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投资基金-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
2026-08-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太平投资基金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2026年8月
发行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而投资本基金。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在中国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 及其计价货币: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收益分配政策: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本基金不计划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分红,并会将本基金的收入及收益重新进行投资。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78% 本基金财务年度终结日: 12月31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如下: 类别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最低申购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10,000元
类别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最低申购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10,000元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酌情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的申购申请,并可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金额。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由于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是新发行的基金份额类别,经常性开支比率仅为预估数字,参考本基金其他基金份额类别根据截至2025年12月31止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计算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此比率代表向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收取的实际开支并以占基金份额类别的全年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达。此比率可能每年均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是太平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太平投资基金是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于2026年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325号文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寻求日后带来中至长期资本增值。 策略 基金管理人拟投资(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70%)于大部分收入来自或预期来自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或出售货品、作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上市证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及其他中国相关股票#)组合,特别是预期将获得稳定及高股息回报的香港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参与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增长,该等公司的价值亦会相应提升。 本基金只可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统称“互联互通”)或通过合格投资者(“QI”)途径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A股(包括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中国A股)。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发行的境内证券的总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能与大中华地区并无关联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该等股本证券于全球(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将根据价值导向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意指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于被视为价值相对于本身内在价值被低估的资产。本基金将不会特别集中于特定市值、行业或领域。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包括上述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此外,本基金亦可通过全球预托证券、美国预托证券、中国内地预托证券、股票挂钩票据或间接通过其他衍生工具或可投资于仅用于对冲目的的衍生工具,投资于上述公司。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将不会接受任何担保物。 # “其他中国相关股票”指并非位于大中华地区但于大中华地区拥有直接及重要业务的公司的股份。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17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6年2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325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同等对待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中国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中国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国内地销售安排、与相关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邮件:irm@cib.com.cn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信息披露网站:https://tgt.xyyh.com.cn/custody
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招募
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不合资格人
士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各银行开门从事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
六除外)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般地或就本基金可能不时协定的其他日期,惟因8号台风讯
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于上述任何日期缩短正常营业时间,则
该日不视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
“定义”一节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附录A“定义”一节分别关于“交易日”与“营业日”的
定义。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中国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
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
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
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
记机构将视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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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中国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在该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已付申请款项或申请款项余额(视乎情况而定)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还(不计息)至中国内地投资者,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具体撤回时限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类别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为该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扣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上述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价为该日的份额净值,即该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不足小数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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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须于T+4日(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收到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正式书面要求后一个日历月,划往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由于节假日等安排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期,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可能由中国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R类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酌情权,可酌情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的申购申请,并可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金额。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余下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
类别 最低申购额 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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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
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为确保销售给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80%,如果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接近80%,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
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暂
停赎回。
x.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赎回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定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在此情况下,此限额
将按比例实施,以便拟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
相同比例赎回名下基金份额,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原应可赎回)将结转至下次赎
回,但仍受相同限额的限制,且于下一交易日优先赎回。如赎回申请被结转,受托人将
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
赎回限制情形时,中国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
地代理人作为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中国
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中国内地投资者应
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xi.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xii.定期定额投资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中国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内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申购款项将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7日内划往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n 日中的n 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调整,并就涉及中国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以了解风险因素详情。 1. 一般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因而蒙受损失。概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2. 集中风险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可能导致本基金比包含广泛投资全球的投资组合有更大波动,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3. 新兴市场风险 ? 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一般与投资于较成熟市场不相关的较高风险及特定考虑,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收风险、托管风险及高度波动的可能性。 4.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尤其是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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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地市场有关的特定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的高度市场波动和潜在的结算困难也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
价格出现重大波动,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在特定的地理位置。与投资组合更为多元化的基金相比,本基金
的价值可能更不稳定。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容易受到影响中国内地市场的不利社
会、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从而可能
对资本增长以及本基金的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交易的任何证券的交易。
政府或监管机构也可能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本基金产
生负面影响。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和限制。非人民币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无
法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例如港元)的价值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对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内地政府对货币兑换和未来汇率变
动的控制可能对本基金投资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离岸人民币(CNH)和在岸人民币(CNY)是同一种货币,但它们的交易汇率不
同。CNH和CNY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在特殊情况下,
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以人民币支付赎回和/或股息可能会延迟。
5.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于股本证券的投资需承受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
如投资气氛、政治及经济情况转变以及发行人特定因素。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
?本基金也可能面临与用于对沖目的的金融衍生工具(“FDI”)投资相关的风险(即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险和场外交易风险)。FDI的
杠杆要素/组成部分可能导致损失远大于本基金投资于FDI的金额。FDI敞口可能
导致本基金遭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7.外汇/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因该等货
币与港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的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外汇/
货币风险敞口可能无法或不可对冲。因此,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中国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
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因中国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
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中国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
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中国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暂停中国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本基金将暂停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中国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
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本基金内地销售规
模百分比接近80%,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
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上限,内地代理人基金经管理人决定将采用
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通知中国结算在份
额确认时确保不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上限限制。前述分摊比例,实际由受托人及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决定,通知到中国结算。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
赎回,导致中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占本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80%上
限,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直至中国内地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8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其他异常情况
或合理原因导致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在暂停中国内地销售期间,中国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取消基金互认、终止中国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中国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
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中国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
继续在中国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
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
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
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中国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中国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中国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国内地投资者并不会
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中国内地投资者仍是基
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中
国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中国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相应费用由中国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
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中国内地投资者可依据招募说明书之
补充说明书中关于名义持有安排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
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6.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
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
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传输或清算交
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中国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
受到影响或资金交收延迟的情形。
8.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与中国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中国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
影响。
9.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中国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
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
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中国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
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
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太平大中华新动力股票基金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30%23.8%25%18.7%18.2%20%15.5%15%12.7%10%5%0%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2025-5%-5.6%-10%-8.3%-15%-14.1%-14.2%-15.0%-20% 有关年度的业绩表现是在不再适用的情况下实现, 投资政策于2022年3月31日变更。 ? 过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投资的全部金额。 ? 基金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B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内的涨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当中包括了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或须缴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本基金发行日:2009年 ? B类别基金份额发行日:2014年12月15日。 ? 于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发行日:2026年8月18日 ? 中国内地投资者需注意,B类别基金份额仅为本基金的代表类别,该等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中国内地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15.5%
12.7%


201 62017201 820192020202 1202 2202 320242025
-5.6%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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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收费 中国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3% 本基金调整在中国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 暂不收取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4% 转换费 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且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类别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本基金须持续支付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由本基金支付。有关收费会减少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从而对投资者构成影响。 类型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1.50%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首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5%, 本基金其后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25%,及 本基金余下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1%, +每月最低收费为40,000港元 保管人费用 每年最多0.045% 业绩表现费 无 行政费 无 其他费用 中国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 中国内地投资者须注意,如果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由现时水平增至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事先通知内地投资者。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开支及收费”一节及附录A。
类型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1.50%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首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5%, 本基金其后250,000,000港元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25%,及 本基金余下的资产净值为每年0.11%, +每月最低收费为40,000港元
保管人费用 每年最多0.045%
业绩表现费 无
行政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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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 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中国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不同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应向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和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受认可的媒介披露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国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以了解本基金的其他资料。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