险外,投资者亦应参阅下列
有关投资子基金的风险因素。
子基金可能受下列风险影响,其中包括:
与股本证券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于股本证券的投资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会因各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气氛
转变、政治及经济环境以及发行人特定因素。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将可正确预测未来价格水平。
如果股本证券的价格水平大幅下跌,则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受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尤其是与中国内地市场有关
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内地政府所采纳计划经济制度逾50年。自1978年起,中国政府实施经济改革
措施,强调分权及利用市场力量发展中国内地经济。该等改革措施促成经济大幅增长及社会进
步。
多项中国内地经济改革属前所未有或实验性,并可调整及修改,而该等调整及修改可能不一定对
投资于中国内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H股的外商产生正面影响。
鉴于现时已发行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H股数目较少且增加缓慢,可供基金管理人挑选的投资
与其他市场可供挑选的选择相比极为有限。中国内地的中国A股及中国B股市场的流动性处于低水
平,这反映在中国A股及中国B股合共市值相对较低,且可供投资的中国A股及中国B股数目亦较
少。投资者务请留意,这可能会导致价格大幅波动。
与已发展国家相比,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制公司的国家监管及法律架构尚未完善。
中国内地公司须遵守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有关准则及惯例在某种程度上遵循国际会计准
则。然而,会计师遵循的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编制
者之间可能有重大区别。
中国内地市场的高度市场波动和潜在的结算困难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波
动,从而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收政策,外资可获得若干税项优惠。然而,无法保证日后不会取消上述税项
优惠。
子基金的投资集中于特定的地理位置。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比拥有更多元化投资组合的基金的价值
波动更大。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更容易受到影响中国内地市场的不利社会、经济、政治、政策、外
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这可能会对资本增长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其子
基金业绩。
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交易的任何证券的交易。政府或监管机
构也可能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这些投资可能对子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和限制。非人民币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无法保证人民币
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例如港元)的价值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价
值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内地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及汇率日后的变动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
的经营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和在岸人民币(CNY)是同一种货币,但它们的交易汇率不同。CNH和
CNY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以人民币支付赎回和/或股息可能会延
迟。
GDR及ADR
子基金可投资于GDR,GDR为存托银行发行的可转让证书,代表特定数目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
权,可独立于相关股份上市及买卖。子基金亦可投资于ADR,ADR是一间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发
行的收据,证明外国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所有权。该等存托收据可由外国发行人保荐或不
由外国发行人保荐。非保荐存托收据会独立组织,不需要与相关证券外国发行人合作;因此,可
获得的发行人资料可能不如保荐式存托收据更新及时,非保荐式存托收据的价格可能相比于相关
证券发行人保荐者更为波动。
信贷分析及信贷风险
基金管理人所使用的投资策略可能需要就发行人作准确详细的信贷分析。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的
分析将属准确或完整。如果子基金组合中的一名或以上发行人信贷恶化或破产,子基金可能会遭
受重大亏损。
信贷评级
结构性金融产品、其他债务工具及投资的信贷评级指评级机构有关其信贷质量的意见,并非对该
等证券日后信贷表现的担保。评级机构试图评估本金及利息付款的安全性,但并未评估市场价值
波动的风险。因此,评级机构赋予证券的评级,可能未完全反映投资的真实风险。此外,近年
来,许多高评级的结构性证券已蒙受重大亏损。
利率风险
子基金面临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与利率变动相反。利率上升,固定收益证
券的市值下降。相反,利率下跌,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值上升。与短期证券相比较,该风险就长期
证券而言更大。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及/或利率期权,试图尽量减少其组合
对利率变动的风险。然而,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可成功完全减少利率变动对其组合的影响。
溢价风险
如果子基金在场外市场上购入证券或对其估值,由于场外市场的性质,不保证子基金可按溢价将
该等证券变现。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及/或子基金的利益,须作出合理努力,减少子基金面临
的有关溢价风险。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外汇管控及限制。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需求所影响,人
