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简评:哪些业务受到冲击?

11月17日,央行联合三会、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早在2月份,资管新规的内审稿便已传出并为市场所热议,对“打破刚兑”、“穿透监管”、“清除嵌套”等主要监管思路市场早有预期,和今年2月底发布的内审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的修订,重点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整治,对刚性兑付的定义,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严格期限错配的定义,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股权类资产,再次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以下是本次新规重点条款及思想的一个总结:

1.明确规范资管业务的基本原则。基本底线是严控风险,根本目标是服务实体经济,监管理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

2.资管业务将迎来统一监管。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定义了刚性兑付。新规明确所有资管产品均实行净值化管理,主要目的在于平衡风险与收益,促使资管业务回归本源。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且首次定义了刚性兑付的四条认定标准,且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体现出监管层对于打破资管产品刚兑的决心,后续执行力度可能也会较强。银行理财净值化管理转型迫在眉睫。

4.真正做到了禁止期限错配。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于银行理财、券商大集合、信托等资管产品中,新规后,该类产品不得再新增规模,存量产品也要在过渡期内逐步清理,资金池业务难以为继,规模趋降。同时,为降低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时,非标的终止日需晚于产品到期日或开放日,短期限理财产品通过资金池投资长久期非标的路被完全堵死。

5.产品嵌套问题留有余地:允许单层嵌套。所谓嵌套问题,本质是资金运用方委托资产管理行为,合理有序的委托管理可以弥补资金方在技术、能力、范围上的不足,值得推广,但是多层嵌套(委托),则可能令资金流程复杂,有资金空转之嫌。在本版资管新规中,监管充分考虑了嵌套委托行为的有利性和不利性,允许单层嵌套,也就是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有利于资管行业不同属性机构之间的长短板互补,显著改善了市场担忧的禁止嵌套预期,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市场稳定。

6.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统一负债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统一负债要求,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7.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对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换句话说,银行的托管部作为不同独立法人,可以托管本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产品。

8.明确穿透式监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将导致未来即便有一层嵌套,向上看合格投资者的话,对于理财嵌套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权益类或明股实债等都有一定影响。

9.明确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包括: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这是全新的规定,意味着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无法做成分级产品,包括此前比较流行的信托和私募股权类私募基金。此外投资债券、股票超过50%的私募产品也不能做分级,这是比证监会2016年7月份的新规更加严格,也就是纯粹投资股票、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都不能分级。当相对而言对券商和基金专户影响有限,因为实际上过去证监会已经严格限制了结构化产品的备案发行,相对而言,信托层面影响会更大一些。

10.投资资产集中度问题:双10变单10,温和有序。传统的公募基金行业投资管理中对于投资资产集中度采用“双10”规定,但是这对于体量巨大、发展起步阶段的银行资管行业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在当初触发市场担忧的焦点,因为一旦不满足“双10”标准,则可能触发体量巨大的银行理财进行市场抛售。在本版资管新规中,监管充分吸收、消化了上述市场担忧点,将“双10”限制温和处理为“单10”(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11.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12.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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