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整治相关政策梳理

现金贷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惠普金融的普及和促进消费升级,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行业乱象。现金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资质管理、产品定价、潜在的金融风险及社会风险等方面。经营资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包括很多现金贷经营机构无经营资质、个别区域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无序发放、个别持牌经营机构间接或变相“出让”经营资质等;定价方面的突出问题包括部分经营机构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和罚息等形式大幅度变相提高利率,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金融风险方面的突出问题包括部分经营机构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宽松,风险管理制度和风控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可能会产生较大信用风险隐患,机构间业务合作则容易产生潜在的交叉风险隐患;社会风险方面突出的问题包括暴力催收与客户信息滥用,可能会滋生潜在的社会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监管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尤其是2017年年底,政策频出,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一一梳理。

一、 明确现金贷风险,开展专项整治

1、现金贷纳入整治范围

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主要意见内容有三点:

⑴ 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⑵ 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⑶ 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该意见要求"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并第一次将现金贷纳入银监会专项整治范围。

2、实施现金贷专项整治

2017年4月17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20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对4月17日的通知文件继续做出补充说明,上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⑴ 明确现金贷业务的风险及目前平台的突出问题

现金贷业务活动主要业务特征为:①平台利率畸高,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②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③无抵押,期限短;④依靠暴利覆盖风险,暴力催收,极易引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⑵ 分类整治,切实防范风险

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对网络小贷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对于未经许可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立即叫停,存量业务逐步压降至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而核查处置依据主要参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3、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2017年11月2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该文件表示,有些地区陆续批设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二、 全面整顿现金贷业务

2017年12月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首次在官方文件中界定现金贷的定义:以“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为主要特征。通知严厉指出,现金贷存在“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五大突出问题。

此份通知对现金贷的监管措施极其严厉,并列出了五条红线,具体内容和影响总结为以下六点:

⑴ 无牌照禁止放贷

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截止2017年11月21日,国内符合持牌要求的只有26家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和249家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其中包括20家通过地方公示、但尚未工商注册的。其余机构不得开展现金贷业务。并且各地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同时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而对已经批设的249家互联网小贷机构,也要重新审查。

⑵ 综合年化费率不得超过36%

放贷机构收取的综合费率必须折合成年化形式计算,且总费率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36%。其次,贷款条件和逾期处理等信息必须事先公开披露。此外,放贷机构就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需要设定上限,还必须给予借款人“冷静期”。

⑶ 现金贷机构杠杆比例禁止超过各地现行规定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全国各地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不一,在1.5倍-3倍之间,现金贷持牌机构的融资杠杆需严格按照当地金融办规定执行,严禁超过现行规定,已经超过的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

⑷ 禁止P2P提供资金

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⑸ 目前的“助贷”模式被判死刑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⑹ 禁止发放无消费场景现金贷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三、 细化现金贷整治方案

1、细化网络小贷业务整治

2017年12月8日,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这次整治方案是对11月21日《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及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细化文件,该方案对于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清理整顿做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整治进度。

⑴ 对网络小额贷款给了明确定义,突出特定场景的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此外,在贷款排查范围中,也要求排查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⑵ 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提出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

比如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将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在重新审查经营资质方面,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

⑶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整改2018年3月底完成

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类似,对网络小额贷款整改提出了明确的进度要求,并按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进行分类处置。比如2018年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8年3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2018年4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

⑷ 对资金来源以及合作方提出细化要求,强调资金的自有性和放贷的自主性

排查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对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提出细化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意在强调网络小贷公司放贷的自主性。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打击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此次整治突出排查和整治以下11个方面:严格管理审批权限;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非法经营。

2、细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整改要求

继监管机构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后,针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机构也提出了具体细则。2017年12月7日,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下发“非银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的文件,文件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此次规范整顿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条。

⑴ 资金来源

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⑵ 风险控制

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⑶ 投资范围

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⑷ 贷款业务

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自主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整治政策,在监管趋严的市场预期下,现金贷相关业务已经进入整顿清理阶段,业内普遍观望,等待监管措施落地,明确业务规范之后再考虑进一步投入。未来,针对现金贷监管有较多细化和延伸空间。在监管风格方面,监管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会更加注重统筹监管与监管节奏,持续渐进地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有序、稳定、健康发展。现金贷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将是经营全面规范化,高利率消化高坏账率模式终结,能够承受年化利率36%以下的现金贷公司得以存活。在此过程中,消费分期产品或抵押分期业务预计成为主流发展方向。


免责条款:

本报告中的信息来源于公开可获得资料、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产管理人或其代表的现场路演或电话会议等沟通方式的记录等。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不会发生变更,文中的观点、结论及相关建议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确定性的判断。获得报告的人士据此做出投资决策,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不对特定基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亦不表明投资没有风险。本报告不构成针对个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本报告仅向特定客户及特定的合作伙伴传送,且本报告及其内容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禁止任何引用、转载、复制、分发以及向第三方披露。

一旦阅读本报告,每一潜在阅读者应被视为已同意上述条款。除本页条款外,本报告其他内容和任何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法律协议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构成向任何人士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构成任何承诺。

大佬访谈
全球赢+
热门资讯