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易受外围因素而变动。如果人民币贬值,将降低子基
金可能持有的人民币计值资产的价值及子基金可从该等投资收取的任何股息,继而对子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反之亦然。
中国内地税项风险
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除非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收法律及法规或相关税务协定可获指定豁免或减免,否则根据中国内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内地未拥有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内地的收入现
时一般须按10%税率按预扣基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中国A股
a.股息收入
如果本基金为中国内地的非税务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并无常设机构,则本基金在技术上应就其
来自中国A股投资的股息收入按10%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分配该等股息的中国A股发行人须预扣
该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通知,阐明自2008年及之后年度的溢利作出分配的该中国A股股
息须按10%或根据任何适用所得税税务协定或安排的较低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
b.资本收益
财税[2014]81号通知(“81号通知”)和财税[2016]127号通知(“127号通知”)处理有关互联互
通的中国内地税务规则。根据第81号通知,境外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及子基金)通过互
联互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中国A股所变现的收益暂时获豁免缴付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由增
值税取代;请参阅标题为“中国内地增值税”分节了解进一步资料)。
财税[2014]79号(“79号通知”)规定了与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相关的中国内地税收规定。根据
79号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子基金)通过买卖中国股票所得收
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中国B股、中国H股及红筹股
a.股息收入
如果本基金为中国内地的非税务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并无常设机构,则本基金在技术上应就其
来自中国B股及中国H股投资的股息收入按10%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分配该等股息的中国B股及
中国H股发行人须预扣该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通知,阐明自2008年及之后年度的溢利作
出分配的该中国B股及中国H股股息须按10%或根据任何适用所得税税务协定或安排的较低税率缴
纳预扣所得税。
红筹股一般毋须就股息收入缴付预扣所得税,除非公司在相关公告表明其被税务总局视为中国内
地税务居民企业。
如果并无于来源预扣该预扣所得税,则基金管理人会保留权利就股息作出相关拨备。
b.资本收益
自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在中国内地并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技术上须就来
自出售中国B股或中国H股的收益缴纳预扣所得税。出售收益及股息的现行预扣所得税率均为
10%,并可能根据中国内地与非居民企业所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适用双重税务协定或安排而获减
免或豁免。
就非居民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H股的资本收益而言,实际上并无就资本收益征收预扣所得
税。
对于子基金直接投资的中国B股而言,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向该等资本收益征收和收取企业所得
税方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地方税务局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B股
而获得的资本收益的10%企业所得税并未严格执行。然而,对于会否就来自买卖中国B股的资本
收益征收预扣所得税尚未明确。
鉴于上述情况,就买卖中国B股的收益征收的任何该等预扣所得税可能令来自本基金及/或子基
金的收入减少,及/或对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就税项所保留的款项(就子
基金的投资而言,可能应由子基金支付予任何税务机关)将源自子基金的资产,并将于本基金的
经审核年度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由非居民出售红筹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毋须缴付预扣所得税,除非上市公司被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分
类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
投资者应注意,拨备水平可能不足以应付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所作投资的实际中国内地税项负
债,或实际税项负债可能少于所作出的税项拨备。因此,视乎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最终规
则、拨备水平及其认/申购及/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时间而定,投资者可能处于不利位置。一旦税法
或政策日后出现任何变更,基金管理人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项拨备金额作出其认为必要
的相关调整。于厘定实际税项负债前已赎回其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会享有或拥有任何
权利申索该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并可能因此处于不利位置。
尽管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与中国内地关系不密切的证券,但若涉及间接出售中国内地
居民实体的股权、中国内地场所或营业地点的资产及中国内地境内不动产,则公告第7号下的中
国内地间接转让税务规则可能仍然适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可能因此须承担中国内地税项负
债。
另亦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施行的实际适用税率可能因时而异,并可能不时更改。规则有可能被
更改并可能会追溯征收税项。因此,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作出的任何税项拨备有可能过多或不足
以应付最终的中国内地税项负债。因此,视最终税项负债、拨备水平及其认/申购及/或赎回基金
份额的时间而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处于有利或不利位置。
中国内地增值税
在中国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已全面取代营业税。财税[2016]36号(“36号通知”)
规定源自纳税人买卖有价证券的收益须缴纳6%的增值税。另一方面,81号通知和127号通知规定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及子基金)通过互联互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中国A股所变现的
资本收益暂时获豁免缴付增值税。
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和QI制度买卖的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而言,36号通知规定须就该等有价证券
买卖价之间的差额征收6%的增值税。然而,对于子基金直接投资和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中国B
股,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向该等资本收益征收和收取增值税方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地方税务局
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B股而获得的资本收益的6%增值税并未严
格执行。此外,从买卖境外有价证券(包括中国H股及红筹股)所得的资本收益一般被视为毋须
缴付增值税,因为买入及出售通常在中国内地境外进行及完成。
如果增值税为适用,亦须缴纳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附加税总和将高达应付增值税的6%的12%(或额外的0.72%)。
就完整起见,从中国内地产生的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收入并不包括在增值税的应课税范畴内。
中国内地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下的印花税(“印花税”)一般适用于签署及接收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
全部应纳税凭证。在中国内地签署或接收若干文件(包括销售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中国
A股及中国B股的合约)须缴纳中国内地印花税。如属销售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合约,现时按税
率0.1%向卖家而非买家征收该中国内地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39号,自2023年
8月28日起,上述中国内地印花税由0.1%降至0.05%。
目前仍不清楚根据印花税规例对转让中国内地公司的股份所征收的中国内地印花税会否同样适用
于非中国内地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境外进行的中国H股及红筹股收购及出售,亦即是实际上一般不
会对买卖中国H股及红筹股征收中国内地印花税。
根据127号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进行证券担保卖空交易所
涉及的借入及归还上市股票,暂免征收中国内地印花税。
法律及法规不明朗因素
就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可能具有追溯效力)通过QI途径或互联互通或接入产品实现的资本
收益而言,现行中国内地税收法律、法规和惯例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任何增加的基金税务责任
都可能对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目前向外国公司提供的税收优惠(如有)不
会被取消,并且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将来不会被修订或更新。这些变化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减少
基金的收入和/或价值。
日后可能颁布的新订中国内地税收法律、法规及惯例,无法保证不会对子基金及/或其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税项风险造成不利影响。
税项拨备
鉴于法律法规的不明朗因素,基金管理人保留作出任何税项拨备或从子基金资产中扣除或预扣税
项账目金额(相当于子基金就其于上述证券的投资须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支付)。虽然中国内地
税务机关对投资中国B股所得收益的预扣所得税处理仍有待决定,但根据专业及独立税务意见,
本基金(及子基金)将就任何变现或未变现中国B股总收益(包括资本收益)预扣10%税项拨
备,以于收益明确时拨出可能的税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所作的任何税项拨备可能多于或少于子基金的实际中国内地税项责任。拨备与实际税
项责任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并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实际税
项责任可能少于所作的税项拨备。视投资者进行认/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投资者可能会因税项
拨备的任何缺额而处于不利位置,且无权就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提出申索(视情况而定)。
投资仓位的期限
除若干期权或衍生工具仓位已预先设立到期日外,基金管理人于初始时间可能并不知悉任何特定
仓位的最长期限或甚至是预期期限(与最佳期限相对)。根据基金管理人对适当时机(于此时平
仓以增大收益或降低亏损)的主观判断,持仓的时间可能有重大差异。
子基金的交易涉及于相同时间或前后收购不同工具或市场的相关仓位。通常而言,须持有相当长
久的期间方可尽量提高利用不同持仓间定价异常而获利的可能性。实际持有期间取决于若干市场
因素,而该等因素可加速及干扰价格趋同。子基金无法确保可维持任何特定持仓或相关持仓组合
的持有期足以应付取得预期收益或避免亏损所需。
投资组合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仅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期货及期权。基于期货的性质,为基金开立合约的经纪可能持
有本基金所支付初期及未来押金的现金金额。子基金于行使期权时可能向对手方支付期权金。如
果对手方破产而合约为“价内”,除任何未变现收益外,亦可能损失期权金。
与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收益分配不被保证,因此投资者未必会从子基金取得任何收益分配。就子基金的利益获取的收入
或会由基金管理人再投资。概不保证投资者将会取得再投资的回报或原有投资金额的回报。
投资者亦须了解,任何宣派并不一定表示子基金已取得任何盈利(不论是属资本或收入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